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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8.24-8.30)| 法宝盘点

【编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网每周准时为您奉上过去一周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及热点案例梳理。带您一起快速回顾近期重大法治事件。点击阅读原文查阅新闻全文。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二、《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获国务院批复同意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意见 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纠四风重要方面四、银保监会明确未来三年银行保险公司治理方向五、国家卫健委:防范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 加强问责管理六、文化和旅游部等多部门印发《意见》 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七、《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印发 这些情形将被约谈八、六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破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发行指引 推动县城新型城镇化专项企业债券十一、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修订版发布地方重大政策立法一、天津:9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涨至1010元二、河北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三、浙江计划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四、福建省着力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五、吉林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六、辽宁省五大举措强化危化品安全生产七、辽宁省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八、江苏推出六个方面23条举措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九、宁夏部署全区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十、《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典型案例、大案、要案一、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中央重大政策立法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二、《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获国务院批复同意

8月28日,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获国务院批复。批复指出,原则同意《中新广州知识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批复要求,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衔接国土空间规划,依据《规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到位。《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意见 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纠四风重要方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监督执纪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工作意见》,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监督节约粮食、坚决制止餐饮浪费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立足职能职责精准监督、创新监督,狠刹奢侈浪费歪风。《工作意见》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各级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等重点对象,把节约粮食、制止餐饮浪费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的重要方面,纳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强化日常监督。与此同时,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利用“四风”问题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干部群众举报。

四、银保监会明确未来三年银行保险公司治理方向

银保监会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从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开展公司治理全面评估、规范股东行为、提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质效等方面着手,规划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安排,是今后三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的行动指南。《方案》把深入整治股权与关联交易乱象视为工作重点,将进一步整治资本质量不实、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不当等突出问题。

五、国家卫健委:防范惩治卫生健康统计造假 加强问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强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质控追溯,及时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及其他统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意见指出,要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快建立包含医疗卫生、健康管理、养老、托幼等机构在内的,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卫生健康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积极整合以电子健康码为主索引,贯穿预防、治疗、康复、健康管理等环节的居民健康统计信息闭环;逐步构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涵盖卫生健康资源、医疗健康服务、公共卫生安全、居民健康水平、健康影响因素、行业综合治理、健康产业发展等全方位,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统计调查体系。

六、文化和旅游部等多部门印发《意见》 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

为做好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总体要求:销毁侵权假冒商品,应坚持依法处置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坚持无害化处理原则,防止在销毁过程中二次污染,杜绝露天焚烧、简单填埋、随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网等行为;应坚持杜绝再流通原则,仅去除非法附着的假冒商标不足以允许该商品进入商业渠道。除特殊情况外,主管部门在任何情况下均无裁量权允许假冒或盗版商品进出口或进入其他海关程序。

七、《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印发 这些情形将被约谈

《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印发。其中明确规定了约谈情形和对象,以及约谈准备、约谈实施、约谈整改等具体要求。《办法》所指约谈,是指生态环境部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相关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的一种行政措施。

八、六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

教育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启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行动。通知要求,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网络社交行为、低俗有害信息和沉迷网络游戏等问题。通知要求,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是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教育、新闻出版、网信、公安、电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深入摸排网站、平台和应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坚决打击取缔违法违规的网站平台,全面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

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破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8月26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个人账户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破冰”的关键点在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依然保留,但增强了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其中包括3项核心举措:一是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共济保障机制;二是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三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发行指引 推动县城新型城镇化专项企业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指引》明确了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主要有:本专项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本专项企业债券以募投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来源,其中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发行人应根据项目资金回流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可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贷组合”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就募投项目出具是否适用于本指引的专项意见。

十一、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修订版发布

为适应车险综合改革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14版)》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修订版的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次商业车险条款修订理顺了主险和附加险责任。修订版条款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在现有责任基础上,增加了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完善的车险保障服务修订版条款删除了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如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至此我国车险产品基本覆盖了地震、台风、洪水等主要巨灾风险。修订版条款取消了现有条款中机动车事故责任免赔率,使得消费者保障更充分,有利于减少理赔纠纷。


地方重大政策立法


一、天津:9月1日起城乡低保标准涨至1010元

从9月1日起,天津市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根据天津市下发的《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通知》明确,天津市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980元至147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010元至1515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9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303元。

二、河北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国内首部直接以“分类管理”为名称的生活垃圾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共设十章七十二条,围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提出工作原则和基本思路,明确政府、企业、公民等各类主体责任,加强设施规划建设,促进源头减量,构建起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体系。

三、浙江计划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要求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皆伐改造。《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加快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三步走”目标:到2020年底,持续加强336万公顷天然林资源的有效管护,全面禁止107万公顷天然商品林商业性采伐,基本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到2025年,天然乔木林面积保有量达到300万公顷左右,天然乔木林蓄积量达到2.4亿立方米左右,重点区域天然林全部实现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天然林生态系统逐步修复,进一步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到2035年,全省天然林保有量保持稳定,天然林质量显著提升,天然林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

四、福建省着力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7日发布《福建省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披露多组数据表示,该省发力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以增强老年人健康服务获得感。《福建省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明确到2022年,福建省基本建立老年健康相关制度、标准、规范,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队伍更加壮大,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老年医学科建设不断加强,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的目标。

五、吉林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吉林省公安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吉林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林省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拓宽申领居住证认证渠道,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的,符合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或在居住地缴纳社保、异地就医、连续就读满半年的,即可申领居住证;缩短居住证制发周期,全省居住证制发时间由15天缩短为5天;提供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对于批量办理居住证的企业、学校,公安机关依申请提供预约上门服务,急需居住证办理子女入学、转院治疗、医保报销的,公安机关在3天内完成证件制作。

六、辽宁省五大举措强化危化品安全生产

辽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从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全链条安全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基础支撑保障、安全监管能力5个方面,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意见》指出,要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标准规范,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落户辽宁、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安全发展水平和污染防治能力。

七、辽宁省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辽宁省医保局印发了《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0年版)》,提出巩固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额)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各类医疗保障“一站式”“一单制”直接结算,推进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无须办理备案,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可应用个人账户基金结算符合规定的异地就医医药费用。办法提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前应申请办理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备案生效后,原则上至少6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可不设有效期。

八、江苏推出六个方面23条举措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推出六个方面23条举措,突出体现“严、大、快、同”保护,努力把江苏建设成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好的地区。《实施意见》分为六个部分,包括: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筑牢保护基础;构建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络,增强保护合力;加大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提升保护实效;强化高质量发展导向,优化保护环境;加强基础条件建设,提高保护效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价等保障措施。

、宁夏部署全区政务公开重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部署全区政务公开年度重点工作。《要点》强调,要推进营商环境信息公开。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要指导督促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各类公开载体及时向市场主体全面公开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以监管规则和标准的确定性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开展全区市场监管领域政务公开专项检查,评估评价27个市、县(区)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公开质量和成效。提高政务服务透明度、便利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优化办事流程,通过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让办事人动态掌握办事进展;及时更新并公开办事方式、办事条件等信息,加强“一件事”“一类事”等综合办事信息公开。

十、《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发布

黑龙江省教育厅研制并发布了《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与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了学生毕业学分最低要求为144学分,2020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课程设置。普通高中学制为三年。每学年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社会实践1周,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日和农忙假)11周。每学年分两学期。每周35课时,每课时按45分钟计,18课时为1学分。在保证科目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调整课时时长,开展长短课时相结合的实践探索。


典型案例、大案、要案


、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一)涉疫情类
1.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以处于居家观察期为由拒绝提供正常劳动如何认定
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因工滞留湖北劳动者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
4.如何理解“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正确发放未及时返岗劳动者工资待遇
5.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部分停工停产的,能否按照停工停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
6.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二)劳动报酬类
8.如何快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
9.培训期间工资是否属于专项培训费用
(三)劳动合同类
10.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11.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12.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1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14.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主权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四)其他类

15.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受开除处分的,原单位能否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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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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