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2月14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助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新闻发布会,主要议程有两项,一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并介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情况;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小编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33批135例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汇编,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后台回复关键词“最高检”免费获取资料。

(扫描二维码查看全文)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决定,现将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等五件案例(检例第131—135号)作为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社区矫正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30日


检例第131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  违反规定外出、出境  调查核实  撤销缓刑


【要旨】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进行。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多种方式,查明社区矫正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对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结合违法违规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情节,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撤销缓刑情形。对符合撤销缓刑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重大隐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社区矫正法的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进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次违法犯罪。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时,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档案和信息管理平台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请假外出审批、考核奖惩等有关情况的审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监督线索,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提出监督意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求。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撤销缓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全面考量行为人主客观情形,依法判断是否符合“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情形。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沿用了2012年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20年7月1日废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情形规定了兜底性条款,即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认定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时,应当全面考量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性质、次数、频率、手段、事由、后果等客观事实,并在准确把握其主观恶性大小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认定。具有撤销缓刑情形而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完善与公安机关等的沟通协作机制,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非法出境。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外出、报告、会客等监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不准出境。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禁止出境等规定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完善沟通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非法出境。


(四)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和重大隐患,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提升监督效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人民检察院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时,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应充分运用检察建议,依法依规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督促执行机关整改落实、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效果,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双促进、双提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废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九条


【法宝引证码】CLI.C.409547774 


检例第132号: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  重点审查对象  变更执行地  保外就医情形消失  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对因患严重疾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变更执行地等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条件,必要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应当依法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崔某某,男,1958年8月出生,原山东某国有企业总经理。2015年6月2日因犯受贿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5年1月20日止。2015年7月4日,崔某某被交付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2016年5月6日,崔某某因在监狱中诊断患有胃癌被暂予监外执行,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因其儿子在上海工作并定居,崔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后在上海接受手术及化疗。后为便于病情复查及照料看护,崔某某提出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至上海市金山区。2017年3月6日,崔某某变更至上海市金山区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崔某某在上海市金山区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按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病情复查情况,矫正表现良好。


2020年,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结合病情诊断、专家意见和法医审查报告认为,崔某某化疗结束后三年期间未发现癌症复发或转移现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监狱管理机关将崔某某收监执行。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对于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加强审查。对于交付社区矫正、变更执行地的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检察机关应及时审查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对于保外就医的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社区矫正对象,特别是在监内服刑时间较短、剩余刑期较长的人员,应当予以重点审查。社区矫正期间,人民检察院应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复查情况。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组织诊断、检查或者鉴别。为保证相关结果客观公正,诊断、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同且不存在利益相关。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防止“一保到底”,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二)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可充分结合专家意见,综合判断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继续保外就医条件。人民检察院在对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活动开展法律监督时,要重点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依法判断是否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情形。人民检察院在甄别病情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保外就医情形是否消失时,可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辅助对病情复查诊断书及相关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病历、鉴定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后进行综合判断。


(三)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监督,切实防止通过变更执行地逃避刑罚执行问题的发生。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因工作变动、居所变化、生活需要等正当理由,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等情形的法律监督,重点审查变更理由是否合理、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变更审批手续、交付接收程序等是否合法规范,同时应当监督变更执行地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九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2012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废止)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四条


【法宝引证码】CLI.C.409547775 


检例第133号: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  见义勇为  重大立功  减刑监督  检察听证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又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发现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的,应当监督相关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属于重大立功情形,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减刑监督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围绕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重大立功等重点内容进行听证,结合原判罪名情节、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发现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线索的,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可能构成重大立功的,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予以确认。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开展调查核实。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可以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听取各方意见,最大程度凝聚共识,确保案件办理质效。人民检察院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可以运用公开听证方式开展案件审查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并通过以案释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听证过程中,应重点围绕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情形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综合听证员意见,结合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的具体表现、有效避免或阻止发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原判罪名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因素,经审慎研究,依法认定符合减刑条件的,应当向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提请减刑的检察建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九条


【法宝引证码】CLI.C.409547776 
检例第134号:社区矫正对象管某某申请外出监督案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  生产经营需要  申请外出  依申请监督  跟进监督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外出的审批职责。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社区矫正机构未予批准,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调查核实后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外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的动态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审批工作。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有正当理由的外出申请,社区矫正机构未批准,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可综合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企业经营状况、个人在企业经营中的职责地位、外出理由是否合理紧迫、原犯罪性质和情节、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等情况,判断申请外出的必要性和可能发生的社会危险性,准确提出监督意见。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确因生产经营、就医、就学等正当理由申请外出且无社会危险性的,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批准。

    

(二)对于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外出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监管。社区矫正对象经批准外出,仍应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将批准外出社区矫正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电话联络、实时视频或者信息化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管理。必要时,可以建议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宝引证码】CLI.C.409547777  


检例第135号:社区矫正对象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依申请监督  简化审批


【要旨】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包含跨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活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予以批准,并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要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体现。人民检察院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要立足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办理好事关社区矫正对象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厘清“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界限。对社区矫正对象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进行审批时,应当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所指的“市、县”理解为,既包括本省域内的市、县,也包括不同省份之间的市、县。对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以相对固定时间、频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长途货运司机、物流押送员、销售员等特定社区矫正对象,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职,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宝引证码】CLI.C.409547778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教育挽救功能。在社区矫正法通过两周年之际,最高检首次发布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


检察机关持续强化

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介绍,依法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检察机关持续强化、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更加突出对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收监执行、脱管漏管等社区矫正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检察监督。

 

最高检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四大特点


杨春雷会上介绍了最高检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全面监督理念。这5个案例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明确的检察机关8项监督职责,既积极回应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实践需要,又依法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二是体现了监督方式由“办事”向“办案”转变理念。针对当前各地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5个指导性案例均明确了调查核实方式和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细化程序启动、流转与终结步骤,适时探索了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案件中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提升监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围绕监督中的难点问题,明确了法律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检察监督规范化、精准化。


三是突出了能动履职的理念。与检察机关办理批捕、公诉等案件相比,刑事执行检察更具有依法能动履职的特点。尤其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的阵地在“社区”,在人民群众身边,更需要检察机关增强大局意识、为民意识、责任意识,充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特色和人民群众需要等实际情况进行深刻思考,形成正确的法律监督理念,主动审查发现监督线索,积极解决监督难点问题。


四是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不仅包括社区矫正机构,还包括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单位、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且实际工作中,各级法院、公安机关也参与其中。5个指导性案例均从不同侧面代表和反映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展现最大诚意,构建良性互动关系,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杨春雷介绍,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以此次案例发布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平公正:①抓好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和培训;②强化履职担当,以“我管”促“都管”;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动社区矫正创新发展。

 

加强变更执行检察

防止违法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深耕监督主业,全面依法履行社区矫正检察职责。主要是:加强交付执行检察,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加强监督管理检察,尤其是对“重点类型”“重点罪名”“重点对象”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活动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脱管;加强变更执行检察,及时对收监执行的提请活动和裁定、决定活动以及终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违法。

 

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侯亚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创新社区矫正监督新模式。北京、天津、山西、浙江、安徽、河南、重庆和青海等地结合区域特点、工作实际等情况制定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方案、清单、台账等,推进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有序进行,切实发挥日常检察和巡回检察双重优势效能。

 

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

共监督纠正脱管7727人

侯亚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工作为重点,为保障国家的总体安全贡献检察力量。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脱管7727人,纠正漏管5855人,监督有关机关办理收监执行案件共2894人。

 

法律监督对社区矫正的

三方面影响和作用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陈培勇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对于推动社区矫正法贯彻落实,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积极影响和重要作用:一是促进严格依法监管,实现工作规范提升。二是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矫正成效。三是促进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从三方面

做好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开展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力度:①重点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违法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共1491人。②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③准确把握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刑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防止违法减刑。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西二旗一里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潘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深入社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提出精准的监督意见,促进社区工作的不断提升。

 

检察机关注重依法维护

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侯亚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历来高度重视人权保障工作,注重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主要的经验做法有: 


一是将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和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结合。


二是将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相结合。


三是将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和依法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检举相结合。


-END-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往期精彩回顾

第三十一批 | 最高检首发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聚焦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最高检制发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附答记者问)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附答记者问)

下载 | 最高检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附1-27批107例分类汇编)

下载 | 最高检第1-26批102例指导性案例分类汇编

下载 | 最高检第1-25批97例指导性案例分类汇编



关注下方公众号,获取更多法律信息

点击「在看」,就是鼓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