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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2021裁判规则(46):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未履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

最高法知产庭 IP控控
2024-08-26




一、一审原告欧弗瑞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欧弗瑞公司、国迅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新风网络平台开发协议书》、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新风网络平台补充协议书》;

2.判令国迅公司返还欧弗瑞公司报酬及费用94.5万元

3.判令国迅公司赔偿欧弗瑞公司利息损失

4.判令国迅公司赔偿欧弗瑞公司公证费、律师费损失59650元

5.判令徐欣欣、王建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承担。

国迅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1.判令欧弗瑞公司支付国迅公司合同款3375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欧弗瑞公司承担。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济南中院):

1.欧弗瑞公司与国迅公司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新风网络平台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2.国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欧弗瑞公司合同款项94.5万元;

3.国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弗瑞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国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弗瑞公司公证费、律师费损失59650元;

5.徐欣欣、王建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6.驳回国迅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济南中院):

(一)涉案软件已经交付但涉案合同没有履行完毕

首先,根据国迅公司提交的众多的网络平台会员信息及2016年的交易记录,又结合欧弗瑞公司认可其在2018年1月前登陆过涉案软件的事实,欧弗瑞公司虽予否认,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软件已经交付;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约定,网络平台交付使用时,国迅公司应当将与该网络平台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软件、域名注册、空间申请等有形的、无形的文件资料移交给欧弗瑞公司,并提供网络平台使用说明书和网络技术人员培训,接受培训后的人员能够独立自主的使用、管理、更新、维护该网络平台,对于合同所约定的国迅公司的上述义务,国迅公司除了提供证据证明欧弗瑞公司在其报送的网站版面原型图确认书曾经签字盖章外,对资料的移交、提供使用说明书、人员的培训等义务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完毕,对其他的项目及进展亦没有经过欧弗瑞公司签字确认,故,虽然涉案软件已经交付,但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国迅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履行完毕的主张。

(二)国迅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合同应予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欧弗瑞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得一款网络商城软件,并期待该软件能够长久平稳的运行。从涉案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欧弗瑞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国迅公司支付款项94.5万元,双方均确认该笔款项系涉案合同的软件开发费用及增加功能的费用。但是,国迅公司并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说明书及资料的转移等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存在违约情形。涉案ekouq软件多次出现“33hao.com”“好商城”“shopnc”等标识软件来源的字样,国迅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将国迅公司开发的涉案ekouq软件与“www.haoid.cn”网站、及“ShopNC官网”的对应软件进行比对,在网页、程序文件夹、base-记事本中的文字或图片均存在大量的相同或近似内容,国迅公司亦不能说明相同或相似内容的合法来源,欧弗瑞公司依据上述事实有理由相信国迅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高度可能性,而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关乎到该软件是否能够上架及运行的长久性、平稳性,关乎到欧弗瑞公司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即使该软件已经交付且已经上架运行,在软件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欧弗瑞公司运行该软件时将面临巨大商业风险,并且也无法依照合同第七条取得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国迅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欧弗瑞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第十一条亦约定,有违约行为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因涉案软件存在重大瑕疵,国迅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涉案合同解除后,国迅公司应返还全部合同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约定,国迅公司应于2016年9月12日前完成网络平台的开发并交付使用。2016年9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增加工期35个工作日。按照此约定,国迅公司应于2016年11月4日前完成网络平台的开发并交付使用,故利息应自2016年11月5日开始起算,而欧弗瑞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系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应作为损失由国迅公司予以赔偿。对国迅公司要求欧弗瑞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徐欣欣、王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迅公司的股东为徐欣欣、王建,且二者为夫妻关系,在其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涉案合同中附有徐欣欣个人账号,国迅公司又将大量款项转入王建个人账户,徐欣欣、王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徐欣欣、王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其行为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徐欣欣、王建应对国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提出的原审法院对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无管辖权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

(一)国迅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向委托方交付源代码,委托方取得源代码的著作权,则开发方不仅负有开发符合约定软件的义务,而且应交付源代码并就其交付的源代码负有保证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按照涉案合同第七条关于“网络平台项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的约定,国迅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具体包括将源代码交付欧弗瑞公司,且对交付的源码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虽然国迅公司主张其已经将网络平台的后台密码交付欧弗瑞公司,使其可以在手机端、电脑端使用,但后台登录账号、密码的交付并不能使欧弗瑞公司控制涉案软件、获取源代码,不构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完全、适当交付。此外,涉案软件包括了“shopncb2b2c”“本演示来源于好商城”“33hao”“好商城V3”“33hao.com”“33haologo”的图片内容,以及脐带血、医院等无关的系统内容。与shopnc软件的比对来看,两者不仅在前端、后台、目录中存在大量相似内容,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欧弗瑞公司通过公证方式由http://123.129.248.82/ekouq/进入“e口气首页”取得的base-记事本中包含了“author:33hao,Copyright:www.haoid.cn”等内容,与shopnc官网“B2B2C”商城系统软件base-记事本内容包含部分相同代码。国迅公司对此没有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虽然欧弗瑞公司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各个版本的shopnc软件的公开时间,但从上述事实来看,国迅公司开发的ekouq软件中相似部分系来源于案外人具有更高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国迅公司对其开发的软件也没有尽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开发方国迅公司不能保障委托方欧弗瑞公司在约定期限内稳定使用涉案已开发软件,影响欧弗瑞公司取得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的实现,欧弗瑞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至于国迅公司已经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并非对涉案软件的登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用于证明本案事实。因在案证据表明从“e口气首页”取得的base-记事本中存在大量案外人的代码,欧弗瑞公司在运行软件时面临第三人要求停止使用等风险,原审法院认定欧弗瑞公司运行软件可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欧弗瑞公司已经构成侵权,国迅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在本案合同纠纷中审理侵权超出原审审理范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欧弗瑞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94.5万元,国迅公司没有完成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应返还欧弗瑞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国迅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欧弗瑞公司有权要求国迅公司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判令国迅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及合理的公证费、律师费损失,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国迅公司无权再主张第三期合同款项。

(二)徐欣欣、王建应对国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国迅公司的股东为梁淑荣、徐欣欣、王建,不符合一人公司或仅夫妻二人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但梁淑荣为徐欣欣的母亲,且欧弗瑞公司支付94.5万元合同款项期间,国迅公司多次向王建个人支付大额款项而无合理说明,原审法院考虑上述事实认定徐欣欣、王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令徐欣欣、王建对国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合议庭:余晓汉、雷艳珍、詹靖康

裁判日期:2021.6.22




判决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济南国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赛博数码广场13楼1308。

法定代表人:梁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欣欣,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东,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欧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003-4室。

法定代表人:徐守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平,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国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因与被上诉人欧弗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弗瑞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鲁01民初3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5月24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被上诉人欧弗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平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欧弗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国迅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欧弗瑞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国迅公司根本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涉案软件已交付、能够使用,欧弗瑞公司从未对软件使用提出异议,合同目的已实现。2.资料移交、提供说明书、人员培训等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在合同主要目的能实现的情况下,合同附随义务不构成解除的法定理由。3.本案不是侵权案件,在没有其他第三方向欧弗瑞公司或国迅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本案无权对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认定,否则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欧弗瑞公司用来对比的SHOPNC2016程序软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作为对比依据。同时,软件程序是否相同或相似,应当以源程序或目标代码进行对比。从比对结果看,欧弗瑞公司主张的相似部分只占国迅公司开发软件的极小部分。在国迅公司的网上商城BTBTC系统等软件已获得了著作权登记的情况下,该证据相对于来源不明的SHOPNC2016更具有证据优势。即便欧弗瑞公司有损失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欧弗瑞公司可通过追究国迅公司违约责任予以救济。4.国迅公司能够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期付款条件成就,欧弗瑞公司应支付剩余合同款项。(二)原审法院判决徐欣欣、王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更无证据证明国迅公司逃避债务,原审法院认为徐欣欣、王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欧弗瑞公司辩称:国迅公司等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国迅公司根本违约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1.资料移交、提供说明书、人员培训等是国迅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非附随义务。2.国迅公司提交的软件侵犯他人著作权,存在权利瑕疵,欧弗瑞公司运行软件存在商业风险。3.国迅公司在欧弗瑞公司提起诉讼后,于2018年3月对软件进行了多次修改,说明其仍可以控制涉案软件,没有交付欧弗瑞公司。4.欧弗瑞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是软件稳定运行并获得软件著作权,需要在本案中对软件是否存在瑕疵作出认定,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对涉案软件是否侵权作出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判决徐欣欣、王建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徐欣欣、王建二人系夫妻关系,在本案所涉纠纷发生过程中,国迅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为徐欣欣的母亲。涉案合同记载的是徐欣欣的个人账户,合同款项进入国迅公司账户后,立即被转入王建个人账户,上述事实可以证明徐欣欣、王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


欧弗瑞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7)鲁01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鲁民终85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欧弗瑞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欧弗瑞公司、国迅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新风网络平台开发协议书》、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新风网络平台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书);2.判令国迅公司返还欧弗瑞公司报酬及费用94.5万元;3.判令国迅公司赔偿欧弗瑞公司利息损失(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止;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3日止;以21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16年5月9日止;以40.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止;以55.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止;以65.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8月24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8日止;以75.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止;以84.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止;以94.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94.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国迅公司赔偿欧弗瑞公司公证费、律师费损失59650元;5.判令徐欣欣、王建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承担。


国迅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欧弗瑞公司支付国迅公司合同款337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欧弗瑞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欧弗瑞公司与国迅公司合作情况


2016年5月10日,欧弗瑞公司(甲方)与国迅公司(乙方)签订《新风网络平台开发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鉴于乙方在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营方面的专业经验,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开发[欧弗瑞新风网PC、手机、微信(移动平台请参照http://dzd.4567cn.com)]网络平台[包含:首页、平台新闻、会员中心、在线客服、展示中心、确认系统、追溯防伪自动编号系统、支付系统(商城、储值、增值等)、工匠系统、客户系统、智慧商圈系统、三级分销管理系统等网络平台内容的功能],达成宣传推广甲方企业及产品、便捷到达潜在客户的商业目的。乙方已经与甲方深度沟通并清楚了解甲方建设该网络平台的商业目的,乙方承诺运用乙方在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营方面的专业经验,向甲方提供专业的网络平台建设服务及提醒、提示、建议,保证最大化实现甲方宣传推广企业及产品、便捷到达潜在客户的商业目的。


第二条: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书面的网络平台的设计意见书。意见书应当详细阐明以下事项:1.网络平台建设选型、设计语言选择及考虑的因素,在宣传推广企业及产品、对潜在客户的到达性方面的利弊比较,网络平台的页面及功能设置,上网速度/流畅性,网络平台资料备份及恢复设置,设计同时登录客户的极限值。2.甲方为建设网络平台应当办理的各项审批、许可、备案或类似手续,及办理审批、许可、备案或类似手续所需要的证照、办理时限长短。3.成本及费用,包括甲方为建设、维护、运营该网络平台应当向乙方及/或第三方所支付的所有的付费项目及付费金额(含审批、许可、备案或类似手续的费用)、是否需要续费、如需续费则续费时限、续费金额、续费注意事项。4.域名、空间、服务器、机位托管、网络平台设计程序文件等相关权利(含知识产权)的资料交接、权利归属、权利期限、是否需要续期、续期的时限、续期注意事项等。5.为达到甲方宣传推广企业及产品、便捷到达潜在客户的商业目的,甲方日常需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的使用、维护、优化及其他注意事项。6.升级改造:该网络平台的可升级(改造)性,需要升级(改造)的情况、升级(改造)需要涉及哪些事项、升级(改造)的便利性、升级(改造)的费用及成本,升级(改造)对网络平台在宣传推广企业及产品、便捷到达潜在客户方面的影响。7.网络平台的安全措施、安全设置、安全等级,安全控制权及注意事项。8.甲方为建设、维护、运营该网络平台所需人力资源配置及成本费用。9.乙方基于其在网络平台的建设、维护、运营方面的专业经验,向甲方提供的其他提醒、提示、建议。


第三条:网络平台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当将与该网络平台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软件、域名注册、空间申请、服务器租赁、机位托管等有形的、无形的文件资料移交给甲方。网络平台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网络平台使用说明书,一般办公室人员能够依据该使用说明书使用该网络平台的各项功能和管理该网络平台。


第四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网络技术人员培训,接受培训后的甲方人员能够独立自主的使用该网络平台的各项功能和管理该网络平台,自行更新网络平台的内容,独立完成附件2所列明的平台维护内容。


第五条:网络平台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甲方及客户不满意的情形,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派员与甲方进行沟通,了解甲方及客户在使用中的不良体验,提出改进方案。乙方不得以设计及建设时甲方未提出相应的要求为由要求甲方另行付费或推脱、推卸责任。


第七条: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企业标志、VI资料筹建站资料,乙方设计的首页图及子页设计完成后需经甲方审核,符合建设要求的,甲方签订《网络平台版面效果图确认书》,如无异议乙方开始对网络平台施行程序制作。甲乙双方需共同完善程序、平台架构和所需功能需求,并签字认可后,乙方方可进行首页设计和程序制作,对乙方没有通过签字认可的项目及进展,甲方不负责任。在网络平台制作过程中,如乙方需要,甲方应尽量向乙方提供网络平台制作所需的资料和原始图片的电子版,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甲方享有委托乙方创作的所有网页的版权;网络平台项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具有乙方所开发网络平台包括使用权在内的全部权利。交接后,乙方不再享有对平台所有内容的任何权利。


第八条:报酬及费用本合同甲方应付乙方报酬及费用共计135万元整(含税)。包括以下服务项目:1.双机热备服务器租用及机位托管费用共计陆万元整/年(其中:服务器租用费为贰万元/年,国家中心机房机位托管费用为肆万元/年)。2.网络平台设计、开发、制作、优化、推广服务、宣传费。升级改造费用另计。3.网络平台交付使用之日起12个月(第一年)网络平台的优化、改造、改版、技术维护费。4.网站设计内容中,包含设计制作一套3D户型展示,属于赠送。网络平台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后若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公司网络平台之后提供日常的优化、改造、改版、技术维护服务,费用为12万元整/年。


第九条:报酬及费用支付时间1.本协议签订之日即支付制作费用30%(40.5万元整)作为网络平台建设预付款。2.首页及子页效果图设计定稿后支付40%(54万元整)。3.网络平台建设完成,交付使用后支付25%(33.75万元整)。4.网络平台正常运营18个月后支付剩余5%(6.75万元整)。


第十条:设计、开发期限乙方应当于签订《网络平台版面效果图确认书》(确认时间为一周)后的65-70个工作日,完成网络平台的开发并交付给甲方使用。乙方在网站建设前就要提供《平台建设甲方须知》,注明所需要的材料内容和清单,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以及未能及时履行建设网络平台的协助义务提供所需的材料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中途提出增加系统或页面的,在甲方确认版面后修改网络平台版面整体风格的,工期顺延。如果因为乙方无法按时沟通所造成的修改或变动,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若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无法满足甲方要求,或者乙方人员提供服务出现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利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后附国迅公司账户账号及徐欣欣个人账户账号。


2016年9月30日,国迅公司(乙方)与欧弗瑞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主要约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对微信端功能进行修改、增加;工期:35个工作日(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此次是乙方为甲方最后一次大型修改及功能增加。如甲方再次提出大型修改及功能增加需求,应与乙方协商工期与费用,付费后乙方提供服务。因甲方要求修改、增加微信功能,造成的总工期延误与乙方无关。总工期应根据此协议工期顺延。


欧弗瑞公司向国迅公司支付了开发费用,情况如下:2016年4月21日,支付1万元;2016年4月29日,支付15万元;2016年5月4日,支付5万元;2016年5月10日,支付19.5万元;2016年8月19日,支付15万元;2016年8月24日,支付10万元;2016年9月9日,支付10万元;2016年9月13日,支付10万元;2016年9月22日,支付9万元,合计支付94.5万元。上述款项均转入国迅公司账户。


2016年6月27日,欧弗瑞公司在国迅公司向其报送的网站版面原型图确认书签字盖章,内容为PC端、手机端、微信端原型图链接地址。


(二)涉案软件的相关情况


自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04日间,涉案网络平台网络会员共有5692个;2016年9月、11月,该平台共发生交易订单5笔。


2016年12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电脑进入“e口气商城管理中心”页面,依次点击“商城管理”“站点设置”“会员管理”“商品管理”“上传设置”“快递公司”“配送地区”“商品”“店铺”“店铺帮助”“开店首页”“网站”“文章管理”“统计”“手机端”“分类图片设置”“手机支付”等页面截取屏幕图像。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为上述操作予以公证并作出(2017)济泉城证经字第9842号公证书。


2017年2月14日,欧弗瑞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电脑安装运行“phpems3.1”软件,进入“PHPEMS模拟考试系统”、进入“e口气首页”的“商学院管理平台”,并对相关页面截取屏幕图像。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为上述操作予以公证并作出(2017)济泉城证经字第9843号公证书。


2017年12月27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电脑进入e口气网页,依次点击“品牌商城”“如何搜索”“如何发货”“分期付款”“微商城”“店铺”“大客户采购”“大客户”“工匠联盟”“城市联盟”“客服专区”“商学院”“品牌商城”“F12”键等页面截取屏幕图像。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为上述操作予以公证并作出(2018)济泉城证经字第1801号公证书。通过操作可见,“eshop-F12开发人员工具”网页多次出现“searchv4by33hao.com”“content=好商城v4”字样。有图片显示“shopncb2b2c”“本演示来源于好商城”“33hao”“好商城V3”“33hao.com”“33haologo”等内容。


2018年1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电脑进入好站长资源(www.haoid.cn)网页,点击“shopncb2b2c2015最新版多用户商城商家即时结算版完全免费下载”,进入“微商城”“商城管理”等页面截取屏幕图像。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为上述操作予以公证并作出(2018)济泉城证经字第1802号公证书。通过操作可见,商城管理控制台系统信息有“会员”“店铺”“商品”“交易”“运营”“CMS”“圈子”“微商城”等配图及下附文字。


2018年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电脑进入“ShopNC官网”(http://shopnc.net/),先后进入“B2B2C商城系统”“ShopNC企业级电商系统提供商”“ShopNC商城企业级电商平台软件解决方案”等页面截取屏幕图像。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为上述操作予以公证并作出(2018)济泉城证经字第1803号公证书。通过操作可见,ShopNC企业级电商系统提供商为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于2015年9月29日在网站作出法律声明,内容为ShopNC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归其所有,未经书面许可和授权,不得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他产品捆绑使用。Base-记事本显示内容为:Author:Hulihutu,Copyright:www.shopnc.net,Createdate:Apr-01-2012,RetrofitDate:May-28-2014。记事本其余内容略。


2018年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电脑进入e口气网页,依次点击“F12”键,弹出“ekouqweb-F12开发人员工具”提示框,点击“调试程序”“dialog.js”“品牌商城”“新风中国-e口气商城”,弹出“base-记事本”提示框,弹出“index.php-F12开发人员工具”提示框,进入“e口气后台管理系统”等页面截取屏幕图像,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为上述操作予以公证并作出(2018)济泉城证经字第1804号公证书。通过操作可见,记事本显示,Author:33hao,Copyright:www.haoid.cnCreateDate:Apr-01-2012,RetrofitDate:May-28-2015。记事本其余内容略。


根据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33hao.com网站所有人为广东姚秀丽,www.haoid.cn网站所有人为机械工业信息科学院。


将涉案ekouq软件与欧弗瑞公司提供的www.haoid.cn网站“最新ShopNCB2B2C33hao好商城V4.1版完整源码包附4.1升级包完全免费下载”软件、“ShopNC官网”(http://shopnc.net/)的“B2B2C”商城系统软件进行比对,比对情况如下:


首页均显示:“买家保障”“商家认证”“安全交易”,三栏配图、文字、颜色完全相同;“会员登录”页面均显示:左侧配图为金罐和金币,配图文字为“商城红包、店铺优惠好礼不停”“注册登录得积分”“商城红包全场通用”,图文完全相同;“帮助中心”页面显示:三大栏目均为“文章分类”“最新文章”“帮助中心”,其中“文章分类”下的8个小栏目、“最新文章”下有5篇文章及“帮助中心”下的7篇文章,名称均相同;“商家入驻注册”页面显示,前者左上角标注为“新风中国”,后者左上角标注为“好商城”,其余图片和大量文字均相同;“会员账号注册”页面显示:注册需填项目及注册之后享受六项权益完全相同;“商家帮助”页面显示:前者左上角标注为“新风中国”,后者左上角标注为“好商城”,除平台联系方式不同外,其余的布局、文字、时间均相同;“商城管理”页面管理控制台系统信息栏二者的会员、店铺、商品、交易、运营板块的配图及下附文字完全相同。


两软件程序文件夹显示:两文件夹文件的排列、名称、类型等均基本相同。


对涉案ekouq软件的base-记事与“ShopNC官网”(http://shopnc.net/)的“B2B2C”商城系统软件的base-记事本进行比对,前者共计657行代码,内容为Author:33hao,Copyright:www.haoid.cnCreateDate:Apr-01-2012,RetrofitDate:May-28-2015;后者共计663行代码,内容为Author:Hulihutu,Copyright:www.shopnc.net,CreateDate:Apr-01-2012,RetrofitDate:May-28-2014。两软件base-记事本前241一行内容除前者的一句“color:#3598DC;text-decoration:underline”与后者的一句“color:#c81623; text-decoration:none”不同外,其余内容均相同;241行之后内容二者基本不相同。


此外,ekouq软件的图片显示“shopncb2b2c”“本演示来源于好商城”“33hao”“好商城V3”“33hao.com”“33haologo”等内容。涉案软件于2018年3月、4月进行过修改,欧弗瑞公司认可其在2018年1月份以后无法登陆涉案软件。


国迅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涉案软件中包含了脐带血、医院等无关的系统内容,对此没有作出合理解释。


(三)本案其他事实


国迅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1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等。本案原审受理时徐欣欣、王建为该公司股东,徐欣欣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欣欣与王建于2011年5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系夫妻关系。


自2014年1月2日至2016年12月30日,国迅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向王建支付1679998元,对此国迅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欧弗瑞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49650元。


原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软件是否已经交付及涉案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二)国迅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合同应否解除及其后果;(三)徐欣欣、王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首先,根据国迅公司提交的众多的网络平台会员信息及2016年的交易记录,又结合欧弗瑞公司认可其在2018年1月前登陆过涉案软件的事实,欧弗瑞公司虽予否认,但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软件已经交付;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约定,网络平台交付使用时,国迅公司应当将与该网络平台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软件、域名注册、空间申请等有形的、无形的文件资料移交给欧弗瑞公司,并提供网络平台使用说明书和网络技术人员培训,接受培训后的人员能够独立自主的使用、管理、更新、维护该网络平台,对于合同所约定的国迅公司的上述义务,国迅公司除了提供证据证明欧弗瑞公司在其报送的网站版面原型图确认书曾经签字盖章外,对资料的移交、提供使用说明书、人员的培训等义务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完毕,对其他的项目及进展亦没有经过欧弗瑞公司签字确认,故,虽然涉案软件已经交付,但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国迅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履行完毕的主张。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欧弗瑞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根本目的,就是获得一款网络商城软件,并期待该软件能够长久平稳的运行。从涉案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欧弗瑞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国迅公司支付款项94.5万元,双方均确认该笔款项系涉案合同的软件开发费用及增加功能的费用。但是,国迅公司并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说明书及资料的转移等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存在违约情形。涉案ekouq软件多次出现“33hao.com”“好商城”“shopnc”等标识软件来源的字样,国迅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将国迅公司开发的涉案ekouq软件与“www.haoid.cn”网站、及“ShopNC官网”的对应软件进行比对,在网页、程序文件夹、base-记事本中的文字或图片均存在大量的相同或近似内容,国迅公司亦不能说明相同或相似内容的合法来源,欧弗瑞公司依据上述事实有理由相信国迅公司开发的软件存在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高度可能性,而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关乎到该软件是否能够上架及运行的长久性、平稳性,关乎到欧弗瑞公司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即使该软件已经交付且已经上架运行,在软件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欧弗瑞公司运行该软件时将面临巨大商业风险,并且也无法依照合同第七条取得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国迅公司因自身原因,不能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软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欧弗瑞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第十一条亦约定,有违约行为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因涉案软件存在重大瑕疵,国迅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涉案合同解除后,国迅公司应返还全部合同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按照约定,国迅公司应于2016年9月12日前完成网络平台的开发并交付使用。2016年9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增加工期35个工作日。按照此约定,国迅公司应于2016年11月4日前完成网络平台的开发并交付使用,故利息应自2016年11月5日开始起算,而欧弗瑞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系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应作为损失由国迅公司予以赔偿。对国迅公司要求欧弗瑞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迅公司的股东为徐欣欣、王建,且二者为夫妻关系,在其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涉案合同中附有徐欣欣个人账号,国迅公司又将大量款项转入王建个人账户,徐欣欣、王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徐欣欣、王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其行为属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徐欣欣、王建应对国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提出的原审法院对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无管辖权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一、欧弗瑞公司与国迅公司2016年5月10日签订的《新风网络平台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国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欧弗瑞公司合同款项94.5万元;三、国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弗瑞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9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国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弗瑞公司公证费、律师费损失59650元;五、徐欣欣、王建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国迅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6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82元,均由国迅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欧弗瑞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国迅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徐欣欣于2017年8月28日将持有的国迅公司的600万元出资转让,王建于2018年11月5日将持有的国迅公司的800万元出资转让给梁淑荣。转让后,梁淑荣占注册资本的100%,徐欣欣、王建已经退出国迅公司,逃避债务。


经质证,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国迅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不能证明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


本院经审核,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国迅公司的股东变化情况,但不能证明徐欣欣、王建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本院对该证据证明的国迅公司股东变化的事实予以认定。


国迅公司对原审法院就软件的公证取证及比对内容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核,欧弗瑞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交的(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58395号公证书记载了原审法院用来与涉案ekouq软件进行比对的“最新ShopNCB2B2C33hao好商城V4.1版完整源码包附4.1升级包完全免费下载”的取证过程,国迅公司的上述异议实际上是对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有异议,本院拟在以下判决论理部分分析认定国迅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7年8月,徐欣欣将持有的国迅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王建;2018年11月,王建将持有的国迅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梁淑荣,梁淑荣成为国迅公司的唯一股东。梁淑荣与徐欣欣为母女关系。


欧弗瑞公司原审提交的(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58395号公证书记载了“最新ShopNCB2B2C33hao好商城V4.1版完整源码包附4.1升级包完全免费下载”的下载过程。该软件来源于www.haoid.cn,下载页面显示发布时间为2016年5月25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国迅公司、欧弗瑞公司自愿订立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国迅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二)徐欣欣、王建是否应对国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国迅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向委托方交付源代码,委托方取得源代码的著作权,则开发方不仅负有开发符合约定软件的义务,而且应交付源代码并就其交付的源代码负有保证第三人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按照涉案合同第七条关于“网络平台项目中相关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的约定,国迅公司在涉案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具体包括将源代码交付欧弗瑞公司,且对交付的源码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虽然国迅公司主张其已经将网络平台的后台密码交付欧弗瑞公司,使其可以在手机端、电脑端使用,但后台登录账号、密码的交付并不能使欧弗瑞公司控制涉案软件、获取源代码,不构成涉案合同约定的完全、适当交付。此外,涉案软件包括了“shopncb2b2c”“本演示来源于好商城”“33hao”“好商城V3”“33hao.com”“33haologo”的图片内容,以及脐带血、医院等无关的系统内容。与shopnc软件的比对来看,两者不仅在前端、后台、目录中存在大量相似内容,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欧弗瑞公司通过公证方式由http://123.129.248.82/ekouq/进入“e口气首页”取得的base-记事本中包含了“author:33hao,Copyright:www.haoid.cn”等内容,与shopnc官网“B2B2C”商城系统软件base-记事本内容包含部分相同代码。国迅公司对此没有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合理解释。虽然欧弗瑞公司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各个版本的shopnc软件的公开时间,但从上述事实来看,国迅公司开发的ekouq软件中相似部分系来源于案外人具有更高可能性。据此,可以认定国迅公司对其开发的软件也没有尽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此情况下,开发方国迅公司不能保障委托方欧弗瑞公司在约定期限内稳定使用涉案已开发软件,影响欧弗瑞公司取得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的实现,欧弗瑞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合同。至于国迅公司已经进行的著作权登记,并非对涉案软件的登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用于证明本案事实。因在案证据表明从“e口气首页”取得的base-记事本中存在大量案外人的代码,欧弗瑞公司在运行软件时面临第三人要求停止使用等风险,原审法院认定欧弗瑞公司运行软件可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欧弗瑞公司已经构成侵权,国迅公司主张原审法院在本案合同纠纷中审理侵权超出原审审理范围,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欧弗瑞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项94.5万元,国迅公司没有完成合同项下的交付义务,应返还欧弗瑞公司已经支付的款项。国迅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欧弗瑞公司有权要求国迅公司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判令国迅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及合理的公证费、律师费损失,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国迅公司无权再主张第三期合同款项。


(二)关于徐欣欣、王建是否应对国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在涉案合同签订时国迅公司的股东为梁淑荣、徐欣欣、王建,不符合一人公司或仅夫妻二人为公司股东的情形,但梁淑荣为徐欣欣的母亲,且欧弗瑞公司支付94.5万元合同款项期间,国迅公司多次向王建个人支付大额款项而无合理说明,原审法院考虑上述事实认定徐欣欣、王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令徐欣欣、王建对国迅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国迅公司、徐欣欣、王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32元,由济南国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欣欣、王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晓汉

审 判 员 雷艳珍

审 判 员 詹靖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文麒

书 记 员 吴迪楠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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