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 丨 从“存在感”到“获得感”:寻找政策意见聚合的理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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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政策参与过程中, 公众所表达出来的政策意见常常呈现离散状态, 难以作为公共政策制定的依据, 如果能够找到政策意见聚合的逻辑, 就能够提升政策参与的效能与效果, 这也是公众从初步实现政策参与的“存在感”到政策意见被采纳的“获得感”的一种演进, 是公共政策民主的实质性体现。在政策议题场域中, 政策意见聚合的能量主要来自强化入场动机的公民身份认知、改变政策意见流向的价值认同以及引导公共讨论有序的话语规则等, 这是一种自内而外、从主观感受到客观程序、从心理到行为的理性逻辑。
关键词
“存在感” “获得感” 政策参与 政策意见聚合
一、引言
公民政策参与作为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 意指公民在公共政策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渠道、以一定的方式发表自己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主要聚焦于重要的民生政策, 不涉及其他政治性议题[1], 旨在加入共治共建的新时代治理格局, 谋求美好生活。21世纪以来, 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和对社情民意的重视, 公民政策参与辐射真实世界与虚拟空间, 呈现出喷薄的势头, 政治系统预设的各种民意表达途径逐步进入良性运行, 各种大众传媒、民调机构与社会组织也成为公众表达政策意见的媒介。从参与的态质来看, 中国社会已然通过各种方式促使公众实现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在场”, 即通过参与, 获得政策主体的“存在感”。然而, 公众“在场”的政策意见表达存在碎片化的问题, 需要使公众原子化的利益诉求得以有效聚合, 这在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包钢尾矿坝放射性物质致癌事故、2013年四川什邡钼铜事件、2018年江苏省连云港市突发的“污染风波”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中可见一斑。党的十九大将“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确定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之一, 意味着我国的公民政策参与已经超越了“存在感”的生成, 转而在参与的质量上投入更多的关注。因此, 需要找到政策意见聚合的理性逻辑, 实现从一般性参与的“存在感”到有效参与的“获得感”的变迁。这里的“获得感”更多的是指权利和公共精神层面的“获得感”, 而非物质层面的“获得感”。这里, 需要厘清的是, 政策意见的聚合并不意味着改变多元化诉求的表达, 而是对多元诉求的整合, 以期使政策意见更具代表性地进入政策子系统, 使公众切实体会到政策参与的有效性。
那么, 如何聚合政策意见, 实现从“存在感”到“获得感”的转变呢?奥斯特罗姆、布坎南等总是将选票作为一种黏合力去汇聚私人偏好[2], 而韦伯与熊彼特认同的精英治理一直引领着达尔、萨托利等人的思路, 而使西方主流学界在实质上并不认同“人民当家作主”。但是, 突破西方民主理论的拘囿来审视中国社会的民主实践不难发现, 中国特色的公民政策参与有着自己的演进之路, 不纯粹依赖选票和精英, 以公民身份认知为基础强化公共性参与动机, 通过价值认同路径达成共识引领公共性活动, 再辅以话语规则约束公共讨论生成主流民意, 才是我国公共政策过程中推动意见聚合的理性逻辑, 它既具备以协商民主补充代议制民主之内蕴, 也是将社会公众作为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的具体体现。
二、身份认知:强化公众入场动机
当人们围绕一个议题进行政策讨论及对话时, 会形成一个议题场域, 在其中, 民主的、多元论的话语形态在回答下一步我们该做什么的问题时, 可以收集然后增强或减少其他流通动向[3]106。换句话说, 人们有可能被他人及其意见吸引或感染, 改变自己的目标和意图, 对原初的话语体系进行修正, 从而导致能量流动方向和汇聚动因的变化。公共政策正是在目标和意图的相互影响、相互激辩、相互碰撞过程中被制定出来的。福克斯和米勒认为, “能量场是由人在不断变化的当下谋划时的意图、情感、目的和动机构成的”[3]103, 由此, 公共政策的议题场域如同一个能量场, 社会公众通过若干因素相互刺激、相互作用形成具有共同意见的时空环境, 要解决能量聚集的问题不能只实现现象学意义上的在场, 还需要形成未来表达性行为的集合。如果社会公众能够认知到自己的公民身份, 就意味着其政策讨论意图、情感、目的、动机变化的可能性。因为身份规定了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 获得公民身份的个人具有相同的政治地位, 享有全部权利并承担同等义务, 尤其是公民身份蕴含的平等理念指导着公众在共同体中的行动, 公民身份承载的责任意识引领着公众作为政策参与者的意见形成。身份认知的结果就是通过经验、反省和他人的反馈形成个体在议题场域中的态度、情感、信仰及直观感受, 将个体聚合在一个社群之中, 在社会环境与群体生活中得到自我体验、尊重与赞赏, 进而彻底改变对自我的追问。一旦认识到公民身份不同于私人领域中的身份时, 人们就会自觉形成边界意识, 体认该议题场域中的行动规则。个体不仅会意识到主动、积极地进入政策议题场域的必要性, 还会围绕政策议题进行公共讨论和政策论辩, 改变政策意见的离散状态。也就是说, 如果在进行政策意见表达之初, 社会公众就能够明确认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 便可以理解这种身份背后的公共责任及其蕴含的公共精神, 推动个体的个人价值向公共价值转化, 由此产生能量聚合。可见, 身份认知形成公共性动机, 改变个体参与政策过程的意图、情感和目的, 进而改变其参与行为及政策意见内容, 生成政策意见聚合的能量。
1. 身份认知的聚合性能量来源之一是自我概念的建构。自我概念是一个人对自身存在的体验, 包括一个人通过经验、反省和他人的反馈, 逐步加深对自身的了解。它是一个有机的认知结构, 由态度、情感、信仰及直观感受等组成, 贯穿整个经验和行动, 并把个体表现出来的各种特定习惯、能力、思想、观点等组织起来。在议题场域中, 人们通过从自己的行为推断自己、从他人的行为推断自己、通过社会比较推断自我、通过自我意识来推断自我等方法来构建自我概念, 进而获得作为公民身份的认知。通常, 公众“在场”的原因及呈现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其中不乏被动、消极的“在场”, 如身体在场、行动缺场的形式性参与;或连基本的“在场”都无法实现, 如身体缺场、行动缺场的实质性抗拒。在民主诉求甚嚣尘上之时, 大多数人对“在场”的必要性还是可以理解的, 但并不清楚“在场”需要做什么, 自己所在场域的特性和目标归属是什么。这就关乎人们对自我的审思。对自我的感知直接决定了人的行为动机与行为方式, 个人的价值和目的是自我的属性。桑德尔指出, 我们最深刻的自我感知始终包括某种价值与目的, 这些价值与目的决定着自我[4]60, 在我所拥有的价值与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之间始终存在差别。“对特定的我的目的、企图、欲望等的认同始终意味着某种主体‘我’在它们的背后的一定距离之外, 这个‘我’的形式必定先于任何我所拥有的目的与态度……对于混沌无知的自我, 对我们人类最本质的意义, 不是我们选择的目的, 而是我们选择目的的能力”[4]59。那么, “我是谁”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指向带有目的与价值归属的个体行为动机。泰勒认为, 个人的自主性不是某个家庭的产物, 而是整个社会和文明的产物, 自由的个人或自主的道德主体只有在特定的文化中才能维持其认同, “我们只有在进入了某种问题空间的范围内, 我们才是自我”[5]。也就是说, 身份认同使个体重新正视自己在政策议题领域意见表达的应然角色, 除了“我是谁”以外, 还应审思“我应当是什么?”“在政策参与中我的意见表达基于什么样的立场?”诸如此类的问题决定了政策意见相对集中于公共价值和公共目标周围。
2. 身份认知的聚合性能量之二在于公民身份的平等意蕴生成的社会团结。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 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6]。涂尔干认为, 集体意识是集体感情的核心, 集体意识的平均强度、确定程度及其个人意识之间的关系更是影响着由社会团结产生的社会联系的紧密程度。议题场域是一种能够产生集体意识的公共空间, 就像阿伦特曾经比喻的, “一群人围坐在桌子旁边, 互相对视, 共同验证了对方的存在, 共同体验了一个群体的存在”[7], 平等感使他们愿意对话, 产生共情心理, 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信任对方, 进而缩短彼此在空间中的距离, 个体发生联结, 他们的政策意见也会逐渐趋同或存在妥协和折中的可能性。也就是说, 平等生成的集体意识直接指向社会团结, 因为“平等一定会带来福利, 因为它团结所有的人, 提高人们的品格, 培养人们相互怀有善意和友爱的情感……不平等将为人们带来一切不幸, 降低人们的品格, 在人们中间散布不和与憎恨”[8]。身份的平等认知使得那些背离公共利益的政策诉求遭到反对, 且政策议题越具体, 公众越能够感知到政策意见是否存在不平等的诉求, 从而在政策辩论中进行抵制, 身份认知以一种社会化的形式用公共价值引导着议题场域中的多元行动者。因此, 身份的平等本身就有能量聚合的内涵, 不平等带来的身份认同障碍会影响共同体成员的行为能力、过程及结果, 从而导致力量的分散和公共场域的破碎。
3. 身份认知的聚合性能量之三来源于集体记忆凝聚性的文化结构。记忆起初是一个心理学概念, 用以说明如何在头脑中留存和理解往事。“只有记忆才能建立起身份, 即您个人的相同性”[9]33;只有拥有集体记忆, 才能拥有共同的命运感和共持的价值信念, 以“我们”为基础进行公共讨论。所有的个体记忆也都无法脱离集体, 所有的集体行动规则都影响了个体记忆和集体记忆的构成, 而集体记忆之中也充满了个体策略, 个体记忆和集体记忆共同影响身份认知。通常, 一个具有自己特定文化内聚性和同一性的群体 (如宗教集团、地域性文化共同体、民族或国家) 对自己过去的记忆和集体记忆是后天习得的, 通过家庭、阶层、学校和传媒等载体来传承, 记忆内容取决于中介者和培养者对历史史实所做的取舍, 人类的身体、地方与空间 (即记忆的场所) 就是记忆的保留和繁衍这种集体过程所进行的地方。正是充满瑰丽奇想的神话, 先辈开疆拓土的壮烈故事, 凝练民族智慧的典籍, 历经岁月磨砺的格言, 脍炙人口流传至今的诗歌、小说、戏曲等历史性集体记忆构成了公众在各个族群或国家中身份认同的基础。个体、族群、国家的生命力旺盛与否和它保持的集体记忆紧密相关, 同样它也影响着社会成员公民意识的自我认知和自我建构, 进而形成集体记忆凝聚性的文化结构。这种凝聚性特征是特定历史时空的产物, 并经漫长时间、特定空间的检验和沉淀, 成为一个族群区隔于他者的思想资源和价值理由, 对内促进认同与融合, 对外实现区隔与“划界”[10]。来自个体对自己在共同体中历史性的集体记忆的公民身份认知推动族群成员在互动、交往中形成普遍感念和标准叙事, 形成族群认同, 既是共同体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也是作为公共能量场能量产生聚集性的根源。
三、价值认同:改变政策意见流向
价值认同是指“个体或社会共同体 (民族、国家等) 通过相互交往而在观念上对某一或某类价值的认同和共享, 是人们对自身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定位和定向, 并表现为共同价值观念的形成”[11]。此处, 共同的价值观念不代表唯一的价值观念或普适的价值观念, 而是一个共同体中能够彼此认同与共享的多元价值观念融合后的一整套价值观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这样一套价值观念。政策参与者的价值认同建构了一个完整、合理的道德框架, 提供了个体对好坏对错的判断, 提炼出值得共同赞赏的对象, 进而使参与者获得了意见表达的现实意义, 进而从心理层面改善公众政策意见表达的行为及语言内容, 生成除了道德秩序以外的能量, 如文化趋同性、差异包容性和共生关系制约性等, 有利于政策意见改变原来的离散方向, 形成政策意见聚合的推动力。
1. 价值认同产生的意见聚合能量源自文化趋同效应。“现代社会建立在人们的流动之上, 建立在他们忠诚或背叛的多元性之上, 建立在他们身份的多元性之上”[9]3。流动且多元的社会个体在习得价值观念与活动方式的过程中, 形成文化特质。而价值认同通过评判、裁定一些事物, 鼓励正确理性的意见表达, 通过有选择性地吸收政策意见来强化正确的主流价值观, 激励下一次理性意见表达行为的发生, 进而改变流动性与多元性带来的不确定性, 对场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具有一定的凝聚作用并推动文化产生趋同性。价值观与文化总是会相互影响, 价值作为文化的最深层次, 是共同体的共同理想和信念, 任何一个群体和场域都有自己的文化与尊崇的价值观, 以政策议题为中心的一系列普通价值观构成了议题场域的文化环境, 并由此派生出具体规范, 个体都有立足于其主流价值观之上的文化, 文化也会形成一种稳定的势态改变政策参与者的意见表达。议题场域中的政策参与者个体或群体之间边界并不清晰, 可能同时具有多种角色与多重身份, 文化深刻地改变政策意见的表现形式与内涵, 寻求一种平衡的达成。经由认同的共同的价值观形塑了场中个体的文化外壳, 成为进行公共政策意见表达的基本支撑, 如在我国进行公共政策讨论的时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最基本的价值认同。议题场域中的每一种文化都不是单一文化发展的结果, 而是多元文化与价值观互相作用的结果。全球化将多元文化迅速向各国传播, 在让人们看到多样化的选择和相互学习的可能性同时, 也创造了多元价值观, 任何强文化都不应该排斥或取代弱文化, 每一种文化的渗透都需要建立在对共同体价值认同的基础上, 使不同文化的边界性与融合性共存。当然, 趋同性并不排斥政策意见的多元性, 反而是对多元性的一种尊重;反过来, 多元文化会推动文化认同, 从而使政策意见的流动方向改变。因为价值认同会在多元文化背景的参与者之间建立起一些基本原则, 使其相互之间平等交流学习, 不赞同一种文化对另一种文化的屈从, 为致力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幸福而融合。
2. 价值认同产生的意见聚合能量源自差异的包容性。价值认同作为一种对价值观的承认和认可, 不是天生或预先设定的, 也不以个体的自我为中心, 而是在议题场域的行动者之间互动过程中根据具体政策情境形成的, 随着社会制度和利益博弈的改变而改变。“以价值为基础的认同给个人提供了意义、目的和方向”[12], 它为一个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了一个共同的词汇, 借以了解和解释他们所理解的世界。在政策议题场域中, 价值认同意味着所有参与个体对利益诉求存在共同的心理肯定, 他们在行为思想、社会规范或社会期待上趋于一致, 或做出符合价值期待的意见表达。莫利认为, 差异构成了认同[13]。事实上, 价值认同能够解决复杂社会情境中的差异性问题, 生成社会黏性。价值认同一方面解决了参与个体的身份差异问题, 将身份淡化, 忽略其肤色、性别、年龄、种族、贫富及社会差异, 不要求议题场域的同质同构, 用认同替代了同化, 将焦点更多投注在价值取向的共同性上展开政策讨论;另一方面, 价值认同包容了政策观点的目标差异, 将公共善、公共利益及共同福祉视为共同的政策目标, 在细节设计上互相承认彼此的存在。价值认同与政策意见的差异性并非二元对立, 而是相辅相成, 对异质性政策意见包容的前提就是价值认同。对于不同政策意见的包容反而可以改变议题场域中公共偏好的伪装, 解决偏好强度大小、理解程度不同以及表达能力差异造成的不愿在场、被动参与、消极参与、负面表达的潜在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讲, 要在充满着差异的世界中和平相处, 进行公共讨论, 就要学会与分歧相处, 这是公众政策讨论“在场”的必备条件。如果在议题场域中过分强调同质性的表达, 则会造成群体极化, 反而会降低公民政策参与的效能, 增加公共政策的风险性。
3. 价值认同产生的意见聚合能量源自共生关系制约性。哈贝马斯认为:“只要我不能在众人眼前, 即在无限的交往共同体的论坛上与自己相通, 这就永远都是一种没有约束力的观念, 甚至是一种不确定的观念。”[14]但是价值认同作为一种能量在政策议题场域中的原子化个体中生成聚力, 并形成与他者的联合。他们在政策讨论中, 相互依赖共同适应复杂多变的外部世界带来对政策形成的冲击, 从而生成一种共生关系, 并彼此制约, 而价值认同达成的共识正是他们彼此之间连接的聚力。价值认同所形成的这种共生关系在三个层面形成参与者之间的社会黏性。第一个层面, 共生关系制约性引导参与者建构共同与共生的概念。共生关系意味着形成共同的价值、规范与目标建立在差异基础上的认同使彼此之间确立了共同生存谋求共同发展, 分享共同的目标归属。参与者是议题场域中的共生单元, 价值是共生纽带, 公共利益是共生的价值追求, 由此派生出尊重他人、利他主义、忠诚、集体情感等。共同与共生的概念强调所有参与者都是需要合作的行动者, 谁也不是旁观者, 相反都是局中人。第二个层面, 共生关系形成制约性规范参与者的意见表达行为。因为共生关系的制约, 作为行动者的参与者行为具有一定的限度, 需要考虑同一场域及其他政策网络中他者的诉求和行为方式, 因为有价值共识的支撑, 他们不会对别人的利益进行剥夺与损害, 也不会任由他人进行政策决策而保持沉默, 更不会天真地认为在议题网络公共讨论中是没有边界的。第三个层面, 共生关系的制约性衍生出对他人的责任感。对他人的责任感不仅仅是对社会的责任感, 身份认知只解决了附着的、与之相匹配的身份问题, 但是在一个场域中, 对共生关系中的他人负责意味着个人利益诉求的让步和妥协, 因为需要共同谋求公共福祉, 因此要充分考量共生关系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每一个单元及每一个要素。这三个层面的共生关系制约性超越利己与纯粹利他, 直接指向政策议题场域中的合作行动与合作表达。个体在合作过程中得到他人的承认和尊重, 建立起共识, 在政策讨论中与多元行动者、参与者相遇, 并以整体的面貌进入政策子系统。
四、话语规则:引导公共讨论有序
“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 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 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15], 在议题场域中, 形成政策意见的公共政策讨论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话语。在任何社会中, 不同的行为者之间是互动的, 他们的动机和场内的能量具有自由性, 具有不同意向的政策话语在某一重复性的实践的语境中为获取意义而相互交流、论证的过程[16]3。话语本身并不具有聚合能量的特质, 它的生产总是根据一定规则被控制、选择、组织和再分配, 并承担着消除话语的力量和危险、处理偶然事件的功能。话语规则的形成能够使各个体、团体在传播过程中包容多元意见、消解差异性价值观, 使表达政策意见的话语能够获得其应有的社会思维, 反向于原子化个体与诸多团体意见的离散性, 减少政策讨论的内在消耗, 影响公民政策参与的效率和效果。这一规则的内在意蕴在于, “我们知道得很清楚, 我们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我们不能无论何时何地都说我们喜欢的东西”[17], 因此, 话语规则能够生成聚合能量, 推动政策意见的聚合及其与政策产品的融合。究其原因, 主要有三个:
1. 话语规则建构公共表达秩序, 达成政策共识环境。哈贝马斯认为, 一个功能平稳的语言游戏是建立在多数人共识基础上的, 公共能量场中的话语原则推动公众将异质性的政策诉求达成共识, 使原子化的政策观点得到整合。要想使政策协商在一定的序的范畴内进行, 需要让参与的个体看到自己的政策意见和诉求透过某种形式显现出来, 而并不只停留在表达的层面。规则生成秩序, 话语规则生成了议题场域中公众表达政策意见的秩序, 从而消除和减少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仰危机和伦理争论, 使政策共识更易于达成。社会秩序之所以能够形成, 乃在于社会行动者相信并遵从社会关系中普遍存在的规则。同理, 议题场域中公共表达秩序之所以形成是因为话语规则一旦形成, 原子化的个体就会遵守这些规则, 并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自己的目的, 即便其中有些规则尚未成文或只是一些约定俗成, 这也是公众个体的趋利动机使然。实际上, 话语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公共表达行为, 在“规则—权威”的支配下, 大规模的公共表达成为可能。“不管谁, 只要能做出相应的贡献, 就应当允许他参与论证;所有人都应当享有均等的机会, 在论证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与者必须言出心声;交往必须同时摆脱外在强制和内在强制, 以便有更好理由的说服力能促使人们对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采取肯定或否定的立场”[18], 由此, 公共表达秩序得以建构, 公共表达行为也会自然地在规则的合法性权威下获得了正当性。公众体会到各种话语规则后, 就会倾向于在规则范畴内进行表达, 政策意见的内容也会因规则的引导发生变化, 政策意见的原子化、非理性及离散性会得到改善。此外, 话语规则无形中在参与的社会公众个体彼此之间形成一种“心理契约”, 个体之间互相生成社会期待, 并以相同的要求约束自己。尽管没有成文的合同加以规范, 个体在对话中仍在努力依据话语规则进行表达, 以期被彼此接受, 因为偏离话语规则的表达可能并不见容于议题场域中的他者。由此, 当我们面对罗尔斯的追问:“……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仍然由于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保持着深刻的分歧———所组成的公正而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实现长治久安?”[19]时, 不难发现, 罗尔斯隐喻的政治共识在政策议题场域因为话语规则的设计反而变得容易达成。
2. 话语规则生成公共论辩规范, 推动政策意见汇聚。由于“社会问题 (分配或交换不平等、公共物品问题) 本身并不必然引起集体行动, 只有当社会问题被人们感知并赋予其意义时才会成为问题”[20], 话语作为问题赋予意义有效载体的重要性跃然而出, 它不仅是事件的特性, 还会在制造意见差异的同时表现出趋同的内在意蕴, 因为话语是“一种不受强制的论证交换, 它涉及实践推理并总是潜在地导向偏好的转变”[21]。话语规则总是反复思考“在做出某些集体决策之前, 人们可能拥有什么样的良好理由来讨论问题?”“平等的公民间如何开展公共论证和推理?”等问题, 通过两个交互论证序列构成公共论辩, 并在论辩之前进行意见分析和设计。无论人为制定还是客观存在, 公共论辩中的话语规则都具有制约性和规范性特点, 强调多元、平等、真诚、明晰, 避免“独白式”或“哄客式”的表达以及“沉默的螺旋”状况。同时, 话语自在性的规则之一是以语言所构成的主体间性结构作为公共论辩的出发点, 它建构了主体间平等、自由的意志表达、双向的言语交流, 是一种基于尊重和认同的“主体—主体”的交往结构, 每一个参加论辩的人原则上都能在行动意愿的自主性、言语选择的目的性和交流对象的选择性等方面获得自由, 指引公众朝着“序”的方向采取行动, 且随着论辩的深入在公众个体之间能够生成黏性。此外, 由于话语规则没有预留下太多的解释空间, 多元的政策意见不会因语焉不详在妥协、折中的过程中被过滤, 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公众对于意见聚合过程中可能被忽略的疑虑, 是一种增量因素。“在所有的谈判中, 话语越好, 政策就越好。真诚、切合情境、自主参与和实质性参与比说谎、自高自大、不赞同却又默认和妨碍议程要好的多”[16]11。
3. 话语规则创设相互理解的情境, 促使政策意见互融。公共政策讨论的参与者将其他人看作政策议题网络中同样自由与平等的个体, 为了实现大家共同的利益, 通常愿意按照共同合理的正义观念彼此谋求平等的合作, 即便有时需要牺牲自己的诉求或放弃自己的政策意见, 也愿意推动公共议程的设定。那么, 相互理解便成为话语规则必然的要求与结果。一方面, 话语规则能够避免“主观任意性”, 是参与者相互理解的有效途径。进入同一议题场域中的个体以相互承认为前提, 所有参与者都要考虑到政策诉求的平衡性, 学会采用他者的视角去思考问题, 有时甚至需要通过假想中的角色互换实现共情和移情。“每一个人的视角与所有人的视角相互重合, 所有可能的当事人都参与到了这种话语之中, 而且在话语过程中能够用一种假定的立场。通过论证总是值得追问的规范和行为方式的有效性来表明自己的态度。这种不偏不倚的视角超越了每个参与者的主观性, 而又没有丧失共同参与者记述式立场之间的联系”[22]。也正因为如此, 不同个体、各利益群体之间在主体交互性的基础上相互理解, 使政策意见存在相互融合的可能。另一方面, 从自由表达到相互理解的过程也是增进联合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讲, “与爱、法律和团结相关的承认形式提供了主体间的保护屏障, 保护着外在和内在自由的条件, 无强制表达和实现个体生活目标的过程就依存于这些条件”[23]。话语规则是一种以语言为载体的承认形式, 鼓励运用互相理解的语言进行表达、交流、倾听与询问, 推动理性说服, 话语规则使议题场域中的“他”开始向“我们”转变, 公共政策讨论与对话变成了增进团结、增强联合、创造更多包容的手段, 使场中的参与者能够获得真正的幸福与自由, 共同抵御来自外界的可能受到的利益侵害, 政策合法性也随着增强。
五、结语
从实质上来说, 公众在公共政策活动中的在场参与和表达所能体现的是一种存在感, 而他们政策意见的聚合及在政策文本中的体现才是获得感的真实体验, 能够打破民意流动性带来的不确定性。公众主动或被动的参与、沉默或言说都是存在感实现的方式, 要想实现超越物质层面的精神上的获得感, 让社会公众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同等权利, 则需要实现参与, 并将政策意见加以聚合, 进而切实影响政策过程。从存在感到获得感的转变正是公民政策参与向有序、有效的迁移, 需要经历身份认知—价值认同—话语演绎过程的逻辑演进路不断生成聚合能量方可实现, 见图1。
当一个政策议题出现的时候, 围绕着该政策议题所形成的“场”就会出现若干的政策行动者, 他们携带着自己的政策意见, 尽管有时可能是同质的, 但多数时候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性, 而且这种差异性随着社会复杂性的加深而加大, 因而很难直接进入公共政策子系统;即便因为某种动因进入公共政策子系统, 政策主体也会因为政策意见的代表性不足未加考量;或虽加以考量, 但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会继续成为政策执行阶段的隐患, 因为原子化个体的政策意见释放的能量存在相互抵消或离散能量汇聚的可能。如果不同的行动主体在同一议题场域中的先验性政策意见因与身份认知、价值认同、话语演绎等三种带有“有序性”特征的要素相互作用, 就会生成聚合的能量, 产生乘积效应, 推动政策意见聚合, 进而使政策意见具备足够的代表性, 以经过折中的主流民意之形态进入公共政策子系统, 就能使公共政策在形成初始具备亲民意性的特征, 在目标归属上更多谋求民生的幸福。当前需要继续加强民生建设, “以‘利益共享’为旨归的民生建设提升中华民族的‘获得感’, 推进当代中国的政治认同”[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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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宇 (1970—) , 女, 江苏扬州人, 主任, 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从事公共政策与政府治理研究。
本文原刊于《行政论坛》2019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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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仪修通
校对:李书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