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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带刀讨债,民警欲收缴刀具被咬手+扇耳光,检方不起诉

LBS 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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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现场勘察员


某某省某某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检刑不诉〔2021〕9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汉族,本科文化,系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湾**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镇**村)。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7月9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工业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某生活(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货款127万余元。2021年7月6日,杨某某(怀孕六月许)从广州至某某讨要货款,先后至某某工业园区**大厦、某某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某某桥派出所反应追讨货款问题未果,次日回广州。


7月9日,杨某某从广州赶至某某工业园区**大厦讨要货款,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杨某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后民警至现场。民警要求杨某某将美工刀收起来,杨某某就将美工刀放回包内。后杨某某在民警陪同下至会议室与**工作人员继续协商货款事宜,持续一小时许,期间没有过激行为。


后民警常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至会议室,要求杨某某交出美工刀,杨某某未予立即配合,民警未经事先警告突然从杨某某背后伸手欲拿包,杨某某不给,挣扎间咬到民警常某某手部,后杨某某被多名民警摁倒在地,民警将杨某某包内美工刀拿走,杨某某被扶起后,情绪激动,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某一耳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美工刀(照片)等物证;

  2. 供应商结算确认单、购买单据、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3. 证人张某乙、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

  5.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

  7. 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追讨合法债务至案发地谈判,期间采用了理性的方式维权,案发当日虽出示美工刀,但经民警劝说即配合民警执法。之后在较长时间正常协商时,并无任何不当行为。


后因民警直接执法行为刺激导致杨某某反抗,因此杨某某主观上无袭警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某某省某某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某某省某某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15日



来源 | 现场勘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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