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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程序性问题的法官会议纪要

第二巡回法庭 儒者如墨 2021-11-09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

本文摘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书中对相关问题的争议观点均有罗列,并深入分析法官会议意见背后的依据和考量。

前篇: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八个)热点问题


九、鉴定人未出庭作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9次法院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否违反法庭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法官会议意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出庭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见提出书面异议,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未出庭陈述鉴定意见,亦未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询问。

在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当事人作为非专业人士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充分质证,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辨论权。

本案中,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异议回复意见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规定的情形,但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实质上亦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十、被告不适格抗辩的情形及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次法院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其不应不承担民事责任,应作为起诉要件进行审查,还是以实体要件进行审理。

法官会议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之一的“有明确的被告“,而非“适格被告”

被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提出抗辩的,法院经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不适格的理由成立,应当在审理阶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换言之,就被告是否适格,需要法院经过实体审理后,再行做出相应判决,否则将导致“未审先判”。

但是,对于名义上的主张被告不适格,实际上是抗辩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不应由受诉法院管辖等情形的,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第(1)项和第(4)项的规定进行审查,这属于起诉要件的审查范围,不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被告提出的理由成立、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继续进行审理。

小编注:附情形处理(详情请参阅书籍)

 

十一、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中“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4次法院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中,“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应当如何认定?前诉原告以前诉被告的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能否认定为前诉与后诉当事人相同?

法官会议意见:

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仅具有禁止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诉讼标的)于诉讼系属中再行起诉的功能,也具有阻止相同当事人间相同诉讼标的再次讼争的功能。

因此,无论从诉讼系属效力还是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形式当事人都应当包括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主观要件即当事人同一性的当事人范围。

但既判力主观范围除包括形式当事人即通常当事人外,在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情形下,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也要受既判力的拘束。

从既判力消极效力角度出发,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主观范围也应当扩展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所及的第三人。

继承人通过继承而承受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当事人的一般继受人,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因此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覆盖的范围,其与被继承人在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上符合“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的条件。

类案文书:

2019)最高法民申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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