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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科前轮值总经理“受贿”案追踪
张海涛的妻子张业娜称,原计划在11月10日14时30开始的第二次庭审,延迟到当日17时30分才进行,“法院解释说,一个团伙案件的审理,占用了龙岗看守所的视频线路。”
本案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胡定锋、李扬,未能到现场参与本次庭审。他们通过视频形式参加庭审。
张业娜称,包括周某在内的张海涛的多名前同事旁听了本次庭审。据第一次开庭信息,周某在笔录中作出了不利于张海涛的证言。“张海涛已经被羁押近两年时间。他在第一次开庭中提到,他是被万科少数人构陷。”
据去年9月29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盐检刑诉(2021)93号《起诉书》,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海涛在深圳万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向万科公司战略合作单位负责人——被告人郑得成(挂靠深圳市裕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85万元。
对检察院的指控,张、郑二人在今年8月18日的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中予以否认,二人的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郑得成的辩护人李扬律师当庭表示,公诉机关指控张海涛以借款名义收受郑得成贿赂完全靠推定而来,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
一名旁听人员介绍,11月10日的第二次庭审虽然时间短,但十分高效。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公诉人宣读了补充证据及证明事实,重点为:张海涛在万科公司任职期间,对季某、黄某发所在公司与深圳万科公司的业务中,在业务采购、财务结算方面存在审批关系,为季某、黄某发所在公司谋取了利益。
公诉人宣读的补充证据包括:涉案的借条原件、公安机关调查的张海涛及其“秘书”潘某玉的银行流水,以及深圳万科方面提供的其他合作方的口供,以及张海涛在深圳万科的履职证明等。
据张业娜转述,张海涛在法庭上称,涉及由他审批的合同,都是按照万科公司规定的流程规范操作,合同都是由其他相关部门发起,到他审核前,已由其他部门对相应内容把关,各环节审核后,他才最终审批通过。
此前张海涛在法庭上解释,他之所以四处借款,原因之一是万科对管理层设立的强制“跟投”制度,此制度导致他资金压力大。张业娜称,张海涛的确违反了万科禁止员工与合作方进行资金往来的规定,“但他并没有违法。”
郑得成的辩护人对无关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但认为借条和流水更能说明“借款”的真实性,希望法官当庭宣判郑得成无罪。
辩护人提交新的证人证言
除潘某玉的收款明细、还款明细,以及借条外,张海涛的辩护人对于补充证据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张海涛与郑得成、季某、黄某发所在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关系。
张海涛的辩护人称,万科公司是本案的被害人,其在本案中报警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次补充卷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与季某名下公司与万科公司的合同和结算情况,以证明张海涛为季某谋取利益,“按照时间、金额、合同审核人等情况分析,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周柔蘅是张海涛的辩护人之一,她指出,任何一个普通人,处于张海涛的同样境况时,也只能向外借款。而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海涛以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故指控其犯本罪不成立。一名旁听人员介绍,第二次庭审中,两名检察官宣读完证据清单后,未再发言。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第一次庭审后,张海涛的辩护人胡定锋,还对本案的关键证人周某做了一份详细的调查笔录呈交法庭,并向法院申请周某在第二次开庭时出庭作证。
第一次庭审公开的信息显示,指控张海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证据,系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九大队向深圳万科职员周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与万科集团南方区域协同中心监察审计部门先前与周某的《谈话记录》高度相似。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以“克隆”深圳万科内部谈话记录的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属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公诉人未在法庭上就这两份笔录作出解释。
周某在新做的调查笔录中称,张海涛被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带走后,深圳万科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2021年2月份向其进行过调查,要求他提供有关裕灿公司在深圳万科东区万村及泊寓城中村改造精装修工程中招投标的情况,以及张海涛是否为裕灿公司谋取利益的情况。他说,万科审计人员对他做过四五次《谈话记录》。
后周某又接受过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九大队办案人员前后3次询问笔录,前两次分别是2021年3月9日上午、2021年6月30日下午,地点均在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九大队办案点。第三次是2021年8月17日下午,地点是在深圳万科滨海云中心办公楼。周某指出,“克隆”笔录中,他的意思被修改过,与真实表述不一致,“我因为多次接受询问,当时只是大致浏览后签字。”
周某表示愿在第二次庭审时出庭作证,但法院未做安排。
本案第二次庭审于11月10日18时17分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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