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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 · 法治 | 如何保障每个人的权利?

南都观察 南都观察家 2019-07-26


2012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正式提出,经过数年,如今每座城市以及众多乡镇都能见到它们的身影。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12个词语,每一个都有丰富的内涵甚至不同的细分。


这是一套美好的表述,南都观察曾在2016年以此为基础,整理过一个书单,并且在历次互动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图书作为礼物赠出。


过去的书单随着过去的账号消失了,如今我们更新了这份书单,每期学习两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部更新完毕之后,将有一个全新的互动正式推出。这是第四期。


点击“富强 · 民主”“文明 · 和谐”“自由 · 平等”回顾前三期。



▍公正:公道在心,不偏不倚


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价值观。

 

心中有准绳,不偏任何一方,原则性强,彰显道德的力量。《论语·季氏》中说:“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且患不均。”《荀子·正论》:“上公正则下易直矣。”



苏格拉底认为“正义”牵涉到每个人一生的道路问题——究竟做哪种人最为有利?

 

在《理想国》中,色拉叙马霍斯说苏格拉底根本不了解何为正义,色拉叙马霍斯眼中的正义是为强者效劳的,“最不正义的人就是最快乐的人;不愿意为非作歹的人也就是最吃亏苦恼的人。不正义的事只要干得大,是比正义更有力、更如意、更气派。正义是为强者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正义对一个人自己有好处、有利益”。在这里,一个不正义的人,想要胜过一切人,包括与自己同类的、不同类的人。

 

苏格拉底则把正义和利益分开,认为“得到报酬”这种利益并不是来自从业者本职的技术(“匠人之所以得到报酬,是从他们在运用了自己特有的技术以外,又运用了一种挣钱之术而得来的。”就像医生的医术,带来的是病人的治疗和健康,另外的“挣钱之术”产生了报酬),也就是说,没有一种技艺本身是为它本身的利益的,“一切营运部署都是为了对象”。苏格拉底认为,在一个理想的社会里,没有人愿意去做一个评判别人是非的统治者,“假如全国都是好人,大家会争着不当官,……那时候才会看得出来,一个真正的治国者追求的不是他自己的利益,而是老百姓的利益”。

 

接着,苏格拉底又论证了真正的正义是智慧与善良,不正义是愚昧无知(在技艺的层面,智慧、善良的人不会去追求超越同类的人,比如音乐家不会有意在琴弦的松紧方面胜过别的音乐家,医生不会在给病人规定饮食方面胜过别的医生;而不正义的人则会想要胜过一切人,因此他的举动总是愚昧无知的),得出“正义比不正义更强有力”这一结论。他还指出,正义是心灵的德性,正义的人生活得好,他们才是幸福、快乐的。不正义则与之相反。



如果说《理想国》中的“正义”更关注于人的行为,到近现代,思想界则更多将“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明确将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作为正义的研究对象。他以一个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为讨论背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收到人们出生时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影响,这种影响产生的不平等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


因此,正义的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无法自我选择”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后来,罗尔斯又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修正、补充了自己的理论,尤其提出两个正义的原则,一是每个人都拥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另一个则是,即使客观上存在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如社会地位、经济收入),但是它们所对应的公职及职位应该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并且应该有利于最弱势成员的最大利益。



如果再回到个人选择,什么样的判断才是公正的?迈克尔·桑德尔在《公正:该如何是好?》一书中陈列了许多关于对错、公正与不公正的争论,比如大学录取标准、征兵制、税收、代孕,比如著名的“电车难题”……人们的争议往往来自于对公正所持有的不同观念,桑德尔将其归纳为三类——追求福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尊重个体权利的自由至上主义、提倡公民道德和共同善的政治观。该书其实也对应了他在哈佛大学政治哲学课上的教学,他曾说:“我的目标不是试图用什么理论去说服学生,而是把他们训练成有头脑的公民。”



▍法治:章法有度,自成方圆


它是治国家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法治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


法治是个人行为底线、知法、守法、执法、护法,为天下太平。商鞅:“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淮南子·泛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法律作为一种由规则组成的独立体系,常常因其复杂交错的理论和严谨乏味的推论让人望而却步。雷蒙德在《法律》一书的前言中说:“任何对法律,甚至是对其入门知识进行浓缩的努力,即使不是堂吉诃德式的幻想,也是乌托邦式的事业。”


即便如此,他也没有放弃努力,通过提炼法律这一复杂体系中的要点,介绍法律的基础知识,并且尽可能避免使用技术性的术语,他所希望的,仅是“激发读者对于法律引人入胜的特质的好奇心,并且促使读者进一步思考和探索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所起到的中心作用”。



但是法律及其划定的权利从何而来?自然法(natural law)理论认为存在一种永恒不变的正义观念,或源自宇宙的本性、上帝的意旨,或源自人类的理性,这一正义观念即是法的源头。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人类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艾伦·德肖维茨则挑战了以上两种路线,认为权利的主要来源是“培养(nurtural rights)”,它检验不正义的历史、归纳经验和教训,并以这些教训为基础来倡导权利,进而建构理论。“权利来自于人类对过去经历的暴行磨难的反思。为了避免重蹈覆辙,人类创立和积累起权利体系来抵抗恶行的侵袭。”



正如前文所说,法律常常晦涩难懂,甚至时常挑战人的认知,在历史中,法律的不同原则也屡次变换,被不断挑战、重构,在刑法中,为什么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也会招致刑罚?为什么在证据存疑时,会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为什么一个人明明不知道法律的限制,却依然不能免于责罚?


张明楷将看似简单的刑法格言结合具体案例并展开,用轻松的笔法和层层深入的分析展示了刑法学的博大思想和理论内涵,可以作为刑法学的启蒙读物。



当“自由”作为“群己权界”时,个人的权力存在边界,媒体也是如此,媒体言论、出版自由的边界在哪里?1960年,沙利文提起一场针对《纽约时报》的诽谤诉讼,安东尼·刘易斯以此案件为起点,往前一直追溯到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中“禁止国会立法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成为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的重要保障。但是新的争议在于,“诽谤言论”是否也受表达自由的保护?言论者的用意和言论造成的后果如何判断?批评官员的尺度在哪里?


由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则借此案推动了美国新闻界对政府的监督,一个有组织且负责任的新闻界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



中国现代的法律体系主要来自于近代史上对西方大陆法系的移植和内化,但过程中依然可以看到社会中存有的“旧体系”或者“旧思维”,比如儒家、法家对社会文化尤其是法律文化的影响,比如刑讯、以礼育人、以德化人等等。


瞿同祖系统梳理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实施情况,用一种近现代的视角重新审视它们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也许,有一些“惯性的基因”依然流淌在我们“文化的血液”里。


*点击“富强 · 民主”“文明 · 和谐”“自由 · 平等”回顾前三期书单;


**第五期“爱国 · 敬业”书单将于12月15日(周六)推出;后台回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获取完整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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