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誉罪”是个什么东西?
Vincent van Gogh • 1890
有个医生叫谭秦东,说鸿茅药酒是毒酒被跨省追捕,关了三个月,近日重获自由。相关部门当时给谭秦东罪名是“损害商品声誉罪”。这个法律是有的。但不妨碍我们解读下这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根据刑法第2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上面的文字很多人可能都懒得看,越是很难说清的法律条文越是如此,因为界限模糊,很难清晰所以需要很多很多限定和解释。
这么说吧,按照上面的条文,生活中的多数人都可以“损害商誉罪”而被抓起来。谁在日常生活中没有用夸张的语言贬低过某商品?xxx就是个垃圾。
这里请大家思考一下:鸿茅药酒是毒酒。这几个字是主观评价还是捏造事实?抠字眼从语义分析的角度也是说不清的吧,因为它更像是一种比喻。这个句式跟xxx就是垃圾实际上是一样的,而类似的评价每个人都曾在生活中用过。
可能有人要说了,这就是主观评价,还可以接受。但不能捏造事实吧。好,什么叫虚伪事实?“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这个句子也非常难懂。我来个更直接的,就是完全抹黑捏造事实。那又如何?
这里先不管国家标准,假设a品牌牛奶的蛋白质含量是10g,b品牌牛奶蛋白质含量是15g,而生活中谁没说过类似的话:b品牌的牛奶蛋白质含量非常低,远不如a品牌的牛奶。这是捏造事实,需要被抓起来吗?
哇那个车太垃圾了那发动机是国产的吧;那手机用的是xxx屏;xxx和xxx混在一起吃会死人;xxx的衣服质量非常差,穿一个月就变形……
从事实层面追究,每一句话都是捏造和歪曲事实。
我们在日常沟通中是不可能永远去追溯信息源头并严格考据自己获得的信息是否可靠。所以,我们会信赖权威。正因为市场上的信息无法分辨导致了一种不安全感,所以这是号称“独立客观第三方”的机会。真做到独立客观第三方就能获得消费者信赖,就是盈利的机会。
所以,有些人是不是要问,那么造谣也不应该入罪吗?是的。谣言可恨,但还不至于获罪。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自己所说的每句话都是完全准确的。我们都可能说一些有悖于事实的言论。
从影响力大小来衡量是否定罪就更匪夷所思了。有人胡说八道,只有几个人听到,因为“影响很小”所以没事。但如果还是这个人胡说八道,有上万人听,因为“影响力巨大”所以要判刑。请问,整个过程中,这个人做错了什么?
真实的情况是这样的,如果一个人没什么影响力,当然就无所顾忌胡说八道,这就是我们私底下饭桌上的闲聊,尽管事实上谣言都是源于闲聊,而且最后被传得完全不是最开始的版本了。如果一个人影响力巨大,是个公众人物,都不需要什么责任感来约束,只要不是个傻子都知道说话要谨慎,否则很容易造成坏影响,从而让自己名誉扫地。
也就是说故意造谣抹黑者是要付出代价的。可以骗得了一时,但最终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个代价多大取决于它造成的影响面多广。
舆论的事情舆论解决。这句话也送给遭受各种无端黑稿的企业们。而如果打着“依法办事”的旗号肆意抓人定罪的现象就会变得顺理成章,按这个法,任何一个人在网络上发帖讨论事情都是有被抓进去的可能。某个企业联合当地公安部门想搞一个人就变得易如反掌。弄错了?那就放出来嘛,至于被关几个月受到的折磨谁会关心?损害商誉罪是条逻辑上完全站不住脚的恶法。
那些无端抹黑企业的营销号,至今还能活得足够好是因为网民太多了,割完一茬又一茬,很多新关注的人是不知道它们的黑历史。另一个原因就是人们太健忘了,显示出一种完全无所谓的态度,对作恶者和骗子都特别宽容,那就是对自己生存的环境不负责的表现。
过去某些有影响力的人的黑历史被拔出来轰动了整个网络,基本上不是成过街老鼠,也销声匿迹了。比如几年前被方舟子扒得干干净净的唐骏,又比如那个电视上把绿豆吹涨价的张悟本这个老骗子,再比如曾经的疯狂英语李阳老师。不过李阳老师还是可以去小县城继续他的表演,还是有些生路的。
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损害商誉罪”。商誉,名誉,只是品牌和个人在他人脑子里的认知,并不会被谁损害。开个玩笑,如果有人跟你说你爸是弱智,你是信他还是信你爸?
人们要自己学会辨别信息真假,企业也要保护好自己在消费者脑中的印象,做错事不可怕,真诚道歉比遮遮掩掩要好。当然了,鸿茅药酒这种不叫做错事,从第一滴开始就是骗傻子的东西,怎么会道歉说我们的酒其实还挺毒的?那么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好青年,理应让更多人知道鸿茅药酒就是毒酒嘛。
事情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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