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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死、低求助,如何阻断家暴的恶性循环?

王睿 南都观察家 2022-04-26


王睿,南都观察特约作者
全文6300余字,读完约需13分钟


 编者按 :10%的故意杀人案涉及家庭暴力,24.7%的女性曾遭受过配偶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南都公益基金会近期举办沙龙,学者、律师、公益人分享了自己的研究和实践,共同讨论如何“多方联动,让家暴受害人救助更有效”。

▌家暴可能比你想象的更严重

近年来,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案件常见于媒体。藏民拉姆曾多次因被家暴报警,最终离婚,却被前夫唐路上门纵火烧死于家中。杭州居民许国利在家中将妻子杀害并肢解。山东女子方洋洋因未能生育而被丈夫和公婆虐待致死。山西朔州一男子与妻子发生争执,当街用多种器具将其砸死。根据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的监测统计,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仅公开报道的涉家暴命案至少942起,致死1214人。平均每5天有至少3名女性因家暴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10%的故意杀人案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中1/4与家庭暴力相关。在家暴相关离婚案中,绝大部分施暴者是男性,多数原告为女性。

湖北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以下简称“蓝天下”)创始人万飞曾是一名警察,从2015年开始探索反家暴公益项目“万家无暴”。他估计实际情况远比10%更严重,因为在命案中,认定故意杀人很难,更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死。“在网上能看到,每周都有家暴导致的死亡,要么杀人,要么自杀。但通报一般会忽略案件背后的家暴。”警情分类里没有“家庭暴力”这个类别,准确的家暴数据不为人知。

在全球范围内,世界卫生组织2021年3月公布的最新报告显示,全世界每三个女性中就有一个曾遭遇过身体或性暴力,其中大多数是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谋杀妇女的案件有38%系亲密伴侣所为。

命案看似极端,但家暴离普通人并不遥远。2010年的全国妇联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婚姻中,24.7%的女性曾遭受过配偶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一些局部小规模调研结果比例更高,性别社会学者王向贤主持的一项研究于2011年在中部A县城乡随机抽样,39%的女性称遭受过亲密伴侣暴力,52%的男性承认曾对伴侣实施暴力,而受暴者经常不告诉任何人,长期忍受。

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源众”)主任李莹律师长期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她指出家暴除了高发性、高致死性,还有长期、反复的特点。“我们的当事人中,遭受家暴最长时间有40年,这是不可想象的。”暴力会逐渐升级,施暴者可能从最初的推一把,到打一巴掌,再到掐脖子、拿凶器。

“家暴只有0次和N次的区别”是这一领域的专家共识。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千千律所”)随机抽取了2020年的257份涉家暴离婚判决书,约3/4原告陈述家暴发生频次为多次或经常。

▲ 《当家暴受害者走上法庭——2020年257份涉家暴离婚判决书研究》   © 北京市千千律所事务所研究团队

除了死亡以外,家暴还造成大量重伤、轻伤、心理创伤。万飞见过很多经历家暴的未成年人,他在知乎上搜索“怎样杀掉所谓的父亲”,有几十个相关提问。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本理论研究院教授王曦影调研了2017—2019年北上广深流动妇女的性别暴力状况,在调查中表示过去12个月中经历过家暴的妇女高达42%,但其中寻求帮助的不足30%。很多人希望自己解决问题,或不知道向谁求助,也有人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或者求助没有用。工作情况和收入水平都未必会促进求助行为。在王向贤的调研中,受暴女性中仅有10%告知卫生工作者,报警的不足7%。

美国心理学家雷诺尔·沃尔克基跟踪研究了400名受虐女性,提出“受暴妇女综合征”,长期受暴者会出现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逐渐接受被打是正常的,慢慢丧失自信和判断力。而接受暴力事实的受暴者会产生无助信念,不再寻求帮助。

但王曦影的研究表明,下决心分手或离婚的女性更愿意求助。如果受暴者对《反家暴法》理解较多,也更可能求助,可惜大多数女性知之甚少,甚至从未听说。


《反家暴法》实施五年多,执法能力依然缺失

事实上,当受暴者鼓起勇气求助时,经常困难重重。一方面,家暴可能被认为是“家务事”遭到忽视,另一方面舆论又可能轻易评价受暴者“为什么不离婚”。在王向贤对A县的调研中,约1/3受暴女性曾告知家人求助,其中仅有25%获得了支持,而45%被告知“别说出去”,感到不被关心或受到责备。

自2016年3月起,《反家暴法》施行,家暴已不再是“家务事”。法律规定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家暴应劝阻或报案;公安机关应对加害人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而法院应为申请保护的受暴人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

然而王曦影调查了全国6个省的警察群体,发现8成以上的警察还是惯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家暴,超过1/4的警察时常不作为。许多受暴者有多次报警无效的经历,反复回到暴力循环中。

▲ 反家暴知识有限、对家暴容忍度高、认为社会已经达成性别平等的警官更容易在家暴案件中选择不作为。   © Pexels

在《反家暴法》四周年时,公安部发布官方数据:“全国派出所共参与调处化解家庭矛盾纠纷825万余起,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617万余起;积极适用反家暴告诫制度,辽宁省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862份,上海市792份,浙江省1399份。”可以看出颁布告诫书的比例微乎其微。而告诫书是法院认定家暴最重要的证据,认定家暴则是《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

王曦影对警察的研究发现,如果更熟悉《反家暴法》,得到更多上级支持,警察对家暴的容忍度就比较低。研究比较了江苏、湖南和湖北,湖北的警察明显对家暴的容忍度低。王曦影认为“万家无暴”项目和万飞可能在当地起到了重要作用,湖北警察对家暴的意识、态度、能力都比较好。

万飞根据实践经验建议,报警后一定要拿到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很多人误以为治安处罚或者告诫会影响子女未来的政审,警察也经常这样提醒报警人。“其实基本上没有影响,除非你是去应聘特殊部门,及那些标准特别高的。”

李莹在办案过程中也感到责任部门一线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很不够。比如法院在接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时,对证据要求很高,“其实它应该是低门槛的,只要有发生家暴的现实危害性即可”。对家暴的认定也很困难,李莹认为不应该要求家暴行为的次数和损害后果。法院可以调解离婚、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而不是调解暴力行为。

千千律所的抽样分析佐证了李莹的看法。在2020年的全国257个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有81个提交了证据,却只有22件得到了家暴认定;66件未认定构成家暴;还有169件对提出的暴力未做任何回应。在未认定的66个案件中,有15件判决认定被告实施了殴打或恐吓威胁,却以程度不重、只是家庭矛盾等理由驳回家暴,说明一些法官并不清楚法律对家暴的定义,只有一份广东的判决书明确引用了《反家暴法》。

▲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在不予认定家暴的情形中,有6成是因为证据不足。千千律所分析发现其背后是法官标准过于严苛,对家暴缺乏认知,如认为伤情照片不能确认受伤人员是谁、只要被告否认家暴就一笔带过等。甚至有的原告已提交了验伤、报警、司法鉴定等多项材料,仍被认为证据不足。在这些证据里,出警记录最多,居委会、妇联等相关组织提供的证明很少,公安出具的告诫书只有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为0。

匪夷所思的是,有3起案件在认定家暴之后仍未准予离婚。

李莹认为反家暴的头等大事是法律的有效落实。她再三表示应该加强对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培训,包括提升性别意识和家暴处置能力。


联动专业机构,阻断暴力循环

2015年,工作25年的湖北监利老民警万飞接连收到家暴求助。他请刑侦同事调取数据,发现家暴致死人数占命案死亡人数的比例很高。当时网上查不到什么反家暴资料,也找不到全国性的网络,他便想找其他部门合作处理此类案件。2016年,刚成立的“蓝天下”和省妇联共同发起了“万家无暴”项目,尝试和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动起来。

万飞逐渐发现受害人的需求很多元,也多变,甚至说不清自己的需求,需要不同的专业帮助,比如心理干预、社工支持、法律援助、职能部门等。综合服务的效果更好,“蓝天下”就在其中起到枢纽作用,整合资源、规范流程,不受政府人事变动的影响。“我们可能是全国第一家警方和妇联分享家暴警情的。一有警情马上分享妇联,两项服务同时进行,警方出警去调查,我们的社工跟受害人打电话给予支持,做需求评估,联动就这么越来越紧密。”

▲ 社会组织如何作为整合资源的枢纽。   © 湖北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


在“蓝天下”的协助推动下,湖北省出台了反家暴条例,还把反家暴培训纳入了公安厅入职培训必修课。2019年,这一模式开始复制到内蒙古。万飞也开始给各地警方、妇联、社会组织培训。

内蒙古赤峰乐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就是“万家无暴”模式的借鉴者。这家基层社会组织以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为试点,在13个社区建立起反家暴幸福基地,开展社工培训,提供反家暴服务工具包,逐渐推广到其他街道。在机构联动方面,机构负责人王春梅认为,现在政府推动社工站建设,可以将工作标准引入社工站,对接基层需求。

“万家无暴”的持续回访数据显示,50多个实现了拘留的施暴者没有复发,出具了告诫书的复发率为1.5%,口头处置的复发率为12.7%。万飞强调,“施暴者并不都是‘渣男’,大部分是普通人,不要非黑即白简单评判”,通过心理咨询和沟通指导,帮助双方学习情绪管理,有助于减少家暴发生。这些综合干预也帮助了很多受暴者快速、平安离婚。

“很多人说家暴只有0次和N次,但我们的很多案例表明,专业的干预是可以阻断家暴的。”万飞说,“你求助的时候是5次,那么这5次就定格了。”


▲ 万飞与施暴者谈话,该受助者曾在19年间对妻子施暴200次后,“万家无暴”介入后至今两年半未曾复发。  © 湖北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


源众也在代理的家暴案件中积极推动多机构合作。在一起长期严重家暴的法律援助案例中,妇联协助联系了检察部门,推动其对弱势群体及反家暴有所作为。最终检察院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正式起诉,在各方联动下,法院24小时签发保护令,殊为不易。

“《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妇女儿童机构是反家暴的牵头者,基层妇联积极主动发声,能够更加有效调动多方联动。我们社会组织也提供了社工、法律的专业支持。”李莹说。

《反家暴法》并没有明确提出沟通联动的要求,但李莹希望在司法解释和地方立法当中对此加以明确。“实际上一些省、市已经把多机构联动写在地方立法当中,也写明了各部门的职责。联动制度的载体可以有更灵活的方式,我们可以探索。”

王曦影提出,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多机构联动都是特别有效的应对家暴方案。因为受害者需求多元,有效干预必然需要多部门合作,不同的探索殊途同归。

李莹期待能够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反家暴信息数据库,了解家暴的现状、困难、挑战,能够更好的应对。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原副主席谭琳提交议案,建议公安机关将家暴警情单列。万飞猜测,家暴可能是致人死亡最多的一种情形,“如果没有统计,就会掩盖下去”,他希望加大反家暴研究的投入,现在从理论到实践,都不足以支撑教学和应用。



▌现场互动

媒体提问 现在网上说家暴只有0次和N次的区别,或者说你不离开施暴的男朋友就有问题,一些女孩儿会把这个事吞下去,在长期的关系里受折磨,可能未必是剧烈的肢体暴力,有可能是散播她的谣言或者跟踪她。这种程度的事情社会生活里更多,不会有那么高关注,因为没有那么惨烈,没有达到非常严格的证据标准,但是她会长期生活在恐惧里,未必告诉别人。她们有什么途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他们可能是更大的一批人。

 李  莹 (“源众”主任、律师)我先回答你,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是人民法院颁发,它不只是在婚姻关系,因为《反家暴法》第37条规定,其它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是可以适用《反家暴法》的,所以我们理解的像前配偶关系、同居关系,包括抚养、寄养的关系,发生的暴力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但是可能难度比较大。我们有人在婚姻期间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判离了以后,男方不断地骚扰女方,再去申请,法院说你已经离婚了。这是法院对《反家暴法》理解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前配偶关系如果继续有危险行为,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最高人民法院也签发过亲密关系间的保护令,是可以的。还是要加强他们对《反家暴法》的认识。

我们看到的家暴,特别极端、特别恶性的其实比较少,很大一部分人,特别是高知,他们的家暴往往更为隐秘,也许通过语言。我们遇见过男方把女方的名字写在篮球上,天天击打篮球,说我打死你,让妻子产生恐惧,最后法院判决是构成家暴的,因为他恐吓了。所以语言暴力可以构成家暴。

为什么很多人没有办法走出来,大家还是把家暴看成是一种家丑,特别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女性。如果我是家暴受害人,这件事情影响我的社会形象。很多时候受害人就是一个孤岛。勇敢地说出来,可能我们就能更好地保护她们。有人会说家暴有那么严重吗?我怎么不知道,我周围的人都没有听说。那是因为她们不说。我很多朋友告诉我她们被家暴,很严重,她们都是精英女性,但从来没在外面说过。前几年有一个重庆女医生,被丈夫家暴,最后服毒自杀,临终前都没有说。家人发现她的遗体有伤,才被曝出来。

同时,我们不能认为受害人有过错,或者希望他们是完美受害人,这些可能都会阻碍她说出来。社会要对受害人有支持,这种支持不是说“他打你你就离婚吧”,这种支持应该是我们理解她的处境,尊重她的真实意愿,作为站在她后面的力量。这很重要,这样才能让她站出来。

媒体提问 刚才几位嘉宾提到经济控制,包括藏孩子、抢抚养权这类现象,但现在法律层面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实践中它可能阻断或者干预起来更加困难,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或建议?

 王 曦 影 (北师大教育基本理论研究院教授):法官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和会采取什么样的判定是非常相关的。我们在做流动妇女调研的时候,发现法官很多时候会把抚养权判给父亲,因为女方是流动妇女,父亲好多是北京的,有房子、工作稳定,基于经济角度考虑抚养权。但法官没有想到,如果是一个施暴的男性,一个施暴的父亲,他是不是一个合适的抚养人,儿童的利益怎么保护。所以法官本身的意识非常重要。

 李  莹 首先施暴人是不宜直接抚养孩子的,虽然《反家暴法》或《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但是2016年第8次民事审判的会议纪要当中,其实明确规定了施暴人不宜直接抚养孩子。据我了解,现在抢孩子、藏匿孩子这些问题,近些年机构一直在推进改变,不允许这样,这样是不能要孩子抚养权的。还有入刑的问题,事实上抢夺隐匿在一些国家可能涉及拐卖儿童的重罪。现在有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在关注这个问题,想促成抢夺隐匿孩子入刑,我觉得一定要加大它的违法成本,否则很难解决。

《民法典》明确规定两周岁以内判给母亲抚养为原则,只有法定情形,比如女方有久治不愈的疾病,以及女方自己不尽抚养义务,男方又愿意,还有其它情形。其它的情形应该是很严重的,比如家暴、虐待、吸毒、赌博这种不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一般情况下应该都判给女方。我们在这个过程中也跟法院谈,到底什么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只是一个经济条件吗?难道租房的人就不能抚养孩子吗?对于一个不满两周岁的孩子来讲,什么才是对孩子更重要的,母亲的陪伴、母亲的爱、母亲的照顾是更重要的。有利于未成年人,这是最重要的原则。法官的理念确实非常重要。我不认为女法官天然就能够理解女性的处境,男法官也不是说就不理解,还是看他的理念。

媒体提问 在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况下,可能家暴受害人会杀死自己的丈夫,我们看到有很多案例在量刑的时候会过重,《反家暴法》出来之后会不会减少量刑过重的情况呢?

 李  莹 :我们目前没有官方的数据,但通过个案其实能够感受到,施暴人的过错在很多具体个案当中得到考虑,开始出现家暴受害人最后轻判的案例。

我办理的案子是《反家暴法》实施那年,“两高两部”出台了一个《关于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当中专门明确规定如果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迫把对方杀死,这就符合《刑法》当中故意杀人罪当中的情节较轻。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有几个档,3-10年一个档,10年以上、死刑、无期徒刑,如果是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适用情节较轻。在以暴制暴的案件中,施暴人的过错还有包括正当防卫的因素正越来越多被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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