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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合规

刘杰 郭壮伟 程畅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扰乱了中国传统的鼠年春节,随着这场战“疫”愈演愈烈,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这些平日里随处可见的物品,成为了人们四处抢购的必需品。全国上下各类防疫物资一夜之间全部告急,虽然目前大部分物资生产企业都在全力复产中,但短时间内市场仍“一罩难求”,从境外进口防控物资无疑是解决当前燃眉之急的重要途径。近期,国家相关部门机构也出台了多项鼓励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优惠政策。若要更好地开展具体进口业务,需要了解疫情防控物资的范围、进口监管规则、相关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进口操作流程,同时也要认识到进口疫情防控物资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本文将对合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涉及的上述问题进行梳理。

一、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监管规则要点


目前,大量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中既包含医用器械也包含非医用器械,防控物资的进口主体主要有慈善机构、政府指定采购单位和一般企业,不同种类物资、不同进口主体所对应的监管措施均有所不同。

(一) 疫情防控物资范围

“疫情防控物资”并非一个法定概念,目前也没有政策文件明确其具体范围。笔者参考各类文件中的叙述,认为疫情防控物资主要包括防护用品、消毒物品、检测物品、相关车辆四类。其中,防护用品包括各类口罩、丁腈手套、医用连体防护服、防雾护目镜、防护面罩、医用帽子、医用靴套、隔离衣、全面型呼吸防护器等;消毒物品包括消毒剂、酒精等;检测物品包括试剂、测温仪等;相关车辆包括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等[注1]


对于不在上述范围内也用于疫情防护的物品,可以在进口前向现场海关咨询确认是否可以归入疫情防护物资,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二) 根据类别适用对应进口监管规则

对于上述物资,从进口通关角度看,有些属于普通货物,有些属于医疗器械,前者以普通货物报关即可,后者则应按照医疗器械标准进行报关。所以,区分物资类别是通关进口的第一步。

1. 区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注2]


以口罩为例,分为医用口罩、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和普通口罩三类,详见下图:

其中,只有医用口罩属于医疗器械,进口时需要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2. 确认医疗器械对应管理类别 

我国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为了更准确的判断进口物资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以及属于哪类医疗器械,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注3]

3. 医疗器械进口监管一般规则

在确认管理类别后,针对不同管理类别医疗器械应如何提交证明材料?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进口主体需要向海关提交《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向海关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常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进口时需要向海关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

4. 近期防控物资进口特殊规定

针对此次疫情,国家医药管理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均出台了多个便利措施,加快医疗器械类物资的通关速度,具体如下:


(1) 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2) 从国外紧急进口的符合美国、欧盟、日本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企业能够提供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可以应急使用。

(三) 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单位资质要求

目前进口主体主要为慈善机构、卫健部门指定单位以及一般企业,不同主体对应不同的资质要求。

1. 捐赠物资进口单位资质要求

在捐赠条件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海关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捐赠方没有特别要求,但国内的受赠方均为政府以及指定单位,具体如下:


捐赠方的范围极为广泛,包括:(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 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3) 境内加工贸易企业。


受赠方范围相对严格,多为政府部门或者指定的社会团体,具体为:(1)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3) 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4) 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2. 政府采购物资进口单位资质要求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注4],具体操作中要求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以浙江省为例,2020年2月1日即明确对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单位进口的防护 服、护目镜、口罩等防疫物资免征进口关税。

3. 销售或自用物资进口企业资质要求

(1) 企业进口防控物资用于销售,同时属于前文所述的医疗器械,进口企业需要以下资质:

①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可委托外贸代理公司);

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进口防疫物资属于二类管理的医疗器械,应当有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③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医疗器械);

④ 《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目前海关对于所有防疫物资均加快通关速度,相关医疗器械注册凭证可以先放行,后补办。如进口医用口罩,企业申报时应申报医用口罩,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对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用口罩,海关可凭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进行入境验证。

(2) 企业自用口罩

对于企业自用口罩,海关监管的要求比对外销售更为宽松。如上海海关规定,对于口罩、防护服、医用手套等防疫物资,即日起,除捐赠物资外,均需提供医疗器械证明;如果是企业进口自用的口罩作为普通防护用品,由企业出具情况说明,承诺此批次口罩进口报关后为企业自用(非流通销售),则海关即可不要求提供注册证明。


不同种类、不同用途防疫物资进口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二、特殊时期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补助措施,鼓励进口防控物资,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全力支持防控物资生产、流通。

(一) 便捷通关措施

为了提高效率,解决防控物资紧缺困境,海关总署紧急出台关于疫情防控物资便捷通关的措施[注5],多个直属海关也针对属地口岸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便捷通关措施,概括如下:

1. 属于医疗器械的疫情防控物资便捷通关措施,区分捐赠方式进口和非捐赠方式进口:

(1) 对于捐赠物资,暂停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2) 对于非捐赠物资,企业能够提供产品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可以应急使用。

2. 药物和医疗试剂等快速通关措施。除了医疗器械,针对用于防控的医疗用品,海关也出台了便利措施:

(1) 对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2)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

(二) 减免进口税款

1. 捐赠物资

对于捐赠物资,免除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按照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

2. 政府采购物资

对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免征关税,但是不免除增值税和消费税。

3. 企业自用或者销售

正常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不免除对原产于美国的相关物资加征关税。

(三) 适度放宽行邮渠道自用合理数量认定标准

对于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注6];对于价值五千元以下的货物类快件进境,声明涉及防疫物资的,海关予以优先办理报关,进口主体需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并缴纳税款。

(四) 政府财政补助

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各地政府纷纷出台补助政策,尽可能降低疫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稳定社会秩序,关注保障民生。


例如,广东省对相关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的生产和进口予以资金支持,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由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注7]。吉林省对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所产生的国际、国内物流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同时按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奖励[注8]。这些补助措施无疑是为疫情中遭受损失的企业雪中送炭。

三、疫情防控物资进口通关流程 


防控物资的进口渠道主要为货运渠道和行邮渠道,不同主体可选择最为便利的途径开展物资运输,与疫情“赛跑”。

(一) 货运渠道物资通关流程

1. 捐赠物资通关流程

在海内外热心人士的踊跃支援和各地海关的高效作业下,数量庞大的捐赠物资涌入境内,而其完整的通关流程可分为“五步走”:

第一步,确定是否属于慈善捐赠物资。不能仅凭免费赠送来进行判断,更需要结合捐赠双方资质、捐赠物资范围等方面进行认证,境外公司为国内公司员工免费邮寄的防护物资、个人对个人免费赠送的物资,都因捐赠主体不符而不属于慈善捐赠物资范围。而捐赠物资如不属于《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或“6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则也不能认定为慈善捐赠物资,需按其他通关方式进口。


第二步,快速登记放行。为贯彻“即到即提”的宗旨,各直属海关在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紧急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手续和报关手续[注9]


关于登记放行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各直属海关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略有不同,企业若有需求,可通过各直属海关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咨询。


第三步,补办减免税手续[注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对于慈善捐赠物品办理减免税事宜的要求,办理减免税证明的海关为受赠人所在地海关,如由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受赠人或使用人申请补办免表时,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申报模块,采用无纸化方式办理并提交材料。


第四步,补办报关手续。对于监管方式为“捐赠物资(代码:3612)”,对应征免性质为“慈善捐赠(代码:802)”的进口货物报关单,需根据2015年第102号联合公告和2020年第6号联合公告填制。


第五步,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注11]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同时,对于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同样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2. 非捐赠物资通关流程

对于一般贸易(非捐赠)的防控物资进口,海关将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为企业提供多元化服务,对于涉税涉证的货物,海关会对其照章征税,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特殊情况下,一般贸易进口物资也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

(二) 行邮渠道物资通关流程

对于行邮渠道防控物资的监管,一般来说通关流程如下图所示:

为助力疫情防控,海关总署明确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可快速通关[注12],对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货物类快件,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报关手续,但需提交医疗器械注册证并缴纳税款。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的疫情防控物资,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四、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法律风险提示 


疫情之下,虽然迫切需要快速进口各项防控物资,但是进口行为仍需在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进行。根据经验判断,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违法违规情形,各进口单位需引起重视。

(一) 伪报贸易方式进口防控物资

企业进口防控物资实际为自用或销售用途,但由于自身没有相应资质或为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在通关时伪报贸易方式为捐助,则会造成国家进口税款流失,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个人偷逃税款超过10万元(单位对应数额为20万元)的将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疫情防控物资免税进口后擅自改变用途

捐赠物资通关入境后,属于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货物,受到海关监管,应当按照申报用途交付受赠对象。如果在以捐助贸易方式进口防控物资后,改变用途擅自销售或自用,轻则补税及被处以罚款,重则可能构成走私犯罪[注13]

(三) 进口假冒疫情防控物资

某些进口的疫情防控物资涉及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如果进口物资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等情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可能会被海关扣留,轻则涉及民事赔偿,被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没收货物处以罚款等;重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销售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时哄抬物价

销售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应当保持合理利润空间,否则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如果经营者实施了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涨价信息、囤积防疫用品、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将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注14]。其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注15],被追究刑事责任。


病毒肆虐,全国上下都被卷入这场无声“战疫”。值此艰难之时,需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各显其能,集全球资源共抗疫情,但仍需遵法守则,方能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不留后患。

注释及参考文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76条.

[3]http://app1.sfda.gov.cn/datasearchcnda/face3/base.jsp?tableId=139&tableName=TABLE139&title=医疗器械分类目录&bcId=154804104651613033739874139064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5]《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

[6]《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

[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7/content_5475760.htm?allContent

[8] 吉林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鼓励企业扩大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的通知http://swt.jl.gov.cn/tzgg/202002/t20200204_6675069.html

[9]《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10] 海关总署2016年第17号公告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g/201605/20160501329313.shtml

[11]《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12]《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逃汇、骗购外汇的;(二)偷税、逃税的;(三)进行走私活动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1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刘   杰      国浩上海办公室合伙人

郭壮伟     国浩苏州办公室律师

程   畅      国浩上海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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