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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 | 寻求善治:王弼的法理憧憬




作者: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文章来源:《学术界》2022年第3期,第129-141页。感谢作者授权推送(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  要:王弼是正始玄学的主要奠基人,同时也是魏晋时期华夏法理学的主要代表。王弼法理学的主题是寻求善治。根据王弼的叙述,在通往善治的道路上,既要坚持“以道治国”,也要坚持“以正治国”。其中,“以道治国”需要遵循的规范主要是“无为”与“不言”。“以正治国”需要遵循的规范主要是仁、礼、法、制。在“以道治国”与“以正治国”之间,具有本与末的关系:“以道治国”是善治之本,“以正治国”是善治之末。为了寻求善治,应当“崇本举末”。这样的善治方略表明,王弼试图融会道家与儒家,他的法理憧憬体现了对道家与儒家两种思想传统的兼收并蓄。

关键词:王弼;法理;本末;善治;以道治国;以正治国

  

  在魏晋时期的思想天空中,王弼(226-249)就像一颗转瞬即逝的彗星。王弼的自然生命虽然很短暂,但他发出的思想光芒却很耀眼,他产生的思想影响也很长远。钱穆认为,“王充只是魏、晋新思想的陈涉、吴广,若论开国元勋,该轮到王弼。”在历史学家的眼里,王弼是魏晋时期华夏思想王国的开国元勋;从法理学的立场来看,王弼则是魏晋时期华夏法理王国的开国元勋。如果要把握魏晋时期的中国法理学,无论如何,不能绕开王弼及其法理学。对此,也许有人会心存疑虑:魏晋时期的思想主流是玄学,王弼是颇具代表性的玄学人物,这个可以理解,他怎么可能又是魏晋法理王国的开国元勋?
  如果望文生义,如果只看表面,如果只看外在形式,玄学与法理学似乎相距较远。在学术史上,魏晋时期的玄学,长期以来,已被习惯性地理解为远离现实的玄远之学。譬如,精研魏晋玄学的汤用彤就在《言意之辨》一文中写道:“夫玄学者, 谓玄远之学。学贵玄远,则略于具体事物而究心抽象原理。论天道则不拘于构成质料(Cosmology), 而进探本体存在(Ontology)。论人事则轻忽有形之粗迹,而专期神理之妙用。”李泽厚在《庄玄禅宗漫述》一文中提出:“对人格作本体建构,正是魏晋玄学的主要成就。在这意义上,玄学便是庄学。”如果仅仅沿袭这样的理路来理解魏晋玄学及王弼之学,那么,王弼对中国法理学史的贡献很容易被遮蔽。
  然而,如果我们适当考虑太史公司马谈的一个洞识:先秦时期的诸子之学,尽管号称百家,争鸣不已,其实都是百虑而一致,殊途而同归,都是“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如果先秦诸子之学都可归属于“务为治”之学,那么,在这个学术思想传统之下兴起的魏晋玄学,包括王弼之学,依然不脱“务为治”之底色,只是“从言之异路”,有“省”与“不省”之差异。从这个角度来看,玄学作为魏晋时期兴起的学术思想形态,依然事关文明秩序,依然事关国家治理,依然是一种“务为治”之学。比较而言,魏晋玄学只不过是以一种相对抽象的外在形式,在魏晋的政治、社会、思想背景下,阐述了“务为治”的学术思想主张。因此,如果从“务为治”的角度重新看待魏晋玄学及王弼之学,那么,王弼在中国法理学史上的学术思想身影,就会日渐清晰地显现出来。
  王弼不可能留下现代学术分工体系中的法理学专著。王弼对中国法理学史的贡献,散见于他流传至今的《老子道德经注》《老子指略》《周易注》《周易略例》《论语释疑》等文献之中。如果要依据这些论著勾画出王弼的法理学,那么,他在《老子道德经注》第58章中的一句话,就颇有路标的作用,甚至颇有指点迷津的意义,这句话是说:“谁知善治之极乎?唯无可正举,无可形名,闷闷然,而天下大化,是其极也。”透过这番自问自答,可以看到,王弼有一个基本的法理憧憬,那就是寻求善治;王弼不仅要寻求善治,而且还要寻求“善治之极”,亦即善治之“极致”,亦即善治的理想境界或最高境界。在现代法理学的视野中,“良法善治”堪称法治的核心要义,也是关于法治的精当解释。早在古希腊时代,柏拉图的法理憧憬及善治方略就经历了一个从“哲人之治”到“法律之治”的转化过程。根据这样的参照系,在魏晋时期,王弼的法理憧憬就是寻求善治。
  按照王弼之言,他对“善治”及“善治之极”,既有憧憬与期待,更有深刻的认知。那么,如何寻求善治?“无可正举,无可形名”似乎是唯一的选项。但是,且慢!须知这样的回答,至少从形式上看,是对《老子道德经》的解释;这样的回答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王弼自己的观点,还有待谨慎的甄别。至少,还应当参看《老子道德经注》第57章的一个论断:“以道治国则国平,以正治国则奇兵起也。”按照这个说法,要寻求善治,必须坚持“以道治国”;如果实行“以正治国”,就会导致明显的负面效果。尽管如此,这个论断还是促使我们思考:在寻求善治的过程中,如何处理“以道治国”与“以正治国”的关系?
  从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来看,王弼所说的“以道治国”与柏拉图理解的“哲学王”或“哲人之治”,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至少,“以道治国”与“哲人之治”分别都代表了“最优”的善治方略,都可以促成“善治之极”。然而,就像后来的柏拉图又把“法律之治”作为“次优”的选择一样,在王弼的法理世界里,也有一个相当于“次优”的选项,那就是“以正治国”。在王弼看来,如果把“以道治国”作为善治之本,那么,“以正治国”就相当于善治之末(详后)。
  在王弼的理论逻辑中,“以道治国”固然具有“本”的地位,“以正治国”作为“末”,对于善治的目标来说,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因而,在寻求善治的路途中,既要“崇本”,也要“举末”。由此看来,王弼关于“以道治国”与“以正治国”的理解,与柏拉图关于“哲人之治”与“法律之治”的理解,还是各有旨趣。那么,“以道治国”与“以正治国”分别是指什么?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怎样?尤其是,王弼所憧憬的善治,到底是由一种什么样的法理框架、法理逻辑支撑起来的?要回答这些问题,要走进王弼的法理世界,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为善治之本的“以道治国”         如前所述,在王弼的笔下,“善治之极”主要呈现为这样一个画面:“唯无可正举,无可形名,闷闷然,而天下大化”。这既是王弼对《老子道德经》第58章中“其无正”一语的解释,当然也可以看作是王弼对“善治之极”的描绘。
  那么,王弼所说的“唯无可正举,无可形名”是什么意思?根据楼宇烈所见的《道德真经集注》,“唯无可正举,无可形名”一语,亦作“唯无正可举,无刑可名”。相对说来,后者是一种更容易理解的表达方式。在“正”与“刑”相互并立的语境下,这里的“正”,可以理解为准则、标准、规矩;当然,如果把“正”理解为“政”,也是说得通的,因为,孔子已有名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孔子又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这就表明,“政”可以释为“正”;反过来说,“正”也可以解释为“政”。至于这里的“刑”,则是刑罚。因而,“无正可举”主要是指:没有确立、制定、颁布可供遵循的行为规范,与之相对应,“无刑可名”主要是指: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就“正”与“刑”的关系来看,两者是相互衔接的。“正”是从正面规定人的行为规范,譬如,你应当做什么,你不能做什么,等等。至于“刑”,则是对违反行为规范的惩罚性规范,旨在矫正那些“犯规”或“违法”的行为。把“正”与“刑”组合起来,大致相当于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的全部。
  在无需法律体系的背景下,通过“闷闷”之政,亦即“无为”、“不言”之政,就可以达到“天下大化”亦即“天下大治”的目标,这就是“善治之极”,即亦善治的极致。对于这样的善治之路,王弼已经提供了一种个性化的概括,那就是“以道治国”。如果说,当代中国选择的一个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那么,在魏晋时期,王弼阐述的一个基本命题就是“以道治国”。那么,何谓“以道治国”?尤其是,作为治国依据的“道”又是指什么?
  (一)道的含义
  要理解“以道治国”,首先要理解作为治国依据或善治依据的道。道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直观地看,道源于老子或《道德经》,是道家学派的核心范畴。但是,道家之外的其他各家,也在广泛地使用“道”这个概念。王弼的“以道治国”命题,就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提出来的。按照王弼的相关论述,道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道可以理解为“无”。在《论语释疑》中,王弼针对《述而》篇写道:“子曰:‘志于道’,‘道’者,‘无’之称也,无不通也,无不由也。况之曰‘道’,寂然无体,不可为象。是道不可体,故但志慕而已。”孔子所说的“道”,被王弼直接解释为“无”,这主要表达了王弼关于道的理解:“道”或“无”,乃是天下万物的源头,正如《老子道德经注》第1章所言:“万物始于微而后成,始于无而后生。”同样的观点还见于《老子道德经注》第40章:“天下之物,皆以有为生。有之所始,以无为本。将欲全有,必反于无也。”据此,“无”是天下万物之始,也是天下万物的根与本,天下万物都源于“无”。“无”所具有的这种终极性就是道的终极性;同样,“无”作为根或本的性质,也是道作为根或本的性质。
  其次,道也可以理解为“一”。《老子道德经注》第47章称:“无在于一,而求之于众也。道视之不可见,听之不可闻,搏之不可得。如其知之,不须出户;若其不知,出愈远愈迷也。”既然“无在于一”,而道又在于无,那么,道也在于“一”。在这个意义上,“一”可以作为道的别称。道之不可见、不可闻,就是“一”之不可见、不可闻。王弼在此界定的“一”与“众”的关系,亦即“道”与“众”的关系。此外,“一”也可以理解为“寡”。《周易略例·明彖》称:“夫众不能治众,治众者,至寡者也。夫动不能制动,制天下之动者,贞夫一者也。故众之所以得咸存者,主必致一也;动之所以得咸运者,原必无二也。”这里的“一”与“寡”都可以看作是对道的解释。
  再次,道也可以理解为“自然”。《老子道德经注》第25章称:“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这就是说,“自然”也是一个终极性的概念。嵇康在《释私论》中所说的“越名教而任自然”,就是超越名教以任道或循道。关于“自然”本身,《老子道德经注》第17章的解释是:“自然,其端兆不可得而见也,其意趣不可得而睹也。无物可以易其言,言必有应”,“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不以形立物,故功成事遂,而百姓不知其所以然也。”这就是王弼理解的“自然”。如果要朴素地解释“自然”二字,那就是:自己如此;如果要科学地解释“自然”二字,那就是:“无为”或“不言”。《老子道德经注》第5章:“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万物自相治理,故不仁也。仁者必造立施化,有恩有为。造立施化,则物失其真。有恩有为,则物不具存。物不具存,则不足以备载。”这句话表明,自然与仁是对立的:自然是不仁,仁是不自然。《周易注·坤》称:“任其自然,而物自生;不假修营,而功自成”。这里的“自生”、“自成”也是对“自然” 的描述:自己就生成那样了。此外,《老子道德经注》第2章还称:“自然已足,为则败也。”这句话还是在于强调:自然的对立面就是“有为”或“为”。这些关于自然的解释,都可以看作是关于道的解释。
  最后,道还可以理解为“本”。《老子指略》称:“《老子》之书,其几乎可一言而蔽之。噫!崇本息末而已矣。”这里的“崇本”其实就是“崇道”。可见“道”也有“本”的意思。在王弼看来,“崇本”是《老子》一书的主旨,但是,“崇本”也是王弼自己的观点。至于“息末”,则另当别论(详后)。《周易注·复》称:“天地以本为心者也。凡动息则静,静非对动者也;语息则默,默非对语者也。然则天地虽大,富有万物,雷动风行,运化万变,寂然至无,是其本矣。”这句话也可以表明,道就是“本”,因为,“天地以本为心”的实质,就是天地以道为心。由于“道”具有“本”的含义与地位,因而,“本”既可以解释“道”,也可以解释“以道治国”对善治的意义:“以道治国”乃善治之本。
  (二)作为规范的道
  “以道治国”作为一个命题,必然包含着这样一种题中应有之义:道是治国的依据,当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赖以遵循的规范。作为规范的道,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以道治国”到底是凭借哪些规范来治理国家?如果着眼于抽象程度的高低,那么,作为规范的道可以划分为基本规范与具体规范。这两种规范的关系,如果以现代的法律规范作为观察的尺度,那么,基本规范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原则,具体规范相当于法律规范中的法律规则。
  在基本规范这个层面上,作为规范的道,主要体现为“无为”与“不言”。试看《老子道德经注》第23章:“道以无形无为成济万物,故从事于道者以无为为君、不言为教”。这句话直接以“无为”、“不言”解释道的规范意义。换言之,道作为人需要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基本内容就是“无为”与“不言”。《老子道德经注》第63章称:“以无为为居,以不言为教,以恬淡为味,治之极也。”秉持恬淡的品味偏好,恪守“无为”与“不言”的行为规范,就可以实现、保障、维护“治之极”。所谓“治之极”就是“善治之极”。既然“无为”与“不言”是“善治之极”赖以实现的规范,那就表明,“无为”与“不言”作为行为规范,具有基本规范的地位。
  与“无为”、“不言”居于同等地位的概念还有“无形”、“无名”。《老子指略》开篇即指出:“夫物之所以生,功之所以成,必生乎无形,由乎无名。”这就是说,“无形”与“无名”是成就任何功业的原因、起点、依据、基础。《老子道德经注》第14章也强调了“无形”与“无名”对万事万物、国家治理的根本意义:“无形无名者,万物之宗也。虽今古不同,时移俗易,故莫不由乎此以成其治者也。”按照这些论述,“无形”、“无名”代表了一切事物的根源,要想“成其治”,就应当做到“无形”、“无名”。
  就“无为”、“不言”与“无形”、“无名”的关系来看,前者具有行为规范的意义;后者代表了遵循行为规范之后达致的状态。换言之,如果遵循“无为”、“不言”之规范,那么,就会形成“无形”、“无名”之状态,这种状态既可“成其治”,其实也是“治已成”之表征。以此为基础,《老子道德经注》第58章还把“无形”、“无名”的状态给予了进一步的延伸、拓展:“言善治政者,无形、无名、无事、无政可举。闷闷然,卒至于大治。”这里的大治即为善治;这种大治或善治作为“无形”、“无名”、“无事”、“无政”状态的产物,乃是遵循“无为”、“不言”之基本规范的结果。
  基本规范具有较高的抽象度,概括力也比较强,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规范,王弼也多有论述,举其要者,主要包括“藏明”、“谦”、“因”,等等。它们作为相对具体的行为规范,为相关的行为主体设定的义务是:应当藏明,应当谦后,应当因顺。
  其中,“藏明”是把自己的聪明才智隐藏起来。《周易注·明夷》称:“藏明于内,乃得明也;显明于外,巧所辟也。”这样的“藏明”,对人的行为具有直接的规范意义。《老子指略》对“藏明”还有进一步的解释:“夫邪之兴也,岂邪者之所为乎?淫之所起也,岂淫者之所造乎?故闲邪在乎存诚,不在善察;息淫在乎去华,不在滋章;绝盗在乎去欲,不在严刑;止讼存乎不尚,不在善听。”这些话,都可以视为关于“藏明”的扩张解释,因而,广义的“藏明”可以包括“存诚”、“去华”、“去欲”、“不尚”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至于“藏明”的对立面,则是“显明”。如果同样予以扩张解释,那么,“显明”可以包括“善察”、“滋章”、“严刑”、“善听”等等,它们都意味着把自己的“明”显现于外(譬如善察、善听),或者是把自己的“明”显现于外所导致的结果(譬如滋章、严刑)。《老子指略》还说:“竭圣智以治巧伪,未若见质素以静民欲;兴仁义以敦薄俗,未若抱朴以全笃实;多巧利以兴事用,未若寡私欲以息华竞。故绝司察,潜聪明,去劝进,剪华誉,弃巧用,贱宝货。唯在使民爱欲不生,不在攻其为邪也。故见素朴以绝圣智,寡私欲以弃巧利,皆崇本以息末之谓也。”按照这些论述,“绝司察”、“潜聪明”、“去劝进”、“剪华誉”等等方面的义务,都可以解释作为具体规范的“藏明”,因为,“绝”、“潜”、“去”、“剪”所修饰的那些词,都是“明”的表现形式。
  “谦”主要是指谦抑,或王弼所说的“谦后”,其主要的规范意义是:谦抑为政、谦抑治国。《周易注·屯》:“安民在正,弘正在谦。”据此,安民的关键在于弘扬正道,弘扬正道的关键在于谦抑。“谦”的对立面是“威”。《老子道德经注》第72章称:“离其清静,行其躁欲,弃其谦后,任其威权,则物扰而民僻,威不能复制民。民不能堪其威,则上下大溃矣,天诛将至。”如果不遵循“谦后”之规范,如果以“威权”制民,将会走向善治的反面:天下大乱,且不能避开上天的惩罚。
  “因”主要是顺。《周易注·谦》称:“居于尊位,用谦与顺,故能不富而用其邻也。”在这里,王弼把“因”与“顺”相提并论。从表面上看,“因”与“顺”好像是两条相互并列的规范,其实,两者可以相互解释,“因”就是“顺”,“顺”也是“因”。具体地说,“因”作为行为规范,其实际所指,主要在于顺应自然,回应、适应客观的历史、现实、条件、格局。在王弼列举的各种具体规范中,要实现善治的目标,“因”的重要性是很明显的。这就正如汤用彤所言:“王弼谈治,以因为主。‘因而不为’,《老子注》中之所数言。然其所谓因者,非谓因袭前王,而在顺乎自然也。”可见,“因”作为一条具体的行为规范,在善治方略中,占据了一个关键性的地位。“因”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较为精准地体现了道的精神实质,而且还把抽象的道转换成为具体的行为规范。譬如,《老子道德经注》第29章称:“万物以自然为性,故可因而不可为也,可通而不可执也。物有常性,而造为之,故必败也。物有往来,而执之,故必失矣。”“圣人达自然之性,畅万物之情,故因而不为,顺而不施。”《老子道德经注》第27章提出:“因物自然,不设不施,故不用关楗、绳约,而不可开解也。”《老子道德经注》第41章主张:“建德者,因物自然,不立不施”。这些关于“因”的描述,比较具体地、语境化地反映了道的要求。
  (三)以道治国的主体
  所谓“以道治国”的主体,就是“以道治国”的行动者,亦即“以道治国”之人。那么,谁是“以道治国”的主体?《老子道德经注》第30章称:“为治者务欲立功生事,而有道者务欲还反无为”。这番比较表明,“以道治国”的主体有两类:“有道者”与“为治者”。如果由“有道者”充当“以道治国”的主体,那么,“以道治国”的原则与理念就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换言之,“以道治国”的主体如果碰巧是“有道者”,那将是再好不过的“黄金组合”。但是,“为治者”如果愿意接受“以道治国”命题及其理念,那也是值得期待的。王弼在此所说的“为治者”,主要是指那些坚持积极姿态的治国者,他们试图建立功勋、成就事业。这样的“为治者”,严格说来,其实并不符合“以道治国”的精神。但是,从应然层面看,“为治者”如果能够把“以道治国”的理念融入国家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如果能在一定程度上按照“以道治国”的原则“为治”,那也是值得期待的。
  因而,只要是治国者,都应当坚持“以道治国”的原则。这里的治国者,既包括君主,也包括以君主为核心的国家治理团队。在不同的语境下,王弼分别论述了“以道治国”的各类主体。
  其中,最重要的主体当然是君主。针对《论语·里仁》篇中的“吾道一以贯之”,王弼解释说:“以君御民,执一统众之道也。”在王弼看来,孔子所说的“一”即为“道”,因而,“执一统万”就相当于“以道治国”,“执一统众”之君就相当于“以道治国”之君。在古代中国,君主习惯于称孤道寡,或自称“予一人”,以之强调君主的唯一性。《老子道德经注》第11章称:“毂所以能统三十辐者,无也。以其无能受物之故,故能以寡统众也。”这里的“以寡统众”就是“以君御民”,就是“以一统众”,当然也是“以道统众”或“以道治国”,因为,如前所述,“道”就是“一”。
  圣人也是“以道治国”的主体。在《论语·泰伯》篇中,孔子有言:“狂而不直,侗而不愿,悾悾而不信,吾不知之矣。”王弼对这句话的解释是:“夫推诚训俗,则民俗自化;求其情伪,则俭心兹应。是以圣人务使民皆归厚,不以探幽为明;务使奸伪为兴,不以先觉为贤。故虽明并日月,犹曰‘不知’也。”王弼在此所说的圣人,不刻意“探幽”,不追求“先觉”,完全符合“自然”之“道”,当然也是“以道治国”的主体。另据《老子指略》:“圣人不以言为主,则不违其常;不以名为常,则不离其真;不以为为事,则不败其性;不以执为制,则不失其原矣。”这样的圣人,既“不言”,也“不名”,当然也可以归属于“有道者”。但是,恰恰是这样的圣人,才能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这就正如《老子指略》所称:“是故天生五物,无物为用。圣行五教,不言为化。”
  王弼还把“以道治国”的主体含含糊糊地称为“上”或“大人”。譬如,《老子道德经注》第75章称:“民之所以僻,治之所以乱,皆由上,不由其下也。民从上也。”《老子道德经注》第17章认为:“大人在上,居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为始”。在“上”的“大人”,可以包括以君主或圣人为核心的整个执政团队,他们的“无为”、“不言”是“万物作焉”的原因,也是由乱到治的原因。他们当然是“以道治国”的主体。
  以上我们分述了道的含义,作为规范的道与道的表现形式,以及“依道治国”的主体。这三个方面,大致可以反映王弼想象的“以道治国”。概而言之,“以道治国”命题的关键是道,道具有根本性、终极性。《老子指略》:“夫‘道’也者,取乎万物之所由也”。这就是说,离开了道,就没有万物。《老子指略》又称:“天不以此,则物不生;治不以此,则功不成。”这句话的意思是,不以道为依据,治国就不能成功。再看《老子道德经注》第4章:“人虽知万物治也,治而不以二仪之道,则不能赡也。地虽形魄,不法于天则不能全其宁;天虽精象,不法于道则不能保其精。”根据这些论断,在寻求善治的过程中,如果“不法于道”,如果不以道作为国家治理的依据,那么,对善治的寻求就将成为水中月、镜中花。概而言之,“以道治国”乃善治之本。

二、作为善治之末的“以正治国”      寻求善治,当然不能离开“以道治国”这个根本,但是,如果仅仅着眼于“以道治国”,并不足以实现善治的目标;“以道治国”是善治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善治的充分条件。根据王弼的构想,在坚持“以道治国”这个“根本”的同时,还需要坚持“以正治国”这个“末节”。那么,为什么要坚持“以正治国”?如何理解“以正治国”这个命题?对于善治方略来说,“以正治国”到底意味着什么?
  (一)以正治国的必要性
  “以道治国”代表了“善治之极”,亦即善治的理想形态或终极形态。但是,极致的善治,作为尽善尽美之治,作为无以复加的善治,是很难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极其罕见的。王弼生活的魏晋时期,就是一个远离善治的历史时期。比王弼早生半个世纪的仲长统(180-220),甚至把在他之前的五百年,都描述为乱世,正如他在《理乱篇》的末尾所述:“昔春秋之时,周氏之乱世也。逮乎战国,则又甚矣。秦政乘并兼之势,放虎狼之心,屠裂天下,吞食生人,暴虐不已,以招楚、汉用兵之苦,甚于战国之时也。汉二百年而遭王莽之乱,计其残夷灭亡之数,又复倍乎秦、项矣。以及今日,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此则又甚于亡新之时也。悲夫!不及五百年,大难三起,中间之乱,尚不数焉。变而弥猜,下而加酷,推此以往,可及于尽矣。嗟乎!不知来世圣人救此之道,将何用也?又不知天若穷此之数,欲何至邪?”
  在如此糟糕的历史时代,不要说“善治之极”,就是一种正常的、相对有序的国家治理,也显得遥不可及。与仲长统同年辞世的曹操(155-220),作为曹魏政权的主要奠基人与主要开创者,对现实的理解也是极其深刻的。曹操所看到的现实世界,可以从他的诗篇《蒿里行》来感知:“关东有义士,兴兵讨群凶。初期会盟津,乃心在咸阳。军合力不齐,踌躇而雁行。势利使人争,嗣还自相戕。淮南弟称号,刻玺于北方。铠甲生虮虱,万姓以死亡。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生民百遗一,念之断人肠。”如此悲惨灰暗的社会,简直就是一个极致的“乱世”。曹操所说的“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与仲长统所说的“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几乎可以相互映证,几乎就是对同一种现实状况的不同表述。在仲长统、曹操辞世十三年之后诞生的王弼,所看到的政治与社会就是这样一幅图景。
  在这样的背景下,仲长统期待的“来世圣人救此之道”,显然不能仅仅是单向度、极端化的“无为”与“不言”,否则,就很难实现由乱到治的转变。毕竟,由乱到治的本质就是“拨乱反正”,那么,试图摆脱“乱”世,试图重新返回的“正”道,到底是什么?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恰好可以用王弼的“以正治国”来解释。换言之,王弼所说的“以正治国”,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当时的政治社会现实的一种回应,同时也是基于理想化的“无为”、“不言”与政治社会现实的距离过于遥远。试想,如果所有人都恪守“无为”、“不言”之道,那么,现实中的“丛林社会”,真不知该如何收场,真不知会伊于胡底。
  《老子道德经注》第18章称:“若六亲自和、国家自治,则孝慈、忠臣不知其所在矣。”王弼此言其实可以反过来理解:如果六亲不和、国家不治,那就必须寻求“孝慈”、“忠臣”之所在,就必须设定准则,推行“以正治国”。只有提供正面的、积极的“正”,才足以充当“救此之道”。这就是实行“以正治国”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二)正的规范性
  “以正治国”作为一个命题意味着,“正”是国家治理的依据,也是国家治理必须遵循的规范。那么,如何理解“正”的规范性?回答是:作为规范的“正”,就像作为规范的“道”一样,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各种不同的存在形式,足以形成一个由“正”统率的规范体系。根据王弼的论述,仁义礼乐可以归属于这个规范体系,法律制度也可以归属于这个规范体系。
  一方面,作为规范的“正”体现为仁义礼乐。《老子道德经注》第38章:“凡不能无为而为之者,皆下德也,仁义礼节是也。”按照王弼的这个论断,“下德”居于“无为”的对立面。因为,“无为”体现了“上德”,“有为”体现了“下德”。以“有为”的方式呈现出来的“下德”,具体表现为“仁义礼节”。这里所说的“仁义礼节”,充当了“以正治国”据以展开的规范。
  进一步看,“仁义礼节”的核心是仁与礼。在仁与礼之间,根据孔子的“二元规范论”,作为规范的礼,应当符合仁的要求,仁相当于自然法,礼相当于实在法。王弼对仁与礼的理解,与孔子对仁与礼的理解,基本上是一致的。譬如,《泰伯》篇记载了孔子的一句名言:“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对此,王弼在《论语释疑》中写道:“言有为政之次序也。夫喜、惧、哀、乐,民之自然,应感而动,则发乎声歌。所以陈诗采谣,以知民志风。既见其风,则捐益基焉。故因俗立制,以达其礼也。矫俗检刑,民心未化,故又感以声乐,以和神也。若不采民诗,则无以观风。风乖俗异,则礼无所立,礼若不设,则乐无所乐,乐非礼则功无所济。故三体相扶,而用有先后也。”
  王弼的这段话,立足于“为政之次序”,揭示了仁与礼的关系:仁先于礼,礼先于乐。就《诗》与礼的关系来看,按照孔子的论断,“《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体现“纯正思想”的《诗》,作为关于“民之自然”的表达与记载,主要反映了仁的要求。因此,《诗》的主要旨趣在于仁。根据《诗》体现出来的“民之自然”,进而形成各种各样的“礼”,就可以让“礼”符合“民诗”亦即“仁”的要求。至于“乐”,则是依据“礼”制定出来的。可见,在《诗》与礼之间呈现出来的“为政之次序”,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仁与礼之间的先后与轻重。
  针对《阳货》篇,王弼解释说:“礼以敬为主,玉帛者,敬之用饰也。乐主于和,钟鼓者,乐之器也。于时所谓‘礼乐’者,厚贽币而所简于敬,盛钟鼓而不合《雅颂》,故正言其义也。”这就是说,礼与乐都应当符合一些更高的准则,譬如“敬”,譬如“和”。这里的“敬”与“和”,都可以归属于“仁”的范围。
  换个角度来看,“礼”应当符合“仁”的要求,这样的关系还可以表明,“礼”也是“仁”的载体,如果没有完善的“礼”,那么,“仁”的价值也是难以实现的。正是由于这个缘故,王弼在不同的语境下,反复论述了“礼”的意义。譬如,《周易注·观》称:“王道之可观者,莫盛乎宗庙。宗庙之可观者,莫盛于盥也。”这里的“盥”,就是一种具体的“洗手之礼”,这种具体的礼对王道来说,提供了看得见的支撑作用。《周易注·家人》又指出:“居于尊位,而明于家道,则下莫不化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六亲和睦,交相爱乐,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从家之“正”到天下之“定”,都有赖于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各种各样的礼,只有通过各种具体的家礼,六亲才可能和睦,天下才可能安定,善治才可能实现。可见,礼是“仁义礼节”的集中体现,当然也是“正”的集中体现。
  另一方面,作为规范的“正”也体现为“立法”与“作制”。在这里,虽然将“立法”与“作制”并称,其实在王弼的笔下,两者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分,两者之间其实可以相互解释。关于“立法”,《周易注·鼎》称:“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也;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这就是说,在改革完成之后,应当通过“立法”把改革成果巩固下来,“法制”应当与时俱进,否则,人们就不知道应当遵循的规范是什么。关于“作制”,《周易注·讼》称:“无讼在于谋始,谋始在于作制。契之不明,讼之所以生也。物有其分,起契之过,职不相滥,争何由兴?讼之所以起,契之过也。”这里的“作制”就是“立法”。没有制定出、建立起清晰而明确的契约制度,是纷争与诉讼的原因,可见“作制”也是很重要的。《老子道德经注》第32章称:“始制官长,不可不立名分以定尊卑,故始制有名也。”这是要求制定出关于上下尊卑的“法制”。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到,作为规范的“正”,其实体内容主要体现为仁、礼、法、制。“以正治国”的实质,就是根据这样一些规范来治理国家。除此之外,在“以正治国”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几个方面的原则:其一,严明的原则。《周易注·夬》称:“法明断严,不可以慢,故居德以明禁也。施而能严,严而能施,健而能说,决而能和,美之道也。”这相当于现代社会所说的严格执法。其二,权变的原则。针对《论语·子罕》篇中的“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王弼解释说,“‘权’者,道之变。变无常体,神而明之,存乎其人,不可豫设,尤至难者也。”这是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灵活、变通处理相关问题,实现最优的治理效果,产生最好的治理绩效。其三,注意民情、民俗的原则。在“以正治国”的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民性。譬如,《周易注·革》:“夫民可与习常,难与适变;可与乐成,难与虑始。”这是讲,要让民众放弃他们已经习惯了的生活方式,那是比较困难的。《周易注·观》称:“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故观民之俗,以察己道。”这句话旨在强调,民俗是治国者为政之道的一面镜子,如果治国者善于观察民俗,就可以反观、检视自己的“以正治国”。如果充分考虑当政者与民众的关系,那么,“以正治国”就可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三)“以正治国”的局限性
  如果把包含、容纳了“仁、义、法、制”在内的“正”解释为各种各样的“法”,那么,“以正治国”其实就是当代所说的“以法治国”或“依法治国”。《老子道德经注》第58章称:“立刑名,明赏罚,以检奸伪,故曰‘其政察察’也。”这就是“以法治国”或“以正治国”的典型形态。只不过,从道家、老子的立场来看,这样的“察察之政”意味着:治国者总是要睁大眼睛,殚精竭虑,劳心劳力。而且,这种治国方式难免还会造成若干负面效果。对于可能出现的负面效果,《老子道德经注》第49 章有具体的论述:“夫任智则人与之讼,任力则人与之争。智不出于人而立乎讼地,则穷矣;力不出于人而立乎争地,则危矣。未有能使人无用其智力于己者也,如此则己以一敌人,而人以千万敌己也。若乃多其法网,烦其刑罚,塞其路径,攻其幽宅,则万物失其自然,百姓丧其手足,鸟乱于上,鱼乱于下。”这就是“以正治国”造成的弊端。
  在《老子指略》篇中,王弼对此还有进一步的论述:“而法者尚乎齐同,而刑以检之;名者尚乎定真,而言以正之;儒者尚乎全爱,而誉以进之;墨者尚乎俭啬,而矫以立之;杂者尚乎众美,而总以行之。夫刑以检物,巧伪必生;名以定物,理恕必失;誉以进物,争尚必起;矫以立物,乖违必作;杂以行物,秽乱必兴。斯皆用其子而弃其母。物失所载,未足守也。”这段话同时批判了法家、名家、儒家、墨家、杂家,这几种流派及其代表的几种治国之道,很多都可以归属于“以正治国”,譬如法家偏好的法与刑,名家偏好的名与言,儒家偏好的爱与仁,都可以归属于“正”的范围。根据道家或老子的逻辑,各家偏好的治国之道,都会带来负面后果。
  如前所述,礼是“正”的主要载体,也是“正”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根据道家的立场,礼是忠信不足的产物。《老子道德经注》第38章:“不能无为,而贵博施;不能博施,而贵正直;不能正直,而贵饰敬。所谓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也。夫礼也,所始首于忠信不笃,通简不阳,责备于表,机微争制。”而且,礼的运行还需要支付经济成本。据《论语·先进》,“颜渊死,门人欲厚葬之。孔子曰:‘不可。’”对此,王弼的解释是:“有财,死则有礼;无财,则已焉。”再看仁,据《论语·卫灵公》,孔子认为,“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水火吾见蹈而死者矣,未见蹈仁死者也。”按照杨伯峻的解释,这句话本来是指:“百姓需要仁德,更急于需要水火。”但是,王弼的解释却是:“民之远于仁,甚于远水火。”这就是说,百姓实际上是远离仁义或仁德的。换言之,百姓并不亲近仁义、仁德。至于作为矫正措施的刑罚之治,则很容易沦为“威网”之治,正如《老子道德经注》第60章所言:“夫恃威网以使物者,治之衰也。”
  这些论述,都体现了对“以正治国”的批评。虽然,这些批评主要是以解释《老子》或《论语》的方式出现的,但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王弼自己的观点。这就是说,“以正治国”是必要的,但是,单纯的、片面的“以正治国”是有弊端的,甚至可能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这些负面效应显示了“以正治国”的局限性,亦即“仁、礼、法、制”的局限性。正是由于“以正治国”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与局限性,对于“善治之极”来说,“以正治国”虽然是必要的,但绝不是充分的,它的局限性让它只能充当“善治之末”。

三、作为善治方略的“崇本举末”    以上两节,分别讨论了王弼所理解的“以道治国”与“以正治国”。为了实现善治,既要坚持“以道治国”,也要坚持“以正治国”。对于善治的目标来说,“以道治国”为本,“以正治国”为末,两者之间的关系,乃是本与末的关系。那么,如何理解本与末的关系?
  王弼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集中体现在《老子道德经注》第52章:“母,本也。子,末也。得本以知末,不舍本以逐末也。”这就是说,本与末的关系,就是母与子的关系。在本与末之间,具有相互成就对方的关系。一方面,如果没有母,当然不会有子;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子,母也不能成为母。而且,相对于母来说,子代表了未来,母的希望通常都会寄托在子的身上。从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来看,本末都很重要。正是基于这样的本末关系,《老子道德经注》第54章的设想是:“固其根,而后营其末”。这里的“固其根”就是“固其本”,先固其本,“后营其末”。因而,“固本营末”乃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只有通过这样一个完整的过程,才能实现善治。
  在《老子道德经注》第38章,王弼对本末关系还有更具体的论述:“守母以存其子,崇本以举其末,则形名俱有而邪不生,大美配天而化不作。故母不可远,本不可失。仁义,母之所生,非可以为母。形器,匠之所成,非可以为匠也。舍其母而用其子,弃其本而适其末,名则有所分,形则有所止。虽极其大,必有不周;虽盛其美,必有患忧。功在为之,岂足处也。”这就是王弼的“崇本举末论”。这里的“守母”与“存子”,就相当于“崇本”与“举末”,只有坚持“两手抓”,才可能“形名俱有”而“邪不生”。
  进一步看,王弼的这段论述,主要旨趣还是在于强调“本”对于“末”的意义,主要在于防范“弃其本而适其末”。王弼如此立论,有一个根本的、前提性的原因在于:国家治理的实践者、担当者,大多是现实主义者,他们为了追求看得见的善治,很容易“适末”而“弃本”,很容易过度依赖“以正治国”,很容易忘记作为根与本的“以道治国”。尽管如此,我们仍需看到,强调“崇本”的意义,仅仅是王弼“崇本举末论”的一个方面。要完整地理解王弼的“崇本举末论”,还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一)“崇本”是“举末”的前提
  在“崇本”与“举末”之间,“崇本”是前提,是基础,不“崇本”则无以“举末”。《老子道德经注》第38章称:“本在无为,母在无名。弃本舍母,而适其子,功虽大焉,必有不济;名虽美焉,伪亦必生。”这个论断再次表明,本就是母,如果舍弃本与母,直接去追求末与子,即使能够有所收获,也必然伴随着重大的缺陷;即使能够获得看似正面的名声,声名中也必然伴随着虚假的成分。这就是说,舍弃了“本”与“母”这个前提条件,则很难真正地成就万事万物。打个比方,即使有所成,也会煮成难以下咽的“夹生饭”。
  在《论语·阳货》篇中,孔子表达了一个愿望:“予欲无言”。这是一句名言。朱光潜以此为主题,写成了一篇颇有影响的美学论文。但是,王弼的解释却是:“‘予欲无言’,盖欲明本。举本统末,而示物于极者也。夫立言垂教,将以通性,而弊至于湮;寄旨传辞,将以正邪,而势至于繁。既求道中,不可胜御。是以修本废言,则天而行化。以淳而观,则天地之心见于不言;寒暑代序,则不言之令行乎四时,天岂谆谆者哉!”
  按照王弼之意,“予欲无言”恰好表达了孔子对本末关系的理解:不“举本”,则无以“统末”。这里的“举本”即是“崇本”,旨在揭示事物的终极依据。圣人(亦即孔子)的“无言”就是“举本”或“崇本”,只有坚持“无言”,才能让各种各样的“末”得以形成,进而有序运转。如果不坚持“无言”这样的前提,如果直接“立言”与“垂教”,试图由此通达人的本性,那是很困难的,因为,人的本性恰恰可能淹没在喋喋不休的话语中。至于“寄旨”与“传辞”,其实也是“立言”与“垂教”,如果试图以此矫正人的奸邪,那也是很困难的,因为,这个过程可能无休无止、繁琐不堪,根本不能实现“通性”与“正邪”的目标。相反,只有“修本废言”,亦即坚持“崇本”之原则,恪守“无言”之规范,才能走出各种各样的泥淖。必须看到,上天从来没有絮絮叨叨,上天总是坚持“无言”这个逻辑前提与基本规范,才促成了“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这样的“举末”现象。
  另据《论语·八俏》篇:“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针对孔子的“大哉问”,王弼的解释是:“时人弃本崇末,故大其能寻本礼意也。”在王弼看来,早在孔子时代,“弃本崇末”之风就开始流行了,孔子称赞林放,是因为林放有意愿去追问、探究、思考礼之本,而不仅仅满足于知悉、了解礼的外在形式或具体形式。林放之问,尤其是孔子对林放之问的评价,都被王弼解释成为:“崇本”很重要,“举末”由“崇本”开始。显然,这与其说是孔子的观点,还不如说是王弼自己的观点。对于王弼来说,这是典型的“六经注我”。
  (二)“举末”是“崇本”的结果
  从实践过程来看,特别是从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来看,如果坚持“崇本”的原则,那么,“举末”通常会自然发生。打个比方,“崇本”就像播下一粒种子,“举末”就像长出一株幼苗。因而,在相当程度上,在“崇本”与“举末”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崇本”是原因,“举末”是结果。
  对于这样的因果关系,《老子道德经注》第38章称:“故苟得其为功之母,则万物作焉而不辞也,万事存焉而不劳也。用不以形,御不以名,故仁义可显,礼敬可彰也。夫载之以大道,镇之以无名,则物无所尚,志无所营。各任其贞事,用其诚,则仁德厚焉,行义正焉,礼敬清焉。弃其所载,舍其所生,用其成形,役其聪明,仁则尚焉,义则竞焉,礼则争焉。故仁德之厚,非用仁之所能也;行义之正,非用义之所成也;礼敬之清,非用礼之所济也。载之以道,统之以母,故显之而无所尚,彰之而无所竞。”这段话主要在于阐明:“崇本”是因,“举末”是“崇本”结出的果实。
  具体地说,如果坚持“为功之母”,亦即“为功之本”,那么,万物之“作”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万物作焉”就是“万物举焉”,“不辞”就是不容阻挡。换言之,只要坚持“崇本”,万物、万事就会随之兴起,挡都挡不住。这就仿佛,只要播下了种子,只要种子不死,它自然就会生根发芽。种子要发芽,这在逻辑上是不能阻止的。在这里,“作焉而不辞”的万物、“存焉而不劳”的万事,都可以概括为“末”(详后)。因此,只要有“崇本”这个前提,“举末”就是必然的结果。
  进一步看,如果坚持“为功之母”,亦即“崇本”,那么,不仅会“举末”,而且还会让所“举”之“末”达到某种良好的状态。按照王弼之见,只要遵循“崇本”的这个前提,随之而起的“仁德”会更“厚”,“行义”会更“正”,“礼敬”会更“清”。在多姿多彩的社会生活中,“仁德”有厚薄之分,“行义”有正邪之别,“礼敬”也有清浊之异。譬如,孔子就曾经感叹:“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如果“礼”仅仅只是玉帛之类的物质财富,那么,这样的“礼”既远离了“敬”,也远离了“清”。然而,如果以“崇本”作为起点,如果坚持“无”、“自然”或“道”的原则,那么,就可以形成更“清”的“礼敬”。这是一个什么样的逻辑关系或因果关系呢?
  原来,“本”、“无”、“自然”、“道”的对立面,就是充分运用聪明才智去权衡、算计投入产出,去测量成本收益,在经过了这种患得患失的算计之后,所谓的“仁德”、“行义”、“礼敬”,就会失去真诚,人们所展示出来的“仁德”、“行义”、“礼敬”,都成为了获取某种实际利益的手段、表演、筹码。在这种情况下,“厚”的“仁德”、“正”的“行义”、“清”的“礼敬”都是很难指望的。相反,只有根源于“崇本”的“举末”,只有因为“崇本”而兴起的“末”,才是积极、正面、优质的“末”。
  以上分析表明,“举末”是“崇本”的结果。“崇本”不仅可以导致“举末”,而且可以“举”出纯正的“末”。
  (三)“崇本举末”与“崇本息末”之辨
  为了寻求善治,为了走向“善治之极”,王弼希望“崇本以举其末”:既要“崇本”,也要“举末”。但与此同时,王弼也有关于“崇本息末”的表述。譬如,《老子道德经注》第57章:“夫以道治国,崇本以息末;以正治国,立辟以攻末。本不立而末浅,民无所及,故必至于以奇用兵也。”在这里,王弼直接以“崇本息末”解释“以道治国”,并把“以正治国”解释为“立辟以攻末”,这里的“辟”就是“法”,“立辟”就是“立法”。至于“末”,则是与“本”相对应的各种各样的事物,与“本”相比,各种各样的事物,包括仁义礼乐,都是细枝末节。那么,王弼在此所说的“崇本息末”,是否与他所说的“崇本举末”相互矛盾?在坚持“崇本”的同时,王弼到底主张“举末”还是主张“息末”?
  很明确,为了寻求善治,王弼的核心观点是“崇本举末”:既“崇本”,也“举末”。王弼确实写下了“崇本以息末”之语,但是,这个表达方式,主要是对“以道治国”的解释,当然也是对老子哲学的解释。正如《老子指略》所言:“《老子》之文,欲辩而诘者,则失其旨也;欲名而责者,则违其义也。故其大归也,论太始之原以明自然之性,演幽冥之极以定惑罔之迷。因而不为,损而不施;崇本以息末,守母以存子;贱夫巧术,为在未有;无责于人,必求诸己,此其大要也。”在王弼看来,如果要归结《老子》一书的要旨,那就是“崇本以息末”。
  如果严格根据《老子》一书的立场来理解“以道治国”,如果要坚持纯粹的“以道治国”,当然就要“息末”,亦即止息各种各样的事物,包括仁义礼乐,包括立法作制,都要止息,否则,就会导致各个方面的消极后果,这就正如王弼在《老子道德经注》第57章所指出的:“立正欲以息邪,而奇兵用;多忌讳欲以耻贫,而民弥贫;利器欲以强国者也,而国愈昏弱,皆皆舍本以治末,故以致此也。”王弼在此所说的“奇”,《老子道德经注》第74章有专门的解释:“诡异乱群,谓之奇也。”这就是说,如果拒绝“崇本”,如果“舍本以治末”,那就会导致社会混乱、民众贫困、国家昏暗。
  概而言之,王弼表述的“崇本以息末”,旨在概括《老子》之意,旨在从理念上解释“以道治国”这样一个环节、层面、维度。相比之下,王弼所说的“崇本以举其末”,才代表了王弼关于善治方略的完整想象与整体期待。因此,严格说来,王弼分述的“以道治国”与“以正治国”,分开来看,都不足以代表王弼关于善治的基本方略,而只能代表他的善治方略的一个方面;只有坚持“崇本举末”,把“以道治国”与“以正治国”加以贯通与融合,才构成了王弼关于善治方略的法理憧憬。

四、结语    在先秦诸子开辟的“务为治”的学术思想传统中,王弼立足于寻求善治,开启了中国法理学史上的魏晋时代。王弼以“善治”作为法理憧憬,通过辨析“以道治国”与“以正治国”,对“崇本以举末”的善治方略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法理学建构,书写了中国法理学史在玄学时代的标志性篇章。
  论述至此,应当如何概括王弼法理学的精神与风格?更具体地说,王弼法理学到底应当归属于道家法理学还是儒家法理学?对此,《三国志·钟会传》末尾附录的何邵所作的《王弼传》提供了一个信息:“弼幼而察慧,年十余,好老氏,通辩能言。”据此,王弼是《老子》的爱好者、认同者。或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冯友兰把包括王弼在内的魏晋人物、魏晋玄学归属于道家,他说:“‘新道家’是一个新名词,指的是公元三、四世纪的‘玄学’。”萧公权也有大致相似的看法,他认为:“魏晋时代者,老庄思想独尊之时代也。”按照这样的理解,王弼的玄学及法理学,可以归属于老庄法理学或道家法理学的谱系。
  然而,如此界定王弼法理学的精神,可能失之于简单化、片面化。全面地看,王弼虽然在形式上推崇道家(特别是老子),但并没有轻视或排斥儒家。一方面,透过王弼留下的《论语释疑》,可以发现,他对儒家代表人物孔子推崇备至。譬如,在关于《论语·阳货》篇的解释中,王弼写道:“圣人通远虑微,应变神化,浊乱不能污其洁,凶恶不能害其性,所以避难不藏身,绝物不以形也。”这样的评论就体现了王弼对儒家的高度认同。另一方面,即使是在何邵的《王弼传》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王弼关于儒道两家的态度:“时裴徽为吏部郎,弼未弱冠,往造焉。徽一见而异之,问弼曰:‘夫无者诚万物之所资也,然圣人莫肯致言,而老子申之无已者何?’弼曰:‘圣人体无,无又不可以训,故不说也。老子是有者也,故恒言无所不足。’”按照这番对话,王弼把“圣人”的头衔归属于孔子,且让孔子占据了一个比老子更高的思想地位。此外,《三国志》的作者陈寿在《钟会传》的末尾写道:“初,会弱冠与山阳王弼并知名。弼好论儒道,辞才逸辩,注《易》及《老子》,为尚书郎,年二十余卒。”由此可以发现,陈寿眼里的王弼与何邵眼中的王弼还是有差异的:在后者看来,王弼是“老氏”的爱好者;但在前者看来,王弼是“儒道”的爱好者。
  以上几个方面的信息表明,王弼并不仅仅是“老氏”的爱好者,他同时也是“孔氏”的爱好者。王弼既认同“以道治国”,也认同“以正治国”。鲁迅在论及包括王弼在内的魏晋人物时有言:他们“表面上毁坏礼教者,实则倒是承认礼教,太相信礼教。”前文的论述也可以表明,王弼既相信“无为”与“不言”,也相信“仁义”与“礼教”。王弼既好道,也好儒,可以说是一个融会儒道的思想人物。
  从形式上看,王弼把“以道治国”作为善治之本,把“以正治国”作为善治之末。但与此同时,他又主张“崇本以举其末”,这个命题隐含的一个思想旨趣是:“崇本”归根到底是为了“举末”。进一步看,在魏晋时期那样一个严酷的现实背景下,就“崇本”与“举末”的实际指向来看,“崇本”其实主要是一个情感上的寄托,相比之下,“举末”才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或者说,“崇本”主要体现了高远的理想,“举末”才体现了真实生活中的善治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王弼以寻求善治为核心的法理建构,其实是一个“道表儒里”或“道体儒用”的法理主张。同样是魏晋玄学的风云人物,且辈份高于王弼的何晏对王弼的评价是:“仲尼称后生可畏,若斯人者,可与言天人之际乎!”这种“可与言天人之际”的人物,显然不是单纯的“道家”或“新道家”可以概括的。
  最后,让我们回过头来,再稍微看一看王弼的善治方略与柏拉图的善治方略之间的差异。按照柏拉图的逻辑,最优的善治是“哲人之治”,次优的善治是“法律之治”,从“哲人之治”转向“法律之治”,是一个不得已的下滑路线。但是,根据前文所述的王弼的逻辑,并不存在一个从“以道治国”转向“以正治国”的过程,“以道治国”与“以正治国”是同一个善治方略在逻辑上的两个环节:“以道治国”是“崇本”,“以正治国”是“举末”,“以道治国”在逻辑上固然居于根本地位,充当了逻辑上的前提,但是,“以正治国”作为“崇本”的产物,作为源于根本的枝叶,实为“以道治国”的逻辑结果。打个比方,“以道治国”仿佛高远而纯粹的理想,“以正治国”仿佛是在“以道治国”之理想牵引之下形成的生动实践。这就是王弼法理学不同于柏拉图法理学的一个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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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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