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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法连:提高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思考

来源 | 《中国高等教育》2022年第13/14期
作者 | 张法连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作者简介:张法连,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任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专业委员会会长,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语言与法律研究》学术期刊主编等职。甘肃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学者”讲座教授,四川外国语大学“巴渝学者”讲席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研究首席专家,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高端智库核心专家团队成员,全国律师服务标准化工作组专家。多年在中共中央机关工作,曾任天津河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常委等职。


主要研究领域:法律语言与翻译、法治传播、法治外交、英美法、美国研究等。




内容提要: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时代内涵丰富,具有法治外交应用型人才的时代属性。科学调整学科归属,实现法学和语言学有机融合,处理好法律英语和涉外法学的学科专业关系,系统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关键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法治外交;法律英语;涉外法学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是我国新时代教育事业的重大使命。从历史维度看,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须精准对接国家战略需求,以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实践为导向。我们需要高度重视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在新发展阶段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内涵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一个集合名词,类别繁多。
对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内涵和需要具备的素养,需要从多个方面阐述。


1.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内涵


“涉外”是指该类人才的工作对象或工作内容涉及外国主体或外国空间。涉外属性意味着对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语言水平的高要求。涉外法律工作需要使用外语,而且是与法律专业高度融合的法律外语。“涉外”必然关涉构建对外传播话语体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要担负起对外法治传播的责任与使命,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维护中国法治形象。


“法治”首先强调要注重培养该类人才崇尚法治、敬畏法律,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工作的能力,要从思维、意识、能力等方面充分反映和体现“十一个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涉外法治实践,推动涉外法律工作。其次,“法治”从工作范围上界定了该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是参与法治建设,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的有生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专门队伍、服务队伍和教育研究队伍。所以,相较于传统的法律人才,法治人才的范围更广。


就专业来说,首先,专业不同于专门。“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中的“专门队伍”是与“法律服务队伍”(包括律师、公证员)对应的概念,专指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属于专门从事法律工作,参与国家治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包括涉外法治专门队伍和涉外法律服务队伍,而专业性实际上是涉外法治专门队伍的属性。


其次,专业化不同于职业化。职业化针对的是涉外法治工作队伍中的职业,包含涉外律师、国际法院法官、使领馆的法务参赞以及各类涉外立法人员、行政人员、司法人员都属具体涉外法律职业。虽然法学教育工作队伍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但是涉外法律研究和教育人员一般不被认为是涉外法律职业的一部分,而属于教育研究领域的职业。“专业化”强调人才的素养能力水平,而“职业化”主要涉及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保障、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等具体职业问题。


2.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需具备的素养


对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在文化基础层面,需要有深厚的人文素养和科学文化基础;在自主发展层面,要善于自我管理,提高自身的理解能力、思维能力(尤其是法治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能力(尤其是法律外语能力)等综合能力。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治的思想政治素养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第一位要求。坚持把思想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是建设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队伍的必然要求。


相较于国内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还需要有涉外法学素养和法律英语素养。首先,涉外法学素养指从事涉外法律工作需要具备的基础性法学理论知识和技能。涉外法学的概念比国际法的范围要广,不仅包括国际法,还包括重要国家的国别区域法以及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等。涉外法学素养也可从领域和国别上进行多种分类。不同类别的涉外法学知识也不尽相同。作为主干部分的涉外法学素养,指所有涉外法律行业领域都需要的统揽性的知识和技能,具体包括有关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理论知识、全球所有法系以及主要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基础知识等。


其次,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主干素养的第二部分就是法律英语。涉外法治工作的涉外性决定了外语不可或缺,此处“外语”不是普通外语,而是与法律专业有机融合的法律外语。法律英语是所有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熟练掌握的工作语言。不掌握法律英语就无法学好国际法和外国国别法。因为大多的国际法、国别法资料的源语均是法律英语,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要重视法律英语素养。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还应具备与不同领域类别之间相互区分的素养,包括:完善涉外法律体系;大力规范涉外行政执法;提高涉外司法工作水平;提高政策法规透明度;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涉外法律事务国际合作。涉外法治工作无论从类别还是内容而言,都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庞杂系统,决定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具体类别极为丰富,如同一颗参天大树的树冠。而这个树冠中的每一条分支,都体现为不同的能力素养,在人才培养的后期需要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设计。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本质和素养体系分析,有利于引导培养主体树立系统性思维。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一种复合型人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最起码是“涉外法学与法律外语”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在具体工作中,还需要其他专业知识素养。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一种职业人才,首先必须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求。从思维到行动,由内而外地实现处理涉外法律工作所需的“专业性”目标。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是系统工程。从整个素养体系可知,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成长具有长期性。培养主体必须全面认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成长规律,把握好时代对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基本需求,处理好阶段与过程、部分到整体的关系,分阶段系统培养人才。不能忽视法律英语作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起点和关键点的地位。按照二语习得的规律,应首先对涉外法治人才进行法律英语专业教育,将本科阶段的法律英语教育作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基础。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应具备的法学专业知识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本质上还是属于法律职业人才队伍的一种,法学专业知识是这类人才处理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掌握国际法体系、英美法等重要国别区域法体系以及我国国内法体系。


国际法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掌握的法律体系之一。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进程加速推进,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法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运用国际法治话语回应国际声音,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是重要依靠力量。所以,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学好国际法,深刻理解国际法运作机制以及与国内法的差异,掌握国际法规范的层级体系以及国际法规范的部门结构,充分理解国际法法理基础,了解国际法历史,熟知国际法经典案例,逐步掌握运用国际法规则、原则和思维解决国际问题的能力。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需要深化国别法的运用能力。国别法和区域法是指美国法、欧盟法、英国法、日本法等重点国家或地区内运行或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别法或区域法是运用于个人或者跨国公司等私主体之间或主权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的法律问题。我国公司和个人去到对象国的领土上进行投资、贸易等活动,要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合规水平,必然需要精通对象国国内法。同时培养熟悉全球上百种国别法或区域法的人才,既不经济也不现实。有必要以重点的国别法和区域法为起点,逐渐扩大国别法教育和研究的范围。目前看来,首先应该加大对美国法的教育与研究。原因在于,美国法全球化趋势明显,许多国际法规则借鉴了美国法,很多国际条约也参照了美国法的理念、原则和规则,包括国际经济领域的争议解决程序也体现出明显的英美法体系的痕迹。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也有必要了解掌握全球主要法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文化。


作为我国法治人才队伍的一部分,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精通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其中,我国可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对于涉外法治专业人才而言是重中之重。熟知善用我国可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的能力。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需熟练掌握法律语言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只有熟练掌握法律语言,才能积极应对、高效处理涉外法律事务。


一是涉外法治工作离不开法律语言。提升中国的话语权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目标。一切使用语言实现意图的过程都是修辞过程。对外话语是承载国家或机构外交意图的修辞实践,在本质上是涉及国际语境参数的言语行为。在话语的跨语际、跨文化建构过程中构建中国的话语体系,通过译介诠释使中国特色对外话语蕴含的价值观念、发展道路和思想文化被广泛接受和认同。


二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必备的语言知识和技能。外法治专业人才应具备法律语言知识。国内法、国别法和国际法本身就体现为一种或几种法律语言。学习国别法和国际法等涉外法律靠的不是翻译后的语言,而是通过表述国别法和国际法的源语言来学习,即通过相应的外语语音、语法、词汇知识明晰涉外国法律和国际法,从而培养法律外语能力。


较好的基础外语能力对法律外语的学习起到正向促进作用。在参与全球治理和国际规则制定的进程中,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只有基础外语能力强、法律外语水平高、法律知识结构优,才能使我国在国际社会争取到更多主动权和话语权,展现我国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中的主体性作用。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汉语素养。作为中国法治外交的一支强劲有力的队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不仅需要听懂他人的声音,也需要让他人听到中国声音。只有准确传递中国的价值观和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的对外法治话语体系,才能展现中国的良好法治形象。


设置法律英语专业系统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在人才培养的初级阶段,通过设置法律英语专业,系统培养学生的法律英语语言技能,是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


法律英语学科发展到今天,从理论到实践,从教学大纲到统编教材以及测试等已经完全具备专业设置的条件。在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中增设法律英语专业,明确专业定位,能够为各院校的法律英语学科专业建设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法律英语专业服务于新时期对外开放,满足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市场的紧迫需求,体现了市场对外语教育的引领作用。鉴于法律英语在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法律英语专业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出台法律英语专业国家标准。法律英语集英语语言文学和法学学科为一体,和新时代国家对外开放伟大实践紧密相连,有利于改善相关学科发展薄弱、后劲乏力的现状,有利于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和研究创新点,有利于国家外语能力提升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实现。建设好法律英语学科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保障。


测试是学科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以美国法为主要测试内容,重点考查受试者的案例阅读、案件分析、法律逻辑推理、法律翻译以及法律写作等法律知识和法律语言的应用能力。LEC考试填补了国内法律英语语言应用能力测试的空白,有助于各院校全面科学考核学生的法律英语语言应用能力。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是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新时代高校外语和法学教育教学要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高等教育改革要立足国家发展战略,面向涉外法律服务现实需求,正确理解涉外法治专业人才的内涵要求,正视涉外法学和法律语言(外语)专业教学。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要在学科建设、培养模式、国际合作、学习实践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处理好涉外法学专业和法律英语专业的关系,克服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法学维度与语言学维度融合不足的局限性,系统培养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大力开展法治外交,积极构建中国涉外法治话语体系。


参考文献:
[1] 杜焕芳. 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及实现路径[J]. 中国大学教学, 2020(6).[2] 韩永红. 美国法域外适用的司法实践及中国应对[J]. 环球法律评论, 2020(4).[3] 何美欢. 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J]. 清华法学, 2006(3).[4] 肖永平.“长臂管辖权”的法理分析与对策研究[J]. 中国法学, 2019(6) .

引文格式

张法连. 提高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思考 [J]. 中国高等教育,2022(13/14):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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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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