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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教授专访丨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总则、物权、合同等重大疑难问题
记者:在民法典总则里规定,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什么改为八岁,是基于怎样的依据?
记者:在总则里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比如小华在八岁被性侵,过了十年再去请求赔偿,赔偿标准怎么计算,是按当时的侵权时标准计算,还是按18岁时侵权标准赔偿,时间过了10年,证据如何提取又怎么把握证据的使用?为什么要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它的意义在哪儿?
记者:在物权编里规定,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定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请问什么是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比如小区停车位是否属于小区共有?物业每年收取的停车费是否属于业主共有?
记者:在合同编中提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是理解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这里的没有注意或者是没有理解,有没有什么标准或者是限制,如果没有标准或限制,会不会导致对方滥用该权利?事后对任何条款后悔了,都可以说没有注意,没有理解。
记者: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有哪些区别?
记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了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应当如何理解?
记者:如何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的性骚扰构成要件?
记者: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禁令制度,其有什么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怎样适用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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