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章罗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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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女性的夜行权犹如缘木求鱼,不仅无法制止女性所遭遇的暴力,更使得对受害者的道德谴责合理化,也让那些非女性的暴力受害者在公共讨论中消失。或许,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是,女性拥有必须被尊重的为自己的夜间行为负责的能力,而暴力的成因绝对不在受害者身上。女性当然可以出于安全考虑选择减少夜间出行,但这不是任何人或组织以不提供服务、开辟专门空间来限制女性活动空间的借口,无论这些限制是不是打着“为女人好”的名义。
在顺风车服务暂停400多天后,滴滴正式宣布将于11月20日起,在7个城市陆续上线试运营,试运营期间,滴滴将提供5:00-23:00、市内中短途(50公里以内)的顺风车平台服务。
顺风车平台服务的恢复的确是好事一桩,让更多人有了更多的出行选择。但遗憾的是,滴滴将女性可选择顺风车服务的时间限定在5:00-20:00。滴滴随后回应道,目前公布的是顺风车小范围试运行方案,属于顺风车公开征集意见的一部分。未来正式上线的方案,将根据社会各方的意见反馈不断完善。
▲ 在缺席400多天后,滴滴宣布将恢复顺风车试运营。不少网友质疑,滴滴此次的试运行方案限制女性出行时间,涉嫌歧视女性权益。© 视觉中国
被学界最广泛接受的“歧视”定义,是“以不相关的条件排除人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像规定黑人不能在某公园内野餐,就是歧视,因为“肤色黑”这条件,和在公园野餐这事,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限制夜间使用顺风车”是基于“易受到侵害”等理由,那女性就不是相关条件,“易受到性攻击”或许才是相关的条件,那某些男性也应该受到限制才对。但滴滴却让男性不分情况可以在深夜使用顺风车服务,这如果不是代表滴滴在照顾男性方面“失职”,就是代表他们认为“易受到攻击”并非需要特别关心的条件。
所以这象征什么呢?这些决策者有明显的歧视,他们以不相关的条件排除了女性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这种决策在道德上就是错误的,也是鲜明的不正义。这无从狡辩,也不容狡辩。事实上,这一试行方案早已反映出,在男性与女性享有的“公共空间”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差距,而这个社会在空间上的权力,到底都交给了谁。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评论》中,吉登斯写道,“一切社会互动都是由各种社会实践组成的,存在于时间-空间,并由人的力量以一种熟练和有见识的方式来组织”。空间就如同时间一样,我们每日在其中生活、流动与呼吸。然而空间绝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存在或是人们活动的背景,它一方面满足人类的需求,一方面更展现了某时某地的社会权力结构。女性所拥有的活动空间同样是一种空间,而被限制的夜间女性活动空间,鲜明地彰显出女性在整个社会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夜行权,说的是人在夜晚独自在外行动的自由权,理论上,在公共空间里,每个人应该会享有同等的夜行权。但现实中,街道这样的公共空间并不真的“公共”,夜晚并不同属所有人。走在夜晚路上的女性不只面对暴力的威胁,更面对社会的谴责。在社会大众的话语体系之下,跨过了“夜晚”边界的女人,都是破坏了最基本教养的罪人:正经的女人不会独自在夜晚出行。一名夜间出行的女人,要么是荡妇,要么是不知其位而自视甚高,主动放弃了自己的安全。一个“文明社会”里懂规矩的女人会知道,自己必须远离夜晚。
当暴力发生,我们的社会先是质疑受害者是否穿着暴露、为何夜间出行,后是以此告诫女性减少夜间出行,尔后端出诸如限制提供给女性的夜间出行服务、女性专用包厢来“保护”女性。如果以“保护”之名限制特定人群的行动自由,认为避免在夜里出现于某些地方就能减少危险,危险真的就不存在了吗?
事实上,危险的源头并未消失,而这样的“保护”,甚至让社会产生了一种“你选择不接受这样的保护,那受害就是你自己的选择”的氛围。在这样的认识下,那些敢于单身行走的女人仍然必须承受放逐的惩罚:她们不能指望男人的庇荫,她们只有负起自己安危的责任来,她们的自由必须承受暴力的试炼。于是,许多无名的女人在单身夜行中丧生,甚至没有承受暴力攻击的单身夜行女人,也必须承受污名、抹黑、轻蔑。
▲ 1978年,波士顿妇女参加“夺回夜晚”游行。© Spencer Grant
但是,暴力无处不在。在白天,在大庭广众之下,在家里,对女性的暴力从未停止。限制女性的夜行权犹如缘木求鱼,不仅无法制止女性所遭遇的暴力,更使得对受害者的道德谴责合理化,也让那些非女性的暴力受害者在公共讨论中消失。或许,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是,女性拥有必须被尊重的为自己的夜间行为负责的能力,而暴力的成因绝对不在受害者身上。女性当然可以出于安全考虑选择减少夜间出行,但这不是任何人或组织以不提供服务、开辟专门空间来限制女性活动空间的借口,无论这些限制是不是打着“为女人好”的名义。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早已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变成不可能。就算滴滴限制了女性在夜间搭乘顺风车的可能,女性的夜间出行需求也不会因此停止。一切“为女人好”的口号都不仅必须确切落实到公共资源的重新分配上(例如提供女性得以独立自主地在夜间行动的各种辅助资源,包括提供更便捷的夜间公共交通服务等),也应该落实在性别平等社会的建设上(例如提供更多的性别平等教育等)。
性暴力事件之后,反思公共资源分配的旧模式和新可能,更加应该思考如何使女人在公共空间中具有更多的自主性与行动能力,而不是把女人再次“吓”成弱者,退回家中。真为女人好,就不要继续容忍这样不安全的生活环境;真为女人好,就不要限制或压抑女人的身体行动自主权。这当然不都是滴滴的责任,但从向登记车主提供一定时间的性别平等教育到优化投诉、报警处理流程,滴滴作为市占率最高的交通服务提供者,应该可以做得更多。
在性别不平等的社会里,暴力就是女人生存的现实。从言语暴力、性骚扰、 强暴到杀害女人,无不表现出强烈的仇女情结;暴力绝非偶发事件,而是结构性的恐怖现实。Diana Russell 所言不假,我们活在杀女人的年代,必得踏出破天荒但必要的一步,去终结它。其中一步,就从“还我夜行权”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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