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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 新冠肺炎疫情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以广东省境内企业为适用对象

薛义忠 黄兰芳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及各地方政府相继发布了关于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的相关规定。本文旨在依据相关规定,为广东省境内企业支付延长假期及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提供参考意见。


一、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工资待遇

(一) 延长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鉴于2月2日(周日)为周末休息日,实际延长的假期只有1月31日(周五)和2月1日(周六,按原春节假期规定应上班)。因此,1月31日及2月1日作为计薪日,2月2日作为休息日。

(二) 延长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对于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未工作的员工,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1月31日及2月1日的工资。


二、广东省2020年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工资待遇

(一) 病患隔离者的工资待遇

文件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5日作出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法律建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比如确诊病人、疑似病人、被政府实施隔离者、湖北疫区封路(应当视为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

(二) 未返岗未提供劳动的职工工资待遇

文件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25日作出的《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保障职工停工停产期间待遇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31日公布《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第2条我省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之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法律建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资待遇相关问题的解答以及人社部发〔2020〕8号文均规定,对于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鼓励支持企业与员工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对于未返岗或自行居家隔离仍处于休假状态的职工,建议企业先通过休年休假、调休、事假等方式安排员工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对于职工未提供劳动企业无需支付提成、绩效工资、奖金的,企业可以不予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三) 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待遇

文件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月31日《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第2条规定,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法律建议:此条是针对不受迟延复工限制的企业,对于在此期间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如存在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四) 未复工采用居家远程办公方式的职工工资待遇

文件规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一条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的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法律建议:对于企业不能复工但安排员工采用居家远程办公方式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就远程办公期间约定具体工作目标、工作时间、薪资待遇重新达成一致,如居家办公时间较长的,企业可以制订重大疫情下居家办公的规章制度,经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员工或职代会代表表决同意通过,讨论和表决的方式也可通过互联网实施。对于工作时间、薪资待遇有变化的,建议与职工达成书面的远程办公协议,以免日后产生劳动合同纠纷。

(五)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文件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第4点规定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法律建议:依据上述文件解答,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当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笔者认为,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由《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要遵从同工同酬的原则,此解答中要求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一致。

(六) 发生工伤职工的特别规定

文件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7号)第一条规定,对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法律建议: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及被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参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规定不同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之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此规定明确因疫情可认定工伤的范围包括参与疫情防控的医护、防疫等有关工作人员或被指派至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认定工伤范围仅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2020年2月10日至2月17日未正式复工期间工资待遇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提前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房屋市政工程申请提前复工实施报备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17号)和《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要求,对于企业复产复工实行报备制度,仅有符合复工要求的企业方可获批复工,因此,仍有部分企业在2月10日至17日未正式复工,甚至有部分企业至2月18日仍无法复工正常经营。对于未正式复工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符合本文第(二)点具体情形的,可以参考上述法律建议。 


但如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此,对于广东省地区的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有如下几种方式可参考:1. 发布停工停产通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未产生提成、绩效工资、奖金的可以不予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2. 与员工协商一致通过中止劳动合同、待岗等方式,不予支付此期间的工资,但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请留意此方式应当与员工书面协商一致。3. 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上述关于迟延复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广东省文件规定要求参照停工、停产待遇支付工资,北京市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参考北京的做法,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如职工未提供任何劳动与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则有违公平,也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如果对于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支付加班费,则无疑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和建议向职工支付工资,如若工资支付减少的,应当告知员工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取得员工书面认可,并保留此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以免员工届时以未足额发放工资或克扣工资为由发生劳动争议。

法外之音:笔者建议,政府和企业都应该鼓励劳资双方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和工资待遇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倡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线上工作方式居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也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为国家打赢这场抗疫攻坚战做出自己的贡献。

附相关规定之名称及链接:

附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27/content_5472352.htm

附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7/content_5472508.htm

附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http://acftu.people.com.cn/n1/2020/0208/c67502-31577394.html

附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gzdt/content/post_2879157.html

附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gzdt/content/post_2880702.html

附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http://hrss.gd.gov.cn/zwgk/xxgkml/gzdt/content/post_2879452.html

作者简介

薛义忠

国浩深圳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投融资、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xueyizhong@grandall.com.cn

黄兰芳

国浩深圳办公室律师

业务领域:银行金融、公司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huanglanfa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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