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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汇编

北大法宝 2024-03-14
⊙本文长约6644字,阅读需时15分钟
本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当前,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之一,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北大法宝编辑团队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有关的典型案例按照发布日期梳理其典型意义、裁判要点,共计6批14例,内容涉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限时免单促销违约等方面,以供参阅。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3.11.30发布】1.【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关于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条解释所规定的“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中,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收货并确认饼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又连续加购三次,加购数量达200盒。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食品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购买次数及间隔时间等因素,认定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并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正确适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了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法宝引证码】CLI.C.546029132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件网络消费典型案例【2023.03.15发布】

1.

【典型意义】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日常化,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网络充值行为时有发生。本案裁判结合原告女儿在相近时间内其他充值打赏行为等情况,认定案涉充值行为明显超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宜的程度,被告应当返还充值款,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和法治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38


2.

【典型意义】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这些促销活动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同时也伴生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本案裁判进一步厘清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免单、打折等各类促销活动制定的活动规则的法律性质,引导经营者依法依约诚信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42


3.

【典型意义】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数字经济中的一种典型模式。二手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商品出现问题后又以是自用闲置物品交易为由拒绝承担经营者责任。本案裁判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收入等情况,认定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销售二手商品的销售者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44


4.

【典型意义】目前,大众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十分普遍,同时,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因交易环境的虚拟化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缺少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裁判认定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压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秩序。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45


5.

【典型意义】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案裁判通过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清朗消费环境。

【法宝引证码】CLI.C.503756750


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2.03.15发布】

1.

【典型意义】便捷、快速进行交易是互联网消费的优势之一,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同样是消费者保护的应有之意,两者不可偏废。现实中,考虑到消费者对购物、沟通软件使用习惯、偏好的不同以及其他具体特殊情况,不宜仅仅因为消费者未完全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支付轻易否认消费者与商家相关交易行为的效力。该案判决认定店铺客服能够代表店铺进行交易,是对交易中消费者对店铺信任的保护,也是对于交易秩序和安全的维护,压实了商家主体责任,提示、督促商家加强内部管理监督,从而进一步规范线上交易中商家的销售行为,促进互联网数字经济行业有序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410347684


2.

【典型意义】近年来,个人闲置物品的网络交易,方兴未艾,交易人数、交易量发展迅速。各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的出现,更促进了社会个人闲置二手商品交易的繁荣,但不可忽视的是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中销售者发布的商品鱼目混珠,侵害合法权益的事件多有发生。对于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的交易,买家权益受到损害,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销售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促进全社会个人闲置二手物品线上交易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以及平等保护市场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对网络二手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区分,应在综合考虑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下,合理将长期从事二手交易营利活动的销售者界定为经营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宝引证码】CLI.C.410347688


3.

【典型意义】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对消费者做出有利承诺的,应当遵守其承诺。现实中存在不少电子商务经营者为吸引流量、促进销售,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宣传或告示等形式向消费者做出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利承诺,当消费者接受承诺与经营者形成交易关系后,经营者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兑现其承诺,有损消费者的合理预期,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兑现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既是对交易双方协议约定重要义务的履行,更是经营者诚信经营的重要体现。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承诺是向消费者做出的,一般应以社会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表达,当消费者对其中某些用语的理解,与经营者的理解不同时,应以交易时社会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为标准进行解释,以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法宝引证码】CLI.C.410347689


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四起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2021.11.02发布】

1.

【典型意义】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的区域之一,目前已成为各路电商资源输入、品牌孵化、产业升级的必选之地。与此同时,一些网络购物买家尝试通过虚构案件管辖连接点,在长三角区域发起诉讼,造成该区域相关案件大幅增加。

  本案中,原告虚构收货地址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中“禁止以欺骗方式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的要求,意图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损害诉讼相对方的诉讼权利,违反了诉讼平等保护原则,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占用,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本案裁定对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具有示范意义,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

【法宝引证码】CLI.C.326439749


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起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2020.12.09发布】

1.

【裁判要点】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120468452


2.

【裁判要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请求食品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120468453


3.

【裁判要点】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果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经营者仅以进口食品已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对其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法宝引证码】CLI.C.120468454


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起涉互联网典型案例【2018.08.16发布】

1.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涉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对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近些年,食品安全领域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到公众健康,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威胁,使我国面临着极为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随着贸易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口食品已经成为我国消费者重要的食品来源,尤其是通过网络销售,大量种类繁多的进口食品送到了消费者手中。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同样不能忽视,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例即明确,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敬子桥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敬子桥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子桥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敬子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被告敬子桥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徐瑞云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1161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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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张馨予 陈春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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