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妇挥剪拒捕、咬伤辅警:袭警情节轻微,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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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22公布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石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生于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67********,汉族,文盲,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袭警罪,2021年3月2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23日8时许,李某某在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途径石门县人民医院三岔路上坡路段,被在此执勤的石门县交警大队楚江中队二中队由民警贾某某等人查获。根据市交警队《关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贾某某等人依法对石门县街面上行驶的摩托车和电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因李某某无证驾驶且未能购买车辆保险的相关凭证,执勤交警依法对其出具扣车强措凭证,但李某某拒绝签字且与执勤民、辅警发生口角,辱骂执勤民警,并将摩托车连续两次踹翻在地,造成大量群众围观堵塞交通。执勤民警准备将其传唤至楚江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某某强烈反抗,将摩托车垫下的剪刀拿出来乱挥,在民警将其手臂控制后,又张嘴将辅警黎某某咬伤,后执勤民警将其强制传唤至楚江派出所。
案发后,李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黎某某、贾某某损失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视频截图、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2021年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实施方案》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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