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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法宝关注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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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以宪法为根据,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修订草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校园安全、人身权益受侵害、网络沉迷等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将部分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写入法律,更好适应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要。


一、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 可送专门学校


修订草案明确,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需要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学校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建议或者申请,组织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未成年人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作出决定。


修订草案还新增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修行草案还新增了“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相关条款。专门学校应当每个学期对就读学生的教育矫治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学校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书面建议。原决定机关在听取未成年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的意见后,作出是否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决定。决定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有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继续学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二、删除“收容教养”


现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修订草案删除了“收容教养”的有关规定。


三、划分三个等级,分级预防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因此,修订草案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依据草案规定,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修订草案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防止其进一步滑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订草案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重新犯罪的预防主要包括诉讼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三方面内容。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法宝引证码】 CLI.DL.13379 

一、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必要性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中国建设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议案、建议或提案,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和单位也以各种方式,建议尽快启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工作。


2018年,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由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牵头起草、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一并考虑。在修改过程中,社会建设委员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先后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


(一)注重综合施策,形成工作合力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监护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修订草案坚持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责任,夯实国家机关保护责任,发挥群团组织优势,推动社会广泛参与,最大限度地防止未成年人滑向违法犯罪。


(二)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


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多有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且其早期不良行为或违法行为多数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干预。修订草案明确了需要干预的行为,根据行为性质和危险程度,分别规定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同时完善对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和跟踪帮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总结实践经验,体现时代特点


近些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多个旨在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文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建设稳步推进,各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共同推动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修订草案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国内外有效经验,将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在本法中固定下来,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四)统筹考虑,处理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密切相关。修订草案坚持本法作为未成年人领域专门法律的定位,注意处理好本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的,尽可能在本法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本法只作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特别是统筹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使之既相互衔接又各有侧重,通过加强保护减少违法犯罪、通过教育矫治实现有效保护。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八章五十七条,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体例结构


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尽量保留现行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其体例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二)关于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整合现行法律第二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以及其他章的相关内容,在厘清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关系的基础上,构成一般预防,从加强教育和正面引导、及时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两方面入手,规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三)关于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的行为。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其他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防止其进一步滑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四)关于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修订草案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重新界定和列举,以便于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五)关于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重新犯罪的预防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诉讼中的预防工作,二是刑罚执行中的预防工作,三是刑罚执行完毕后的预防工作。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法律责任等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以增加法律刚性。

责任编辑:范蓉芳

审核人员:张文硕

来源:中国人大网;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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