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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22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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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法律评论》2022年第4期要目
【经贸热点】1.单边经济制裁和反制裁的法律规制——兼评《反外国制裁法》陈梦(1)2.《新加坡调解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和解协议执行及我国回应陆一戈(18)【学科前沿】3.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适用郑佳宁、王凌杰(39)4.刑民共治视野下的深度链接行为费安玲、雷达(55)5.加密资产刑事案件:样态、种类、问题及解决——基于551份刑事判决的分析赖早兴(72)6.《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执行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的制度路径陈晓彤(96)7.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溯源、结构与解释论展开夏志毅(112)8.法律保留视野下的专门法院改革——以铁路运输法院为例赵一单(129)【经典译苑】9.法学研究职业与法学研究方法——游走于理论与实务间半个世纪的反省记伊藤眞 著、刘颖 译(144)

【经贸热点】


1.单边经济制裁和反制裁的法律规制

——兼评《反外国制裁法》


作者:陈梦(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单边经济制裁和反制裁的盛行,预示着当前的多边体制、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和国际规则已经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国家间政治、贸易和经济冲突。现有国际法并没有为单边经济制裁和反制裁提供明确的合法性依据和认定标准。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积极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发展,应确立单边经济制裁的国际共识,明确单边经济制裁和反制裁的合法实体和程序标准,通过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变革来实现高效的全球治理。此外,中国还需要密切关注《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效果,参考有关反措施的合法性标准,及时出台配套行政规章和实践指引,完善中国企业豁免机制和追偿机制,建立中国的反制措施体系。同时,中国的司法机关要形成体系化统一化的国内法域外适用判定标准,为《反外国制裁法》的实践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关键词:单边经济制裁;反措施;反外国制裁法


2.《新加坡调解公约》框架下的国际和解协议执行及我国回应


作者:陆一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新加坡调解公约》针对经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问题上,《公约》界定了所适用的和解协议范围,将和解协议视为可直接执行的法律文件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便利了和解协议的执行,但与目前我国调解协议须经司法确认的制度产生冲突。在和解协议的执行抗辩事由上,我国法律与《公约》不存在实质上的冲突,但在具体抗辩事由上有待进一步的细化;此外,我国法律未对和解协议的执行与其他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为了更好地衔接《公约》的规定,我国宜从和解协议可执行性这一根本问题出发,明确可执行的和解协议范围及定义,并对和解协议的执行抗辩事由、和解协议执行与其他救济程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构建与完善国内层面的和解协议执行制度。


关键词:国际商事调解;新加坡调解公约;和解协议执行


【学科前沿】


3.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适用


作者:郑佳宁、王凌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由于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利益面临着控股股东的直接威胁,而我国现有公司法规范难以为其提供适当的救济。针对相同问题,自20世纪中叶,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了对封闭公司控股股东课以对中小股东的信义义务的解决方案,值得借鉴,即便不能以立法形式在我国公司法规范中直接确立,亦可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类推适用的方法达成类似效果。具体而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主要内容为禁止其对中小股东进行排挤,是否违反信义义务应以合法商业目的标准加以判断,即若有其他行为可以达成同样的商业目的并对中小股东损害更小,系争行为便违反了信义义务。


关键词: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排挤行为;合法商业目的;类推适用


4.刑民共治视野下的深度链接行为


作者:费安玲、雷达(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深度链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边界,给著作财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的维护带来诸多障碍。针对侵犯著作权罪而言,著作权法属于刑法的前置法,而深度链接行为在刑法与著作权法中存在定性不一的问题。鉴于深度链接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核心一致,将其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行为入罪存在可能。在“三网融合”的“双层社会”背景下,须积极构建规制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民共治体系:在入罪层面,应当坚持法益侵害说和累积犯理论,同时贯彻“同等保护”与“严格保护”政策;在出罪层面,应当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并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清晰界分以深度链接为手段的犯罪行为与利用网络链接传播作品的合法行为。


关键词:刑民共治;深度链接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侵犯著作权罪


5.加密资产刑事案件:样态、种类、问题及解决

——基于551份刑事判决的分析


作者:赖早兴(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加密资产因高价值而受到投资者热捧,但也因此成为犯罪对象或犯罪工具。基于对加密资产相关犯罪行为的担忧,我国陆续出台了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政策。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展现了涉及加密资产犯罪和刑事处理的现实情况。统计分析表明涉及加密资产的刑事案件体现了政策制定者的担忧,但也存在事实情况与担忧的偏差。加密资产所涉刑事案件处理中存在同案不同判、金额计算难和冻结资产处置困难等问题。应当基于加密资产的财产属性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在国内全面禁止加密资产交易的情况下,只能采信国际市场加密资产交易数据作为涉案金额计算证据,并借助国外中介处置冻结资产。


关键词:加密资产;样态与类型;同案同判;金额计算;资产处置


6.《公司法》修改背景下执行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的制度路径


作者:陈晓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确立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在行使其针对股东的此种请求权时,除提起诉讼外,根据强制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还可在对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法院变更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此种执行实践在与实体法和诉讼法的衔接上均存在问题,相关实体法与诉讼法的规则原则对其正当性提出了挑战。正值我国《公司法》修改及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进行之际,为了防止股东实体法地位降低、实体与程序权利受损,对所谓瑕疵出资股东应当采取“限制性追加模式”,不宜一般性地允许公司债权人的追加变更申请。


关键词:变更追加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强制执行;执行力


7.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溯源、结构与解释论展开


作者:夏志毅(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我国亟待展开自认规则的解释论工作。我国民事自认制度受本土文化及域外理论的叠加影响,内核是“推定自认事实为真实事实”这一经验法则,兼顾诉讼经济效率与尊重客观事实,呈现出“宽入口”“强效力”和“窄出口”的制度结构。具言之,自认的“宽入口”体现为进入机制的相对宽松,自认对象限于“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行为指对于己不利事实的陈述或明确承认,不以言词辩论场域为限,也不以意思要素为必要。自认“强效力”的核心为免证效,“无需举证证明”指相对方无需履行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审判排除效为衍生效力。此外,自认的“窄出口”包括以“意思”为建构中心的撤销机制和以“尊重客观真实”为建构中心的推翻机制,应严格解释以限缩退出机制的空间。


关键词:证据规定;民事自认;辩论主义;约束力;解释论


8.法律保留视野下的专门法院改革

——以铁路运输法院为例


作者:赵一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专门法院改革应当遵循《立法法》对法院和诉讼制度提出的法律保留要求。作为改革代表的铁路运输法院存在改造和集中管辖两种改革路径。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成其他类型的法院,改变了法院组织外部效应的影响范围,进而影响了公民的权利义务;由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特定案件,并不属于对现行法上指定管辖的具体化,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管辖制度。两种改革路径均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现有的改革依据并不符合规范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可以就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规定,成为专门法院改革的法治化基础,但仍须满足全覆盖、科学性、明确性和阶段性的要求。


关键词:司法改革;专门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法律保留;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经典译苑】


9.法学研究职业与法学研究方法

——游走于理论与实务间半个世纪的反省记


作者:伊藤眞 著、刘颖 译(东京大学、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法学研究一方面要探寻现行法律规范的合理解释,深化理论界的研究水平,指导实务界的运用和改革;另一方面还要发现实务中尚未被意识到的问题,在质疑通说的基础上贡献新的学说,启迪立法的未来趋势。法学研究者具备选择研究对象的自由、独立于职务方面的限制及利害关系之外、持续且自律的活动受到保障等优势,但同时应当根据自身年龄适当地调整研究姿态,注意保持自身思考与判例和通说的距离,慎重地判断是否接受有可能影响自身研究的其他工作任务,注重通过与外界的交流打开研究视野,避免思维被以判例为指针的实务所局限,从而防止研究的衰退。


关键词:方法论;法学研究;法律解释;实务



《经贸法律评论》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创办的法学理论期刊。本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本刊为双月刊,逢双月18日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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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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