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楼市又出新政!无房无贷,首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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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的。购房人购买我市限购区域(莞城、东城、南城、万江、松山湖)内的商品住房,仍需进行购房资格核验,其家庭名下拥有住房套数只核查其在限购区域内拥有商品住房的套数情况。
答:如果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可以再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但可继续购买二手住房;属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可以再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答:可以。居民家庭名下在限购区域没有住房的,可按原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及标准,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答:是的。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如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可以在限购区域新增购买1套商品住房,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4个月以上社保或个税证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认定,按《关于重新印发<东莞市商品住房限购查询操作细则>的通知》(东建房〔2022〕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答:东建〔2022〕7号文件施行后,居民家庭名下的“双(多)证房”位于非限购区域的,因购买非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无需进行购房资格核验,且该“双(多)证房”不计入限购区域拥有住房套数,因此无需对该“双(多)证房”认定为1套商品住房;
居民家庭名下的“双(多)证房”位于限购区域的,再次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或转让该“双(多)证房”时,可按原政策规定,在购房资格核验时认定为1套商品住房。
经过前期市镇两级对“双(多)证房”进行排查核实,目前已基本形成限购区域“双(多)证房”项目台帐,争取近期发布“双(多)证房”认定标准及限购区域“双(多)证房”台帐,启动限购区域涉及“双(多)证房”的购房资格查验工作,并将根据市民群众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答:是的。
答:是的。
答:否。限售(限转让)政策在我市全域范围执行。购房人“7.4”限购新政出台后购买的商品住房,无论位于限购区域还是非限购区域,仍须执行限售政策。
总而言之,我市现行住房限售政策为:(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后(含零时)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交易转让。通过赠与、法拍取得的商品住房也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交易转让。答:是的。东建〔2022〕7号文件施行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的,仍须符合本市限购区域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答:是的。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满2年后方可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
境外个人在我市非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建房[2015]201号)相关规定执行,即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凭据纳税、社保、工作证、学生证、单位证明等可以在我省购买自住商品住房。
答:根据市人社部门反馈,目前系统共享的省社保数据因回流数据受国家、省、带宽、同步程序等制约,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受到一定影响。
如系统省社保数据与实际缴交省社会养老保险费不一致的,仍可按《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东建〔2020〕8号)的要求执行,即在本市单位全职工作、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须提供本市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携带相关省直单位密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现场登陆查验,或由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单位直接发送证明函件到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验核实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答: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由全市范围调整为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经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市除上述限购区域以外的区域恢复执行非限购区域住房信贷政策。限购区域仍执行原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据了解,我市各商业银行已开始落实执行上述政策。建议购房人可向相关银行了解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等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做好购房安排。
根据东建〔2022〕7号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应调整了购房人(包括境外个人、国内注册企业)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核验购房资格的申报表及查询记录样式,在此以附件形式一并发布,方便购房群众和开发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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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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