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分享 | 判断为时尚早: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事由?
当前全国暴发流行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肺炎,必将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就此问题已有文章进行了相关分析,但有些分析论述过于空泛,有些结论并不严谨,对未来实践中解决合同纠纷并不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现以商业物业租赁合同的履行为例,进行相关的分析与补充。
首先需要澄清一个观点,对于已经存续的商业物业租赁合同而言,根本就不存在适用“不可抗力”制度的可能性。简要分析说明如下:(1)不可抗力制度,其适用的范围或领域为,已经生效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碰到了障碍;(2)已经存续的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其合同签订及生效时间必然在2019-nCoV肺炎暴发流行之前;(3)肺炎暴发流行之前,出租人向承租人已经交付商业地产,对于出租人而言,其已经履行了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对于承租人而言,其已经合法占有商业地产。
对于已经存续的商业地产而言,根本就不存在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解决未来租赁合同纠纷的可能性。现在的问题是,由于暴发2019-nCoV肺炎,对于商业地产的使用,承租人不能有效发挥商业地产的预期功能。比如,商业地产的用途为餐饮,由于肺炎暴发流行导致人流量下降或政府强力干预不让餐饮店营业,承租人的盈利能力受限或急剧下降。分析的结论为:商业地产上已经存续并营业的餐饮店,由于肺炎暴发流行餐饮店的收入下降,导致承租人支付租金困难发生租赁合同纠纷的,不能用“不可抗力”制度来解决。
不可抗力制度解决的问题为合同履行的障碍,情势变更制度解决的问题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就未来类似于上述商业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的纠纷,情势变更制度是可能的解决方法之一。但这里仍需要予以强调与澄清,目前的2019-nCoV肺炎暴发流行情况,是否就真正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我个人的观点是,现在还不能做出明确肯定的判断。对于租赁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商业租赁合同而言,现在做出情势变更的判断结论,时机尚不成熟或者说为时尚早。
2003年我国发生了非典的暴发流行。非典暴发流行对合同纠纷产生何种影响、法院如何审判,当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性的发出通知[《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对各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进行指导。当前,我国最高卫生行政部门将2019-nCoV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在传染病的防控措施上,非典与此次的2019-nCoV肺炎完全相同。因此,有文章就以最高法[2003]72号为依据“当然”地做出判断,此次的肺炎疫情也将予以相同的对待。这样类比做出的判断是不严谨的。
最高法[2003]72号通知的发布时间为2003年6月11日,当时“非典”在我国已经“肆虐横行”了很长一段时间。非典肆虐横行时间的长短,对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有着重大的影响。通俗来说,只有非典暴发流行的时间达到一定的期限之后,才有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间较短的,根本就不会对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纠纷产生影响。本次2019-nCoV肺炎暴发流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局也发布了一个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
但我们将两份通知进行对比就会发现重大的差异。非典时期最高法的通知是“审判、执行”的通知,本次发布的却是仅仅“执行”的通知,本次的通知中没有“审判”的内容。我个人认为两份通知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还处在“观望”的阶段。对于本次2019-nCoV肺炎,是否真正构成情势变更的范畴,还需要进一步的观察,观察的指标就是2019-nCoV肺炎流行时间的长短。2019-nCoV肺炎防控从2020年1月23日开始才有实质性的管控措施,从此以后全国各地才陆续实施交通管制、公共区域管制的措施。从1月23日算起至今不足一月,在目前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尚不足以据此就认定,2019-nCoV肺炎流行属于情势变更的事由。
就法理上而言,情势变更是对合同双方订约后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承受风险的合理分担。既然是双方都不能承受风险的分担,那么相应的要求就是,这种风险必须是“重大”的风险。风险属性上轻微的风险或“不重大”的风险,就不需要在合同双方中予以分担,由其中的合同一方来承担就可以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风险”就是如此,不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不需要在合同双方中分担,由合同一方来承担商业风险。
“重大”风险的才需要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对于某一项具体的事项所引起的风险,如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的风险?比如本次的2019-nCoV肺炎,是否就属于重大风险,进而需要运用情势变更制度来合理分担合同双方的风险?某一事项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影响因素有很多,就本次肺炎疫情来看,最重要的一个判断指标就是肺炎疫情持续的时间长短。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暂时假定商业地产的租赁期限为一年。在一年的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中,肺炎疫情持续时间有多长,我们才可以认定肺炎疫情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比较“重大”呢?就此问题尚未见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但不妨碍我们借助参考其他的规定。比如,对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判断标准、债权人撤销权中,债务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的标准。可资参考借用的上述两个标准,都以“30%”为参考界限,因此,不妨也以“30%”的界线来评价本次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肺炎疫情对商业地产租赁影响,我们可以按照租赁期限为标准予以大致的判断。一年有十二个自然月,30%对应的自然月就是3至4个月。因此,如果因肺炎疫情导致的行政管控措施持续了3至4个月或以上的,我们就可以大体认为,肺炎疫情对商业地产租赁合同的履行产生了重大影响,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可以就租金的缴纳进行变更。因此,最后的结论,评估本次2019-nCoV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情势变更的范围,目前的时机尚不成熟,从时间上来说为时尚早。
作者简介
王志勇
国浩北京办公室律师
王志勇律师系法医学硕士,法医司法鉴定人,拥有“法律+法医+保险”复合知识背景。尤擅长刑事案件辩护,医疗损害纠纷,保险理赔纠纷,人身伤害侵权诉讼,法医鉴定专家论证、出庭专家辅助人等法律服务领域。
相关阅读
关注并进入“国浩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后台回复关键词“战疫”,即可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和原创文章。
【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通过留言方式联系本公众号运营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