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核心期刊2021年第1期要目汇编(三)
《当代法学》2021年第1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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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性,也必然要求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充分彰显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这是整个人格权法的价值基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宗旨就在于维护人格尊严。在人格权的行使过程中,人格尊严和自治也会发生冲突。在此情形下,如果法律对私法自治没有任何限制,就意味着要尊重当事人的自治,但由此会带来导致不利于人格尊严的结果。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人格尊严作为其首要价值,就必然要求在人格尊严与财产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向人格尊严保护倾斜,这种优先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对于准确理解和运用人格权编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格尊严;人格权;财产权
2.《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守成与创新
作者: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侵权责任法》经过“大修小改”而纳入法典之中的。本编积极回应社会问题并提供制度供给,吸收既有立法和司法经验并保持法的稳定性,结合时代发展进而更好地平衡自由保障与权益保护。本编的守成之处体现在体例结构、归责原则体系和特殊侵权类型等方面。同时,本编结合社会发展,推动了制度创新,包括:突出侵权责任法的事后救济法属性、保障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适当强化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等方面,但这些新制度要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妥当的解释。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法》
3.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以对《民法典》第1209条、第1212条的研读为中心
作者:张龙(烟台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了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则,但并未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在主体分离型道路交通事故中,过错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表现为注意义务的违反。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认定逻辑为:应尽注意义务——能尽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损害。过错具体类型表现为机动车不适驾和驾驶人不适格两个方面,并且仅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驾驶类情形”,不包含“方便管理类情形”。其中机动车不适驾仅需与损害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即可,但是驾驶人不适格则需与损害之间具备相当因果关系。擅自驾驶情形中,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应以其是否对机动车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为认定标准,具体过错表现形式依不同类型之擅自驾驶分而定之。“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的适用会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条款的空置,应然理解是,机动车使用人欲寻求责任分担,需证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欲求免责,需证明其主观实然不知或应然不能知晓机动车不适驾或驾驶人不适格。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管理人;租借机动车;自动驾驶;擅自驾驶;人车分离
【刑事辩护问题研究】
4.自行辩护问题研究
作者: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研究比较关注律师辩护,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问题重视不够。然而,实践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较低,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轻罪案件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动力更是大大减弱,加之值班律师并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因此法庭审判主要以自行辩护为主。刑事辩护研究,应当从以“律师”为中心向以“被追诉人”为中心转变。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试点的实施,虽然可提高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但是律师资源不均衡、“量大质弱”的问题依旧存在,其并不能代替自行辩护。被追诉人自行辩护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可对审判阶段的自行辩护权进行必要的限制,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审查的根据是被告人是否由此“陷入不利状态并无法获得公正的审判”。在被告人放弃律师辩护而选择自行辩护的场合,应赋予被告人以辩护人地位。在非纯粹自行辩护中,被追诉人与其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不可避免,应通过树立“以被追诉人为中心”的辩护理念和确立“辩护协商”机制加以协调解决。
关键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全覆盖;辩护冲突
5.被告人能否拒绝指定辩护问题研究
作者:陈学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内容提要:对于刑事被告人能否拒绝指定辩护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对被告人自治权的尊重,确立了独自辩护主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辩护人具有司法机关之属性,确立了强制指定辩护主导模式;基于多元诉讼价值平衡观的考虑,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确立了附条件的独自辩护主导模式。我国司法解释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时能否拒绝指定辩护问题上,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情况分别采用强制指定辩护主导和被告人独自辩护主导两种不同的模式。这一方案总体可行,但还可通过值班律师制度,进一步精细化地平衡被告人自治权与审判公正的关系。
关键词:被告人;拒绝指定辩护;强制指定辩护;独自辩护
6.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
作者: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营企业面对长期融资难的困境,为了满足经营的资金需求,只能进行民间融资。但在民间融资发展的土壤上,相伴衍生出非法集资的异化产物,并且呈现日趋严峻的态势,成为我国司法打击的重点。从监管层面看,我们应处理好引导民间融资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辩证关系,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在经营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虽然我国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界定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外延和特征,即划定了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但在规范层面和司法操作中依然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扩张适用为非法集资的“口袋罪”、在构成的四个特性上存在规范检讨的余地等。在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的大气候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形势下,尤其需要我们准确认定融资活动的刑事法律风险界限,从规制路径上检视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防止刑事手段过分地介入民间融资活动,遏制民间融资的合法发展空间。
关键词:民间融资;民企保护;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风险界限
7.逃税罪中的行刑反转条款:原理与解释
作者:王帅(中央民族大学)
内容提要:逃税罪中的初犯免责条款,本质上是行刑反转,背景是针对行政犯的行刑协同共治,目的既在于避免再次刑事犯罪,也在于避免再次行政违法,从而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在解释这一条款时,应当基于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紧密联系,将接受责令改正纳入到“接受行政处罚”的考量中,建立“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二元互补型行政法治理结构,确保合规的实现。解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需建立审查机制,确保在惩罚效果保留的前提下发挥出反向激励效果。审查结果必须经过刑事诉讼程序作出,审查对象是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的实际效果,在行为方式上应体现为行为人主动参与。通过解释,对逃税罪的治理最终应形成“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梯度结构。
关键词:逃税罪;行刑反转;行刑协同共治
8.快递物品毁损的限额赔偿论
作者:孙良国(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未保价快递丢失是否要根据货物真实价值承担全部损失,是一个有争议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理性分析的理论问题。在基础观念上,此问题需要以反歧视和平等对待为观念前设。从规范意义上,限额赔偿责任既符合信息逻辑,也符合法律设计逻辑。前者主要包括: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价与快递物品实际价值并不相关,限额赔偿符合分层预防实践,避免寄件人的投机。后者主要包括:寄件人是快递物品价值几乎零成本的信息知悉者,也是可通过不同方式以最低成本避免可能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即使保价也适用于全额赔偿的观点难以理解。
关键词:快递丢失毁损;限额赔偿;信息;法律设计;最小成本避免者
9.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不正当目的”抗辩研究——《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为平衡股东权利与公司利益,《公司法》赋权公司以具有“不正当目的”抗辩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权。由于《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抽象且原则,就其司法适用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实证研究发现,各级法院在多个审判焦点问题上存在“同案不同判”“类案不类判”的现象,背后则是“同法不同释”。关于“不正当目的”的规范完善与司法裁判要恪守三个基本原则:整体把握目的正当性规则体系,不能孤立、片面视之;明确定位司法有限介入原则,准确解释、审慎适用“不正当目的”条款;完善委托中介机构查阅、限制所获信息的用途等事中和事后规制措施,最终达成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股东查阅权;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
10.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违法性判定与规制路径
作者:王玉辉(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经济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市场交易中,交易方滥用较交易相对方的优势地位存在三种情形。其中,滥用优势地位行为限制了市场主体自由、自主的经营活动,是一种侵害市场自由竞争基础的反竞争行为,与民法调整的权利滥用行为和传统意义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同。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以行为主体具有优势地位为要件,需判断交易相对方对交易方的依赖性、交易方的市场地位及足够的、可预期的转向可能性。该判断方法以交易当事人间的关系为直接视角,但需要进行市场结构的要素分析。同时,滥用优势地位的不当行为也应当从是否阻害市场竞争的角度进行划分和认定,考量行为的广泛性和不利益程度。对此,从滥用优势地位行为侵犯的法益、行为性质、违法分析范式、预防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发生等多重因素出发,将其纳入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更为适当。
关键词:优势地位;市场支配地位;依赖性;可转向性;交易自由
11.检察公益诉讼的诉权迷思与理论重构
作者: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
内容提要: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关于检察机关的诉讼称谓、诉讼权利义务、受案范围限于“等内”还是扩张至“等外”一直存在对立的观点。实际上,相关讨论及其理论分歧与行政诉讼诉权理论紧密相关。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并非行政诉讼中一项核心机制,但朝着主观诉讼方向发展的诉权理论已经从诉权实体化、私法化和主观化角度束缚了检察公益诉权的合理建构。为了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化发展,应当厘清公益诉权的构成要素,从主体、权利义务以及受案范围等维度夯实公益诉权基础。还应强化公益诉权的正当性,突出其客观诉权性质,并在现代实质诉讼法的立场上加强公益诉权建设。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公益诉权;客观诉讼;主观公权利
12.论书证提出命令的制度扩张与要件重构
作者:曹建军(天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书证提出命令条款填补了强制型取证程序的部分空白,但自2015年施行以来一直未能广泛适用。《新民事证据规定》修改或增加的要件仍然过分狭窄或不尽合理,已经严重限制了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边界与制度功能。我国应当取消申请主体与证明责任的僵化关联,合理解释“控制书证”的第三人外延;在时间要件上,准用举证期限的宽缓规定,但不应延伸至诉讼系属之前;在客观要件上,采用限定化义务,扩张适用至实物证据种类,合理界定引用书证、利益书证、权利书证的范围,纠正账簿凭证替代法律关系书证的不周延体例。如此,书证提出命令的要件与边界才能契合我国法治的阶段性与制度的延展性。
关键词:书证提出命令;证据收集;证明责任;举证期限;限定化义务
13.我国私营安全公司域外服务的法律困境及其突破
作者:李秀娜(国际关系学院)
内容提要:私营安全公司域外服务已基本摆脱雇佣军的负面影响,并在国际人权法、国际人道法和跨国自律规则划定的底线和期望线之间运行。这种欠缺确定性国际规则的状态将母国置于两难:既有承担规制责任的可能性又对其控制力不足。我国私营安全公司域外服务在诸多层面缺乏国内法治保障和规制,致使我国海外企业、机构和国家利益难以得到来自本土的安全保障。通过考察私营安全公司域外服务的合法性、母国的责任和国际制度要求,借鉴美英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在夯实私营安全公司非军事定位,完善许可制度,明定武力和枪支武器规则,建立监督、申诉、管辖权和救济机制等方面加以制度回应。
关键词:私营安全公司;雇佣军;防御性武力;非致命性武力;枪支武器;海外利益保护
14.法学教育与新工科人才培养相融合之路径探索
作者:常立飞(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高等工程教育正处于深化改革的探索之中,其核心是构建多学科、多专业、多领域相交融的“新工科”,以培养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新业态所需要的复合型高端工程科技人才。长期以来,我国工程教育体系相对单一,使其培养的人才已满足不了新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其中因法学教育缺位,使得法学给予工科人才的必要教育和积极影响难以形成。新工科的构建,为法学教育融入工程教育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法学教育在新工科人才的培养中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新工科人才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掌握必要的国内外法律知识并具备规则思维。目前,法学教育在新工科人才培养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主要反映在教育观念存在误区、课程设置不合理、社会实践资源利用率低等方面。相应地,推动法学教育与新工科人才培养相融合的对策主要包括转变育人观念、科学合理地设置课程体系、打造校内外协同育人基地等。
关键词:新工科;学科交融;法学教育
【特别策划·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国百年法治的跨越】
作者: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在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的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应运而生。面对着新时代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的东方大国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时代课题,为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全面依法治国;中国法治现代化
2.习近平法治思想要义解析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法治理论体系,主要包括法治基本理论、法治推进方略、法治重大关系等三大理论板块。在基本理论板块,明确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法治中国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一系列基本理论。在推进方略板块,明确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统筹推进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专业力量和群众力量相融合,坚持抓关键少数和抓绝大多数相结合。在重大关系板块,明确提出了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政策与法律、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维权与维稳等一系列关系的方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中国;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
3.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建设高质量的制度体系
作者:江必新、黄明慧(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新发展阶段全面依法治国作了重大部署,强调提高国家制度竞争力,以“中国之制”支撑“中国之治”。高质量制度体系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举措;是遵循制度建设规律、持续保持制度显著优势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新时代需求、全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靠路径;是凝聚改革发展共识、稳步推进现代化强国建设进程的坚强保障。应当准确界定高质量制度体系的内涵、确定其实质与形式评价标准,并在中国特色制度逻辑框架内,提出建设高质量制度体系的具体构想: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的统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的统一;尊重制度建设的规律性与民主性的统一;坚持类型化与协调性的辩证统一;坚持制度的评估机制与自我调节机制的统一;坚持制度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的统一。
关键词:制度体系;高质量;制度竞争力;国家治理;习近平法治思想
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理基础
作者: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理基础系于马克思主义。立足于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在帝制崩溃、经学瓦解一百多年以后的今天,建构“马克思主义四书”,有助于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理基础。在马克思主义文献体系中,《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共产党宣言》《党章总纲》《宪法序言》占据了特殊的地位。根据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的这一条基本线索,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把这四篇文献汇集起来,作为“马克思主义四书”,以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精准奠基。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理;马克思主义;四书
5.百年法治进程的基本逻辑与执政党角色——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依法治国”方略提出24周年
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伟大法治工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本质特征。中国法治进程近代发端的特殊性在于其被动性和外在强制性,中国法治现代化面对的基本难题是其所遭遇的“矛盾的现代性”:一方面必须彻底反帝反封建以实现民族独立,另一方面必须学习并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生产方式以实现现代化,这就决定了中国走向现代法治之路的曲折性。新中国建政之初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不仅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还是当代中国法治体系的“基础规范”,它内在蕴含着“法治国家”的必然性。新中国法治建设在经历一定时期的挫折之后,得益于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和正确领导,终于走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正途,开创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全新局面,形成了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向着“法治中国”战略目标不断胜利推进。所有这些伟大成就的取得,归功于执政党之于中国法治建设所承担的领导者、设计者和推动者的伟大角色,亦归因于法治建设进程中执政党对建构理性和经验理性方法论的兼重与融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执政党角色;基础规范;法治国家;理性基础
【法治前沿·网络空间之涉外法治研究】
6.网络空间供应链国际规范研究——构建供应链生态系统总体安全观
作者:黄志雄、陈徽(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随着全球信息通信产业的深度融合,供应链已日益成为网络空间中主要的安全威胁来源,各国在供应链安全领域对国际规范的需求日益提升。然而,以2015年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报告为共识基础的“GGE供应链规范”由于在内容上过于专注西方国家所重视的技术攻击威胁,忽视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避免对环境进行干预和扰乱的需求,导致了“技术安全观”与“环境安全观”之间的倾向差异。加之存在条文表述上的模糊与缺陷,“GGE供应链规范”无法满足当前的现实安全需要。应当在兼顾各方立场的基础上,构建供应链生态系统总体安全观,并厘定新的总规范表述以统领整个体系架构。
关键词:网络空间国际法;负责任国家行为规范;供应链安全;总体安全观
7.论网络空间自卫权的行使对象问题
作者:张华(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攻击往往由非国家行为体发起,实践中亦罕见有国家主动承认对网络攻击负责的实例。相应地,由于网络攻击的溯源存在技术、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难题,受害国很难在传统自卫权的框架下对来自他国的网络攻击行使自卫权。非国家行为体尚不能构成传统武力攻击情境下的自卫权行使对象,更不宜成为网络空间自卫权的行使对象。作为替代,近年来将“不能够或不愿意”理论适用于网络空间自卫权的主张“甚嚣尘上”。“不能够或不愿意”理论表面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从既有国家归因标准和常规的自卫必要性的角度来看,该理论本质上缺乏实然法层面的法律依据,而且在适用时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不确定性。中国在参与网络空间国际造法的进程中,应当警惕将非国家行为体作为网络空间自卫权行使对象的主张,并应努力防止“不能够或不愿意”理论的引入和滥用,以遏制网络空间的军事化。
关键词:网络空间;自卫权对象;非国家行为体;“不能够或不愿意”理论;诉诸武力法
8.打击网络犯罪国际规则的博弈与中国方案
作者:王肃之(浙江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现有的打击网络犯罪国际规范包括公约、协定(指令)和示范法三大类,其中公约类规范是网络犯罪国际规则博弈的焦点。欧洲委员会《布达佩斯公约》和俄罗斯提出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合作公约(草案)》虽然各有特点,但是均存在一定不足,难以成为中国参与网络犯罪国际规则制定的理想法律范本。联合国大会第74/247号决议的通过为网络犯罪规则制定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制定全球性网络犯罪国际公约的中国方案应当以联合国为基础平台,尤其是注重发挥新设立的政府间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并将坚持主权原则、体现发展中国家的诉求、推动不同国家打击网络犯罪的协作作为核心主张。具体层面,应以倡导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充分体现中国的经验做法、充分体现网络犯罪治理的时代性与前瞻性为指导理念,同时分总则、定罪、执法程序、国际合作、网络犯罪预防和最后条款等部分进行设计。
关键词:网络犯罪国际规则;联合国公约;核心主张;方案设计
【学术视点】
9.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综合激励机制重构
作者:黄锡生、余晓龙(重庆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与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产生“井喷增长”担忧相悖的是,当前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呈现强劲发展势头外,社会组织这一具有独特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原告诉讼却呈现衰减的趋势,普遍存在诉讼意愿不强、提起案件数量走低的现象。这不仅违背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分层次、递进式的制度设计思路,也不利于诉讼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主要原因在于公益诉讼激励规则设计偏失,忽视了诉讼提起涉及的复杂利益因素,缺乏可操作性的激励方式指引,导致对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诉讼的调动乏力。应注重从已有审判实践出发,立足诉讼动力的分析,深入社会组织行为决策的内部,充分考量激励结构的关联性,在此基础上优化诉讼激励内容,充实激励方式设计,强化提起诉讼的条件支撑,形成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综合激励机制,同时立足当下丰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内容,规范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拓展社会组织参与诉讼的制度空间。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社会组织;诉讼动力;激励机制
10.紧急状态的宪法实施机制与完善路径
作者:李昊(四川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宪法紧急状态确立了立法机关保留、法律优先原则、要式职权行为、比例原则等法定实施标准,但在实践中,由于《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立法包含了事实上的紧急状态非常措施,且专门的紧急状态法缺位,导致国家决定和宣布紧急状态面临困难,紧急状态下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的非常措施缺失,基层实践中出现以应急状态之名行紧急状态之实的争议。完善国家非常状态法治建设,关键是加强紧急状态的宪法实施工作,当前,紧急状态立法应遵循上位法、关系法、平衡法的原则,宜采取一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渐进模式。紧急状态宪法实施需规范行政职权行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法律监督、执法检查、答复法律询问等职权。
关键词:应急状态;紧急状态;宪法实施
11.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理论修正与司法检视
作者:贾占旭(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传统非法占有目的理论难以对集资诈骗罪中反复的“借款-还款”行为予以精准定性。“排除意思”既不是诈骗罪主观层面的要素,也无法适用于持续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行为。“利用意思”和“不法获利”不能用以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法发挥“非法占有目的”应有的罪名界分功能。非法占有目的并非集资诈骗罪的独立构成要件,以集资诈骗故意统摄本罪的主观要件并规范化解释为财产损害故意,能够完整地发挥定罪和罪名区分功能。以不具有债务履行能力和意愿推定财产损害故意,不仅符合理论逻辑,也能够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财产损害故意;推定标准
12.三大部门法视野下阶层式犯罪体系之暗合研究
作者:陈志刚(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德日的刑法、民法与行政法皆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形成了三大部门一致的违法(犯罪)构成体系。与四要件犯罪体系相比较,阶层式犯罪体系明确区分违法和责任,准确反映了刑法的内在体系,在判断过程的层次性、逻辑体系的周延性、犯罪客体、正当行为定位、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区分、保安处分等方面更有优势,具有实质合理性。我国刑法、民商法和行政法在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诸多方面均暗含着违法和责任的影子,默契支持着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关键词:三大部门法;阶层式犯罪体系;四要件犯罪体系;违法性;有责性
【热点聚焦】
13.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路径及其表现分析
作者:蔡军(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
内容提要:分析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过程和发展阶段,可以归纳出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两种基本路径,即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和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主要经历了暴力敛财积累原始资本、垄断非法行业形成稳定收入、设立企业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和依托企业形成区域或行业垄断四个发展阶段。企业的有组织犯罪化主要有外在结合型和内生发展型两种类型,也要经历逐渐演变的渐变过程,即企业触黑化阶段、企业涉黑化阶段和企业纯黑化阶段。而在实现了企业化发展之后,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管理、行为方式以及文化认同等方面皆呈现出明显的企业化特征:改变了对暴力手段的过分依赖,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组织结构,并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位、部门,呈现出企业化的组织管理模式;在运营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表面与一般企业、公司无异,体现出明显的企业化特征和运作模式;以传统帮会文化和暴力文化为内在本质,以企业文化为外在表现,实现了帮会文化与企业文化相结合。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企业化路径;企业化表现
14.从现实到虚拟:计算机侵入禁止规范的构成及适用——兼论计算机同意
作者:杨春然(中国石油大学文法学院)
内容提要:计算机侵入禁止源自于传统的侵入禁止规范。在大数据、云计算、cookies技术的背景下,该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访问”,应采最广义的发送信息说,主要应由“未经授权”限制该禁止规范。由于互联网协议已明确规定网络具有开放性,所以,计算机同意通常等同于机主同意。当计算机不使用公共域名或者使用第三方软件为用户访问设置了现实障碍时,被告人使用第三方软件或者规避认证制度而进行的访问,会被视为是事实欺诈,计算机同意因有别于机主同意而无效,行为构成未经授权的访问。越权访问实际上是违约行为,即使其构成欺诈,但由于计算机产生认识错误的对象通常并非是访问行为本身,而是其回报或者意义,所以,被害人同意仍然有效。这也是刑法原则上不干预违约行为的规范原因。然而,当违约行为违反预期功能、义务冲突和合理预期等标准,而动摇了同意的基础时,则会使其由诱因欺诈变成事实欺诈,被害人同意无效,行为通常会构成犯罪。
关键词:未经授权访问;越权访问;侵入禁止规范;事实欺诈;诱因欺诈
1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风险及程序控制——基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实施风险的展开
作者:郭华、高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吸纳了我国试点的成熟经验和借鉴了美国辩诉交易等认罪协商制度的有益做法。而作为程序上先行先试的制度,在实施中既需要通过程序来避免无辜者被迫认罪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更要防控美国辩诉交易等协商性刑事司法折损正当程序衍生出的量刑失衡以及冤案的风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完善需要针对制度实施极易产生风险的节点予以程序上特别控制,也需要完善相应风险控制的程序机制和救济制度,避免因程序简化可能带来的实体不公,保障我国这一制度的预期目标得以实现。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辩诉交易;实施风险;程序控制
《法学杂志》2021年第1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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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阐释】
1.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基础
作者:李 林(中国社会科学院)
内容提要: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在制度形态上,“三者”必须统一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证人民主体地位,更加充分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础。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2.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的实践基础
作者: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
内容提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民主建政、依法办事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民主建政时期、“文革”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的探索实践,深刻总结国内外国家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从革命根据地的局部法制、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过渡时期法制”到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及党的十八大之后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格局不断拓展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守正创新,举国上下建设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全球治理的伟大实践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划时代创立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理论;创立;实践基础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
作者:周尚君(西南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其中贯穿始终的一条基本线索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作为谋划法治中国建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人民为中心既是马克思主义使命型政党的本质属性,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力量,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的价值追求。
关键词:人民;法治思想;公平正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合规不起诉专题】
4.企业合规案件不起诉比较研究——以腐败案件为视角
作者: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企业合规要求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刑事法律法规。企业不仅要遵守本国的刑事法规,有涉外业务的还要遵守相关国家的刑事法规。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的行贿等腐败行为可能触犯相关国家的刑事法律而构成犯罪,是单位犯罪的一种形式,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在处理企业合规的案件中,对于没有违法违规的企业应当保护;对于已经触犯了相关国家刑事法律的企业,在依法处理时可适用不起诉,尽量减少企业的损失。企业也应当积极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争取相关部门对企业和有关人员刑事不起诉。一些国家制定了与企业合规有关的反腐败法,并将对企业合规案件的刑事管辖权扩大到国外;其检察机关还利用不起诉,对企业施以罚款等措施,促进企业整改,监督企业实施合规计划。我国通过完善不起诉制度可以促进企业合规,处理企业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刑事管辖权。
关键词:企业合规;单位犯罪;不起诉;反海外腐败法;刑事管辖权
5.由“国家在场”到“社会在场”: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研究
作者:卫跃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法益理论为视角,可以对我国近期的合规不起诉实践作出透析。在我国,作为制度层面的合规不起诉从未被有效确立,但是,作为实践层面的合规不起诉却近而有之。就目前而言,这种合规不起诉的司法行动仍是一种零星化、碎片化的个体行为,其能否运转,主要取决于检察院的个体意志,尚无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执行标准与立法依据。对四起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合规不起诉背后的法益结构已然由“国家本位”走向“社会本位”。法益结构的变迁无疑会为司法实践中的法益取舍注入新的考量因素。应将“合规检察建议+相对不起诉”实践置于法益变迁的大背景中进行重构。一方面,应由碎片化走向规范化,优化“合规检察建议+相对不起诉”的具体实施路径;另一方面,应由偶发化走向制度化,国家应尽快出台“合规检察建议+相对不起诉”的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合规不起诉;法益;社会本位;国家本位
6.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的可能及限度
作者:刘少军(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域外经验看,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强制企业完善合规体系、及时弥补损失、稳定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域外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并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不仅在法经济学上具有理论可能,而且从当前的法治发展成果看,也具备制度可能和实践可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应当有其限度,即采用狭义不起诉的一元制模式,以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为前提,适用对象严格限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且只有在认定单位犯罪事实的证据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
关键词:企业合规;单位犯罪;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限度
7.刑事合规计划的内在特征及其借鉴思路
作者:赵 恒(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以刑事合规计划为核心的企业犯罪治理举措备受关注。发源于美国的刑事合规计划具有鲜明的认罪答辩性质。它本身具有五个方面的内在特征,即高昂成本、久耗时间、彻底合作、转嫁压力和巨额罚金。以上特征实际上限制了刑事合规计划的适用范围,也暴露了它的适用弊端。我国应当采取有限借鉴刑事合规计划的方案:第一,充分吸收刑事合规计划的鼓励企业主动预防违法犯罪的理念。第二,遵循二元路径,一方面,严格限制刑事合规计划的适用范围,原则上仅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或者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企业推行合规计划,并给予相应的从宽处罚;另一方面,对于其它涉嫌犯罪的企业,可以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方式进行从宽处理。
关键词:刑事合规计划;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答辩
【各科专论】
8.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理据与路径
作者:时建中 、袁晓磊(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证据偏在”问题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且较一般的民事诉讼问题更为突出。证据开示制度正是矫正这一缺陷的根本制度设计。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设计存在不足,也不能适应复杂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我国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欧盟证据开示制度更具有借鉴意义。在一般民事诉讼证据开示规则之外,单独设立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开示规则,是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必然选择。即以民事诉讼法证据开示制度为框架,以法院为中心创设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围绕证据开示的启动程序、适用条件、对象范围及对违反证据开示的制裁等方面设计该制度。
关键词: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偏在;证据开示
9.建构与宪法相融的经济法——兼论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作者:薛克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经济法兼顾私权和公益、市场和政府的特性决定了必然要打破已经固化的法律二元体系,否则将与公法和私法形成冲突,甚至出现违宪后果。无论是镀金时代和新政时期的美国,还是改革开放中的中国,这种冲突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不力,缺乏公平保护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制度,将计划经济体制宪法化以及税收权的宪法缺位等是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经济法与宪法不协调的主要原因。但经济法自始至终都是宪法价值观的追捧者,是宪法最忠实的跟随者和践行者。鉴于在个人与社会、权利与权力等基本关系方面的已有共识,中国经济法不仅能避免违宪,而且完全能与宪法相融。
关键词:经济法;宪法;合宪性危机;个人权利;社会公共利益
10.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权属的配置规则
作者:黄 锫(同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数据集束是大数据时代的基本生产要素。决定个人数据权属配置规则的竞争准则是:应最有益于维系个人数据集束的生产激励,且应平衡其与降低个体隐私权侵害风险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与最大化利用个人数据集束之间的紧张关系。因此,个人数据权属配置的一级规则是:依据“有动机的侵入者”概念所定义的直接识别标准,区分“普通个人数据”与“敏感个人数据”,并将前者配置给数据业者与数据主体共同共有,后者仅配置给数据主体所有,且只能交易个人数据的使用权。个人数据权属配置的二级规则是:设定普通个人数据集束的独占使用权有效期,期满后普通个人数据的使用权进入公共领域,但是所有权(含删除权)始终归属于原权属主体。
关键词:个人数据权属;普通个人数据;敏感个人数据;独占使用权有效期
11.投资法院机制维护欧盟法律自主性的制度设计及中国应对
作者:秦晓静(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尽管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第三国缔结的混合投资协定中纳入的投资法院机制(ICS)对传统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性改革,但是作为与欧盟司法制度并行的机制,ICS的设立可能会对欧盟法律秩序造成损害。因此,欧盟在投资协定以及欧盟法律中纳入了相关制度确保欧盟法律的自主性以及ICS仲裁程序不会干预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这些条款的适用将损害ICS仲裁庭自身的独立性,并可能阻碍ICS仲裁裁决在欧盟法院和欧盟成员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从而损害寻求公正、独立和可执行的ICS仲裁庭裁决的第三国投资者的利益。有鉴于此,为了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应当考虑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加入特定条款。
关键词:投资法院机制;财务责任条例;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欧盟法院
【青年法苑】
12.标准必要专利定价困境与出路——“法院—市场主体”二元复合解决模型的构建
作者:刘嘉明(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争议多见于定价争议,现有法院定价方法均有缺陷而收效不佳。现有思路谬在破解定价困境不应依赖法院定价,而需法院和市场主体二元复合,以修复、促进市场主体充分有效协商为核心,以法院发挥底线、保障引导作用为辅助。我们应当整合举证责任制度、善意和过错认定制度和禁令约束制度,构建诉中协商的保障体系。对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法院定价以假设性双边协商法为基础,并体现对谈判失败过错方的不利评价。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定价困境;法院;市场主体
13.商事领域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的适用困境及出路
作者:刁云芸(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的互联网专条旨在判定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从司法实践看,列举性条款难以被适用,兜底条款的适用依附于一般条款。其根源在于互联网专条存在制度缺陷及面临解释难题。囿于类型化立法并不契合互联网快速革新的特点,互联网竞争行为的定性分析复杂多变以及适用列举性条款的成本收益不理想,类型化立法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须重新回到一般条款的弹性评价标准。对此,可从明确新修订一般条款功能定位及厘定操作规则两个层面展开:在定位方面,法益保护要从“一元利益”转向“三元利益叠加”,竞争关系不再是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在定则方面,审慎适用“商业道德标准”,充分运用“遵守法律”原则,如果系争行为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明确规定,可推断它具有不正当性。反之,需逐一检视该行为对“三元利益”的实际影响,据以完成正当性评价。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一般条款;不正当竞争;类型化立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专题研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总结、比较与展望】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作者:王轶、包丁裕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密歇根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时,裁判者在婚姻家庭保护和债权人保护之间作出了何种价值决断,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对法释〔2018〕2号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援引该司法解释作出的863篇裁判文书加以分析可见,在既有规范技术的框架下,裁判者仍然可以通过不同解释方案实现不同的价值判断结论。裁判者对现有规范中“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的不同解释方案,以及各类债务清偿规则的确定,有时反映了裁判者面对“边缘案例”作出了复杂的价值衡量,即通过责任确定或责任承担规则的扩张或限缩进行了价值决断;有时则反映了裁判者对规范意涵的理解偏差。对裁判者既有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得出相应的事实判断结论,可以检验既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规则所包含的协调策略的绩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奠定基础。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责任财产;事实判断
2.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辨析
作者:关淑芳、郭子圣(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成都市委政法委)
内容提要: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既事关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涉及夫妻间的利益分配和对家庭的保护。对此问题,司法实务界裁判尺度不一,学术界亦存在不同学说。类型区分说主张,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清偿规则应当以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标准区别安排。连带债务说主张对共同债务夫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于责任财产的范围则意见不一:无限连带说主张,以夫妻双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与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一样,责任财产都应当包括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而有限连带说主张,对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形成的共同债务而言,其责任财产应当排除举债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共同债务说主张应当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此学说与连带债务说在责任财产的清偿顺位以及追偿权的发生条件上存在差异。基于“多元价值并重”的法律共识,共同债务说较好地平衡了债权人利益与作为共同债务人的夫妻的利益,因而更为可取。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责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债务的英美法系功能比较研究
——以不采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为中心
作者:吴至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英美法系以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为传统,但其对我国仍有功能比较意义上的解释论价值。英美法系早期的夫妻人格合一带来了必需品代理制度,与大陆法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类似,旨在强化夫妻共同体而非保护债权人。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不应排除夫妻分居期间,且应以特定当事人夫妻同居期间的消费水平为标准。英美法系的现行主流模式,以夫妻法定分别财产制下的“合意论”为起点,通过不当影响制度,将“用途论”限制在合意证据不足的情形,并辅以仅作为证明方式存在的“推定论”,与我国当下以“共债共签”为出发点的立场大同小异。以非举债方对举债方以后者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举债的同意存在与否为标尺,可用于认定夫妻债务语境下各类债务的性质。
关键词:夫妻连带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分别财产制;必需品代理;不当影响
【信息社会与未来法治】
4.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刑事责任的归属与性质认定
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者未违反产品操作或使用规程的情形下,人工智能产品引发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刑事责任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人工智能产品的生产者违反注意义务是其构成相应过失犯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而违反结果预见义务则是认定其违反注意义务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在认定涉人工智能产品犯罪性质时,面临着无法准确评价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和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主观罪过,以及不符合相关罪名主体要件的“尴尬”处境。对人工智能产品生产者的过失犯罪行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无疑是较好选择。
关键词:人工智能产品;责任归属;法益侵害;主观罪过;性质认定
5.智能司法的辅助决策模型
作者:高翔(西南政法大学人民法庭研究中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辅助裁判模型是智能司法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智能司法辅助裁判模型的理论工具应实现由“法律逻辑+人工智能”向“法律逻辑+诉讼法哲学+人工智能”的转变,使智能司法辅助裁判可真正融入司法实践。司法人工智能遵循“法律本体库—要件解构与标注—自然语义识别与深度学习—司法人工智能”的生成路径。智能司法辅助裁判模型是以要件事实论为指引建立待决案件信息与法律本体库的匹配关系,达致匹配度要求后输出裁判结果的过程。法律选择及解释模型、诉讼证明模型、证据能力评价模型与证据推理模型具有不同的作用机理、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需进行精细化构建,为法官裁判提供新的分析工具与辅助参考。
关键词:智能辅助裁判模型;法律本体库;认知案件;要件事实论诉讼法哲学
【法学论坛】
6.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
——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
作者:王秀卫(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高度同质性,有望成为首部直接规定该项制度的环境单行法。在陆海统筹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改完善应考虑海洋生态环境及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文相衔接,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遵循基本法律的规定,在索赔主体、责任限制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关键词:海洋生态环境;陆海统筹;损害赔偿
7.大湾区单边进境查验的基本法风险及应对
作者:孙煜华(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大湾区单边进境查验是真正的“两地一检”,在这种模式下,原则上只有进境查验,而无出境查验。在所有通关模式中,单边进境查验模式的优越性很明显,避免了“一地两检”在特区实施引发的基本法争议。但是,单边进境查验模式也面临基本法上的挑战:澳门单方放弃出境检查权有侵犯其独立出境管制权之嫌;以澳门不准入境的方式执行内地禁令,有侵犯澳门独立的入境管制权的可能;向内地执法机关移交澳门居民个人资料,有可能受到侵犯后者在基本法上的人格尊严、隐私权、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等权利的质疑。为了应对这些基本法上的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批准单边进境查验时对其做合法性说明,两地通过双边司法合作实现对高风险旅客的出境控制,通过双边协议及内地立法的方式控制个人资料移交风险。在合法性说明时,应运用文本解释、结构解释、原意解释、比较法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实现文本、立法者意图和法律实践的统一。
关键词:大湾区;单边进境查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8.庭审阶段化视角下事实主张审查的反思与重塑
作者:李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对事实主张的审查既是判断诉讼请求的基础,又是确定证据调查对象的前提。我国立法并未对庭审阶段事实主张审查问题进行体系性规定,从主张审查的逻辑、时间及原理来看,现行规则引发了诉讼资料臃肿、诉讼程序延迟及事实认定效果弱化等问题。上述弊端的根源在于,我国立法对审判逻辑与庭审构造的把握缺乏诉讼行为理论的支撑,并且理论对主张责任的把握仍局限于平面维度。基于对辩论主义作用范围的不同认识,德日对庭审阶段的事实主张采取有理性审查和主张共通两种审查模式。从改革发展、理论完善及规则融合的角度出发,我国宜采有理性审查模式。同时,应当从庭审构造的优化、诉讼促进义务的补充及主张责任分配规则的明确等方面提升有理性审查的实际效能。
关键词:事实主张;诉讼行为;主张责任;有理性审查
9.论决议行为适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
——以公司决议中表决人意思瑕疵为考察重点
作者:马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决议属于法律行为,其异于契约的特性不会妨碍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适用。表意人可苛责性、相对人信赖保护及错误在法律评价上的重要性作为评价瑕疵意思表示效力的三个要素,在决议中同样可以适用,但“主体多数”这一特性使得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判断上需特别考量,意思表示瑕疵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应通过这三项要素的综合评价得出。意思表示撤销或无效后,若剩余表决权不满足通过决议的要求,决议无效。
关键词:决议行为;意思表示瑕疵;评价要素;主体多数
10.场外配资合同效力认定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黄绍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现有模式下的场外配资具有账户借用、高杠杆等违法性,应受证监会的严监管。在此背景下,“九民纪要”直接捆绑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将场外配资合同统一认定为无效。但此裁判路径存有不妥,应通过社会公共利益判定合同效力。从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构成来看,其应为民间借贷合同,账户借用等合同要素不影响合同属性和整体效力。场外配资是基于市场需求而产生的,具有正当性。而且账户借用、高杠杆等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制度优化、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限制,为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和履行合同带来的负面影响,宜借鉴合同效力三分法,将场外配资合同定性为有效但未生效之合同。准此,场外配资合同仅有私力实现力、处分力和保持力,而无请求力和执行力。
关键词:场外配资合同;合同效力;金融监管;社会公共利益;不完全债权
11.困境与出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精准化
作者:李振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量刑建议精准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发展趋势。从司法现状来看,虽然量刑建议精准化越来越多地得到了理论和实务界的认可,但幅度型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仍较为普遍;从被告人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符合其趋利避害的心理,能够保障其刑罚预期,有效降低上诉率;从检察院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能够巩固量刑协商成果,提高检察公信力。当前,量刑建议精准化面临着公诉权与审判权的边界冲突、控辩审三方之间量刑协商和沟通不充分、缺乏相应的实体支撑、检察院对量刑活动把握不准确等理论和实践困境。对此,检察院要摒弃量刑建议权越界审判权的错误观念,树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意识,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强化量刑建议说理。同时,检察院既要与被告方、被害方进行充分的量刑协商,又要与法院进行量刑沟通。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对应,刑法要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精准的量刑指导意见,为量刑建议精准化提供规范依据和指引。检察院在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过程中,要转变“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理念,严格遵循全面评价和禁止重复评价等量刑原理,树立责任刑为上限,预防刑不能突破责任刑的现代量刑理念,在运用传统量刑方法的基础上善于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辅助量刑建议活动。
关键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精准化;量刑协商;宽严相济
【域外法苑】
12.“出于确知”与中世纪法国习惯法编纂的历程
作者:董子云(浙江大学人文学院)
内容提要:15世纪末的习惯法编纂运动是法国从中世纪走入近代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的最终形式与“出于确知”核准在学理与实践中的发展关系紧密。“出于确知”核准最初由教皇政府采用,13世纪见于世俗领主函令,并于14世纪成为法国国王法令文书中时常采用的固定表述。虽然有部分法学家将这个表述形式化,使之与“以完满权力”等表述等同,但实践当中它的程序内涵大体得到沿袭和遵守,即以调查确立所核准对象的真实性,同时在核准函令中说明被核准对象的内容。市镇习惯法率先被纳入国王“确知”。而配合习惯法理论的发展及法兰西王国认知和掌控习惯法的需要,“出于确知”核准与地方三级会议结合,形成了法国独特的习惯法编纂路径。
关键词:出于确知;中世纪法国;习惯法编纂;中世纪教会法
【评案论法】
13.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新进展
——基于指导案例88号的分析
作者:刘雪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是指先行行为因为诉讼障碍无法起诉或者当事人没有起诉,转而在法定先后关系的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因先行行为违法而撤销后续行为。《行政诉讼法》有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的规定,法院需要处理违法性继承的问题。公报案例“沈希贤案”无疑指向先行行为在受案范围之外的违法性继承。与之相对,指导案例88号提示了另一种情形,先行行为是可诉的行政决定且超过起诉期限。裁判要旨揭示了,公定力与形式确定力只与先行行为的效力相关,且并不构成违法性继承的障碍。违法性继承就成为法的安定性与个人权利救济的权衡。当先行行为违法打破了法律预先设定的稳定秩序,而个人权利救济随之凸显,“先行—后续”行为仅有程序上的关联,仍可能适用违法性继承。
关键词: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行政许可有效期;公定力;法的安定;权利保障
14.“司法克制”的法律方法分析
——以美国法判例为线索
作者:安恒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表征了不同的司法哲学,以及对司法功能形态的不同认识。对美国法中的经典判例进行技术分析,同时明晰司法克制的裁判风格和基本进路,并概括出基于司法克制立场的裁判基准点,能够为案件裁判凝练法律方法。中国司法是司法的下位概念,尽管具有鲜明的积极司法特点,但核心语义应仍是对案件争议的裁决而非案件解决。立足方法论的视角,司法克制理论中蕴含的技术元素足以跨越法系,既可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原理或者司法哲学提供借鉴,又能够彰显司法规律,助力提高司法判决的说服力和可接受性。
关键词:司法克制;司法权威;裁判基准点;积极司法;法律方法
《东方法学》2021年第1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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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意蕴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近年来,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阐释和解读逐渐深入,形成了“三新”“三基”“六论”等学理范式。全文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其他重要讲话为基本依据,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阐释为学理范式,从六个方面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精神和核心要义作出学理型解读。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法治理论创新;基本精神;核心要义
2.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未来法治建设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思想旗帜和理论灯塔。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政法领域改革,加快法治经济建设,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权力制约监督,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建设新型国际法治,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我国从法治大国走向法治强国。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未来法治;法治大国;法治强国;涉外法治;国际法治
3.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权价值
作者:汪习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人权法律研究院)
内容提要: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人权内涵”,集中表达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基本逻辑和核心要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理论基点是“人民主体论”,即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主体和人民权利作为始点和归宿。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进路选择,是以“发展促人权”,即在国家发展、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进程中实现全体人民人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逻辑架构,就是“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权体系;人民主体论;人权价值;发展权;生存权
【智慧法治】
4.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作者: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多样性、敏感性、精准性、高价值等特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需求对现行法律理论、相关制度与机制以及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能力都带来了挑战。在大数据时代,金融法需要被重新定义,即金融法实际上是包括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管理、共享与利用之法。在大数据时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需要转型升级。法律需要明确信息和数据的权属,对个人金融信息实行特别保护,完善事中和事后保护机制,完善保密规则的例外情况。我国应发展数字信誉评分业务,推动数据开放共享。
关键词:大数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金融信息;金融隐私权;金融消费者;GDPR
5.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制度需求与多层应对
作者:刘云(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需求是伴随着自动化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是智能社会治理中许多具体问题都会触及的理论假设。自1992年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设想被首次提出以来,它成为理论研究、立法建议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关注的话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人工智能担任人类工作角色和欧洲的立法动议更促进了这一问题的讨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具有多维度的需求。既包括明确侵权责任、塑造权利能力等具体需求,也包括以构建社会治理新范式为目标的根本需求。不能简单地从概念上直接排除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的可能性,也不能认为授予法律人格是唯一或者更佳的解决办法。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是智能社会发展中新型治理模式的选项,以功能主义的态度来进行解释论或立法论的探讨是看待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的正确视角,可以分别按照财产、类推适用代理、借用公司或财产法人、设立新的法律主体等方式回应人工智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和挑战。即便不设立新的法律人格,在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合同缔约程序、代理关系认定等方面也需要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智能社会治理;机器侵权;侵权责任;塑造权利能力
6.TikTok被禁中的数据博弈与法律回应
作者:冯硕(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TikTok的海外被禁,既反映了在中美博弈的现实背景下美国对数据控制权的追求,也映射出新技术对现行法律规则的挑战和产生的风险。面对当前的困境,中国企业应在合规与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中国更应在支持与开放中保护本国企业并争取数据博弈优势地位。TikTok所代表的技术创新尽管会与现行法律产生龃龉并引发风险,但有效的法律创制、解释与适用是能够规制风险的。而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法律与科技的内在矛盾也将日益凸显,简单地判处技术死刑并无益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秩序的维护,秉持包容性规制的法律回应模式才是构建未来法治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TikTok;全球数据治理;中美博弈;企业合规;法律与科技;算法
【理论前沿】
7.体系语用的法思考
作者:陈金钊(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内容提要:体系语用目前在法学界非常盛行,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和法治话语体系等修饰组词蔚然成风。这既源自动态法治思考体系的特点,也与西方法学对中国的影响以及中国法治理论、法律实践的需求有关系。对法律、法治和法学的体系修饰,目的是为法律、法治实现寻找正确的思维方法,整饬辩证、整体与实质思维方式的负面影响。体系语用是对逻辑思维规则的重视,更是对轻视逻辑的思维倾向的矫正。这意味着,冠以体系之名的修辞需要转变成支配思维的话语方式。建立在体系思维基础上的体系解释,并不排斥文义解释优先规则,并且体系思维亦与整体思维、辩证思维具有兼容性。在传统思维方式之中融进体系思维和体系解释,能够减少错误思维,增进恰当思维,改变传统的、被庸俗化的对立统一思维,构造出符合法治要求的意识形态或思维方式。
关键词:体系语用;体系思维;体系解释;法学思维;法治话语;法治体系
8.刑法修正的道德诉求
作者:孙万怀(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公布伊始就引发了广泛讨论,随后的调整甚至引发了更大的争议。所有争议的本质还是立场选择——如何看待回应型的积极性立法的问题。法益理论无法提供一个批判立法的武器,无法撼动积极立法观的价值基础,反而常常为积极立法助力。即使承认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也只能在刑法解释论范围内腾挪,在政策评价领域或者说在刑事立法领域,无法直接证明法益保护理论可以提供一个立法批判功能。在刑事立法领域应遵循规范保护为主的原则。立法的合理性包含着外在道德评价和内在道德评价。外在规范伦理的层次性特征恰恰为行为入罪与否提供了相对规范的标准。刑事立法首先要遵循规范伦理,要受到法律内在道德的制约与立法良知的制约。这是刑法成为良法的基本前提。同时,刑事法又因为涉及底线人权,所以其受到的制约应该更为广泛和严格。此外,刑法的修正不能也无法建立在期望其他法律配合的基础之上。就内在道德而言,刑事立法应当满足清晰性、一致性以及可实现性等诉求。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型立法;刑事政策;法益;法律的内在道德;刑法科学性
9.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定位与体系结构
作者:杨华(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进入新时代以来,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被列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部署,依法治海势在必行。我国应尽快制定出台海洋基本法,在立法原则上应体现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激励海洋发展、保障海洋安全、实施海洋综合管理,在立法框架上主要由确立海洋基本法在海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明确我国海洋主权范围、建立海洋开发利用许可与激励机制、设置海洋综合管理机构、保障海洋安全、维护海洋权益、和平解决海洋纠纷及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发挥该法与其他海洋单行法的协调配套作用,在激励海洋高质量发展、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职能、增强海洋法的域外效力、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等方面起到法治保障作用。
关键词:海洋强国战略;海洋基本法;海洋立法;海洋主权;海洋权益;海洋法治
10.党内法规特征的多元向度
作者:魏治勋(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党内法规是党的规章制度中规范化程度最高的制度形态,具有较高位阶,是管党治党最为核心的制度形式。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起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规范基础,它具有正式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同时又因地位与功能的优越性而有其独特特征,从而呈现出特征的多元向度,具体体现为突出的“党性”、形式属性的双层次多向度、创制功能与效力范围的特定性以及效力保障机制的多重性。正是党内法规具有的这些特征,使得它能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强有力的规范基础。
关键词:党内法规;多向度特征;党性;形式规范性;效力;保障机制
【民法典适用】
11.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评价维度
作者:顾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
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是一个法律评价乃至利益平衡的过程:以相对人之间约束力为起点,辐射到合同履行、请求权对抗等后果评价,并且需要覆盖债权和物权行为等不同维度。民法典的整体编制和调整,体现了“公权干预限缩”和“私权保护扩张”的价值趋向,而效力性、管理性和私权限制(对抗)等不同性质的限制性规定,代表着民法对于不同层次法益的保护和救济需要,也决定着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介入程度。在尚未达到需公权力直接干预的私益处分领域,可根据“区分原则”和效力相对性原则,隔离处分行为效果对合同本身效力之影响;对于违反私权限制的情形,区分“内外”有别的法律关系,适用“效力介入式”或“效果对抗式”救济方式,并结合“善意”方的选择,确定不同主体之间效力维度的最终状态。
关键词:法律行为;效力评价;区分原则;限制性规范;公权干预;私权保护
12.民法典第1009条:基因人格权的创设、证成与实现
作者:崔丽(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回应现代基因编辑技术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09条创设了人体基因保护的私法规范。但本条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基因权利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还需进一步厘清。人体基因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密切相关,关涉个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应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基因权利是一种新型人格权,即自然人所享有的保障人格尊严、维护人格利益而独立存在的权利。基因人格权的生成逻辑符合新兴权利“新”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具有主体多元性、客体复杂性、内容和情境丰富性的表现形式。基因人格权作为新兴权利“兴”的动因在于多元主体的复杂性利益及其权利诉求,应受道德伦理标准、人格尊严、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限制。基因人格权保护应借鉴域内外立法样本与司法实践经验,明确其权能范围和行使边界。基因人格权的保护应遵循类型化、渐进式、体系性的策略,以民法典适用为契机,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因权利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基因编辑;基因人格权;人格尊严;人格利益;新兴权利;民法典第1009条
【司法改革】
13.论庭前证据调查准备
作者:万毅(甘肃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庭前证据调查准备是一套在法官主持下,以庭前会议为作业平台,内含了控、辩、审三方互动合作及对抗而形成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诉讼工作机制,其关系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效果。证据展示是庭前证据调查准备的基础与前提,包括了以“重要者优先”为原则的展示顺序,以控、辩双方为主的展示主体以及拟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为限的证据展示内容。庭前调查准备的核心与内容涵括整理证据和归纳争点两部分。其中,整理证据是在遵循“表态而不论证”“补漏而不辩真”“说明而不证明”三项标准的基础上对证据的种类、证据形式、证据来源、拟证明的对象和内容及人证出庭名单进行梳理。而归纳争点即是法官在进行证据整理后以此为基础归纳案件争点,便于庭审时以争点为庭审实质化审理的重点。争点可依其自然形成之状态划分为证据争点、事实争点与法律争点。此外,庭前证据调查准备亦涵盖调查新证据与排除非法证据两个专门事项。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证据调查;证据展示;证据整理;争点;庭审调查
【教育法治】
14.论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范畴
作者:程雁雷(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厘清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范畴,是推进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前提。既有的从一般法律责任出发,认定教育法律责任系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观点在理论和逻辑上存在固有局限,无法完整地展示教育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事实上,界定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范畴,应将教育责任作为逻辑起点。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类型责任”,它源于教育责任,是构成教育责任整体的具体类型。同时,教育法律责任也是一种“领域责任”,它平行于其他社会领域中的法律责任,是嵌合在教育领域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追究主体具有多元性,教育法律责任并非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但具有综合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基于教育法律责任之于我国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和特殊作用,必须认真对待教育法律责任,不断深化教育法律责任的学理研究,持续完善教育法律责任的立法设计。
关键词:教育责任;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责任主体;教育法律秩序;教育现代化
【青年论坛】
15.中国法语境下共有推定规则的误读与澄清
作者:荣学磊(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共有推定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特有的立法例,其传统来自司法实践中的民通意见。源自域外的共同共有“类型强制”学说,对共有推定规则的解释力不足,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中国法语境下,应扬弃共同共有“类型强制”的观点,明确共有关系可以由共有人自由约定。共有推定规则是以填补共有人意思表示缺陷为目标的法律推定,非法律拟制;“家庭关系等”作为除外规定,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共有推定规则的转向对共有关系定性以及“一般共有”的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民法典时代应加强对共有推定规则的本土化解释,以便有效回应本国实践问题。
关键词:共有推定规则;类型强制;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民法典;财产法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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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研讨 网络黑灰产的刑事法治理】
1.网络黑灰产上游犯罪的刑法规制
作者: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网络黑灰产业链中常见的上游行为主要有侵犯信息与虚假流量两类。利用能够规避或突破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的软件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想象竞合,而利用破坏性程序软件虚假注册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行刑法无法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应通过刑事立法增设“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罪”,以保护包括互联网实名制在内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实践中可以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量化标准推定网络中立业务平台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中“明知”的成立。刑法应当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技术与网络黑灰产犯罪结合带来的破坏。
关键词:网络黑灰产;上游犯罪;网络爬虫;恶意注册;中立平台;人工智能
2.网络黑灰产刑法规制实证研究
作者:皮勇(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网络黑灰产活动通常指称具有一定独立性、常业性的非法牟利型网络违法犯罪。利用对传统犯罪立法进行合理扩张解释的方法,能解决相当多网络黑灰产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也不应过度依赖扩张解释方法,对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在合理限度内。当传统犯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能规制网络黑灰产犯罪时,可以按手段行为入罪,适用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相关罪名,后者对惩治新型网络黑灰产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立法有不足之处,司法实践中存在泛化适用问题。妨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犯罪是具有积量构罪构造的独立犯罪,不应以共犯或预备犯的构成条件来限制其适用。同时,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其泛化适用,对相关构成要件的解释应当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关键词:网络黑灰产;上游犯罪;网络爬虫;恶意注册;中立平台;人工智能
3.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样态与规制
作者: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
内容提要:网络犯罪分工日益细化,形成了“流水线”式作业分工,滋生出与之相关联的黑灰产业链。黑灰产业为网络犯罪“输血供粮”,危害严重,对其如何加以有效规制,已经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必须面对的问题。立足当下,对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刑事规制应立基于积极解释的立场,用足用好刑事立法现有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堵截性罪名,并注重实现刑事规制的罪刑均衡。着眼长远,针对当前刑事规制的困境,应当注重分析相应黑灰产滋生的原因,完善相关前置法律,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有效规制。
关键词:黑灰产业链;堵截性罪名;手机黑卡;网络账号;网络流量;资金通道
4.指导案例视角下网络黑灰产犯罪罪量的司法证明
作者:吉冠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证明对象海量化以及证据与罪量的证明关系发生变化,使得在打击网络黑灰产犯罪时,对其罪量的司法证明问题成为当前的最大难题。现有罪量司法证明应对方案没有给予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事实以足够关注。在对现有方案检讨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两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及相关典型案例的系统梳理发现,对于网络黑灰产犯罪罪量的司法证明,我国司法机关业已形成了一套证明方法,其分为三个环节:公诉方基于综合认定得出推定数量;辩护方针对推定数量承担证明责任;公诉方对反驳进一步承担证明责任。
关键词:网络黑灰产犯罪;罪量;司法证明;间接证据;事实推定
【检察专论】
5.大家谈:新时代检察基础理论的重点问题
作者:吴宏耀、苗生明、魏晓娜、宋英辉、汤维建、王锡锌、秦前红、巩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武汉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6.论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
——兼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作者: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法律监督和公益代表的双重属性、双重角色和双重责任。公益代表是其作为国家机关的基本属性和底色,法律监督是其本质属性和特色。法律监督与公益代表的结合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走向,也突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性质。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是公益诉讼的特殊形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各种诉讼中的重要职能和角色定位之一。
关键词:公益代表;法律监督;公益诉讼;诉讼主体
【法学专论】
7.当下中国地方法治试验的理想类型与实践反思
作者: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地方法治试验是一种经验理性治理的典型方式。它在坚持国家法治统一性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决定”“规划”“纲要”或“意见”等形式展开一系列的试验性活动,来探索本地法治建设基本路径和方式,并为全国范围内的整体性法治建设积累经验。地方法治试验应当着重解决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蕴含的央地关系科学化和治理方式制度化两个核心问题。当下中国初步形成了自主探索型、上级设计型和请示授权型三种理想类型的地方法治试验模式。这三种模式在本质上都必须接受中央的主导。地方法治试验在推动当地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加强地方法治试验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加地方法治试验的广度与深度、建立健全地方法治试验中的主导机制,是提升地方法治试验能力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试验;国家治理;制度治理;央地关系
8.认罪认罚不起诉:检察环节从宽路径的反思与再造
作者:闫召华(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以不起诉处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在数量上不断上升。但认罪认罚情节对不起诉的实际影响极为有限,法律规定的不起诉类型也没有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融入留出足够的规范空间。将认罪认罚不起诉塑造为一种相对独立的不起诉类型,不仅可以减少制度衔接的耗费,增强不起诉的审前分流效果,充实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利益,也契合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模式。独立化的可行路径就是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调整适用条件,将附条件不起诉改造为专门的认罪认罚不起诉。同时,为了防范起诉裁量权的滥用,应当贯彻法官保留原则,细化从宽不起诉的裁量标准,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并强化外部制约。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独立化;附条件;权力规制
9.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对不起诉的司法适用
作者:王新建(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进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现下,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存有争议、整体运行环境不佳、配套保障程序缺位,这些因素的存在使相对不起诉整体适用率偏低,审前过滤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有必要构建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简化相对不起诉的审批程序、完善相对不起诉的监督机制,并扩展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发展和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完善。
关键词: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审批程序;附条件不起诉;起诉必要性审查
10.《民法典》第65条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研究
作者:邹学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65条规定了商事登记公示效力,对该条进行规范分析,可发现其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诸多方面须藉由法教义学进一步解释和澄清。商事登记公示效力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两种信赖”,其本质是“谁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另一方”。依据得主张效力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前者是指善意相对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登记义务人,将登记事实拟制为客观真实存乎于当事人之间,并据此使相关法律事实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效力;后者是指登记义务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善意相对人,推定其知悉登记事实的效力。二者在相对人范围、善意及证明责任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此外,依体系解释,宜认为商事登记公示效力自登记事项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时产生;当登记信息与公示信息不一致时,公示信息有公信效力而无对抗效力。
关键词:商事登记;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善意;民法典
《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1期要目
(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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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总则】
1.关于行政法总则的期望与构想
作者: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制定行政法总则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制定行政法总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的行政立法实践已经走出了中国特色创新之路,党和国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力推动,为制定行政法总则夯实了基础和条件保障。行政法总则的制定,应当以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行政法律体系中已有的或应该有、可能有的共有普遍性和引领性规范提取出来,作出统一规定,既构建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从行政法总则到行政法典的制定,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建成法治政府的极为重要的举措和通道,也是对世界行政法发展的巨大贡献。
关键词:行政法总则;法典化;时机成熟;立法设想
2.行政法总则中基本原则体系的立法构建
作者:周佑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
内容提要: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规范的基础性原理、准则和基本精神,具有立法上的整合统领、执法上的行为准则和司法上的可适用性功能,是“行政法总则”不可或缺的灵魂条款。从体系化构建上看,对于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需要采取学理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以能够反映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特殊规律为标准,从众多的行政法规范、司法裁判、政策性文件以及各种学说学理中加以提取,并对域外立法例予以分析借鉴。据此,可以将行政法基本原则分为权益保障、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和行政效能五大类共十二项具体的子原则。在立法技术上,对基本原则条款的设置,应当坚持罗列式及分层式表达的方式,以全面而精准地表达出各项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其效力层次。
关键词:行政法总则;行政法基本原则;体系化;立法构建;条款表达
3.从规范程序到程序规范:面向行政的行政程序及其展开
作者:谭宗泽、付大峰(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由于受规范主义传统与控权理论以及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行政程序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控制行政权的工具,导致程序的独立价值与功能长期被忽略而未得到应有的关注与重视。在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着力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而需要积极发挥行政权功能的关键时期,这种试图以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来控制行政权的理念与理论的根基已经动摇,行政法逐渐转向功能主义。行政法总则当中的行政程序制度设计,应以“求同”为路径和价值目标,既要能维持行政秩序,也要能保持行政活力,还要能回应社会需求。行政法总则中的行政程序来源于单行法,并超越和引领所有的单行法,是适用于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行政权运行、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行政,乃至于制定行政程序规范等所有行政活动的总的程序规范。
关键词:行政法总则;行政程序;行政活力;功能主义
4.行政法治视野中的民法典
作者:章志远(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时代的行政法治面临新的发展契机。民法典直接为行政机关新设了职权行使的依据、划定了职权行使的边界,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提供了新的准据,从而拓展了依法行政之法的属性。作为民事权利行政保护的规范依据,民法典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权利消极性保护、积极性保护和创造性保护的三层义务结构要求,有助于实现权利自救与他救、私法保护请求权与公法保护请求权的有机统一。作为行政法法典化的参照系,法律概念的清晰界定和科学分类、篇章结构的逻辑严密是民法典抽象化、类型化和体系化的表征。回归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行政法释义学,是民法典时代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关键词:行政法治;依法行政;民法典;行政法典
5.论行政法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德国经验与我国探索
作者:刘绍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行政法法典化存在三种方案,即行政法总则法典化,行政程序法典化和行政法全部法典化。包含总则和分则的行政法全部法典化既不可能,也无必要,但可以通过法律汇编的形式进行。无论从德国经验还是我国目前立法水平来看,行政法总则法典化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技术难题,是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目标。与行政程序法典化相比,其不仅能够更加完整地将行政法体系实定化,而且可以更好地回应行政管理的最新发展和新行政法的要求,是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最佳路径。制定行政法总则,具有体系功能、创新功能、减负功能、学术推动功能、立法功能和公开与宣传功能,但也存在去法典化之风险、难以兼顾地方特性与行政自主性以及减损弹性与灵活性等弊端。从我国目前形势来看,制定行政法总则利远大于弊。
关键词:行政法法典化;行政程序;行政法总则
【诉讼法的衔接】
6.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规范之“适用”
——基于《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展开的分析
作者:章剑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规范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在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经历了适用——参照——适用的一个制度史变迁过程。2015年经修正后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了民事诉讼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其内容可以分为“诉讼程序”和“检察监督程序”两部分。在“诉讼程序”中,立法以“等”作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从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资格确定、二审裁判方式等相关的民事诉讼规范,也都在可以“适用”之列。毕竟,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各异,所以,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规范,应当确立不抵触立法目的和补充性两条规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规范适用;不抵触立法目的
7.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证明效:理论与规则
作者: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我国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效力问题,学界多植入域外已有判决效力制度规范或者理论予以研究,难免出现无法自洽之处。在我国制定法传统框架下,考察生效判决已决事实效力规则的渊源,以现行法规范解释为基础,兼顾刑、民两大诉讼形式相同而实质各异的事实认定思维路径,将刑事判决已决事实效力规则纳入证据规则范畴,明确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并设计其具体规则,从而在保障民事审判权独立性的同时,有效发挥刑事判决已决事实对民事诉讼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判决已决事实;预决力;证明效
8.涉案财物处置的行刑衔接
作者:刘艾涛、黄有湘(最高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在涉案财物认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处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行政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进展分别处理。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程序,应明确供违法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标准、统一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并填补对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予以行政没收的漏洞。
关键词:行刑衔接;涉案财物;没收
【学术专论】
9.论标准对法律发挥作用的规范基础
作者:柳经纬(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内容提要:标准对法律规范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建立在标准的规范性基础之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原则》(GB/T1.1-2020)为我们认识标准的规范、分析标准的规范性进而解释标准对法律所起的作用提供了路径指引。通过标准的构成要素、标准的表达方式和标准的体系构成三个层面的分析,可以系统地阐释标准对于法律所起作用的规范基础。
关键词:标准;法律;规范;规范性要素
10.大数据时代网络谣言的合作规制
作者:李大勇(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内容提要:大数据时代对网络谣言的规制,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谣言借助网络的手段,无论是传播的方式、手段以及谣言的表现形式都会发生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针对网络谣言规制已形成道德规制、法律规制、技术规制三种模式,但各有优劣,应当引入合作规制理念。在网络谣言规制主体上除了政府,还应强化网络服务商的监管责任,依靠其他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广泛参与,进行合作治理。在网络谣言治理方式的选择上,采取多元的治理方式,要坚持法治手段为底线,道德熏陶为引导、网络技术手段为保障的整合方式,从而形成制度合力来应对网络谣言。
关键词:网络谣言;合作规制;大数据时代;法律规制
11.行政引导下的基层合作治理
——以实证分析为视角
作者:马颜昕(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政府改革与法治建设研究院)
内容提要:合作治理逐渐受到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通过对中国社区公共设施治理案例的实证调研,可以发现中国存在丰富的相关实践,且在许多方面对一般性理论进行了验证。但中国实践还在组织、规则、行为等方面展现出行政引导这一特征,使得即使是在自发秩序中,也以行政权为标准形成了一种差序格局。这一实然特征有利有弊,对其进行批判性继承是我国基层合作治理应然模式构建的合理选择。
关键词:行政引导;基层治理;合作治理;中国特征
12.实然与应然: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辨析
作者:梁君瑜(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我国,确认无效诉讼是否受起诉期限所约束,学理及实务上均存在分歧。学理层面上,不受约束之立场与大陆法系传统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相契合,受约束之立场则植根于法安定性的考虑。实务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出现矛盾,其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编写的释义书、内部讨论形成的会议纪要等引导实务操作的“官方范本”同样存在分歧。有必要在实然与应然两种语境下探讨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实然语境下,现行《行政诉讼法》采受约束之立场是明确的,而引起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2018年《行诉法解释》第94条第2款似乎隐含不受约束之立场。但借助诉讼过程的阶段化构造理论与单层阶段诉讼的审理结构展开分析,可知第94条第2款实则无法导出确认无效诉讼不受起诉期限所约束。而应然语境下,通过权利保护与法安定性之权衡,可知未来修法时宜采不受约束之立场,且确认无效诉讼的独立价值亦有赖于对该立场的遵循。
关键词:确认无效诉讼;起诉期限;诉讼要件;单层阶段诉讼
【青年论坛】
13.保护规范理论的始源形态
——布勒公权论的再认识
作者:王世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布勒的公权理论可谓保护规范理论的始源形态,应当立足于其历史脉络与整体结构来理解。在布勒的保护规范理论中,法规的强行性排除了裁量规范,但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规范仍具有强行性。私益保护目的以公私益的划分为基础,构成了布勒保护规范理论的核心要义。援用可能性不同于诉讼可能性,是指受保护的私人可以援用法规范请求行政机关为特定行为。只要法律并未明确排除,即可承认援用可能性的存在。经由布勒保护规范理论所得出的公权具有严格的法规从属性,但也使公权受立法者的宰制。此外,布勒所讨论的公权仅指以特定实体决定为内容的实体性公权,程序性公权被排除在外。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法院应对布勒的旧保护规范理论保持警觉,合理地确定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关键词:布勒;保护规范理论;主观公权利;援用可能性;自由裁量
14.论证券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作者:冯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证券领域违法案件频发,证券监管机关作出了大量的行政处罚。然而,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缺失造成了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抽象化、归责原则适用混乱等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存在亲缘性。建构证券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理论需要做好对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扬与弃”的工作,从违法客观方面、违法客体、违法主观方面、违法主体等方面进行规定。违法客体依附违法客观方面。违法客观方面包括违法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违法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应以危害结果纳入为原则,不纳入为例外。违法主体是必要条件,但已内含于证券从业要求。违法主观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主观过错在违法认定中的影响。四方面内容在结构上并非是同一平面上的耦合式逻辑,而是一种递进式、阶层式的逻辑结构。
关键词: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犯罪构成要件;行政处罚;刑事制裁
法学核心期刊2021年第1期要目汇编(一)《法律科学》2021年第2期要目
《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1期要目
《法学杂志》2021年第2期要目
《中国法学》2021年第1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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