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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1.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意涵
朱全宝(2)
【主题研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立法研究】
2.企业刑事合规程序的立法思考
卞建林(18)
3.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特别程序的立法问题研究
周新(32)
4.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
赵恒(48)
【经济刑法】
5.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中的“法益结合”问题
庄绪龙(63)
【专论】
6.论国际税收秩序演进中的法制输出
张泽平(79)
7.规范论视域下身份犯的行为不法内涵与类型
敬力嘉(95)
【争鸣园地】
8.环境法适度法典化:立法限度、规范表达与教义学构造
程飞鸿(110)
9.重构宪法“节约条款”
王博(127)
【实务研究】
10.虚假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表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 条的解释论展开
蔡睿(144)
11.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
——基于“经济公序”的分析
李貌(159)
内容提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之宪制逻辑中,全过程人民民主耦合了现行宪法“政权—人权—治权”之结构要素与核心命题。相应地,全过程人民民主塑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体系、架设了人权原则指引下的基本权利体系、建构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权力体系。经由结构维度上的文义解释、时空维度上的历史解释和品性维度上的体系解释,可深入探察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范内涵。全过程人民民主之“进行式”定位决定其应在宪制功能与规范内涵指引下全面纳入宪法体制,通过纵向上的国家制度、枢纽中的基本权利和横向上的国家权力之体系建构,让民主的“人民性”、人民的“主体性”和人民民主的“全过程”得到全面塑造和深层涵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行稳致远。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主权;国家制度体系;基本权利体系;国家权力体系【主题研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背景下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立法研究】内容提要: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现实需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讨,呼唤刑事诉讼法及时作出回应,尽快启动修订法律的工作,从立法上确立企业刑事合规程序。刑事诉讼法修改可采用专章规定与一般规定相结合、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相结合的模式,在特别程序编中增设“企业刑事合规程序”,同时对刑事诉讼法其他相关条文进行必要修改和补充。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核心关切在于程序出罪,为此可对现行法上的裁量不起诉制度加以体系性完善,具体为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改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激活核准不起诉制度,以应对大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各类刑事案件。增设企业刑事合规程序,还要处理好企业合规整改的刑事、行政衔接,做到各司其职而又互相配合,互不越界而又有效衔接。关键词:企业刑事合规;刑事诉讼法修改;程序出罪;裁量不起诉;合规刑事、行政衔接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为适应改革需要,法学界愈加呼吁应当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拓宽至单位犯罪案件。在探索设立单位犯罪案件特别程序的改革背景下,未来立法可以考虑以设立单位犯罪治理的基本原则为前提,将特别程序的适用主体从企业扩展到所有单位,采用分案处理的方式解决重罪案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问题,严格规范合规的罪名范围和启动标准,合理配置考察期内单位的义务条款。同时,有必要对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运行机制作进一步的细化设计。关键词: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立法内容提要:第三方组织是因应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需要而产生的临时性组织。既有改革文件虽强调第三方组织的重要作用,却对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语焉不详。关于第三方组织法律地位的法理学说分歧较大,实务立场又明显有别。对此,应当从第三方组织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出发,肯定第三方组织的履职行为具有公益性质,辨明第三方组织是协助检察机关履行特定诉讼职能的组织。顺应刑事诉讼法修改趋势,需要综合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将第三方组织写入《刑事诉讼法》且将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归入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二是严格规范第三方组织因履职需要而行使的职权与承担的义务;三是建立健全与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相契合的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制度;四是确定第三方组织制作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的证据能力及其法律效力。如此,方能科学确立第三方组织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为探寻我国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立法路径提供理论支持。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第三方组织;公职人员;诉讼参与人;检察机关作者:庄绪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暨公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内容提要:行为人通过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侵害他人的财产法益,该财产法益并不因犯罪行为的侵害而改变其本权属性。但是,由于物的使用价值属性,该财产法益在被犯罪侵害的过程中往往处于流转和“运动”状态,通常会与其他同样值得法律保护的法益相结合,继而形成一种新的法益形态,即“法益结合”现象。在类型上,“法益结合”存在“准添附型”和“赃物善意取得型”两种类型。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益结合”情形下,刑事、民事法领域普遍主张的“本权优先”理论立场,可能面临损失扩大禁止、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认定复杂、间接损失赔偿无责任主体的实践困惑。因此,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本权者财产法益的保护诉求,不宜绝对主张“本权优先”立场,而应在充分尊重“法益结合”客观现象的基础上,通过“经由债权转化”的路径进行转化,以周延性地保护和平衡各方利益。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法益结合;本权优先;损失扩大禁止;经由债权转化内容提要:法制输出是发达国家建立和维系传统国际秩序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以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制度、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和全球最低税制度的发展为代表的国际税收秩序演进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由发达国家以经合组织为平台,通过法制输出推动其国内立法国际化,建立符合其利益的国际标准这一传统路径。与“长臂管辖”或“国内法域外适用”相比,法制输出不仅有利于形成输出方旨在实现的国际标准,而且可以避免与他国法律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制输出背离了国际法的生成逻辑。在当下国际税收秩序变革的关键时期,我国应充分认识法制输出对国际税收秩序走向的影响,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秩序变革进程中的主体意识;提升涉外法制建设的广度和深度,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动构建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国际税收治理新平台。关键词:国际税收秩序;税收信息交换;国际税收争议解决;全球最低税;法制输出内容提要:身份犯并不保护所谓真正“特别法益”,也并未创设特别法益的保护规范,只创设了保护一般法益的特别举止规范。身份犯的不法内涵,在于违反了特别主体资格附加的作为义务。基于违反的义务类型,可将身份犯分为违反制度性作为义务的身份犯、违反法益保护特别义务的身份犯以及附属于一般不法的身份犯。不同类型的身份犯,遵循各自由一般举止规范到具体作为义务的衍化机制。在身份犯中确定正犯,遵循与所有不法判断一样的教义学基础。在有身份者参与共同犯罪的场合,应以具体犯罪中行为人是否违反、违反何种法益保护(作为)义务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实现,以及违反的义务强度,共同作为犯罪参与者行为不法的判断标准。关键词:身份犯;举止规范;作为义务;衍化机制;犯罪参与8.环境法适度法典化:立法限度、规范表达与教义学构造内容提要:适度法典化追求的灵活性与环境法典的稳定性存在张力,影响了法典编纂工作的进行。鉴于此,有必要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角度,厘清适度法典化。我国环境法治主要存在环境法律规范、环境法司法解释和环保党政规范性文件三种规范类型。通过对三者进入法典的识别,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可以划定立法的限度。在假定条件上,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要分情形明确,禁止性规范则应绝对明确;环境法典规范的行为准则要预留一定弹性和应急调整的空间;围绕法律后果,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宜进行适度的体系化表达,环境法典生态环境责任编要进行绝对的体系化表达。适度法典化的教义学构造以环境法典条款和未进入法典的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为基础,以环境法的指导性案例为补充,以传统生态文化和环境习惯法为外围助力。在划定适当的边界之后,环境法典的教义学方能形成适当的解释。关键词:环境法典;适度法典化;规范类型;规范表达;法教义学内容提要:“节约”作为一种法律价值,并非制宪者的“发明”。中国古代先贤早就意识到节约的重要性,“节约”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蕴含了节俭和节制两层含义。1949 年以后,不论政治形势如何变化,节约精神都贯穿于我国政法和文化传统之中。我国现行宪法中的“节约条款”不仅可以理解为一种经济政策的表达,而且可以从宪法和法律的整体目的与更宏大的历史文化背景出发,引申出一种法伦理学解释:呈现为“宪法规范”的“节约条款”同时宣示着一种法律伦理与政治伦理。宪法“节约条款”的意义不但体现在提倡节俭、合理消费、促进生产发展,而且有节制过分的欲望、塑造公民德性以及整顿吏治的维度,甚至后者更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 条的解释论展开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 条规定的债务人表见责任以债务人具有可归责行为和保理人具有合理信赖为构成要素。不过,该条以债务人具有参与诈害保理人的意思这一高度可归责事由,减免了保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显现出规范的特殊性。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应在债务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虚伪行为无效或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意义上理解其法律效果。对于转受让人,应采相对构成说,其为善意时方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表见责任。在责任范围上,应使信赖者处于其信赖的对象为真实时所处的地位,此时过失相抵规则亦有适用余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 条的文义射程较窄,对于文义范围外的案型只能求助于法律漏洞填补技术。受制于该条构成要素及法律效果的特殊性,对于不适用于个案类推的案型,需通过回溯至该条蕴含的一般法理予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3 条在虚假债权转让中发挥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性作用,但无必要将其扩张适用于物权领域。关键词:民法典;虚构应收账款;债权让与;表见责任;信赖保护内容提要:对于民法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未提供明确的答案。这种不明确致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倒因为果的循环论证逻辑,另一个是公益绝对优先的价值衡量倾向,两者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时裁量标准较为随意。这两个问题的成因在于我国学界在继受日本法上的“取缔规定”来创制“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概念时,未把握住该概念的关键点即作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源头的“取缔规定”与“经济公序”的联系。“经济公序”是指规制法律行为效力的经济性公共秩序,“经济公序”理论既可以厘清“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之内部要素,也能够协调“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外部环境,故应基于该理论来厘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标准。首先,要做到构成要件上形式化,即明确与“经济公序”相关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将此种规定分为基于“消费者公序”的规定以及基于“竞争公序”的规定两种类型。其次,要在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法律效果判定上做到精细化,即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具体的个案中审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关键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比例原则
《政治与法律》是上海社会科学院主管、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把政治学和法学融于一炉、以法学为主的理论刊物。《政治与法律》恪守“研究政法理论,推动法制建设”的编辑方针,设有“热点问题”、“法学专论”、“经济刑法”、“立法研究”、“学术争鸣”、“案例研究”等栏目;积极推出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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