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浩分享 | 新冠肺炎疫情下外贸企业进出口风险提示

徐衍修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谭德塞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PHEIC,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但不建议对中国采取旅行和贸易限制。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外贸企业对其进出口业务存在的违约风险日渐关注,国浩宁波涉外法律团队就可能的风险点简单分析,并对外贸企业作一提示。

一、出口贸易业务

(一) 交货迟延

随着疫情扩散,上至中央下至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针对相关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的文件和规定,内容涉及政府管制、交通管制、企业开复工延迟等等,这势必会使部分外贸企业在原材料采购、工人返厂等存在困难,由此导致国外客户的订单生产无法按时完成,从而存在交货迟延的情形。对此我们认为企业应当首先仔细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交货时间的约定,特别是对于合同中是否存在因卖方交货迟延导致国外买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有,则应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等形式积极与国外客户协商,提供宁波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对与不可抗力有关的事实进行证明,尽力维护好与客户的长期良好合作关系,力争说服客户不要解除合同、取消订单或拒绝收货,必要情况下,可以做出适当价格调整来继续履行合同,以少利润或保本来避免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至于此次疫情可否作为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虽然目前普遍观点持肯定态度,但由于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环境、文化背景等存在差异,对于不可抗力的理解同样也存在着差异,故我们认为国内出口方不能仅仅寄希望于通过不可抗力的理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而应当通过书面及邮件形式及时向客户解释、阐明无法按时交货的原因及提出一些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并注意保留相关交流过程中形成的诸如电邮、微信、传真等证据,为日后万一发生诉讼或仲裁准备对我方有利的证据。

(二) 运输迟延

目前国际上已经有部分国家对我国采取入境管制和启运自中国的船舶加强疫情防控限制,由此可能导致货物在海上运输时间变长,或者货物到港前需隔离一段时间并增加检验检疫流程。随着现代运输技术的飞速进步,运输时效的精准性越来越高,而额外增加的检验检疫流程无疑会导致出口产品的交货时间迟延。对此,我们认为出口企业应主动与货代、船公司和客户保持时刻的联系,确定具体的到港时间,通过加快卸货、清关等时间弥补前期迟延来取得客户的理解和信任。在船舶到港前做好目的国检验检疫所需的一切证明材料,特别需要提醒货代和船公司务必留意目的国政策可能随时变化而造成的无法靠港卸货,力争在政策变化前靠港卸货。

(三) 客户弃货

虽然如因迟延交货导致客户弃货的可能性比较低,但实践中因部分货物具有时效性、特殊意义等导致客户弃货的情形还是存在,特别是受此次疫情影响,国外客户以疫情为由要求弃货更存在可能性。对于客户在目的港弃货的情形,我们认为出口企业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切不可置之不理,因为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收货会导致长期占用船公司集装箱、码头堆场等,相应会产生滞箱费、堆存费甚至货物销毁费等各种费用,在客户弃货的情形下,船公司会将上述费用转嫁到国内出口企业上,时间一长,该笔费用可能会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所以,国内出口企业必须积极面对弃货的事实,抓紧时间联系新的买家,争取尽早出货,或转运至第三地,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进口贸易业务

由于此次疫情在国内造成的影响,相应地医疗物资、防护消毒用品等成为稀缺资源,除了国内积极生产之外,从国外进口部分物资也成为国内企业的新业务,但从国外进口物资我们认为存在货物在出口国被临时限制出口的风险。


从前几天日本等国家口罩被疯狂抢购一空的情形来看,防疫所需的口罩等物资短缺的影响正逐步蔓延至海外市场,因担忧疫情扩散和出口国物资供给不足,可能会导致出口国临时限制某类特殊产品的出口。而按照商业惯例,国内进口方可能已经与出口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并预付了部分或者全部货款,甚至已经向船公司或航空公司订舱付费,而一旦采购的货物被限制出口,则就意味着该合同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如果解除合同就会涉及货款退还、已经产生的采购成本、预付运费等由谁承担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考虑到国际纠纷不管采取仲裁还是诉讼,均漫长且耗费成本高,故我们建议国内企业在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时,对由于出口国临时限制货物出口而导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将上述问题的承担责任在双方的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约可循,避免让自己陷入被动之中。


国际贸易业务纷繁复杂,可能会遇到各种实际情况和法律问题,特别受此次疫情影响,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也会随之产生,故我们建议外贸企业在遇到问题时,及时咨询律师以便获得专业解答,无论如何,及时与您的律师协商永远是明智之举。

作者简介

徐衍修

国浩宁波办公室

管理合伙人、主任

业务领域: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综合法律实务、证券和资本市场等

邮箱:xuyanxiu@grandall.com.cn

相关阅读 


关注并进入“国浩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战疫”,即可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和原创文章。

【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