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走向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下半场”,准确认定黑恶犯罪,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仍是不变的主题
2019年1月至4月,广州警方共打掉涉黑组织10个,涉恶势力犯罪集团9 个,查封冻结扣押涉黑恶资产价值约10.6亿元。图为广州警方展示缴获的刀具等物品。图/中新
《财经》记者 王丽娜 实习生 李昊 | 文 鲁伟 | 编辑
“80后”青海女律师林小青“涉黑案”出现转折。
2019年8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西宁市城中区检察院撤回对林小青的起诉。林小青的辩护律师徐平称,“结果在预期中。”
此前,林小青因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公司涉嫌“套路贷”,及她曾参与帮助纠纷调解和代理民事诉讼,她被指控为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2019年4月9日至4月10日,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其后引发广泛关注。
林小青“涉黑案”引发关注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扫黑除恶的法律边界在哪里,以及如何实现精准打击?
恰在林小青案开庭首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四个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称,“四个意见”对于提高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就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了具体回应和规定”。
“四个意见”被学界和民间解读为既是指导性意见,又旨在积极“纠偏”。这场为期三年的全国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上半场”成果如何,“下半场”如何开展?与此前中国多次进行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有哪些不同?涉黑涉恶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如何发展?这些都是观察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视角。
涉黑案“纠偏”
张铁雁是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去年底他接受了一起涉黑案件的委托。仔细查阅案卷证据,对比法律规定后,他意识到这是一个罕见的案例。
“这起涉黑案的领导组织者是63岁的村支部书记,成员是6名年龄均在40岁以上的中年妇女,实在令人难以相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这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张铁雁对《财经》记者说。
这个案件的主要被告人是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江东乡保安村原党支部书记周密,他还是通化市金球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东昌区金泉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另六名女性被告人关雅娟等均是其公司或者合作社的员工。
张铁雁称,该案因村民举报案发。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8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由是周密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开发票罪、寻衅滋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另六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另外,周密还涉嫌行贿罪。2019年3月,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将此案公诉至法院,指控周密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七项罪名。
指控称,周密自1999年买断村企业开始,逐步成立多家企业,2006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通过他本人及其企业形成的影响力,以公司成员为核心,组成了以周密为组织者、领导者,关雅娟等六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聚敛钱财,并为组织运行提供资金支持。该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恐吓、殴打群众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该案公诉后,被称为通化市东昌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例涉黑案。
阅卷并多次会见周密后,张铁雁认为周密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他表示,周密等人尚未形成犯罪组织,且涉嫌的犯罪仅为一般类的经济犯罪,没有严重暴力犯罪,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如果将周密案认定为涉黑案件,则人为降低了黑社会性质罪的认定标准。黑社会性质案件要求有暴力犯罪行为为基本特征,而该案指控中涉嫌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仅有一起是所谓的寻衅滋事,其他犯罪均不涉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另外,他还对该案中的几个罪名提出质疑。因此,张铁雁向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并在4月的庭前会议中向检察院和法院提出上述意见,“最终引起重视”。
2019年7月17日,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称“现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因此变更起诉决定书,涉黑罪名不再,周密被指控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四项罪名。
目前,此案已开庭审理,张铁雁为周密作无罪辩护,通化市东昌区法院尚未做出一审判决。张铁雁称,这是扫黑除恶以来,少有的提起公诉后变更起诉的一起案例,“与林小青案不同,这个案子是全员撤销涉黑罪名”。
林小青卷入青海省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因其律师身份引起关注。作为涉案公司的法律顾问,36岁的林小青曾被认为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被指控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2019年4月9日、4月10日庭审中,林小青的律师辩称:林小青从事的是正常规范的律师执业行为;她和涉案公司之间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林小青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林小青正常代理涉案公司的诉讼业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敲诈勒索。8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当地检察院撤回对林小青的起诉。
上述两起案件得以“纠偏”,并不仅仅是个案。7月18日,最高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对案例集体学习、专题培训。最高检察院官网称,五件典型案例紧紧围绕张军检察长关于“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要求进行选编。五件典型案例中,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典型案例2件;依法追诉漏罪漏犯,追加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1件。
最高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五件典型案例力图从不人为“拔高”和不人为“降低”两个角度,引导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
不拔高、不降低
一些涉黑案的“纠偏”与“四个意见”的出台密切相关。“四个意见”公开发布时,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四个意见”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必将对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全面深入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有法律人士由此解读,这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运行1年多以来的经验总结和个别地方出现偏差的及时“纠正”。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强调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随后,依照中央确定重点打击惩治的十类黑恶势力,各地还细化出扫黑除恶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比如河北省公安机关部署开展土地项目工程、交通运输、民间借贷、涉赌场所、市场交易、采石挖砂等六个突出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黑龙江省结合具体实际,把农村、城市、金融领域、煤矿领域等长期扰乱社会治安等涉黑涉恶行为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为推动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到目前为止,中央已组建三轮督导组赴全国各地开展督导,各督导组主要负责人来自各部门,其任职经历覆盖司法、纪检、公安、市场监管、城乡建设等多领域。由此可见,中央对扫黑除恶专项的重视。
中国犯罪学学会原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康均心,是中央政法委重大课题“大数据与基层社会治理研究”的参与者之一。他认为,中央提出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是形成有效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康均心对《财经》记者解释,扫黑除恶与十多年前进行的打黑除恶,“看似一字之差,反映出的是党和国家对我国社会治理能力方面提升和形成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期望。”前者主要是点对点地解决治安层面的重点突出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后者以面为主、点面结合,全面解决社会治理层面的问题,社会治安与社会治理,也是一字之差,但两者的内涵、外延,实现的方法路径,解决的问题等都不一样。部署层级也不同,前者由中央政法委部署,公安部来具体落实;后者由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中央政法委来落实。
在康均心看来,扫黑除恶主要解决几个方面问题:一是通过扫黑除恶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解决基层政权空心化、软弱化、家族化、被把持等问题,实现乡村振兴;二是精准打击黑恶犯罪,针对黑恶犯罪披着合法外衣,更隐蔽,呈现公司化、企业化运作的形式,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更加有力地打击黑恶犯罪;三是通过扫黑除恶,实现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巩固执政党的基础,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扫黑除恶将是社会治理中一个需要长期坚持的决策部署。”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成果显著。《人民日报》近日报道称,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2104个、涉恶集团7274个,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3335件、处理33270人。对比截至2018年7月底的数据可知,数量出现大幅攀升,当时的数据显示全国公安机关打掉涉黑组织514个和恶势力犯罪集团2993个。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公安机关打掉的涉黑涉恶案件,都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定。根据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的统计,2018年共批捕涉黑犯罪嫌疑人11183人,已起诉10361人;批捕涉恶犯罪嫌疑人62202人,已起诉50827人。侦查机关以涉黑涉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不认定的有9154件;未以涉黑涉恶移送,依法认定2117件。
由此可见,相当一部分涉黑涉恶案件认定存在拔高或降低。2018年10月,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落实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方面,坚持实事求是,“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的,绝对不迁就凑数。”今年3月全国“两会”上,张军在工作报告中又作类似表态。
而在各地公开的信息中,也可以看到一些异常的现象。比如,一些地方对扫黑除恶下指标,个别地方扫黑办将91岁老人列为嫌犯,甚至有地方将医生、记者、教师等列入扫黑除恶宣传材料等。
黑恶犯罪溯源
“扫黑除恶以来,几乎每个星期都有这类案子的家属找到我,案子各种各样,有村霸、贷霸、矿霸、市霸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宣东称。此前他是最高法院法官,有多年刑事审判经验,做律师后他辩护涉黑涉恶案达50多起。
回顾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早期立法,宣东认为,1997年《刑法》修改时,明确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当时并没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因此立法抽象、不好操作。”
“黑社会”一词在1978年公检法恢复重建后,最早出现在1983年的“严打”中。中共中央[1983]31号文件称,流氓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他们以杀人越货、强奸妇女、劫机劫船、放火爆炸等残酷手段来残害无辜群众,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当时尚未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称呼。直到1990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当时的中央领导指出,黑社会性质犯罪已经在广东、海南、湖南等省出现,并有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
1997年《刑法》修订,分别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次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志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明确指出,“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严重”是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主要表现之一。200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明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等,还强调应有“保护伞”的特征。
宣东称,解释中有关“保护伞”的特征,曾引起一些部门的反对。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又将“保护伞”特征从必备条件变成可有可无的选择性条件。
但之后,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标准不明、把握不一的问题。最高法院等部门曾两次出台有关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扫黑除恶开始后,最高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又制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直到2019年4月,“四个意见”出台,明确指出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等,坚决防止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
4月20日,针对“四个意见”,“刑辩十人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在刑事政策上,《刑法》规定的“门槛”很高和“保护伞”的存在,导致法律上对有组织的恶势力滋扰行为,存在漏洞和空白,所以有必要对有组织的、恶势力为背景的滋扰活动进行规制,同时进一步完善立法,改进司法。他还表示,法律层面,在规制犯罪中应坚持法治精神,既要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程序正义又要坚持实体上的罪刑法定。
在宣东的职业生涯中,经历了几次大的打黑行动。早在2000年12月,公安部曾开展为期10个月的打黑除恶专项行动。2006年至2009年,全国曾连续3年部署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9年9月1日,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通气会召开,会上称专项斗争开展三年多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黑案件1267起,打掉恶势力13000多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9万余名。
其后,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不断进行。宣东还对重庆地区的涉黑除恶记忆深刻,他在重庆的多起打黑大案中担任辩护人,并最终实现一起涉黑案的平反。
宣东把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甄别比喻为扒松花蛋,首先看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再看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后者的一个关键问题为是否符合“主观要件”,参加者必须明知是参加一个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组织,缺乏这个主观要件就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标准。
此次扫黑除恶不同以往的一点,是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根据《财经》记者的统计,在以往公开的“保护伞”案例中,大部分是来自基层公检法司的人员,尤以公安人员最多。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逸轩对《财经》记者指出,“虽然‘保护伞’作为判断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已弱化,有些案子不需要‘保护伞’,但有些案件跟‘保护伞’有一定的关联,在‘保护伞’的纵容之下,才能遮天蔽日。”因此,中央明确指出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坚持法治轨道
涉黑涉恶案件大多涉及人员较多,案件复杂。这给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带来一定挑战。
在此次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彭逸轩观察到两点,一是一些涉黑涉恶案件,一般“小切口大手术”,先从普通的罪名入手,如涉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随着侦查深入,罪名不断增多,关押人不断变多,最后发展为涉黑涉恶犯罪指控;二是,翻旧账的问题,有一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经过处理,比如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轻微刑事处罚,但在这次扫黑除恶中又会重新定性。
彭逸轩认为,从律师角度而言,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非常关键,这期间辩护律师若能依法依规履责,与检察院充分沟通,有助于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不枉不纵。如果能做到这些,给涉黑涉恶案件摘帽或者降档也是有可能的。“当然,这也取决于律师的辩护能否顺利开展和律师辩护意见是否被认真听取。”
多名律师反映,“会见难”的问题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较为明显,办案人员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比如嫌疑人正在被提审、需请示办案单位等。
律所针对接手的涉黑涉恶案件也尤为慎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后,各地律协都加强对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和管理,要求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及时报当地律协和案件管辖地律协备案。律所还应对律师办理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监督指导,比如北京市律协要求对这类案件进行集体研究;西安市律协则要求,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对无罪辩护和改变定性的案件,律所应组织集体研究,这在此前规定中鲜少出现。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进行过半,彭逸轩强调应始终坚持两个原则: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相结合,确保扫黑除恶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康均心也强调,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去扫黑除恶。他表示,有些地方出台一些政策,用地方政策扫黑除恶,“这与法治精神相悖,应在扫黑中时刻强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程序正义,不能为了扫黑而扫黑,为了除恶而除恶。”
关于翻旧账的问题,康均心也强调应维护既有判决的权威性,切忌将扫黑除恶成果作为地方政绩相互攀比。“正是出现了一些不好的苗头,最高检三番五次强调要做到不纵不枉、不能凑数、不能人为拔高或降低。”他认为,扫黑除恶案件的办理有几点应注意,一是保障庭前会议的严格执行;二是对分案审理的案件应慎重,防止自我辩护权缺失;三是在案件审理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康均心还指出,在扫黑除恶中应特别注意涉案财产处置的问题,这涉及依法追缴的财产和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财产刑的部分。他提醒一定要注意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财产的界限,个人财产、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个人财产、个人的合法财产与企业和家庭的合法财产的界限。他建议,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就应做好涉案和不涉案财产的确权、分割,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除了针对主刑提出量刑建议外,还要针对涉及财产刑的附加刑提出量刑建议,最终由法院来确认对财产刑的适用,避免公检法在财产刑的调查、审查起诉、判决及执行上出现偏差和矛盾,甚至出现有的案件审结生效后,有案外人对财产刑的执行提出异议,严重矮化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不能体现出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要的统一,更不能体现出政治效果。
阮齐林表示,关于财产处置,必须证明该财产与犯罪具有关联性,对于轻微犯罪的财产没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财产刑的动用要与罪刑相适应”。
(实习生潘瑾睿对此文亦有贡献)
(本文首刊于2019年9月16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责编 | 蒋丽 lijiang@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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