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俩去世后,“过继嗣子”能否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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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兄弟姐妹,阿龙却将兄妹几人告上法庭,矛盾起源于老陈夫妇的生前遗产,到底怎么回事?谁该继承老两口的遗产?
事件回顾
老陈夫妇生前育有阿龙等子女,在老陈夫妇去世后,阿龙却一纸诉状将几个兄弟姐妹告上法庭。其中,老陈夫妇的“嗣子”阿乐能否继承遗产引发争议。
原来,老陈夫妇在生育阿龙等4个子女前,抱养了阿珍作为女儿。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阿乐按农村习俗出半身给老陈作“嗣子”后,与阿珍举行了婚礼。婚后,阿乐与阿珍二人共育有3个子女,后阿珍因意外而不幸去世。
老陈夫妇去世后,留下了生前建造的一幢房屋作为遗产。但各子女就遗产的继承产生纠纷,经多次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阿龙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那么,作为“嗣子”的阿乐是否有权继承老陈夫妇的遗产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阿乐与老陈夫妇存在两重的身份关系,一是作为“嗣子”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身份关系,一是女婿和岳父母的身份关系,对于第一种身份关系,如果阿乐与老陈夫妇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那么作为养子女的阿乐,有权利继承老陈夫妇的遗产;
对于第二中身份关系,阿乐作为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老陈夫妇的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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