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法规解读:医殇,烈士待遇OR工伤待遇?
文:王东红律师(京师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
这两天,一组数字刷屏了,1716名医务人员感染,6名医护人员死亡,这组数字让人心痛。然后,有学者呼吁“医护牺牲当以烈士待之”。那么,因抗击新冠肺炎而牺牲的医护人员究竟该不该享受烈士待遇呢?能否同时享受工亡待遇呢?他们还能享受哪些优待呢?我们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如下:
1、医护之殇能评定为烈士吗?能获得“烈士”之称号的褒扬吗?
2018年4月27日,习近平主席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9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718号公布了修订后的第二版《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款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公民,评定为烈士。 毫无疑问,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过程中的一个严峻考验,是社会主义事业向新阶段转型的一场重要战役,在此次战役中牺牲的医护人士符合被认定为“烈士”的条件,应当获得相应的烈士褒扬。
2、烈士待遇的褒扬金如何计算?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020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中国经济数据。数据显示,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按照此数字计算,30倍的褒扬金的总金额应为1270770元。
3、褒扬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冲突吗?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从上述条款可知,褒扬金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不冲突。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称,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2020年因工伤死亡的人员可获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因此,医护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新冠肺炎的,被认定为工伤已经定性,因感染新冠肺炎医治无效死亡被认定为烈士的,可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者累加计算,总计应为2117950元。
4、除了褒扬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烈士遗属还享有哪些物质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定期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从《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规定可知,定期抚恤金的支付是有明确条件的,如果遗属已经依照《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了供养家属抚恤金,则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会可能受到影响。
5、烈士褒扬和遗属抚恤的其他优待权利还有哪些?
(1)褒扬费和抚恤经费专款专用,这一措施保障了支付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2)医疗优惠待遇,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规定。
(3)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服现役。
(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5)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予以优待;公办学前教育免收保教费。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等学校本、专科、享受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6)优先提供就业服务;遇经济性裁员的优先留用。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办理证照并享受优惠政策。
(7)优先保障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农村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8)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遗属人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
(9)烈士纪念设施受法律保护,并分级保护。
(10)烈士被公众悼念、缅怀、颂扬,禁止被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的权利。
可以看出,上述这些烈士及遗属的“特权”都是工亡待遇无法企及的。
虽然生命无价,无法用物质衡量,但除了物质、荣誉与优待没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表达对“英雄”的崇敬,谨以“烈士”之称号和待遇才能有限地表达对生命的尊重及生命价值的捍卫,才能让活着的人安度余生,让逝去的英魂得以告慰。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而故去的医护人员被追认为“烈士”是国家呼唤英雄、英雄无畏响应的社会价值的彰显,更是英勇的医护人员应得的时代勋章。“烈士”——这个光荣而悲壮的称号也因为有了这些医护人员的付出和牺牲而更加沉甸和耀眼!
王东红律师京师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京师家事部法律事务部主任业务领域:婚姻与继承纠纷、合同纠纷、财富传承与风险控制、争议解决
专业背景
王东红律师执业17年,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服务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跨境婚姻继承纠纷、股权纠纷、私人法律顾问等业务领域。案件委托人包括美、英、加、澳、新、德、日、泰、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华人。王律师致力于尝试以调解、谈判等无讼化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并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
王东红律师曾受邀参加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举案说法》、北京电视台《法治60分》等节目,受邀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今日头条》、《法制进行时》、《新京报》、《南方周末》、《中国妇女报》、《女友》、《京师在线》、《京师三人行》等媒体提供律师点评意见,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王东红律师热心公益事业,是“女童保护基金”的优秀讲师,是公益机构“一个母亲”的常年法律专家顾问。多年来,用实际行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承担律师的社会责任。
王东红律师团队以“真诚、专业,沟通,协作”为价值观,以“努力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温暖与力量!让法律光芒照亮每一个家庭!”为愿景,致力于利用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的优势,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围绕客户利益,为客户提供最适宜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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