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点击上方“蓝字”,发现更多精彩。

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发〔2015〕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编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上下协调联动、积极稳妥实施,现就扎实推进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社会广泛关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组织保障,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登记体系,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创造条件,为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基础支撑。

二、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来自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央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尽快印发职责整合文件,切实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在过渡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各部门之间可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各地应进一步摸清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情况,厘清登记、交易、审批管理的职责边界,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有机重组和工作流程再造。

(三)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定后,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具体数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本地区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对于现有各类登记机构中人员编制身份不同的地方,应本着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现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妥善做好不同身份人员的统筹安排,逐步健全和完善人员队伍,形成合力,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落实到位。来自不动产登记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

三、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应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确保今年内整合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工作。各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做好职责划分、人员编制划转、资料移交等工作,确保各项登记工作不断档、原来从事各类登记工作人员转入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保证相关工作有序衔接、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时间要求,细化任务安排。各地要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为契机,细化各项工作安排,切实加快本地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进度,统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流程梳理、登记资料移交、数据信息对接、登记系统融合、信息平台建设,以及设置统一窗口、颁发统一证书等各项工作,明确时间要求,尽快全面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做到职责明确、机构健全、运转正常。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业务指导。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各地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完整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将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加大支持力度,为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国土资源部 中央编办

2015年4月13日

历年发表文章

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与机构定位

司法视角下的不动产登记焦点问题

自然资源调查、确权和登记的关系探析

统一登记制度下存量房网签备案的定位和走向(一)

统一登记制度下存量房网签备案的定位和走向(二)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障碍和出路(深度分析)

一房多卖时占有与合同网签备案哪个优先(一)

不动产权属纠纷只能由民事诉讼来解决(二)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与登记

海域使用权和土地重叠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的三大影响

能否用更正登记撤销不动产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再探析

已抵押的不动产转让时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从违法建筑登记谈不动产登记审查范围

土地调查的地类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的,以何者为准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现状、障碍和对策

能否将不动产登记到死者名下

带建筑物的国有土地出让后如何登记

出让合同约定移交给政府的幼儿园,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转移登记,配偶是否必须到场申请

公证遗嘱能否直接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夫妻一方持离婚协议书可否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卖房人在登记申请前死亡的,  如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发现不动产存在违法建筑如何处理

购房合同解除后,已登记的不动产怎么办?

法院判决履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法定职责如何登记

不动产单元如何分割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注销登记类型探讨注销

继承权公证被撤销登记机构是否要撤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可以撤销登记

撤销登记的法理及其适用

请注意!不予受理更正登记有法律风险
不动产登记有错误,怎么办?
浅谈物权法上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类型划分与立法建议
最高法判决: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错误

超值抵押并非不动产登记障碍

民间借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障碍、风险和责任

抵押权转移登记容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抵押权主合同期限变更登记的法律研究

境外法人是否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

银行续贷如何保持抵押权顺位登记思考

不动产登记簿如何体现抵押合同的“担保范围”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能否转让房产

适用从属性原理登记各类常见抵押权

适用从属性原理登记各类常见抵押权

在建建筑物未建部分能否抵押

房屋租赁权性质及登记研究

采矿权不动产登记怎么做,有剩余储量是否必须延续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探析

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为及时收到文章,请大家进入公众号右上角设为星标,看完文章点击“点赞”或“在看”,与1.2万不动产专业人士一同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