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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公司法修订对董事的调整亮点一览

赫少华 儒者如墨
2024-11-19

董监高权责调整亮点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修改增加很多新制度,全文参见《重磅发布:新公司法全文|重点标注》。对便于公司投融资、治理优化、争议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文|赫少华 律师,君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其中,本文关注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的责任“被强化”,尤其重点以董事义务为切入点。


如新公司法第191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原修订草案中第190条等,董事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汇总:新公司法重要变化(二十组)及解读






董事的认定及辞任

关于董监高的产生办法,需满足形式要件(且不能具有第178条的限制情形),即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见第59条),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第67条)

其中,若是违反178条的限制情形,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若是在任职期间出现该等“限制情形”,则公司应当解除职务。

同时,在第180、192条规定了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即实质董事。对于该两种情形,公司法亦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旦具备该等情形(成为实质董事)所应负有的义务及责任。

需要注意的,在第192条,不仅仅是影子董事的规制,而且包括高管,或简称为“影子高管”。

关于辞任,新公司法第70、71条对该问题进一步规定。

其中,第70条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而且,若该董事系法定代表人,则根据新公司法第10条,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董事等责任强化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80条,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首次明确忠实义务(消极义务,不得为)和勤勉义务(积极义务,得作为)的内涵。

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规范关联交易

相较于现行公司法148条,新公司法在自我交易(182)、获取公司机会(183)中,将“监事”纳入到被规制主体。

另外,在第185条,明确规定涉及第182-184条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三)董事的催缴义务和清算义务

见新公司法第51条、232条,详见下文。另可参见汇总:新公司法重要变化(二十组)及解读

(四)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188条、对股东的责任190条),而未规定董事对第三人责任,新公司法第191条新增了该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建议结合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重磅: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无论是代表权还是职务代理,适用的归责基本是公司承担,若法定代表人和职务代理人有过错,系由公司向其追偿,而并非其对外部债权人直接担责(解读|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合同签章的注意点)。但公司法第191条的突破,董事直接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需要进一步关注和留意。



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80条对忠实、勤勉义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释义为,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并就管辖问题进行说明,但两个版本的书对该问题在地域管辖及民事诉讼法第26条(公司住所地管辖)描述侧重点略有不同。



(双重)代表诉讼

鉴于董监高的管理身份,相关纠纷中可能会存在代表诉讼。现行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法解释(四)第23、2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五)第1、2条均涉及到该问题。

而且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35条中,曾提出过“双重股东诉讼”条款。如股东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公司法第151条提起诉讼,诉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请求被告现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现新公司法第189条,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增加了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如第189条第4款,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角度,可能使得母公司监事代表诉讼、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等在立法层面有了依据,而非仅是个案的裁判意见。

如母公司董事对全资子公司的忠实义务,在(2021)最高法民申16*号,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应不限于董事所任职的公司自身,还应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



对董事等调整亮点一览

本表仅列举部分,详细参见《汇总:新公司法重要变化(二十组)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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