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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干点啥?追热播剧《底线》轻松学法!

来源 | 京法网事、平谷法院、海淀法院

《底线》于9月19日晚八点已准时上线热播一经播出就得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登上微博热聊榜第1位一部好剧,是咱打工人的解压神器。嘿!国庆长假有消遣了~

看《底线》不仅能下饭,更能涨知识。看似简单的案情背后,每个都不简单。台词也是金句频出,发人深省……


开篇出现的“网络女主播猝死案”直接展现了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出现的新问题、新类型纠纷给司法审判带来的挑战。新业态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何不同?签的是“经纪合同”就可以全面否定劳动关系吗?如何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跟着《底线》学法律,从《网络女主播猝死案》说起......

网络主播与签订“经纪合同”的直播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



问题1

新业态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哪些不同?


剧中,榕州市星城区法院立案大厅一开门就冲进来一位母亲,声称自己的女儿骆优优作为咔吧咔吧公司的网络主播,直播时不幸猝死。骆优优的父母索赔100万,而咔吧咔吧公司声称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只愿人道补偿6万元。新业态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哪些不同?

◆ 法官释法


记者:近几年,网络主播猝死事件不止一起,有吃播走红的主播因长期暴饮暴食,导致体重高达300多斤,猝然离世。有被粉丝追捧的游戏主播,长期昼夜颠倒,在零点至九点直播,猝死时年仅20岁……可能在人们眼中,很多主播可以“想播就播”,不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按时干活,不用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比较自由,真是这样吗?这些新业态用工与传统的劳动关系有何区别?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刘浪:新业态下,网络公司往往强调,自己只提供一个平台。比如直播用工中,部分主播可自行安排直播内容、工作时间、时长、地点,所获收益也主要取决于直播人气、礼物提成等,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再比如,部分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等通过平台获取消费者订单需求,自行决定是否接单以及工作地点和时长,均体现了与传统劳动方式的不同。

问题2

合同名称是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吗?


剧中,劳动仲裁部门认定直播过程中猝死的主播骆优优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合同名称是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吗?如何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法官释法


记者:剧中,骆优优的父母之所以主张自己的女儿与咔吧咔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因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但是骆优优与公司签的却是“经纪合同”。这份合同不仅让劳动仲裁部门没有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也让审理此案的法官,包括屏幕前的观众,一度认为咔吧咔吧公司不用支付相关费用。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助理秦婧然:网络直播用工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很大不同就在于,部分网络主播与网络机构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从属性较弱,往往不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是以“合作协议”“代理协议”“经纪合同”为名,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为“友好合作,共同获益”,以此主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这些都给审判实践中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提出了挑战。
记者: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刘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三个情形时,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记者:剧中,更让人心痛和气愤的是,在骆优优去世之后,咔吧咔吧公司利用她的微博进行炒作,吸引关注,为公司谋利。在基层法院调研的最高法法官助理叶芯,假扮主播前往咔吧咔吧公司应聘,调查到了关键证据。

记者:剧中,叶芯调查发现像骆优优一样的主播们并不是公司所称的“是自由的”,公司要求主播上班打卡、连播15小时不休息、通宵复盘数据等。网络主播与一些能提供平台资源的网络公司、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秦婧然:通常情况下,网络主播与平台方的法律关系有两类,一类就是像剧中骆优优这样的主播,他们受网络公司管理,由网络公司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调整。比如,网络主播在公司的直播间直播,所售产品、内容、时间由公司安排,劳动报酬由公司发放,即便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并非劳动合同,但并未改变双方之间人身、经济上的从属性,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秦婧然:在合伙分成模式中,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商事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范。比如,合同中未约定直播内容、时段、地点,公司对主播不进行管理、不支付劳动报酬,主播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直播,收入来自直播热度、粉丝打赏等。双方按照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一名主播可以同时与多家网络公司进行合作,网络公司对主播不作约束。那么,这种情况下主播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记者:在“互联网+”时代,劳动者应当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刘浪: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提高法律意识,充分了解行业发展情况、公司运营情况、公司文化特点等因素理性选择职业。签订合同前,务必确认合同性质,详细了解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过程中要及时保存证据,以便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记者:今年9月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网信办等多部门联合开展行政指导,要求平台企业进一步落实好政策要求,积极承担用工责任,切实保障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秦婧然:剧中方远法官在宣判后说:“人不是机器人有极限,可当公司所有的制度设计完全趋向于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时,这将是对人和人性的扼杀。希望骆优优的悲剧在现实中不再出现,我们一起守住法律的‘底线’,守住劳动的‘尊严’。”



从“网络主播猝死案”读懂诉源治理



无论是“手串哥借贷案”“网络主播猝死案”“名誉权侵权案”,还是“职场性骚扰案”,处处可见诉前调解的身影。那么,方远庭长为什么如此“执着”地进行诉前调解?他所说的诉源治理又是什么?下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从三个阶段来复盘一个“网络主播猝死案”,或许能够找到答案。

第一个阶段:能调则调



网络主播骆优优在直播带货过程中猝死,但其与公司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公司一方认为与优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只愿补偿六万元;死者父母一方坚持认为骆优优在公司工作期间死亡,公司理应承担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面对这个案件,方远庭长多次组织纠纷双方“背对背调解”,尽心竭力劝解疏导、安抚情绪,并努力在双方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积极推动纠纷以非诉方式化解。
这部剧改变了人们过去传统上的认知,认为法官就是“坐堂办案”,不明白为什么执着于做调解工作,有的甚至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其实,就像剧中方远庭长所说,“无论是调解还是判,最终的目的就是让你们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习近平总书记曾说,“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党中央提出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让纠纷得以以最优方式、最低成本、最高效率解决,而调解就是具有较高性价比的选择。与判决不同,调解可以给当事人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协商和处分自由,也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弥合业已破坏的社会关系。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自己的利益所在,经过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最符合自己的利益要求,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也正因如此,方远庭长才会不厌其烦、不计成本地做调解,直至案结事了。

第二个阶段:当判则判




在方远庭长苦口婆心地劝说下,公司老板总算愿意赔偿20万元,大事化小,骆优优父母也同意公开发布道歉信。眼看调解就要成功时,突然杀出来个骆佳旭,为讨还其姐骆优优的微博大闹公司。公司老板一怒之下反悔,拒绝调解。在纠纷激化调无可调的时候,方庭长果断将案件流转至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理,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
“法律不能审判法律之外的事情,但我们可以阻止悲剧再次发生。”审理过程中,面对网红孵化中心这一新兴行业出现的新的问题,方远庭长没有一味参考过去的类案判决,而是深入调研、大胆实践,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理解新生事物、审慎适用法律,并最终认定认定骆优优与咔吧咔吧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代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原则。尽量以调解方式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在不能调解的时候,及时进行判决,防止案件长期积压在诉前调解环节久调不决,杜绝调解程序空转。如此,才能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才能真正发挥调解和裁判各自独特的功能效用,实现两者相互衔接、相得益彰,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个阶段:判后治理





在宣判之后,方庭长说的这段话令人印象深刻。作为一名法官,他并没有止步于判决,而是坚持更深一步,多做一点,在判决做出之后,积极进行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用平实的语言传递裁判理念,增强价值引领,努力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切实做到“一个纠纷一个案件”。
诉源治理是一个宏观概念,在诉前防治未病是治理,在诉内消增量减存量,在诉后延伸链条、持续治理也是治理的应有之义。所以说,判决或许是一个纠纷的终点,但只是诉源治理的一个阶段。方远庭长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目标要求和价值导向,为我们充分认识诉源治理、深入开展诉源治理提供了一个示范。
《底线》中还有那些案子?
《主播猝死案》《辱母杀人案》《抚养权变更案》《醉酒死亡案》《奶茶加盟案》《被闺蜜男友杀害案》《top高校生弑母案》《丁克夫妻案》《癌症母亲案》和《音乐家案》
还在等什么?
来,一起追剧呀
祝大家国庆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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