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师虐童的生发机理与犯罪防控模式 |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1
内容提要:通过对主流媒体报道的264起幼师虐童典型案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幼师虐童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社会管控手段效能的弱化、幼师心理内在欲望的外界表达、虐童手段的隐蔽性,以及行为主体的潜在诱因而导致的。幼师虐童行为的犯罪防控模式构建,可以从防控基准区分模式的设置、幼师福利模式的多元构建以及责任主体适用条件的界分方面着手考量。关键词:幼师虐童;生发机理;犯罪防控;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随着互联网科技平台的深入发展,幼师虐童事件在媒体的揭露与剖析下,案件衍生过程一览无遗地展现于公众视野之中,这表明幼师虐童事件并非属于特殊个案报道。面对纷繁复杂的幼师虐童行为样态,笔者尝试以幼师虐童事件的行为规律为研究对象,通过对主流媒体报道的264起幼师虐童案件的分析,推导出幼师虐童事件的生发机理与犯罪防控模式。
当代社会中未成年人伤害的“恐惧综合征”(Bogeyman Syndrome)来源于多方面,集中分布于校园欺凌现象、家庭监管失控、家庭虐待行为危害凸显以及幼师虐童行为恶化等情境中,其中幼师虐童事件颠覆了公众对教师职业的认知。据统计,2016年全国共有幼儿园23.98万所,比2015年增加1.61万所,入园儿童1922.09万人,比2015年减少86.76万人。在园儿童4413.86万人,比2015年增加149.03万人。由此得知,幼师虐童潜在的受害对象群体规模较为庞大。不同于前述其他类别的儿童伤害事件,幼师虐童事件的产生原因具有异质性、特殊性和多样性。
(一)社会异质因素:惩治手段错综复杂,弱化社会管控的效能
幼师虐童事件已成为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探讨热点。对幼师虐童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必须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与时代背景。幼师虐童行为的危害程度,决定了社会管控的效力等级运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法威慑力的启用,应当针对幼师虐童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及时发挥其应有的儿童福利保障的最高效力。对于虐童事件涉及轻微扰乱学前教育管理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动用行政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等级惩戒。在幼师虐童事件中,关于儿童名誉权、身体健康权以及精神保障权等个人法益的轻微侵害行为,侵权责任法可对相关行为人和教育机构施以民事责任承担。
据笔者统计,媒体报道的264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幼师虐童案件,整体上呈现出逐年增长的变化模式。函数公式y=5.25x+16.714表示2011-2017年前11个月媒体报道的幼师虐童案件数的柱状变化趋势,x表示对应的年份数,在线性指数R2的变化趋势下,y表示相关年份数理应对应的案件数。从图1显示的数据分析来看,仅2012年、2016年对应的案件数低于线性指数R2的变化趋势,其余年份均大幅度上涨(见图1)。综上表明,即使在缺乏幼师虐童事件中行为、结果等样态的完整分析的现实困境下,对应的幼师虐童犯罪行为也呈现逐年增长模式。这说明,在理性分析幼师虐童事件折射的社会现象后,构建相应的多维度犯罪防控模式极为必要。
基于幼师虐童事件这一社会现象的多元生发机理,预防犯罪应当借助社会、行为、心理等综合理论的指导,使预防犯罪的实践活动符合时代潮流。由于未成年人所处身心发展阶段的关键时期,其理应获取最大化的社会尊严与基本的人格保障。幼师虐童事件的频繁发生,主要在于幼童、幼师与幼儿园三方权利与义务的调节失范。面对日益庞大的学前教育群体,从社会基础到制度规范来构建防控模式,消解幼师虐童事件的增长趋势,便具备现实可行性和社会该当性。
(一)防控基准区分模式的设置
针对幼童、幼师与幼儿园三方主体本身存在的异质性和特殊性,合理设置防控基准区分模式,是在社会有限资源的衔接运作体系中,具体落实儿童权利最大化保障与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等一系列基本原则的理性实践。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操作:
1.伤害标准:设置兼顾物理、心理的双重标准。物理伤害的结果作为客观的证据材料,符合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便于准确定罪量刑。然而,在幼童特殊体质条件下,单一、固定的物理标准往往忽视伤害结果形态的渐变性和伤害程度的隐蔽性。因而,“心理标准”的准确合理认定,无疑是伤害结果区分认定的实质公平正义之体现。对于幼师虐童事件,无论是虐待还是猥亵,幼童的心理损伤往往会比物理伤害更大、更持久、更难愈合。如果社会管控手段将幼童的心理伤害因素边缘化,亦或完全忽视,则潜藏的心理创伤或者心理问题将在幼童成长后期爆发出来。
笔者认为,应当从结果因素和行为因素两方面来降低伤害结果评价的标准适用。亦即采用兼顾物理、心理的双重标准,积极筑构多维度的幼童权益维护网。立足结果因素考量,适时更新《人体损伤鉴定标准》的情节认定,设置单独的章节、条款,将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因素纳入《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之中。譬如,将心理矫正机构的恢复期限或心理伤害鉴定医疗机构的评定意见,作为心理伤害的具体情形考察,亦可将其作为社会规范制度防控手段启用的基本情节认定。基于行为影响因素的权衡,将虐待行为发生场合的公共化与否、行为发生次数与行为习性,作为心理伤害标准适用的提升情形。
2.幼师标准:侧重全面考察幼师的心理承受能力。美国犯罪学家玛格丽特·沃伦认为:“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置换性敌意的外在表现,其发生极为可能是获得在其他社会环境中得不到满足的需要和欲望的替代性满足的一种手段。”幼儿园的学前教育环境不同于义务教育或者高等教育,幼师资格标准应不同于其他教师行业,幼师标准的资质条件应当在较高学历的基本前提下,侧重全面考察幼师的心理承受能力,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学前教育环境。
笔者认为,在全面开放二胎的政策引领下,扩充幼师队伍具备必要性和现实性。在顺应入园幼童规模渐趋扩大的形势下,应当保持幼师队伍质量与数量的同步发展。对此,发展师范院校的幼师教育专业,可以缓解学历普遍偏低所致的幼师自身自控能力较低的情形。此外,幼师入职前的心理承受能力测试亦应当纳为入园资格的必备条件,并模拟极端仿生的嘈杂教育环境,以评测幼师的心理应变能力。
3.单位标准:公开机构安全防护体系的运行过程。由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课程并未纳入国家义务教育计划,因而其运行存在着部分商业经营性质,政府管控相对空缺。因而,为防止幼儿园等学前教育单位在盲目逐利过程中,丧失基本的规则认同感与责任感,构建一套权衡利益发展与社会责任的运行机制,是规范学前教育行业的可行进路,亦是学前教育单位标准设置的考量因素。
基于此,笔者认为,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的公开、透明运行,可以从静态安全防护设备置配、动态运行安全报告制度以及群众参与观摩教学等方面实现。具言之,一是,静态安全防护设备置配是对幼师越轨行为的外在约束。譬如,配置无死角的监控设备,以消解虐童行为的隐蔽性。二是,定期向教育主管部门或社会公开单位动态运行安全报告,并且此报告需经园长、家长、幼师三方的签字认同,进而促使幼儿园等学前教育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维系基本的规则认同感与聘任优秀幼师的责任感。三是,突破单位半封闭式的自主经营模式,实行强制性的群众参与观摩教学流程。诸如,设置幼师教学开放日,邀请部分家长或教育督察人员亲身体验并实时掌握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整体过程,从静态的安全防护到动态的教育安全监督,实现幼童学前教育的权益最大化保障。
(二)幼师福利模式的多元构建
幼师作为虐童行为主体,其虐童行为的发生还受到反应性行为模式的显著影响。正如前文所述,幼师虐童行为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在于个体对外部诱因刺激产生的快速应答性反应。因而,强化幼师福利模式的多元构建能够起到必要的心理慰藉作用,从而以收益与效率的经济分析思维来实现犯罪防控的政策塑造。在强调儿童权益优位待遇之际,塑造幼师福利模式之多元构建理念能够实现学前教育行业的队伍培育与稳定,亦能从侧面强化儿童权利最大化保障与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等一系列基本原则。
具体而言,幼师福利模式的多元构建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其一,设置幼师心理督导机构。在幼儿园等学前教育结构中,由于年龄段以及理解能力的显著差异,再加之幼童的活泼好动的天然性格,致使儿童与幼师间沟通在很多时候成为一种无意义的交流,久而久之,幼师便充斥着消极的心理态势。因此,幼师心理督导疏通机构不同于其他心理治疗中心,其目标应当是促使幼师在交流的过程中,适应幼童的行为、思维特点,积极融入学前教育的日常接触之中,而不是通过消极的虐童行为排解心理问题。其二,将幼童喜爱作为业绩提升条件。将儿童对幼师喜爱作为预防虐童行为事件的主要手段,加入到业绩提升条件之中,而并非一味地将优秀幼童的学习成绩与技艺竞赛获奖情况作为认定指标。这样一来,可以将福利追求的源泉、动力转换至对幼童的关爱,以实现幼童与教师关系的良性发展。其三,设置正式编制,提高待遇。在幼师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可以考虑构建幼师职级制度,设置正式教师编制,以确保幼师行业的合理经济收入,防止频繁的师资流动,稳定高素质幼师队伍。
(三)责任主体适用条件的界分
“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契合了针对性防控的理念价值,其要求刑罚的适用要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以有效惩罚和预防犯罪。鉴于此,在刑法适用过程中,我们应当明晰幼师与幼儿园责任主体在罪责适用方面的同等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各自本身存在的异质性和特殊性,在责任适用的主体认定条件、单位受罚的种类界分,以及从业禁止制度的细化适用方面,有效发挥其犯罪预防功效。首先,强化行为发生时的双重主体认定。责任主体的认定发挥着积极的制度规范威慑力,幼师虐童事件的发生具有特定的社会背景。一方面在于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单位内部员工的教育行为的疏忽管理;另一方面在于行为发生地点在幼儿园这一封闭性场所内,单位应当负有及时制止所管辖场域内发生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故应把幼儿园和施虐幼师列为双重责任主体。其次,扩充单位受罚的种类。将发生幼师虐童事件的单位等级予以降低,并依据行为发生的次数和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设置不同的惩戒标准,将其运用于法治治理的多个环节。最后,注重从业禁止等制度的适用。在幼师和单位适用从业禁止制度时,设置宽严相济的复权期限,并公开虐童事件中相关责任人员与单位的责任适用信息,以发挥社会监督与从业禁止制度的真正实效。
多元惩戒手段的运用失衡、幼师不良内心欲望的外界表达、虐童手段方式的隐蔽性,以及不稳定潜在诱因的持续扩增,均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幼师虐童现象发生的必然性。幼师虐童行为防控模式的构建,必须在案件因素的分门别类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推进。而幼师虐童现象生发机理的复杂性,表明了防控模式的构建应当注重社会基础和制度规范两方面的调整,以此形成“防控基准区分、福利模式塑造以及责任主体适用条件界分”三位一体化的具体模式。当然,防控模式的实效发挥仍取决于实践中的规范操作,如此,才能有效杜绝幼师虐童现象的发生。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法学要目
【法律与政策实证研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1.幼师虐童的生发机理与犯罪防控模式
——基于264起幼师虐童案的实证分析
作者:陈伟;熊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通过对主流媒体报道的264起幼师虐童典型案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分析,可以得知,幼师虐童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社会管控手段效能的弱化、幼师心理内在欲望的外界表达、虐童手段的隐蔽性,以及行为主体的潜在诱因而导致的。幼师虐童行为的犯罪防控模式构建,可以从防控基准区分模式的设置、幼师福利模式的多元构建以及责任主体适用条件的界分方面着手考量。
关键词:幼师虐童;生发机理;犯罪防控;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2.校园欺凌的犯罪学理论分析与防控策略
——以我国近3年100件网络新闻报道为研究样本
作者:李永升;吴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犯罪学为研究进路,基于校园欺凌的基本特征、报道的完整度与客观性标准,从2015到2017年有关校园欺凌的网络新闻报道中筛选出100个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校园欺凌具有如下特点:主客体以初中生为主,女生欺凌现象更加突出;校园欺凌的形式多样,多由生活琐事引发;危害后果较严重,处理结果相对轻缓。借助美国学者赫希的自我控制理论,我们应从青少年自身的犯罪控制能力与犯罪机会的出现两个方面深入探寻发生校园欺凌的原因。在社会综合治理理念指导下,双管齐下进行校园欺凌行为的治理。一方面,从青少年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四个方面强化青少年的自我控制能力,消除发生校园欺凌的内在原因;另一方面,从学校、社会和国家三个层面防范出现校园欺凌的机会,消灭发生校园欺凌的外部条件。
关键词:校园欺凌;自我控制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校园欺凌防控;网络新闻报道
3.构筑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
——基于侵害未成年人再犯案件的分析
作者:马方;王文娟(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强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有效规制的基点。以互联网等媒介平台所公布的强奸、猥亵、拐卖、虐待未成年人案件为基础,以涉及这四类犯罪行为的再犯案件为研究样本,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的分析。结果表明,社会管控手段的弱化、犯罪场所的隐蔽、监护意识的薄弱以及熟人关系的庇护,是构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现实因素。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原则指导下,平衡原则、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和国家亲权原则也应于制度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信息公开;社会效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民商法研究】
4.论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私法自治
——兼析《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
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是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引致与概括授权条款。鉴于社会转型时期特有的现实状况,在存疑时应将第153条第1款诠释为“原则有效,例外无效”的价值表达,以尽可能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强制性规范的效力判断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范目的设定的合宜程度,着眼于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正当性;二是规范目的和法律行为无效这一手段之间的理性联系,意指强制性规范干预私法自治的合理性。法律行为违法可划分为主体、目的、标的与程序性违法,应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并依比例原则予以具体判断。
关键词:强制性规范;私法自治;规范目的;比例原则;目的理性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由国家教育部主管、山东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本刊为双月刊,主要刊发经济、管理、政法和人文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创新性研究成果。本刊创立于1951年8月,是新中国成立后创办的第一份大学学报。经过近70年的发展,本刊形成了鲜明的办刊特色:一是坚持学术立刊;二是实行专家办刊;三是塑造品牌栏目;四是服务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刊先后组织国家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人民币国际化问题、社会治理问题创新、依法治国等专题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以“学者建议(稿)”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目前,本刊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学术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中国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核心期刊、全国高校三十佳社科期刊。2016年,本刊的复合影响因子在632家全国综合性人文社科类期刊中排名第14位,在综合性大学主办的文科学报中排名第10位。
客服 | 法小宝
微信 | pkulaw-kefu
微博 | @北大法宝
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宝学堂
法宝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