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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与红包知产维权案一审宣判 | IP法宝

IP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2020-09-20

【作者】IP法宝知产专题编辑组

【来源】IP法宝(ip.pku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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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微信越来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也成为日常社交的重要手段。但公众近期发现,一个名叫“吹牛”的即时通讯软件中的表情和红包与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十分相似。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科技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将“吹牛”软件的运营者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曙公司)起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这两起涉及“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的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微信表情构成美术作品、微信红包构成美术作品和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被告在其运营的“吹牛”软件中使用与微信相似的聊天表情及红包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万元。


  著作权侵权认定


  本案的重要诉由之一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可以分别从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内容展开。


  从权利客体看,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均为采用“黄脸表情”设计理念的卡通形象,在用圆形黄色表示面部的基本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不同的情绪,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的颜色与线条的搭配、比例,图形与文字的排列组合,均体现了创作者的选择、判断和取舍,展现了一定程度的美感,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从权利主体看,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尽管腾讯科技公司将部分财产权利授予腾讯计算机公司,但并未放弃对微信表情和微信红包享有的著作权及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且其作为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两公司均为适格原告。


  从权利内容看,青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本案中,青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吹牛”软件中使用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聊天表情和红包,使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与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聊天表情和红包,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微信表情与“吹牛”表情对比)


  不正当竞争认定


  在本案中,原告还向法院主张对微信红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从保护的利益看,《著作权法》是对作品创作和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经营中产生的竞争利益的保护,二者并不重合,故原告有权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对此处规定的“装潢”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商品的装潢,应同时包含服务的装潢。而在本案中,腾讯计算机公司运营的“微信”软件是社交服务平台,其中的“微信红包”是上述服务的整体形象,其相关页面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美化服务的作用,应当属于装潢。


  “微信红包”服务自推出以来,经过长期、持续、广泛的推广,取得良好的宣传效应,并得到用户的广泛欢迎和应用。并且涉案“微信红包”相关页面的风格选择、整体布局、色彩搭配形成了独特的设计组合,能够使相关用户将其与“微信红包”及其经营者联系起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涉案“微信红包”相关页面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被告青曙公司在其“吹牛”软件上所使用的红包相关页面与“微信红包”相关页面的基本形状、颜色搭配、元素构成、结构布局等具体设计均一致,各自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可以认定被告使用了与原告“微信红包”相近似的装潢。在“微信红包”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信红包与“吹牛”红包对比)


  更多知产纠纷


  除了本案外,还有不少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微信表情,其中最易涉诉的微信表情当属广受喜爱的“捂脸”表情。如2019年1月,腾讯公司将两家服装公司起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其理由即为两公司未经授权将“捂脸”表情使用到服装产品上,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除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捂脸”表情还牵涉到了商标权的相关纠纷中。2018年9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初审公告了一个“捂脸”的图形商标,其申请人为金召平,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衬衫、婴儿全套衣、围巾等。对此,腾讯公司回应称,“捂脸”微信表情由腾讯公司设计师完成,腾讯将在法定时限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目前,“捂脸”表情的商标状态为“异议中”。


(“捂脸”图形商标)


  当然,除了腾讯自身拥有著作权的微信表情外,由其他主体创作的微信表情也常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如,笔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检索全文含关键词“微信表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时发现,深受微信用户喜爱的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长草颜团子”系列表情包、厦门萌力星球网络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萌二”系列表情包等,也曾遭遇多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其案情多为其他经营者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将表情包形象运用于其所生产的产品中。这些纠纷的出现体现了表情包不仅仅是文化创意产品,本身也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此时更应该注重对表情包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表情包经济”的良性发展。


  (“长草颜团子”和“萌二”系列表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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