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高级合伙人王峰律师参加“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发展”线上研讨会,建言银行间债券市场法制建设 | 债券法评第6期
注:内容综合自“NAFMII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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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办的《金融市场研究》召开“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发展”线上研讨会,来自20余家机构的逾30名市场专家及业内人士参会。天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王峰律师受邀参加研讨会,就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商法律责任制度做了主题分享并就健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
王峰律师认为,由于长期以来《证券法》的关注点在于股票,债券市场又存在刚性兑付的传统,相关法律争议几乎为零,因此直至目前,我国债券领域的法律供给,无论是债券清偿纠纷,还是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责任问题,都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
首先,三大债券体系统一司法适用后,银行间市场债券承销商需承担不问过失大小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律责任很重。这就要求我们的市场参与主体真的要提升专业水平,做到勤勉尽责。建议协会作为管理者,在日常监管、处罚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这个问题。比如,对于较为轻微的违规行为,尽量明确具体的违规事项,控制监管负面评价可能给承销商带来的法律风险。
其次,债券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身份重叠,存在利益冲突与责任混淆。例如贷款与债券都是企业的融资手段,同一银行经常既是企业的贷款行,又是其债券主承销商和后续受托管理人。当发行人出现资金紧张时,银行会面临是先实现自己的贷款债权,还是债券持有人债权的现实选择。特别是银行系统的债券承销管理体系与证券公司不同,承销工作多由具体的分支行负责,更难有效建立利益冲突防火墙。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承销的银行向债券投资者持续披露发行人与本行的所有重大交易,贷款、非标等等。只有保障债券持有人的知情权,才能有效应对利益冲突交易。
最后,私募债券不当然具有证券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其产品定位、法律责任体系存在巨大发展空间。就债券而言,一端是典型的平等主体间的借贷关系,另一端是任何人都可投资的,必须由证券法律法规重点规范的公开发行债券,那么两者间,必定存在一个偏向合同关系,但也需证券法相关规则适当干预的中间地带,这就是私募债券所处的位置。但是,目前以最高法院《债券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为代表,债券承销商法律责任制度并没有区分私募与公募,需要进一步作出细化。
研讨会上,交易商协会副秘书长、《金融市场研究》副主编包香明致辞,就协会近期的主要工作进行了介绍,并对市场发展进行了展望。与会的其他专家围绕新形势下银行间债券市场如何进一步加强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进行深入探讨,剖析了发行、投资和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最后,各位专家围绕国际负利率和金融市场波动、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违约债券的法制化处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有关债券市场发展与创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
本次《金融市场研究》专题研讨会为自律组织、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以及市场从业者之间提供了思想交流平台,奉献了一场认识新形势新机遇、剖析发展瓶颈、研究发展措施、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思想盛宴。作为专业学术期刊,《金融市场研究》将继续秉持“推动金融市场发展,促进金融改革创新”的办刊宗旨,持续关注金融市场重大问题和前沿课题,挖掘精品佳作,拓展合作领域,不断提升期刊质量,助力金融市场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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