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空降”的妻子——慈善家李春平痴呆后的闪婚是否有效?|风声

2017-09-21 桂芳芳、张温文 佳和家事

一直以来慈善家李春平的义举令人感动,罹患阿尔兹海默症也令人惋惜。从“欣欣像蓉”到李春平闪婚,这些缺少未雨绸缪的财富成为人性的测试题。如今,只希望李春平的这段婚姻并非外界所揣测的那般费尽心机,也希望所有的世相纷争不要影响老人安享晚年。

——小佳说


作者:桂芳芳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温文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硕士在读

来源:佳和家事(lawyer6666)



李春平,他是中国第一个拥有劳斯莱斯的人。从1991年开始,他为慈善公益事业累计捐款达7亿余元,被授予“中国红十字慈善家”称号。他的慈善事迹为人所称颂,但真正将李春平引向舆论前台的,还是2016年他患病并面临资产被侵吞一事。如今,被宣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他,又突然出现一位新婚妻子。

李春平患病后风波不断,财产托管又闪婚

2016年3月

李春平被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俗称老年痴呆症);

2016年6月

李春平签署“资产托管经营协议书”,将国内不动产交由北京某公司经营管理;

2016年8月

李春平在另一家医院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精神障碍;

2016年9月-12月

李春平家属和工作人员掀起多次争夺战,屡次更改李春平住所;

2016年10月

李春平家属向法院提交了鉴定李春平是否有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要求宣告李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7年5月

北京某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春平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缺损(痴呆)。在“法律能力评定”上,鉴定机构认为:“判断被鉴定人RICHARDLI(李春平)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受损,评定目前状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起病时间,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客观的就诊资料和目前的精神检查显示,至少从2016年8月1日起至今,李春平即存在认知损害,不能很好地辨识事物,不能理性、平静地处置事情。

2017年7月

法院宣告李春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按照李春平家属们的计划,在确认李春平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后,再依法取得监护人资格,这样便可以对李春平之前的财产进行代理处分。然而意想不到的是,一位余姓女士以配偶的身份出现在了庭审现场。随后经过证实,李春平确与余女士确于6月20日在重庆登记结婚。这位“空降”妻子一时间让李春平的家属们倍感意外手足无措。

“欣欣像蓉”之后,“空降”的妻子是否合法


从王宝强马蓉离婚到苏享茂翟欣欣事件,“骗婚”一词成为社会焦点。李春平事件的出现,不由让人同骗婚产生联想。婚姻同其他法律关系有所不同,强调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倘若慈善家李春平只是单纯地闪婚,娶了一个小自己快三十岁的老婆倒也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结婚登记时,李春平已被确认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缺损(痴呆)。


一位精神状况不佳的七旬老人在此刻闪婚,这让很多人质疑这场婚姻的目的和合法性。余女士出于什么目的与李春平结婚不得而知,但对于这场婚姻的效力在法律中倒有迹可循。


众所周知,婚姻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无效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立法禁止特定疾病患者结婚,也是出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考量。


但婚姻法并没有列举出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范畴。从法院针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来看,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的《母婴保健法》、2001年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2 年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指定传染病;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三是有关精神疾病,只要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则要求医师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1)…….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从媒体报道中得知,去年3月,李春平便被诊断为阿尔兹海默症等精神障碍疾病,今年5月11日的司法鉴定书也做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缺损的鉴定。患病期间登记结婚,李春平的疾病是否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应当结婚情形成为判断这段婚姻是否有效的关键。


法律强调婚姻自由和对当事人自愿的尊重,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只要双方具有结婚的意思表达能力,登记结婚完全出于自愿,这段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虽然认为婚前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的残疾人或者病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但为保证婚姻自由,对这一类疾病的范畴有严格的界定,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从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中的审判规则来看,智力障碍的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婚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在李春平的司法鉴定结果与重症智力低下者尚有区别,该鉴定并不能说明他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和自愿结婚的意思表达能力。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李春平并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不能结婚的标准。他与余启存的婚姻也并非社会流传的“被结婚”那样,这是一段合法有效的婚姻。

妻子和妹妹,一场关于监护人的博弈


既然余女士成为李春平的合法妻子,根据10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总则》,配偶将成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李春平的妹妹们作为其他近亲属,只能成为父母子女之后的第三顺位监护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精神智力相当的行为,超出这一限度,将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很显然,签署大额民事合同的行为超出了李春平的智力范围,所以,作为配偶的余女士将有资格对这份效力待定的合同决定是否追认。李春平妹妹们费尽心力地确认其不具有行为能力,以期成为财产代理人,到头来却被余女士捷足先登。


“空降妻子”的威力或许不止于此,作为合法的配偶,对结婚后李春平财产获得的收益拥有共有权,如果李春平没有遗嘱,在其去世后,余女士也将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李春平的巨额财产。目前,除非李春平的妹妹们能够证明李春平结婚时的状态属于重度智力低下,否则她们只能接受这位半路杀出的嫂子了。


一直以来慈善家李春平的义举令人感动,罹患阿尔兹海默症也令人惋惜。从“欣欣像蓉”到李春平闪婚,这些缺少未雨绸缪的财富成为人性的测试题。如今,只希望李春平的这段婚姻并非外界所揣测的那般费尽心机,也希望所有的世相纷争不要影响老人安享晚年。


— THE END —


佳和 | 九月原创

别的好文章(点标题可阅读):


看社会热点:王宝强离婚 | 苏享茂之死 |

 薛之谦复合 | 榆林孕妇跳楼

看生活百态: | 教师节

看法商数据:程序员之死 | 股权继承

↓↓↓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信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