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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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
1.全球合作抗击新冠病毒蔓延的知识产权对策(下)
郑友德(4)
【学术研究】
2.个人数据的经济利益论与财产权利构建
郭如愿(30)
3.从“通知移除规则”到“通知屏蔽规则”——《数字千年版权法》“避风港制度”现代化路径分析朱开鑫(42)
4.论版权与形象权的冲突与协调
——以美国法规则与案件为视角
李梦佳(53)
5.论商业方法专利扩张中的技术性要件
李想(62)
【法苑】
6.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王莲峰;蹇佳伶(73)
7.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实证研究与法律适用
吴青(91)
8.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目的与判定标准:基于中欧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比较
詹爱岚;沈建娅(103)
9.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中的消费者注意程度
杨祝顺(114)
【专题研讨】
1.全球合作抗击新冠病毒蔓延的知识产权对策(下)
作者:郑友德(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药品测试数据保护;反垄断监管
2.个人数据的经济利益论与财产权利构建
作者:郭如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3.从“通知移除规则”到“通知屏蔽规则”
——《数字千年版权法》“避风港制度”现代化路径分析
作者:朱开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平台责任现代化;“避风港制度”;“通知屏蔽规则”;版权过滤技术
4.论版权与形象权的冲突与协调——以美国法规则与案件为视角
作者:李梦佳(中国政法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
关键词:形象权;版权;合同授权;合理使用;衍生品
5.论商业方法专利扩张中的技术性要件
作者:李想(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发明创造本身是充满抽象性的,其物质缺位的特点决定着无法通过有形的边界来界定发明,寻常人无法通过视觉感知与触摸感知的方式捕捉发明的实质、划定发明的范围,这也就决定了专利制度必须维持专利权的开合状态以保证在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事物时能有应对的余地,结构的开放和技术的泛化为专利权的扩张提供了内力。传统商业模式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使得商业方法具备了可专利性的可能,但如何把握商业方法中的技术要件才是准确判断商业方法专利适格的基础,一方面要准确理解技术内涵,包括技术哲学的本质、工业应用中的技术以及电子商务中的技术;另一方面,要反对商业方法专利去技术化的论调,坚持技术原则,防止技术要件向撰写技巧的逃逸,并借鉴适用美国专利法中的两步测试法。
关键词:商业方法专利;技术哲学;电子商务;两步测试法
【法苑】
6.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研究
——基于我国123件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作者:王莲峰;蹇佳伶(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美国南加州大学)
内容提要:对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裁判中需要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考察是否满足“恶意”和“情节严重”的情形。“恶意”是指比“故意”更恶劣的主观状态,需要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等自身的性质和特征、侵权人对涉案商标的认知程度和屡犯不改的程度、诉讼过程中的悔过态度综合进行判断;“情节严重”需要从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需要细化;基数的计算不能和“恶意”、“情节严重”等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具体判断情形割裂开。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和倍数
7.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实证研究与法律适用
作者:吴青(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有“反混淆”与“反淡化”之争,在判断标准上也有“联系即损害”与“联系+损害”的争议。本研究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与在先商标所获荣誉、在先商标与被诉商标的近似度、相关公众重合度等存在显著相关性,而与在先商标的显著性不存在显著相关性,并发现法院愈来愈多地运用商标反淡化理论进行裁判。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厘清商标淡化的概念以及产生背景,并提出我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应以反淡化作为理论基础,以“联系+损害”作为判断标准。
关键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商标混淆;商标淡化;联系
8.商标注册“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目的与判定标准:基于中欧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比较
作者:詹爱岚;沈建娅(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中小企业研究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并未明确"其他不良影响"的内涵及外延。理论与实务界对"不良影响"条款的规制目的与适用范围也存在不同见解。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及比较法解释,可知该条款应为第(8)项的兜底条款,用于规范违背公序良俗,但又不能被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所涵盖的商标。基于中欧"不良影响"商标相关立法、诉讼数据及典型判例的比较分析,总结中欧商标"不良影响"判定标准,继而从对象、主体、时间三个层面提出构建我国"不良影响"商标判定标准,即对象因素方面,既应关注商标本身特性,又应考虑商标使用环境;主体因素方面,应立足相关公众的理性视角;时间因素层面,应注重审查期限。
关键词:禁用商标;不良影响;规制目的;判定标准
9.商标混淆可能性判定中的消费者注意程度
作者:杨祝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消费者注意程度是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因素,如何确定消费者的注意程度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本文从典型案例的角度,分析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对判定混淆可能性的作用,提炼消费者注意程度的适用规则。较高的消费者注意程度有助于消除混淆可能性,较低的消费者注意程度则容易引发混淆可能性。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商品的价格、商品的销售环境、商品的固有特点、消费者的教育程度和购买习惯。关于混合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专业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以及网络环境的消费者注意程度,其具体标准的判定还有着独特的适用规则。虽然消费者的注意程度能够影响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但在相同商标和相同商品,以及赞助混淆、售前混淆、售后混淆的情形,消费者注意程度较高的事实并不必然削弱混淆可能性。
关键词: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消费者注意程度;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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