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字干货教你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路径!|无讼专栏
作者按:如果把股权比作一枚硬币,那么进入就是它的正面,而退出就是它的背面。所有的公司在创立时都有一个光鲜亮丽的正面,但是如何退出却如硬币背面,容易被创始股东忽视。怎样愉快的进入,优雅的退出,是公司创立及后续发展阶段必须要面对的议题,也是避免未来公司发展遭遇僵局的必要防火墙。今天的分享文章从退出风险、对策、路径、价格四个因素为大家全面建构起股东退出的思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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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电影《我不是药神》口碑与票房齐飞,催泪场面很多,有一场戏印象尤为深刻:程勇临时搭建的卖仿制药的“草班子”保了命、救了命又挣了钱,本来以为从此踏入冲向人生巅峰的征程,但最终还是在程勇甩下一句“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后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散了伙。
散伙的闹剧每时每刻都在发生,从西少爷前股东宋鑫退股纠纷到丁香园CTO冯大辉离职期权回购纠纷,数不胜数。其实任何一个创业者都没想过有一天会散伙,更没想到好聚好散原来如此之难。很多人对商业模式信手拈来,却不懂或者压根不愿意懂“散伙”。诱发散伙争议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致逃不出这些情形:当年一起创业的伙伴跟不上公司发展的脚步、承诺投入短期资源的股东后期资源效用减弱、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甚至公司经营发生困难,股东因过错被除名等等。
但这些只是冰山一角,下文将从几个有限责任公司最容易发生的股东退出问题入手,全面透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困境及解决方案,帮助公司有技巧地处理不同的退出情形,实现股东与公司的双赢。
问题一:入伙不懂“散伙”,后患无穷!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股东退出问题并非临时爆发的危机,而是在入伙时埋下的“临时炸弹”。很多股东在进入阶段想当然认为“我加入时投钱了,要退出这钱肯定得还给我”。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入股容易退股难。在入伙时未考虑到退出机制,轻则造成想退退不了,重则危及公司发展。这样的例子在各行各业屡见不鲜,比如大家比较熟知的西少爷就因为没有事先约定好退出方式及股权回购价格,导致创始团队分崩离析,三人苦心打造的“西少爷”品牌最终分化成两家公司。当年孟兵、罗高景提出按照宋鑫所拿工资的四倍也就是27万元,再加2%的股权回购其所持的30%的股权,而宋认为4倍工资的方案明显不合理,应该按照公司估值的四分之一也就是1000万元来回购。
很显然,双方如此大的对价差异注定这是一场无比痛苦的“分手”闹剧。
近几年餐饮行业很火,某客户和朋友一起投资一家餐饮公司,双方之间有很强的信任关系。客户仅稍微了解了下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朋友签了一份《股权合作协议》之后就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00万。自此以后,朋友一直没给客户分红,客户每次找他要分红,这位朋友都闪烁其词。客户很是恼火,给朋友下了最后通牒:按期支付分红款,补足过去未分红额,否则就要撤资。双方闹得不可开交,自此反目成仇。如果当初在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好了退出机制,又何苦平添这么多烦恼呢?
问题二:事先“约法三章”有哪些坑要防?
一般而言,退出股东在意的是如何体面退出又能实现退出利益最大化?而公司期望是能在不危及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现股东退出的平稳过渡。要达成双方的共赢,至少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1、不合规的约定既坑自己又坑队友
美国著名法学家Butler曾毫不掩饰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赞美,他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20世纪最伟大的发现,不仅能帮助股东、职业经理人规避风险,还能帮助企业本身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在『股东退出』这一层面,限制却尤其严格。原因其实很浅显,就在于大家合伙开公司的基础在于互相信任,一旦股东退出,公司成立的基础即丧失。但现实中,很多当事人在退出机制安排上极具“创意”,比如下面这种情形:
前不久有个客户前来咨询说自己在互联网教育行业长期从事课程销售业务,在业内的口碑和业绩一直不错,之前就职所在公司的老板赵某邀请他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加入公司。赵某承诺张某可以不出资,由他自己给张某垫资,验完资再撤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另外,《公司法》第二百条还规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诸如上述客户的“创意”并不少见,如果不了解法律规定,很容易踩中违法犯罪的红线。除将出资额转入再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额转出、在财务报表中虚增利润等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抽逃出资。
2、提前在协议中“约法三章”,避免后续扯皮
创业者们在开始创业时没有意识到退出的重要性,即便意识到,很多股东间是朋友关系,要顾及情面,不好意思谈退出。但是在利益分配面前,先小人后君子才能避免后患。那么,在公司章程、投资入股协议中需要注意约定哪几点?
首先要做好股东预期的管理。对于投入短期资源或者兼职股东,退出方式和定价如何设置需要考虑进入之后的资源、人力投入情况。一般对于这类股东,建议在股东协议里约定限制性股权的方式,限制条件可以是服务期限也可以是业绩条件,根据服务年限、业绩指标达成情况授予股权以及定相应的回购价格。
其次,再好的设计也要通过股东协议固定下来,有一点需要注意,虽然公司法未禁止对公司章程作出个性化的约定,但章程太个性可能无法通过工商局审核,因此建议在股东协议里约定。
问题三:退出路径多种多样,选择哪一种才最合适?
一般来讲,股东退出大致可以分为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两类,主动退出是最常见的情形,一般分成以下几种:
(一)主动退出
1、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又分成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简单讲就是某股东要退出,可以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这种方式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在操作便捷度上是最有优势的。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除非涉及国企背景的法人股东,内部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而对外转让则是指拟退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除现有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对外转让在程序上相对复杂。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应当在收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另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也视为同意转让。
2、公司减资
上文提到,股东想退出不能直接撤资,如果要撤资需要公司做减资处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减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首先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其次要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另外,如果拟退出股东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或者出资有瑕疵,债权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公司减资相比一般的股权变更,在程序上更复杂、更耗时耗力,操作性也不高。因此,为了避免这种问题,可以变通处理为由留守创始人向离职创始人回购股权。如果留守创始人人数众多,可以事先指派其中一人出面回购。回购回来的股权,由这名创始人代持,但实际权利义务由全部留守创始人享有和承担。
3、由公司回购股权
很多人看到这一条路径会心存疑惑,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不能回购股权吗?其实不尽然,《公司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异议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并且明确了股东可以对针对如下事项作出的决议提出异议: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红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解散但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另外,如果回购无法达成一致,《公司法》还为异议股东提供了最后的救济途径。在回购上陷入僵局时,异议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起诉。
那么,除了异议股东之外,一般的股东退出情形是否可要求公司回购呢?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下面两个案例对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能回购作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案例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初字第25号天津硅谷天堂合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曹务波、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
在本案中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以及股东签订了《增资协议》,在该增资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件”:若目标公司未达到一定的业绩,则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或者目标公司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目标公司的股权。山东高院认定《公司法》规定异议股东只有在三种情况下才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其他情况下禁止公司回购。因此,协议中关于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份的条款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法院仅判决支持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原股东回购股权。
案例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1号邓忠生与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谢辉股权转让纠纷案
在本案中,抗诉机关认为建筑设计院《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中回购股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但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非规定公司只能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才能回购股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法》中有关股份回购的具体内容,不违反公司法中有关注册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条款。抗诉机关提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虽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回购依然存在争议,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认可有限责任公司可回购的趋势愈来愈明显,有利于公司对股东退出方式做更为灵活的安排。
4、解散公司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的路径分为法定解散和起诉解散两种。法定解散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里有明确规定,如果出现下面几种情形,公司可以自行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一经解散,所有股东也就可以退出了。由公司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公司财产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如果不满足上述法定解散的情形,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股东还可以起诉解散公司。但要注意起诉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达到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被动退出
那作为留守大股东或者公司一方可能会问了,很多退出纠纷不是因为股东要走,我们不让走,而是股东自己不愿意走,这样的情况怎么“破”?
除了主动退出之外,《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上述困境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1)股东除名。股东也可以像普通员工那样被“开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中对除名情形有约定,比如股东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可以按约定“踢走”该股东。
(2)经营发生困难,被迫选择离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赋予单独或合计持有10%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享有起诉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持续两年不开股东会、股东会表决陷入僵局或是董事长期冲突等都属于经营困难的情形。
问题四:股东退出价格如何确定?
非上市公司退出之所以争议多,原因在于股票价格没法在公开市场交易,没有公允价值做参照,一旦事先没有约定好,双方就容易闹僵。因此,解决退出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定价。回购定价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选择哪一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
1、原价回购。经常有客户问,我最近要引入合伙人,他手上有资源,要求占35%的股比,我不想给这么多,怎么办?这种问题很常见,对于短期资源承诺者,大股东并不完全信任,担心如果达不到双方预期怎么办,这时提前约定好退出方式就派上用场了。比如可以考虑让股权分期成熟,并且配合相应的资源投入以及业绩达成情况约定相应的回购价格,在未达成业绩目标的情况下公司大股东可以强制原价回购。
2、溢价回购。具体有三种回购形式:(1)按照拟退出股权数额所对应的净资产价格回购;(2)按照股权回购当时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上浮一定比例回购;(3)如果有融资,建议按照上一轮融资时公司估值的一定折扣价格回购。正常情况下都会采用溢价回购这种方式,比如零售行业的新秀永辉超市即通过按照存款利率给予退出合伙人利息补偿的方式,一举改变了零售业一线员工消极怠工的局面。
3、无偿回购。无偿回购一般发生股东被除名的情形中,公司可以约定股东发生特定情形,有权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特定情形包括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擅自出售、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违反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等股东有过错的情形。
就在几个月前,有媒体曝出继宋鑫离开后,西少爷股东袁泽陆因与CEO孟兵在特许加盟事宜上产生分歧,最终选择离开,同时套现2000万。相比宋鑫,袁也算带着祝福和实际利益离开。看得出自宋鑫一事之后,当事人吃一堑长一智,处理得更为妥当。
虽然最终选择“相忘于江湖”,但良好的退出机制既保住了双方最后的颜面,各得其所,未尝不是一个更好的结局。
一个创业型公司如何完善公司章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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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于刚入职场的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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