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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骚扰:法律需配得上女性的勇敢丨凤凰网评论

沈彬 風聲評論 2018-10-13

对于女性权益覆盖更广泛的“性侵”的概念,至今还完全没有进入中国的法律,散见不同于法律中;“性骚扰”还是中国法律里的“孤儿”,没有直接配套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机关。


文丨特约评论员 沈彬

这一轮控诉性侵的风暴,来得相当猛烈。学术圈、媒体界、公益界,一个个大腕人设崩塌,有的爽快认错,称“打算自首”,却没有了下文;有的一直在否认,甚至将污水泼向受害女性。

在公众为女性能够站出来揭发的勇敢喝彩时,会发现另一个尴尬,不少案件似乎没有能够进入法律程序,或者有的进入法律程序后“卡壳”,结果很多指责变成了茶杯里的风暴,甚至有演化成口水战的风险。

有没有比较便捷的证据规则方便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网上热传一位公安专家建议,“性侵取证可参考国外打击黑社会做法,三人以上举报就基本可以定罪”。

这个说法恐怕失之于简单,事实上,必须要对中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大手术,才能容纳得下。到目前为止,挑起舆论热议的性侵案、性骚扰,都不无尴尬地使用外国的法律术语,或者说反性骚扰,的确还没有在中国的法律上生根。

“性侵”(sexual assault)这个词,还是近几年引进的一个舶来的外国法律概念,并不是中国的法律术语,性侵包含了强奸、强制猥亵、性骚扰、利用职权对下属进行诱奸等等概念,这些概念在中国属于不同部门法。比如,《刑法》规定了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侮辱罪,这些罪名要求行为人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严重性侵害受害人。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了猥亵他人、寻衅滋事的行政责任。应该明白道德指控、刑事犯罪,对应的道德谴责,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严重程度是不一样的,相应的证据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性骚扰”在中国法律中的地位则更为尴尬。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禁止性骚扰”,但是“性骚扰”概念并没有被后来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吸收,这让“性骚扰”的概念游离于现行的执法体系之外,成为“法律孤儿”,没有有力的执法者,一般只是作为民事责任,需要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之后,才能判罚当事人作出赔偿以及道歉。

只有当“性骚扰”具象化为“咸猪手”、袭胸等对女性猥亵时,警方才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进行拘留。

而对于这次事件当中曝光出来,一些行业的大拿、单位领导、指导老师利用职务关系,对女下属、女学生或者其他有求于己者,搞各种“软硬兼施”,要求女性违背意愿发生性关系,或者就是趁工作之便,捏一把、搂个腰、摸大腿,这些“中国式性骚扰”还得具体分析维权方式和举证责任。

首先,就道德层面上来说,像易小荷、蒋方舟等女性,能够实名揭发章文的性骚扰行为,哪怕拿不出直接的法律证据,足以让公众在内心中“形成确信”——章文个人品行恶劣。

其次,如果作为性骚扰提起民事起诉,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就相对高一些,需要有录音证据、来往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等。不少的性骚扰场所是相对私密的空间,可能没有目击证人、视频证据,但是,民事责任适用是“高度盖然性”原则,只要被害人一方的证据能够构成优势证据,就可以判决,性骚扰者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追究性侵或者性骚扰的刑事责任,证据标准就相当高,因为刑法要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如果要证明构成强奸罪的话,就必须要证明曾经发生过性关系,而且当时是违背女性的意愿,用了暴力手段。对于“熟人强奸”或者所谓的“半推半就”强奸,司法机关依然要从事前(是否认识关系程度如何?对于一同去宾馆房间的目的是否达成一致?),事中(使用了什么样的手段发生性关系)、事后(有没有及时报警、先去报警有没有合适的解释)。

以美国来说,性骚扰是放在“反歧视”的宪法性权利的底盘之上的,主要是通过追究雇主责任而倒逼企业履行反性骚扰责任。1964年美国通过的《民权法案》规定:禁止雇主根据种族、宗教、肤色、国籍或性别对雇员实施歧视。为日后反性骚扰立法提供法源。所以,美国公司对于反性骚扰十分上心,往往入职之前要接受复杂的防性骚扰教育,因为一旦职场性骚扰失控,公司就可能面临天价索赔。比如,美国加州一名外科医生助理安妮频遭同事性骚扰,她向人事部门举报后,反遭辞退;2012年,法院判处医院赔偿1.68亿美元作为补偿。

而我国性骚扰立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里的“法律孤儿”,没有配套的诉讼程序,也没有明确的执法机关,更没有明确雇主反性骚扰的连带责任,这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对于职场的性骚扰,甚至是利用职权进行性骚扰,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还要补充一下,防性骚扰,不是要求一味“严刑峻法”。以美国来说,性骚扰在很多州并不是犯罪,而是民事责任——是动则几千万的天价索赔。外国也并不存在“三个人举报你就可以定罪”的规定。对于法治发达国家来说,刑事定罪证据是极其严格的。这几天,大家一直在说荡妇羞辱,或者叫“强奸证据盾牌”,是基于美国交叉盘问制度之下的“证据排除”规定,与中国当下尚在孜孜以求的“罪疑从无”的现实属于不同阶段的议题。

总结一下,这次这么多女性站出来勇敢的控诉性骚扰,但是,中国的法律还没有及时跟上,对于女性权益覆盖更广泛的“性侵”的概念,至今还完全没有进入中国的法律,散见不同于法律中;“性骚扰”还是中国法律里的“孤儿”,没有直接配套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机关。所以,至今中国女性维权还得尴尬地“使用外语”,切身利益相关的相应的权利和证据标准,还没有完全的进入中国法律体系。

要维护女性权利,就必须对中国的法律完善提升,让中国的法律配得上她们的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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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柯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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