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策划: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1.论民事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以我国的集约化执行改革为中心
作者:肖建国;庄诗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执行实施权的优化配置,以集约化执行改革为依托。集约化执行改革的本质是分权和集约,即结合繁简分流原则,将同一案件中的执行实施权分解、配置给不同机构或人员行使,将不同案件中的同类权力集约交由同一机构或人员行使。集约层面,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执行实施权已经得到优化配置。分权层面,则因近几年执行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导致执行实施权在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实施庭、执行团队之间以及各自内部重新排列组合,各地法院的配置模式差异较大。因此,执行实施权优化配置的进路重在优化分权,即完善执行指挥中心运行机制、强化三个统一的执行工作机制、推行以法官为核心的执行团队办案模式、探索执行实施事务内部分权和外部委托的限度。
关键词:执行实施权;集约化执行;执行团队;执行指挥中心
2.论制定一部现代化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作者:邵长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内容提要:自列入立法规划后,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与制度建设领域的工作重心,由证成“中国为什么需要一部民事强制执行法”,而转移为研究“中国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一历史方位相适应,中国需要的是一部现代化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民事强制执行法的现代化,应从执行权力法治化、执行体制定型化、权利实现高效化、执行效力权威化、执行程序正当化、科技执行制度化、执行治理精准化、体系结构科学化等八个面向展开,以达到内容合规律性、价值合正义性、形式合科学性的良法要求。
关键词:强制执行;民事强制执行法;现代化
3.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构下的立审执衔接问题研究
作者:王启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2018年,为促进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衔接和高效运转,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从“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的角度看,更需要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协调运行。本文以立审执协调运行为出发点,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围绕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的健全,明确执行工作的理念并逐一分析立案、审判和执行环节中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对“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执行难;立审执协调;执行机制;财产保全;执行转破产
4.执行管理长效机制的构建
作者:陈恒(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如期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为了不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胜利成果,实现党的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执行长效机制的构建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紧迫性。而执行长效机制构建的核心则是管理机制的完善。本文通过对执行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从完善制度规范体系、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精细化、信息化执行管理模式、健全完善执行考核体系、强化中级法院管理职能方面,论述了长效执行管理机制的构建路径,以期推动执行工作始终朝着长远良性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执行管理;长效机制;执行难
5.基层法院执行绩效考评长效机制的构建——以M区法院为样本
作者:谢耀宗;皮德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随着对执行工作规律的不断探索,执行工作的单独考评日渐突显出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对于基层法院而言,落实上级法院绩效考评工作要求,以绩效考核提升本院执行案件质效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执行团队化办案成为今后的发展方向。M区法院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团队化办案的方式实现绩效考评要求,同时通过绩效考评的设置提升团队化办案水平,对执行工作考评背后规律的探索,制定出的一套切合自身实际的执行工作长效考评机制,为相关领域工作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关键词:执行绩效考评;执行团队化;M区法院
【专题研究:关注个人破产制度】
6.用市场经济的理念评价和指引个人破产法立法
作者: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产法学会)
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法》的普遍适用,主张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高涨。个人破产立法要实现促进竞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保障生存的立法目的,并通过自由财产和免责等个人破产的特色制度激励财务失败的债务人积极融入社会、创造财富,客观上达到使各方利害关系人减少损失或共同受益的效果,同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自由财产制度要解决的,是在债务人破产时,为债务人及由其抚(扶)养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金钱与财产保障,为其继续工作提供合理的条件,以及为其重新创业提供无生存负担的环境,但不是为其保留或提供用于经营活动的、超出工作保障条件的财产与资金资源。免责制度保护的是破产的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对那些进行欺诈债权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违反破产法规定义务者,是不适用免责制度的。我国应当采取许可免责主义,而不能采取当然免责主义,应明确规定债务人的若干种行为属于不免责行为,有此类行为者便不予免责,并确定什么样的债务属于不免责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务人免责之前要设置—定期间的良好品行期以持续清偿债务。个人破产法的顺利制定并得到市场化的实施,需要有针对性的健全、完善与影响个人破产法制定和实施直接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在个人破产法出台之后,要建立对立法及时修订的制度,如每两年提交—项立法修正案,确保法律能够及时跟上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市场经济理念;个人破产法;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
7.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基础和基本理念
作者:殷慧芬(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限于企业法人,商自然人、消费者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面临商业风险的商自然人、负债消费的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已经凸显,无力偿债风险日益增大。个人过度负债是一个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化解过度负债危机的必然选择。个人破产立法首要目标应定位于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人的因素”是个人破产制度设计的核心。随着企业破产法修改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新破产法可将个人破产纳入其中。
关键词:个人破产;过度负债;发展权;人的因素
【法学论坛】
8.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背景下裁判文书少数意见公开的再思考
作者:邵新;姜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裁判文书公开少数意见的价值功能日趋重要。公开少数意见有助于规范合议制度、审判委员会的运行并对涌现的新类型问题积累相应智识。然而由于理论认识不到位、存在传统路径依赖、外在压力依存与内在动力不足,现行实务极少公开少数意见,且公开少数意见的裁判文书亦存在分歧焦点繁杂、表达顺序不一致、推理过程不清晰、论理失调的问题。为发挥裁判文书公开少数意见的最大价值,应以目标指引与传统理念的平衡为总体原则,对裁判文书公开少数意见进行“三进三退”的具体操作方案完善,使其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的目标与我国裁判文书的传统之间取得纳什均衡。
关键词:裁判文书;少数意见公开;司法责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9.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少年家事审判融合发展路径探索
作者:褚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过30余年发展,少年法庭工作走到改革的十字路口,少年家事审判融合为少年审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中也对这种发展模式给予肯定。通过对目前司法实践及理论探讨中聚焦的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少年家事审判融合在适应司法改革各项举措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并且,从正义准则、司法裁判权属性、法律推理方式三个维度来看,少年与家事审判融合模式具有理论层面的证成性。基于此,文章从受案范围、组织架构、审判管理层面提出少年家事审判融合的具体方案。
关键词:少年法庭;少年与家事审判;内设机构改革
10.司法责任制视角下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思考
作者:王玲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历经数次修订,在理念制度规则层面取得长足进步,但相应的实施性细则和配套机制短缺,造成审判监督程序运行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仍有困难。从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分析,审判监督程序在启动、运行、法律适用等环节仍存在不符合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倾向。在保持现有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可将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改造为审级监督,组织机构上调整组建院庭长、资深法官在内的再审本院生效裁判的权威组织,职责分工上厘清规范审判监督程序中院庭长审判权和行政权的行权方式,真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权运行机制
【法官说法】
11.论贪污贿赂犯罪财产刑的适用
作者:王晓东;曲鹏程(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内容提要:基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部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裁判文书及新闻公布的大要案判决结果的研究分析,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被告人判处财产刑时适用财产刑种类、数额存在很大差异。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在于我国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财产刑判罚的规定过于宽泛,相关司法解释虽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财产刑进行一定的规制,但在具体细节上仍存在诸多不明确或模糊之处。各地在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凸显,亟需规范。本文试图明晰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发表管窥之见。
关键词:贪腐犯罪;财产刑;判罚
12.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保护
——兼评《商标法》第十三条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适用
作者:张玲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下给予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一种特殊途径。因现行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司法实践对如何认定和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存在一定的分歧。同时,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之间存在一定关联,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一项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本文以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探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和保护方式以及前述两个具体法条的适用。
关键词: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商业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