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讼案例大数据实践看裁判文书公开| 每周蒋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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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不再止于“阳光司法”。借由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汇聚成的案例大数据,对诉讼参与人的客观评价、对同类案件的推送、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反馈指引都将成为可能。但是,只有裁判文书的公开做到了全面、及时,法官书写裁判文书时规范,格式统一,这样的“可能”才能真正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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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时长 1分48秒
一直以来,谈及裁判文书公开,我们更多地从“阳光司法”的角度理解它的价值。但我在上一篇“每周蒋讲”文章(《有一种自信叫“晒出裁判文书”》)中谈到,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自信的体现,是法院应对舆情的最佳方式。在“互联网+”时代,裁判文书公开其实还有另外一层重要意义,那就是形成案例的大数据。
经由上网公开,曾经只存在于纸面,在每次案件结束之后成为历史的裁判文书,可以形成能被搜集、储存、计算和分析的案例大数据。它不再是存在于法院档案馆里少有人问津的“内部资产”,经由在互联网上的公布和分享,它成为了可以被全社会利用的“共有财富”。
首先,案例大数据能够为参与到诉讼中的每一个人“画像”。
每一位法官审理过什么样的案件,有怎样的裁判倾向;每一位律师代理过什么样的案件,胜诉率如何;每一位自然人和法人涉诉状况如何,诚信度如何……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能通过案例大数据找到答案,从而为客观评价法官的裁判风格、律师的业务能力和当事人的诚信程度提供参考。
其次,案例大数据可以对全国法院的裁判观点进行分析。
一方面,可以找出全国法院对某一类案件通行的裁判方法;另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某个法院做出的明显不同于其他法院的判决,为找出法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线索。甚至,在法官处理案件时,还可以由系统自动推送类似案件,帮助“类案推送”制度落到实处。这既能为实现法院的“同案同判”提供数据支持,也能减轻法官进行案例检索的工作量。
再次,案例大数据可以为研究诉讼发生规律和制定社会政策提供参考。
通过案例大数据系统,我们可以清晰看到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高发案件类型是什么。比如说,我们可以看到,2011、2012年前后,全国各地的建设工程案件频发,其中有些就是2008年金融危机时4万亿救市资金投在“铁公基”上的项目。这也就意味着,当初的决策在施行时其实出现了问题。那么,通过研究这些案例,分析纠纷出现的原因,有助于以后在这一类经济政策问题上更好地决策。
综上,通过对案例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律师难以被评价的律师行业痛点、法官同案不同判的法院痛点、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社会痛点和社会政策的制定难以对症下药的政府痛点都将有可能得到解决。
事实上,我们之所以推出“无讼案例”(www.itslaw.com),也正是出于对案例大数据可能带来的以上前景的期待。
自今年4月27日正式上线以来,“无讼案例”(www.itslaw.com)已经搜集了1300多万份裁判文书,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案例大数据库”。
但是,也正是在整理和分析裁判文书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目前在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还并未满足真正的大数据分析对数据的要求。
第一个要求,数据要足够全面。“全数据”是“大数据”的应有之义。大数据时代和传统数据时代最大的不同就是我们不必通过抽样数据做出估算,而可以通过对原始数据的全面覆盖直接掌握洞悉全貌的能力。如果数据不全,就难以保证数据计算结果的有效性,甚至可能误导决策。
第二个要求,数据要及时公布。如果和法院、律师、当事人有关的信息不能被及时释放出来,将影响数据对他们的准确“描摹”,更难以通过这些数据准确把握当下诉讼情况和社会状况。
第三个要求,数据的质量要达标。要实现案例大数据,仅仅把浩如烟海的案例数据收集和储存起来是完全不够的,更重要的在于,如何把一个个案例转换为机器可以识别的数据,实现计算处理和在此基础上的数据分析。这就要求裁判文书的结构和体例是全国统一的。只有所有的裁判文书都按照这样的标准去组织,计算机可以识别到诸如“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这些关键字眼,才有可能知道这些词语后面的段落是什么内容,从而进行解析。
以这样的标准来反观目前的裁判文书公开,会发现它离大数据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首先,裁判文书公开还不够全面。
一方面,目前的规定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才公布,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就被排除在外了。但在“审判全流程公开”的理念下,无论是实体性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还是程序性的各类裁定书,都应该做到全面公开。作为社会公共权力,司法运行的全过程都应该在阳光下展开,这不仅有助于防止腐败,促使法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也能真正形成整个诉讼过程的数据资源,使对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和每一个诉讼环节更为精准、科学的分析成为可能。这将是一笔宝贵的社会公共财富。
另一方面,虽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内容的案例依法不应公开,但由于公众无法对不公开的范围进行监督,这些不公开的事由往往成了巨大的“口袋”,其他应该公开的文书也被藏了进来。这一问题或许只有公布那些未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案号及其不公开的理由,才有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其次,裁判文书公开还不够及时。
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公布,但通过分析裁判文书做出时间和上网时间可以发现,这之间往往存在着少则几十天,多则几个月的间隔。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是由于裁判文书公开目前尚无法实现自动上网,而需要专人上传。因此,法院往往选择固定时间集中上传以减少工作量。上传的间隔可能是几周,几个月,甚至一年,裁判文书公开的及时性难以得到保障。
再次,公开的裁判文书质量还不够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就下发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裁判文书的结构进行规范。但在实践中,各地往往有自己的实施细则,标准并不统一。
前一段时间,我们开发的“无讼案例”受托对某省的裁判文书公开情况进行评查,从文书类型、案件类型、法院级别等维度对裁判文书的不规范之处和整体上不规范的程度进行分析和评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除了写错时间、法院名称、文书类型的错误情形,缺案号、缺文书类型、缺法官信息、缺法院裁判观点等情况也时常出现。而在具体项目的表达上,“原告诉称”常被写为“原告某某诉称”、“原告诉辩称”,“被告辩称”常被写为“被告向本院辩称”,“本院查明”常被写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等等。据我们统计,有这样那样的“数据瑕疵”的裁判文书,占到全部公开文书总量的20%以上。
这样的情形应该是颇具代表性的。写错信息和错误信息明显将影响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规范的表达并不影响意思的传递,却不能被案例数据系统所识别。这都为案例大数据的实现带来了障碍。
要在以上三点进行改进,使其臻于完美,对目前的法院来说,的确意味着不小的工作量。这或许也是目前的裁判文书公开还很难做到完美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在“无讼案例”数据库(www.itslaw.com)未来的智能化设想中,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中,法官都将有大数据作为参考。比如说,写裁定书时可以有在线模板,只需把该案的细节补充进去就可以完成;写判决书时,这个模板甚至可以显示对于这类案由、争议点的常见裁判观点。这样的基于案例大数据的在线智能办案系统,将从根本上提高法官办公的效率,减轻诉讼爆炸时代法院“案多人少”的危机,同时从技术上促进法院的“同案同判”。
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仅是法院为了满足司法公开的要求而不得不完成的工作性事项。如果立足于法院信息化和案例大数据的未来,裁判文书的公开实际上是建设整个社会的大数据资源的重要一环。
从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活动中的每一个人都是这个数据资源的重要生产者,也将是它最大的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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