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几条微信朋友圈,共判赔80万
“DW情侣手表套餐,520元/对,天猫售价2000元!” “新品DW,支持专柜验货!”“DW新品,有假包退!”……在校学生吴某豪在微信朋友圈叫卖丹尼尔惠灵顿、卡西欧、施华洛世奇等各大品牌手表。
吴某豪微信朋友圈截图节选
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发现后,以商标权侵权为由,向越秀法院起诉吴某豪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其商标的手表。
在诉讼过程中,吴某豪披露了他的上游卖家是林某灿,法院依吴某豪及原告申请,追加林某灿作为共同被告。经庭审查明,吴某豪接到订单后把货款和订单信息发给林某灿,林某灿直接将手表邮寄给买家。
此外,林某灿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方式销售假冒商品。经调查,吴某豪交入账金额24万余元,向林某灿转账支出350余次,共5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林某灿曾在2019年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遂调取了案件材料。
案件材料显示,林某灿利用微信发布广告、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售丹尼尔惠灵顿、卡西欧、施华洛世奇、万宝龙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安人员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DW手表和手镯630件,另查到林某灿收到下游卖家微信账户入账1500多次,共计约60万元。
越秀法院认为,两被告明知是假冒原告商标的手表而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两者的销售模式构成共同侵权。
但由于林某灿是上游卖家,其除了吴某豪外,还向众多下游卖家供货,因此,林某灿还应就向其他下游卖家供货的侵权行为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被告财付通账户的收款情况、可查明的寄件数量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林某灿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吴某豪对其中的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越秀法院民四庭法官赵咏指出,被告林某灿因销售侵害商标权的商品数量较大,不仅在本案中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此外,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售假行为,也会处以行政处罚,意味着售假行为将有可能同时导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制裁的三重后果。
本案的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赵咏解释,考虑到被告吴某豪属于终端销售,销售数量较少,侵权情节较轻,且实施侵权行为时仍是在校学生,故确定其赔偿金额为8万元。而被告林某灿则属于上游卖家,侵权时间持续长,下游卖家众多,销售数量较大,侵权情节严重,故处以80万元的赔偿。
通过分析考虑两被告的不同侵权情节,法院确定不同的赔偿金额,做到宽严适度,有所侧重,着重打击上游侵权,以期从源头上遏制侵权行为。
近年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销售商品日益增多,职业、兼职“微商”几乎活跃在每个微信用户的朋友圈中。
赵咏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加强甄别能力,在购买前核实商品的真伪以及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合规,警惕因为贪图便宜而购得假冒商品。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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