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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0个典型(16):“蓝月亮”纸巾侵犯“蓝月亮”洗手液商标专用权二审判决书,赔1000万!

广东高院 IP控控
2024-08-26





一、一审原告蓝月亮公司诉讼请求

1.认定第7613055号“”及第3208026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判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蓝月亮中国公司第7613055号“”及第3208026号“”驰名商标的行为,立即删除带有“蓝月亮”标识的任何形式的宣传、销售链接,并且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

3.判令深圳蓝月亮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月亮”字样的行为;

4.判令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理文公司连带赔偿蓝月亮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5.判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人民网、官方网站、天猫商城等连续三十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南方都市报》显著版面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声明所占版面不小于该网站或报纸整个版面的八分之一;

6.判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权利商标

标识

商标信息

注册号:7613055

核定商品(第3类):洗发液;洗衣剂等

申请日:2009.8.12

注册公告日:2010.11.7


注册号:3208026

核定商品(第3类):洗涤剂等

申请日:2002.6.12

注册公告日:2004.2.7

被告使用商标(商标申请人/权利人: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1146423

核定商品(第16类):卫生纸

申请日:1996.12.9

注册公告日:1998.1.28

注册号:18631375

核定商品(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

申请日:2015.12.17

注册公告日:无(不予注册)

注册号:22002945

核定商品(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

申请日:2016.11.23

注册公告日:行政诉讼二审中(一审不予注册)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广州知产):

1.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涉案纸商品及宣传中停止侵害第7613055号“”及第3208026号“”注册商标权的涉案行为;

2.深圳蓝月亮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包含“蓝月亮”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蓝月亮”文字;

3.理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侵害第7613055号“”及第3208026号“”注册商标权的涉案纸商品;

4.康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第7613055号“”及第3208026号“”注册商标权的涉案纸商品;

5.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0万元;

6.理文公司对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淘宝网、1号店、苏宁易购商城、京东商城,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IyL.com.cn、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蓝月亮纸业”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消除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8.驳回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广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王晓明、肖少杨、叶丹

裁判时间:2021.8.5





判决书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民终29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水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兴,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旭,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瑾,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鸿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鸿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柱萍,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一审被告: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正勤,该公司区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筒称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月亮中国公司)、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以下筒称金八马公司)、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深圳蓝月亮公司)、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文公司)及一审被告广州康诚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诚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上诉人均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蓝月亮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张满兴,蓝月亮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论代理人温旭、吴瑾,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发,邹锡锋,理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沈柱萍到庭参加诉讼。康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搬销一审判决第八判项,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一,即认定第7613055号、第3208026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改判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为:判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7613055号、第3208026号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行为,立即删除并禁止使用“”“”“”等带有“蓝月亮”标识的任何形式的宣传、销售链接,并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3.改判一审判决第七判项为:判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人民网、深圳蓝月亮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lyl.com.cn)及其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商城中的官方网店、其微信公众号“蓝月亮纸业”等连续三十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南方都市报》显著版面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声明所占版面不小于该网站或报纸整个版面的八分之一(内容由法院和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审核,逾期不抗行,将由法院在上述渠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承担);4.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1.在1996年12月9日第1146423号商标申请注册前,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蓝月亮”商标及字号均已达到非常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本案诉请保护的两个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虽1992年申请注册的“蓝月亮”商标和1994年的“蓝月亮”字号不是由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直接申请注册,但是均为关联企业申请并由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承继。一审法院认为最早的“蓝月亮”商标和字号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无直接关联,且不足以在1996年前已达到足够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属事实认定错误。


(1)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均由罗秋平及其父亲等人投资并实际经营。1994年,罗秋平等人设立蓝月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同年,罗秋平作为法定代表人设立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该公司系蓝月亮实业公司的原始股东。1992年,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648091、648093号“”商标,并于1993年获得核准。该商标是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于2001年先转让给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再转让给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实业公司与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具有直接关联。蓝月亮实业公司主张权利的第3208026号“”商标也是在商标基础上及存续期间中请注册的,当时该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2009年,蓝月亮实业公司申请注册第7613055号“”商标。


(2)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关联企业的第648091、648093号“”商标及蓝月亮字号在1996年前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显著性。1996年前,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及蓝月亮公司在电视、报纸。杂志、海报等进行广泛广告宣传推广,当时,“蓝月亮”系列产品已经风摩全国并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二审中,蓝月亮实业公司和蓝月亮中国公司还补充大量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因此,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本案主张权利的两个蓝月亮商标承继了“”商标长期形成的商誉。


(3)基于纸巾和洗手液、洗衣液等不构成类似商品,本案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2.涉案三个被诉标识的中请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明显恶意。


(1)卫生纸与洗涤剂在用途上均为洗手间内常见的日常用品,在销售场所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交叉或高度重合之处。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二审证据12、13、14证明了蓝月亮产品在1996年12月9日前在被诉商标“”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区已经打开市场并大量销售。原商标注册人明知蓝月亮产品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仍在关联度较大的卫生纸产品上申请注册蓝月亮商标,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注册商标不能成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武器。


(2)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2016年受让“”商标更是具有明显的恶意,如按一审判决不禁止“”商标的继续使用,等于放任其今后无限制地“搭便车”。即使其今后规范使用,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清,不能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况且,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受让了“”商标后,从未规范使用该商标,还申请注册了两个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被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高院均认定为对蓝月亮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清。在此情况下,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广泛使用两个变形的被诉标识,并不规范使用“”商标,傍名牌的恶意明显。


3.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本案中有权行使字号权及驰名商标权禁止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注册商标,无论是1996年12月9日“”商标申请注册前还是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2016年受让“”商标及使用带“蓝月亮”字样的标识前,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蓝月亮”字号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商标的申请具有不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承继并使用的在先字号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若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


针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上诉,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辩称,1.第1146423号“”商标申请注册至库今已经23年,远远超出了商标法规定的5年撤销期限。而且,该商标申请注册时,蓝月亮商标并不驰名。2.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节点为2016年7月7日,并未请求认定1996年12月9日前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其上诉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商标在1996年12月9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已经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对该问题应该另诉。而且,商标专用权应以其核准注册的商标图形为准,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不能以其关联企业使用的商标作为其涉案商标使用的证据。3.企业对其名称权应在其设立时才享有,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使用“蓝月亮”作为字号的时间晚于第1146423号“”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故其在本案中主张在先字号权亦不能成立。


针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上诉,理文公司辩称,1.同意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答辩意见。2.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本案中诉请保护的商标注册时间分别为2002年和2004年,即便本案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也应对该两个商标进行认定,而非已经注销的“”商标。3.如果如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所主张的在后注册的商标可以承继在先商标的商誉,则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应是对第1146423号“”在先商标商誉的继承。


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缺乏理据。(1)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享有在先第1146423号“”商标权。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诉请保护商标申请注册在后,企业亦成立在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曹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6类卫生纸商品上注册蓝月亮商标,被驳回,理由是与第1146423号“”商标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清。双方的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均应限制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2)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卫生纸上行生使用“”“”商标,并不构成侵权。任何人无权禁止权利人自行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读音、含义等核心识别特征相同的商标标识。且商标分类制度造成相同商标存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能由此认定哪一方侵权。(3)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从未生产纸巾产品,相关公众不会将使用了被诉标识尤其是第1146423号“”商标的商品误认为是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生产。(4)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卫生纸与洗手液不是类似商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如果认定两者为类似商品,则第1146423号“”商标注册在先,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诉请保护商标注册在后,将因两者构成近似而侵犯“”商标专用权。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存的情况下,应保护在先权利。在后商标权人不能因为其在某一阶段的经营规模大就否定或限制在先商标权人的权利。


2.一审判决认定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理据。深圳蓝月亮公司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生产不同的产品,属于不同的行业,不具有竞争关系。深圳蓝月亮公司将自有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正当理由,且该企业名称除“蓝月亮”外,还以“纸业”标明所从事的行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清。


3.一审法院判赔1000万元,明显错误。金八马公司、深圳益月亮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无需承担侵权责任,退一步讲,即便构成侵权,亦判赔过高。(1)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不能证明其此前三年实际使用过涉案注册商标。(2)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没有生产卫生纸,没有实际损失。(3)一审法院并未要求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提供财务账册。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已经按照一审法院庭审中的要求提交完整的审计报告,不存在举证妨碍的问题。(4)一审法院否定深圳蓝月亮公司存在号损,没有理据,深圳蓝月亮公司之所以投资设立九江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就是因为代工成本过高。(5)一审法院以理文公司的纯利润19.5%认定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获利,没有理据。理文公司作为生产企业,销售成本远远低于终端销售企业。(6)一审判决以理文公司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问的供货金额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截至2019年3月的线上销售金额之差减去人工,运输、水电、税费等成本后作为侵权获利的参考,没有理据。(7)被诉标识中的“蓝月亮”没有利润贡献率。


4.一审法院判决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缺乏理据。


针对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上诉,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辩称,1.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并非第1146423商标的原始商标权人,其在2016年受让该商标存在主观恶意。何况该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申请人已经具有不正当性。2.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本案主张的是字号权和商标权,基于上述权利的禁用权边界大于使用权,且驰名商标可实现跨类保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对此存在误解。3.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受让第1146423号“”商标之后的一系列行为体现其对蓝月亮品牌的侵犯,应禁止其继续使用第1146423号“”商标以及其他两个被诉标识。4.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一审法官明确要求提供利润率的情况下仅提交证明存在亏损的审计报告,构成举证妨碍。而且,如果没有相应高额的利润,不可能在极其短的时间内成立两家生产企业进行生产。5.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一审是以至2019年3月之前的电商平台的数据计算出每月销售额,再计算至2020年4月推算其线上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再结合线上线下的销售额持平,估算其有2.3亿元的利润。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找到纸品行业的整体毛利率,理文公司的毛利率以及同行业生产生活用纸企业的维达公司、恒安公司的利润率作为计算依据,并考虑品牌贡献率的问题.因此,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诉请赔偿数额为1000万元,完全有事实依据。


理文公司同意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上诉理由。


理文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六判项;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理文公司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的事实认定错误。理文公司接受委托生产加工蓝月亮品牌产品,已经核验了委托方提供的“”商标,且按其要求在产品上进行了标识。其余两个被诉标识也是蓝月亮商标,系委托方在其注册商标基础上自行设计而成,理文公司无法判断是否侵权,且该两个商标均经过初审公告,理文公司更加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理文公司按照委托方要求将经过初审公告的商标标识在包装上,也未标识注册符号,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理文公司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合同明确载明产品包装图案及L0G0均由其提供,委托方承诺附着于该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已经获得充分的投权和许可,并保证理文公司免受追责。深圳蓝月亮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理文公司没有过错,且理文公司在本案一审立案前已经停止代工产品,法院不应对理文公司予以苛责。2.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定理文公司就1000万元赔偿数额承担30%连带责任。(1)一审认定侵权获利期间为2016年8月至2020年4月,而理文公司自2018年8月之后就停止代工生产,且理文公司并非唯一加工商。(2)理文公司为生产制造商,业务包含生产工业用纸和生活用纸,年报毛利率和纯利率体现的是集团整体规模经营成果,不能套用在本案计算获利率,且理文公司受托贴牌加工生产本身体现的是制造能力,不体现商标价值。


针对理文公司的上诉,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摊称,1.理文公司作为生产商,不享有合法来源抗辩权。2.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对“”商标的使用并不规范,商标图样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存在差异,理文公司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3.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获得“”“”商标注册证,理文公司在被诉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该被诉标识,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4.理文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完全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相关数据和利润率,但其不提供,只能说明其实际获利远远不止300万元。而且,按照理文公司一审提供的供货及合同价款3294.11万元乘以其公布的纯利润率19.5%计算,已经超过600万元。因此,一审法院对其责任认定和判赔数额并无不当。5.理文公司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其可以在承担本案侵权责任后依据合同向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追责。


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同意理文公司的上诉理由。


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认定第7613055号“”及第3208026号“”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蓝月亮中国公司第7613055号“”及第3208026号“”驰名商标的行为,立即删除带有“蓝月亮”标识的任何形式的宣传、销售链接,并且销毁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3.判令深圳蓝月亮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月亮”字样的行为;4.判令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理文公司连带赔偿蓝月亮中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5.判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人民网、官方网站http://www.lyl.com.cn、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商城中的官方网店、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连续三十日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在《中国消费者报》《南方都市报》显著版面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声明所占版面不小于该网站或报纸整个版面的八分之一(内容由法院和蓝月亮中国公司审核);6.判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关于蓝月亮中国公司第3208026号“”商标和第7613055号“”商标以及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蓝月亮字号的知名程度


1990年4月6日,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为罗秋平,1993年7月7日,该公司经核准分别注册了第648091号“”、第648093号“”商标,并于1991年12月18日申请了专利号为92301164.1、92301280.X,带有该二商标样式的产品正贴、背贴外观设计专利。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产品标签样本,发票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白1991年起开始在产品标签上使用第648091号“”、第648093号“”商标,并自1992年5月起开始在发票、产品名称等处使用“蓝月亮”字样,1993年5月1日宁波日报关于该公司的报道页面上也使用了第648091号““商标,但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1996年12月9日之前第648091号“”、第648093号“”商标经使用已达知名程度。2003年7月6日,该二商标因未续展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注销并于2005年1月28日发布注销公告。


ZL92301164.1、瓶贴

ZL92301280.X,瓶贴


1994年11月24日,蓝月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罗秋平为董事之一。1994年12月14日,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罗秋平。2001年5月28日,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将第648091号“”、第648093号“”商标转让给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2000年11月1日,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对外投资设立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并于2001年1月9日成立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2月9日,经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同意香港蓝月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股权并购形式并购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原殷东罗秋平、罗文贵拥有的共100%的股权,并购后公司的企业类型变更为外资企业,公司名称仍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蓝月亮实业公司),2011年1月18日,蓝月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设立蓝月亮中国公司并持股100%,蓝月亮中国公司又陆续在国内多个城市设有名称中含“蓝月亮”字样的分公司。


本案中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子保护的是第3208026号“”商标和第7613055号“”商标,第3208026号“”商标申请日为2002年6月12日,注册公告日为2004年2月7日,注册人为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有效期限为2004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经核准续展后有效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洁精、洗发剂等。2008年4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蓝月亮实业公司。第7613055号“”商标申请日为2009年8月12日,注册公告日为2010年11月7日,注册人为蓝月亮实业公司,有效期限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剂、洗涤剂等。随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所涉商标包括第3208026号“”商标和第7613055号“”商标,该二商标的许可使用均已在国家商标局备案。根据china.com.cn中国网和新浪网2009年8月26日标题为“蓝月亮新标识谱写洗衣新篇章(图)”“组团:郭品品助阵蓝月亮新标识发布会的报道显示,2009年8月25日,蓝月亮集团为新标识蓝月亮在北京举行发布会,2009年10月22日,蓝月亮实业公司生产的洗衣液产品上已开始使用““标识。


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2017年3月30日出具的中洗协便[2017]07号证明显示,第7613055号“”商标指定的洗手液、洗衣剂、清洁制剂产品产量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均位列全国同类商品前三位。尼尔森定义显示蓝月亮洗衣液全国销售额市场份额自2008年至2012年间均在22%以上。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荣誉证书及腾讯网相关报道显示,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生产的“蓝月亮”牌洗衣液在同类产品市场的综合占有率连续十年(2009-2018)均为第一位,“蓝月亮”品牌亦荣获“2004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2019年度中国消费品市场高质量发展优选品牌”。蓝月亮实业公司自2004年起陆续被评为A级纳税人,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度全国洗涤用品标准化活动先进集体、中国洗涤用品、家用清洁剂行业、洗衣液等行业领军企业,并在2007年至2014年连续八年被评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蓝月亮中国公司被评为2011年度中国时尚产业杰出贡献企业,“”品牌被评为2012、2013年度中国洗衣液、洗手液行业C-BP1品牌力第一名、第九至十二届世界品牌大会暨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还取得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多个认证证书。第3208026号“”商标在2005年、2014年先后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第7613055号“”商标2017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蓝月亮牌洗手液、洗衣液等产品亦多次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广州市自主创新产品等多项荣誉。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广州市蓝月亮有限公司及蓝月亮实业公司亦多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和蓝月亮实业公司还多次参与起草洗手液、日化洗涤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2011年至2016年期间部分经销合同、经销商销售折扣协议、发票等,蓝月亮中国公司与安徽、成都、昆明、化州、深圳等多地商贸、贸易公司签订协议销售蓝月亮洗衣液、消毒液等产品。多份蓝月亮中国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蓝月亮2016年经销商评估与奖励协议载明2016年5月发货任务为80万元,8月发货任务为115万元,10月发货任务为41.3万元,12月发货任务约2000万元。


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蓝月亮品牌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期间,蓝月亮实业公司的清洁制剂、洗衣剂、抑菌洗手液销售收入约50亿元,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约8亿元,蓝月亮中国公司的清洁制剂、洗衣剂、抑菌洗手液销售收入约105亿元,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约73亿元,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利税约16亿元。纳税证明和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等材料显示蓝月亮实业公司2013年至2015年共计缴纳全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约3亿元,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约1800万元,蓝月亮中国公司2013年至2015年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约7亿元,缴纳房产税、营业税等约6200万元。


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报纸、杂志等媒体的新闻报道显示,自1993年5月起,宁波日报、粤港信息日报,广州日报、香港经济日报。羊城晚报、中国轻工报等多家媒体陆续报道了“蓝月亮”清洁剂产品,2001年起,中国消费者报、南方都市报、家庭杂志、钱江晚报、北京晚报、新民晚报、中国产经新闻,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等国内多家媒体陆续对“蓝月亮”洗手液、“蓝月亮”柔顺剂产品及品牌进行宣传报道。2017年4月10日编号2017-NLC-JSZM-0284、2019-NLC-JSZM-0293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显示,以“蓝月亮”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检索,2011年至2015年期间有近百篇报道,以“蓝月亮”为关健词在中国期刊数据全文库中检索,自1994年起有十余份相关报道。根据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广告代理合同、发票、广告排期表显示,自2012年起,国内多家网站和电视频道对蓝月亮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画面和合同页面中多次出现第7613055号“蓝月亮”商标。另外,蓝月亮实业公司自2013年起先后与中国跳水队、《中国好歌曲原创之声》等合作广告项目。


2011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载委员会在(2011)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2号裁决书中认定蓝月亮实业公司的“蓝月亮”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知名度。2015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5]第11118号《关于第9816677号“蓝月亮洁LANYUELIANGJIE”商标无效宜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第3208026号“”商标为洗涤剂、抑菌洗手液、厕所清洁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随后,国家商标局在多份案外人商标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书、裁定书中均确认第3208026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根据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清单等证据可见,2012年至2015年期间,有多个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理案件涉及对第3208026号“”商标和第7613055号“”商标的侵害行为进行处理。


自2001年起,“蓝月亮”作为蓝月亮实业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开始使用,相关证据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涉案商标知名度证据相同,不再赘述。


二,关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及相关商标的情况


金八马公司2015年2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纸品销售、国内贸易,原法定代表人为马树彬。2016年7月7日,金八马公司出资90%设立深圳蓝月亮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活用纸的销售、国内贸易等,原法定代表人为马树彬。其后,深圳蓝月亮公司成为金八马公司的唯一股东,经一审法院询问,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确认涉案行为是两公司共同作出的,两公司在本案中所涉的权利义务均一致。


理文公司2013年4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4250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高档生活用纸、高档生活用纸等。康诚公司2008年12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210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等。另外,2017年9月25日和2018年3月6日,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马树彬共同出资分别设立了重庆市永川区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九江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该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为生产、加工、销售纸制品等。


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提交的证据示,1996年12月9日,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申请了第1146423号“”商标,并于1998年1月28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卫生纸。2004年12月21日,该商标转让给徐文业,2016年1月20日,该商标转让给李大珍,2016年2月20日,该商标转让给金八马公司,2017年4月6日,该商标转让给深圳蓝月亮公司.该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为2018年1月28日至2028年1月27日。2005年12月,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证书显示合肥包河区蓝月亮造纸厂使用在卫生纸商品上的第1146423号“”商标被认定为合肥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国家商标局于2013年8月12日和2016年6月29日分别作出的编号撤201102787的《关于第1146423号“蓝月亮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5274号《关于第1146423号“蓝月亮”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显示,国家商标局认为徐文业提交的2008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4日、2012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问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均有效,故对案外人的撤销申请均予以驳回,该商标继续有效。


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认为,金八马公司在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商标知名度非常高的情况下才于2016年2月20日购买第1146423号“”商标,且购买后没有规范使用该商标,反而刻意向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商标靠近,构成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驰名商标的侵犯;合肥市包河区蓝月亮造纸厂2004年4月25日成立,2005年12月第1146423号“”商标即被认定为合肥市著名商标,不符合著名商标需要提供至少三年使用证据的认定规则,且该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距今已14年,不能证明该商标有持续使用;第1146423号“”商标在2015年11月20日申请转让给李大珍,根据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的答辩可知,由于徐文业去世故将第1146423号“”商标通过继承转移给其妻子李大珍,可见徐文业在2015年11月20日前已经去世,而针对案外人于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商标局官网显示该局于2015年12月4日就《搬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明通知发文,此时徐文业应已去世,不可能委托相关代理机构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故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提交的商标三字[2016]第Y005274号《关于第1146423号“蓝月亮”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搬销申请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但是,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未提交行政机关搬销上述证书及决定的证据。


2015年12月17日,深圳蓝月亮公司中请了第18631375号“”商标并于2016年10月27日初审公告,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6类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等,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月28日至2027年1月27日.2018年4月1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2018)商标异字第17975号《第18631375号“蓝月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异议人(即本案蓝月亮实业公司)引证的第7613055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的第18631375号“”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决定对第18631375号“”商标不予注册。随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9]第55580号《关于第18631375号“蓝月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对第18631375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深圳蓝月亮公司就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9)京73行初5704号。2019年12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第18631375号“”商标与蓝月亮实业公司的第761305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生产部门、消费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考虑到第7613055号“”商标的知名度及该二商标标示的商品均属于日常生活产品,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中必然存在重合从而导致混或误认进而损害蓝月亮实业公司的利益,故驳回深圳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蓝月亮公司已就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2016年11月23日,深圳蓝月亮公司在第16类商品卫生纸。纸巾、纸手帕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22002945号“”商标并于2017年10月13日初审公告,2018年1月13日核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2019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28216号《第22002945号“蓝月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定该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即本案蓝月亮实业公司第7613055号“”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对第22002945号“”商标不予注册。2020年4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67737号《关于第22002945号蓝月亮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认定第22002945号“”商标构成对蓝月亮实业公司第7613055号“”商标的复制、摹仿,故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复审理由不成立,第22002945号“”商标在第16类卫生纸、纸巾等商品上不子核准注册,随后,深圳蓝月亮公司就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20)京73行初6047号。2020年7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蓝月亮实业公司的第7613055号“”商标在深圳蓝月亮公司第22002945号“”商标申请日之前经过使用已达驰名程度,且二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文字设计相近,在产品特点、功能用途、销售果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重合,第22002945号“”商标容易误导公众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且深圳蓝月亮公司主张第22002945号商标是其第1146423号“”商标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但商标注册人对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故判决驳回深圳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深圳蓝月亮公司称其已就该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三)关于本案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事实


1.深圳蓝月亮公司在其官网和公众号上的被诉侵权行为


2018年7月13日,蓝月亮实业公司的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登陆http://www,lyl.com.cn网站近行查看,该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黄埔第16005号公证书显示http:/wwwlyl.com.cn网站首页显示有“”商标,“关于蓝月亮”处显示有深圳蓝月亮公司名称,产品系列处的产品名称中均冠有“蓝月亮”字样,产品图片上均显示有“”商标。


2018年11月21日,蓝月亮实业公司的代理人在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登陆微信查看“蓝月亮纸业”的公众号,该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南粤第10049号公证书显示该公众号的头像和相关文章图片中均有“蓝月亮”字样或“”商标,2010年10月31日的文章显示“开启蓝月亮本色生活沃尔玛全国396家门店同步首发”和“”商标,相关文章中有“蓝月亮迈出本色第一步”字样,账号主体显示为深圳蓝月亮公司。


2.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在线下和线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情况


2018年9月14日、28日,蓝月亮实业公司的代理人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公证人员一起,分别在广州市天河区正佳广场TASTE超市和广州市番禹区桥南路“大润发”超级市场购买了多款纸巾产品,根据该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黄埔第20628、20629号公证书显示,两次购买的产品名称中均含有“蓝月亮”字样,包装上均有“” “”商标及显示系深圳蓝月亮公司委托制造,制造商为理文公司等信息,在“大润发”超市购货取得的发票显示销告方为康诚公司。


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发票,图片等可见,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的苏果、大润发、华润万家、欧尚等线下商超均购得带有“”商标的纸巾产品。


2018年7月13日,蓝月亮实业公司的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登陆淘宝网购货、收货,根据该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黄埔第16006、16007、16008号公证书显示,淘宝网天猫商城“蓝月亮居家日用旗舰店”店铺的经营者为金八马公司,店铺首页有“”商标,该店铺内展示有多款外包装上带有“”商标、名称含“盐月亮”字样的纸巾产品。蓝月亮实业公司代理人支付129.79元购买了其中三种产品并于随后收取货物,快递单上显示寄件人有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名称和“蓝月亮纸巾周泽林”字样,快递外包装箱上正面有“”商标,侧面有“”商标及“蓝月亮”字样,箱上显示系深圳蓝月亮公司委托制造,制造商为理文公司,纸巾塑料包装正面和侧面均有“”商标,背面左上角有“”商标,显示的委托制造商和制造商与外包装箱上一致,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


略……


2.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还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混,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2018年10月12日,蓝月亮实业公司的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公证人员见证下,查看京东商城“蓝月亮纸巾京东自营旗靓店”,该公证处作出的(2018)粤广黄埔第21284号公证书显示店铺首页和产品上多处有“”商标和“蓝月亮”字样。在纸巾产品评价中显示有“头一次知道蓝月亮还有纸巾”“确实是那个生产洗衣液的蓝月亮”“第一次买蓝月亮的纸巾,之前都是洗衣液”等内容。


略……


(四)关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及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情况


关于侵权获利,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以相关时问段内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除以时问段算出月均销售额,以月均销售额推算截至2020年4月的线上销售总额,假设线下销售额与线上相同,以线上线下销售总额乘以利润率,并结合商标的贡献率,计得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获利数额,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额,蓝月亮实业公司持一审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分别向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参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调取了“蓝月亮纸业官方旗舰店”“蓝月亮居家日用旗舰店”“蓝月亮纸巾旗舰店”“蓝月亮纸品旗舰店”“蓝月亮纸巾京东自营旗舰店”五个店铺中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产品的相关销售数据经整理,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认为深圳蓝月亮公司2017年12月10日至2019年3月15日在苏宁易购商城“蓝月亮纸业官方旗舰店”销售金额为5323953.91元,金八马公司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2月5日在淘宝网天猫商城“蓝月亮居家日用旗舰店”销售金额为34246542.21元,京东商城“蓝月亮纸巾京东自营旗舰店”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9年3月24日销售金额为498928.11元,金八马公司在京东商城“蓝月亮纸巾旗舰店”截止至2019年3月14日销售金额为30672223.57元,深圳蓝月亮公司在京东商城“蓝月亮纸品旗舰店”截止至2019年3月22日销售金额为464190.62元,以上五家店铺截止至2019年2、3月的销售金额合计71205838.42元。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的上述涉案五家店铺截止至2019年2.3月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金额共计71205838.42元均无异议。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认为根据2018年5月24日中国产业信息网关于“2018年中国造纸行业盈利能力分析【图】”的报道可见2017年造纸行业整体毛利率为27.77%,2018年一季度行业整体毛利率25.49%,根据(2019)粤广黄埔第9684号公证书,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理文造纸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2017年度理文公司除税前盈利为6323175千港元,收入为25836884千港元,年度盈利5040292千港元,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据此主张理文公司在2017年度的毛利率为24.5%,纯利润率为19.5%。理文公司对理文公司2017年度的毛利率为24.5%、纯利润率为19.5%予以确认。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认为,纸业整体毛利润对本案无参考意义,对理文公司的毛利润和纯利润率数据同意理文公司的意见,但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除被诉侵权产品外还销售“钻典”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的线上销售量高过线下。


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认为,涉案五家店铺并未销售除被诉侵权产品外的其他产品,故应以截至2019年3月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金额71205838.42元除以时间段算出月均销售额,再推算到2020年4月得出线上销售金额共计117736640.58元,假设线上线下销售额一致,则线上和线下销售额共计235473281.16元。如按2017年造纸行业整体毛利率27.77%和蓝月亮品牌贡献串50%计,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的获利应为235473281.16元×27.77%×50%即32695465.09元。如按理文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的毛利率24.5%和蓝月亮品牌贡献率50%计,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的获利应为28845476.94元。按理文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的纯利润率19.5%和蓝月亮品牌贡献率50%计,理文公司的获利应为22958644.91元。综上所述,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认为侵权获利远超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1000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申请,责令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理文公司提交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情况所涉相关数据及证据。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提交了两公司2016年至2018年8月31日的审计报告,称两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利润,故无法提供利润率的数据,还提交了深圳蓝月亮公司与案外人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分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中没有“钻典”字样,仅在合同封面手写了“钻典”字样)、“钻典”产品图片(星示生产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以及深圳蓝月亮公司与广州润德发仓储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主张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除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外,还代工大润发“钻典”产品,且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卖场收取的折扣及仓储费用合计超过销售额的25%,没有别除相关销售费用的毛利润对于净利润的衡量没有意义,纸巾行业的整体毛利率对本案也不具有参考意义,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的蓝月亮品牌贡献率亦无依据,且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没有生产、销售纸巾产品,因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行为并不会使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市场占有串或销量下降从而导致损失。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认为,审计报告是深圳蓝月亮公司自行委托的,不具有客观性,且该报告系针对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合并作出,证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财务混同;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显示2016年至2019年8月31日营业总收入为159107947.49元,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巨大。即使以2019年销售额计得月均销售额为7614119.42元,推算至2020年4月总计销售额应为220020902.85元,按照上述同样的计算方式亦可计出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总利润数额;深圳蓝月亮公司在2016-2017年期间先后投资设立多个子公司,结合其收入及发展规模均可证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巨大;另外,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出示的合同仅在封面手写“钻典”二字,无法证明合同真实履行,“钻典”产品图片显示的生产时间系本案发生后,且在京东商城、天猎、苏宁易购搜索“钻典纸巾”均无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所称产品,可见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称其除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外还代工大润发“钻典”产品的说法不能成立;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提交的协议书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关于毛利率对于净利润无衡量意义的说法。理文公司和康诚公司对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理文公司提交的四份《销售合同(0EM)》显示采购方分别为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出售方均为理文公司,理文公司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所签合同的总期限均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分别向理文公司订购或定做卷纸、软抽、手帕纸等生活用纸产品,每份合同约定采购单品起订量为卷纸类30万卷/单品,软抽类30万包/单品、手帕纸72万包/单品。在理文公司采购加工的产品的包装图案及L0G0由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提供,承诺附着于产品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等已获取充分的授权和许可,并保证理文公司免受知识产权追责。理文公司称上述四份合同实际履行至2018年8月,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称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委托理文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在理文公司履约完毕后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委托案外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理文公司还出示了第1146423号“蓝月亮”商标的注册证,主张其已核验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提供的商标证,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另外,理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关于重庆理文生产蓝月亮产品的说明》称,其贴牌生产涉案蓝月亮产品的时同段为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共生产贴牌产品384990件,理论重量3394.53吨,合同价款为3294,11万元,所有产品均向深圳蓝月亮公司及金八马公司交付,并无从理文公司处向市场流通。庭审中,理文公司称其此后未再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且其仅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之一,其造纸包括工业用纸和生活用纸,毛利率和纯利率属实但不能作为计算获利的依据。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确认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委托理文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且2018年后未再委托理文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认为上述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之间的合同实际持续至2019年3月止,理文公司所述数额应少于实际数额,且全部产品是否只向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交付无法确认,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向理文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图样与理文公司实际生产的产品围样明显不同,故理文公司明显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对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康诚公司对理文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和说明均予以确认。


康诚公司提交了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分公司与深圳蓝月亮公司签订的有效期为201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合同书(合同涉及含康诚公司在内的87家“大润发”超市线下实体店铺)、康诚公司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分公司2016年5月1日签订的代销协议书、发票、销售货物清单及第1146423号“”商标注册证,主张康诚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深圳蓝月亮公司且康诚公司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认为康诚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商标并非其出示的第1146423号“”商标,因此康诚公司并未尽到注意义务。


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其为制止本案所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了392691.56元合理费用,其中公证、打印及公证购买产品费30141.78元、交通费2981.68元、购买侵权产品费278.2元,律师费300000元,检索费759元、调研费5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0元、打印费3530.9元,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发票。


(五)其他相关情况


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蓝精灵”授权许可合同及付费凭证、设计委托合同书、微信公众平台推广服务合同及相关发票等,主张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宜传“蓝月亮”卫生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审查以下问题:1.金八马公司与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被诉商标“”“”“”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权,在认定上述侵权行为时蓝月亮中国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必要:2.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字号,是否侵害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权或者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理文公司与康诚公司是否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4.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金八马公司与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被诉商标 ”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权,在认定上述被诉侵权行为时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必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萧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投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对“容易导致混滑的”考量因素进行了规定:(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二)商品的类似程度;(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五)其他相关因素。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滑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滑可能性的参考因素,依据以上规定,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和字号权。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第3类洗手液、洗涤剂等商品上的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及其企业名称中的蓝月亮字号在2015年以前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同时权利人的商标与字号之“蓝月亮”在含义、发音等方面均相同的情况也会产生相互辐射影响使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进一步提升,并且这种高知名度的情况一直延续至今。


第二,关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类似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纸巾,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洗手液、洗涤剂等从用途上而言均属于洗手间内常见的日常用品,销售场所和消费对象等方面也具有交叉或者高度重合之处,二者关联度较大,应认定属于类似商品。对此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深圳蓝月亮公司作为该案原告,蓝月亮实业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的(2019)京73行初5704号案中也作出了基本一致的认定。


第三,关于商标标志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问题。由于被诉商标“”“”“”与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在中文文字、发音、含义等方面均基本一致,并考虑到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的知名度,被诉商标“”“”“”的使用能够令消费者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产生与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相近似的视觉、听觉和理解效果,因此被诉商标“”“”“”与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仅从商标标志构成要素比对的角度而言构成近似。


第四,关于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以及实际混滑的情况。根据证据显示,在1号店、京东、天猫、苏宁易购等电商平台的消费评论中,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被诉侵权的纸巾商品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洗手液、洗涤剂等商品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足以证明在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的情况下,市场中已出现了实际混滑的结果。


第五,本案中存在的其他相关因素,具体如下:


1被诉侵权的第1146423号“”商标于1996年12月9日由案外人申请注册,并于1998年1月28日核准,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在第1146423号“”商标申请注册时,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尚未成立,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亦未进行申请注册,因此第1146423号“”商标权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相对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权而言属于在先权利。


2第1146423号“”商标于2005年12月被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发了有效期为三年的著名商标证书,2013年8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了第1146423号“”商标的权利人提交的2008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后认为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该商标继续有效;2016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了第1146423号“”商标的权利人提交的2012年11月1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后认为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第1146423号“”商标不予搬销。虽然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对以上证据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交行政机关销上述证书及决定的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不采纳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意见,上述证据能证明第1146423号“”商标注册后在卫生纸等商品上存在使用的情况,即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不能证明金八马公司受让前该商标实际处于权利睡眠状态。


3对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陈述的“蓝月亮”商标和字号使用的历史因素,即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所称其关联公司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于1992年申请、1993年核准了第648091号“”、第648093号“”商标并于1993年开始在报纸宣传等场合进行使用该商标,同时案外主体蓝月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于1994年成立开始使用蓝月亮字号等;经查,本案现有证据一方面不足以证明在“蓝月亮”商标1996年申请注册时,上述第648091号“”、第648093号“”商标和蓝月亮字号因使用已达到足够高的知名程度和显著性,另一方面,1996年时第648091号“”、第648093号“”商标和蓝月亮字号的相关权利均属于案外人,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权与之并无直接关联。结合以上三方面,虽然金八马公司于2016年才从案外人处受让第1146423号“”商标,并于2017年4月6日转让给深圳蓝月亮公司,但第1146423号“”商标的权利一直正常延续,因此上述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有权在卫生纸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但应当规范使用而不能增加其他容易导致混的商标标志。


综上所述,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未经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许可,共同在其纸巾产品及网店名称、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滑,已构成侵害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权的行为;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在涉案上述商业活动中使用第1146423号“”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此外,由于被诉纸巾商品与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洗手液、洗涤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并不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因此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具有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的情形,故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本案主张认定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为驰名商标,一审法院不子采纳。


(二)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字号是否侵害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权或者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前所述,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第3类洗手液、洗涤剂等商品上的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及其企业名称中的蓝月亮字号在2015年以前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蓝月亮字号在2015年时应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但是,深圳蓝月亮公司于2016年成立时却仍然注册蓝月亮字号并在经营中使用,同时其经营的纸巾商品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清误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竟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和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竟争,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请求判令深圳蓝月亮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月亮字号,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与前述商标侵权环节同理,由于深圳蓝月亮公司经营的被诉纸巾商品与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洗手液、洗涤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深圳蓝月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需要以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故对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理文公司与康诚公司是否构成侵客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理文公司根据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委托生产被诉纸巾商品,虽然理文公司曾核实过第1146423号“”商标注册证,但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上还有“”“”等其他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未经核准的商标,且考虑到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因此理文公司主观上存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过错,构成帮助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对于康诚公司而言,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其销售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已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四)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的民事责任。由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构成侵害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第3208026号“”,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权,均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在产品销售、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包含“”“”商标的侵权行为;深圳蓝月亮公司应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月亮字号的行为;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理文公司应在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赔偿额度内就其帮助侵害商标权的情节连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外,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即在销售和宣传过相关侵权标识或产品的淘宝网、1号店、苏宁易购商城,京东商城,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aww.lyl.com.cn、微信公众号“蓝月亮纸业”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消除影响的声明应当包括本案侵权事实的陈述以及本案生效裁判的判项等内容。


关于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和理文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薄、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损失数额时,赔偿数额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了相关公证书证明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在淘宝网、京东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等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相关店铺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据,还提交了巨潮资讯网关于理文公司2017年年报的报道、2018年中国造纸行业盈利能力分析等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证明造纸行业及理文公司的利润率,即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已就案涉侵权获利进行了初步举证。由于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获利的相关证据主要由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和理文公司掌握,故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责令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理文公司提供关于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数量、利润率、产品贡献率等数据,但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仅提交了两公司2016年至2019年8月31日的财务报表报告并称自公司设立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存在利润率故无法提供利润率数据等。一审法院认为,深圳蓝月亮公司在2017年9月和2018年3月还新设立了两个生产、加工、销售纸制品的公司,扩大经营规模,这种情况与其所称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并无利润率的陈述存在矛盾,故其提交的财务报表和陈述的意见不能证明其没有侵权获利。


鉴于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能够证明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获利情况所涉的相关证据,导致一审法院无法查明其侵权获利,应由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承担举证妨碍责任。在此前提下,一审法院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索赔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判:


1.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时间段。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本案确定侵权赔偿的时间段自2016年8月起至今,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理文公司均确认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委托理文公司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段为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2020年4月本案一审庭审时在网络和实体商超中销售的纸巾产品上还带有“”“”商标,故此时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仍未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因此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2016年8月至今为确定本案侵权赔偿的时间段,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以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销售金额作为确定赔偿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康诚公司对一审法院依法调取后由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整理汇总的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在涉案五家店铺的销售金额数据无异议,故一审法院确认有证据证明截止至2019年3月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在涉案网络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金额合计71205838.42元。上述数据仅为被诉侵权产品截止至2019年3月已查明的线上销售金额。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全国多个城市的实体商超店铺均有销售带“”商标的纸巾产品,且含康诚公司在内的87家“大润发”门店均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线下销售商,可见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在线下实体店铺亦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销售规模很大,虽然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线下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确切金额现无证据证明,但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额将一并子以考虑,同时,由于有证据证明直到2020年4月本案一审庭审时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仍然实施涉案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这一年的销售金额也应一并纳入考量。


3.关于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支付给理文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涉案金额。根据现有证据,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与理文公司的合同约定,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委托理文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时间截止至2019年3月;理文公司称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其向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共计供货384990件,合同价款3294.11万元,所有产品均向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交付,未从理文公司处向市场流通,且此后理文公司未再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对该金额予以确认。


4.关于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认为根据2018年5月24日中国产业信息网关于“2018年中国造纸行业盈利能力分析【图】”的报道可见2017年造纸行业整体毛利率为27.77%,2018年一季度行业整体毛利率25.49%;根据(2019)粤广黄埔第9684号公证书显示,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理文造纸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显示2017年度理文公司的毛利率为24.5%,纯利润率为19.5%。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理文公司对于理文公司的毛利率和纯利润率予以确认;同时,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没有提交能够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率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将综合上述情况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


5.关于知识产权对于侵权获利的贡献率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蓝月亮”商标的品牌贡献率为50%虽无证据证明且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亦否认,但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比例,鉴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蓝月亮”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一审法院将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贡献率问题。


6.关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维权合理支出,包括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支出的公证、打印及公证购买产品费、律师费、检索费、出具市场调研报告等相关费用。


结合以上因素,关于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可以遵循以下三种思路加以审查。第一,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截止至2019年3月在线上网络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已查明金额高达71205838.42元,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委托制造方和销售方,掌握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数据,但经一审法院责令却未提交能够证明利润率的关健证据,应承担举证妨碍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造纸行业整体毛利率为27.77%进行计算,截止至2019年3月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在线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数额是19773861.33元(按71205838.42元×27.77%计算),而该获利数额尚未加上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线下销售获利以及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销售获利这两部分。第二,理文公司也是造纸企业,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理文公司对于2017年度理文公司的毛利率为24.5%。纯利润率为19.5%子以确认,参考该纯利润率19.5%计算,截止至2019年3月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在线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数额是13885138.49元(按71205838.42元×19.5%计算),该获利数额同样尚未加上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线下销售获利以及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销售获利这两部分,因此,无论是按照造纸行业整体毛利率还是同为造纸企业的理文公司的纯利润率计算,截止至2019年3月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在线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金额均已超过1000万元,分别达到近2000万元和1400万元,而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获利金额还应另加上截止至2019年3月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线下销售以及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线上及线下销售的侵权获利。第三,根据现有证据,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委托理文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约定时间截止至2019年3月,而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确认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向理文公司支付的委托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成本金额为3294.11万元,将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截止至2019年3月在线上网络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已查明的销售金额71205838.42元减去该部分支付给理文公司的制造成本3294.11万元剩余3800余万元,该金额再扣除金八马公司和深圳蓝月亮公司的人工、运输、水电、税费等其他成本支出后可作为侵权产品销售获利的参考,而最终计算上述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侵权获利时还应加上截止至2019年3月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线下销售以及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线上及线下销售的侵权获利。结合以上三种审查侵权获利的路径,在确定赔偿额时、还应考虚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以及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仅有权在纸商品及宣传中使用第1146423号“”商标、而使用“”“”商标均属侵权等情况确定的知识产权在侵权获利中的贡献率,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以及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存在举证妨碍、主观恶意等情况。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本案中向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1000万元,合法有据,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应当予以全部支持。


理文公司虽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之一,但其在答辩中也称第18631375号“”商标和第22002945号“”商标均是在第1146423号“”商标基础上的延伸,即其在接受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委托生产被诉侵权产品时,明知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并不享有第18631375号“”商标、第22002945号“”商标的商标权,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审查义务。考虑到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也承认在与理文公司履约完毕后仍有委托案外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理文公司在本案中仅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此理文公司应对其参与的侵权行为对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八马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酌定该部分责任的比例为30%,即理文公司应对深圳蓝月亮公司和金入马公司赔偿金额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涉案纸商品及宣传中停止侵害第7613055号“”及第3208026号“”注册商标权的涉案行为;二,深圳蓝月亮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包含“蓝月亮”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蓝月亮”文字;三、理文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侵害第7613055号“”及第3208026号“”注册商标权的涉案纸商品;四、康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第7613055号“”及第3208026号“”注册商标权的涉案纸商品;五,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00万元;六,理文公司对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的3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淘宝网、1号店、苏宁易购商城、京东商城,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ww.IyL.com.cn、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微信公众号“蓝月亮纸业”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消除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八,驳回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负担,理文公司对其中24540元承担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蓝月亮公司、金八马公司负担,理文公司对其中15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中,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材料:


证据1.《亿万富翁不是梦》节选,拟证明:略。


证据2.《关于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注销后的所有权益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继承的说明》,拟证明:略。


证据3.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和蓝月亮实业公司的部分企业内格,拟证明:蓝月亮实业公司的发起人为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和罗文贵,两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均为罗秋平和罗文贵,营业地址也相同。


证据4.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蓝月亮”商标及其外观专利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国友大正评报字[2007]第121号),拟证明:略。


证据5.商标转让流程信息,拟证明: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将已注册的蓝月亮商标转让给蓝月亮实业公司,两公司在商标上存在承继关系。


证据6.专利转让流程信息,拟证明: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专利均转让给蓝月亮实业公司,两公司在专利等知识产权上存在承继关系。


证据7.“蓝月亮”系列产品历年使用标签,拟证明:“蓝月亮”系列产品的包装一直在更新选代,最初由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使用,而后由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使用,现在由蓝月亮实业公司使用,除了商标、字号延续外,产品名称及装潢也在延续。


证据8.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1997年以前的销售发票,拟证明:至少从1992年1月起蓝月亮产品开始销售,销量逐年增长,销售区域遍布全国各地。


证据9.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1997年以前的销售发票,拟证明: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自成立便开始销售蓝月亮产品,销量巨大,销售范围广,在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10.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1997年以前的广告费发票,拟证:略。


证据11.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1997年以前的广告费发票,拟证明:略。因此,在1997年之前,“蓝月亮”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证据12.蓝月亮产品1997年以前在合肥地区的销售发票,拟证明:蓝月亮产品至少于1993年就在合肥打开市场,并且有广泛的销售,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不正当性。


证据13.合肥兴拓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息,拟证明:合肥兴拓物业发展有限贵任公司从1995年开始从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采购蓝月亮产品。


证据14.合肥天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息,拟证明:合肥天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的客户,其所在地为合肥市包河区(与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所在区域相同),早在1996年,蓝月亮产品在该地区就销量良好。


证据15.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1997年以前在合肥地区做的广告费发票,拟证明: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1997年以前在安徽电视台、合肥电视台播放的《精武门》《秦角》等剧的剧前、剧中插入广告,以及通过广告公司、商场促销等进行宣传,在1997年以前,蓝月亮产品在合肥地区已经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证据16.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的企业信息,拟证明: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地处合肥市包河区,该企业在申请涉案商标时已经接触到蓝月亮公司的产品及商标,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不正当性。


证据17.合肥天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在百度地图显示的路程,拟证明:合肥天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仅相距8.7公里,合肥天润物资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期问销售了大量蓝月亮产品,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蓝月亮产品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不正当性。


证据18.第18631375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诉论案二审判决书(2020年8月21日作出),拟证明该判决认定内容:(1)深圳蓝月亮公司主张其第18631375号“”是对第1146423号“”商标的合理延仲,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2)蓝月亮实业公司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状态;(3)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均由“蓝月亮”构成,二者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均相同,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4)在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商誉,可能使蓝月亮实业公司对其驰名的引证商标享有的利益受到损害。


证据19.第22002945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2020年4月8日作出),拟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引证商标经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3)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商品系由异议人提供,或者认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给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证据20.第22002945号“”商标不子注册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书(2020年7月28日作出),拟证明该判决认定内容:(1)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中请日前经过使用已达到驰名程度;(2)诉争商标的使用容易误导公众,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蓝月亮实业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3)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对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证据21.第37203794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决定书(2020年12月15日作出),拟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异议人的“蓝月亮”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商品均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仿,其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


证据22.(2020)粤广中南第4944号公证书,拟证明:即使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京东商城“蓝月亮纸巾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的纸巾包装改为仅使用第1146423号“”商标,仍然会造成消费者混。


证据23.(2020)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844号公证书,拟证明:(1)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拼多多、小红书、天猫商城销售蓝月亮纸巾,即使改为仅使用第1146423号“”商标,仍然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且有诸多差评会贬损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商誉;(2)南航商城在蓝月亮纸巾的商品介绍中使用的品牌介绍,除了已经造成消费者混清,还造成商家混清。


证据24.(2020)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845号公证书,拟证明:即使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京东商城“蓝月亮纸巾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的纸巾包装改为仅使用第1146423号“”商标,仍然会造成消费者混滑。


证据25.(2020)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846号公证书,拟证明:即使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京东商城“蓝月亮纸巾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的纸巾包装改为仅使用第1146423号“”商标,仍然会造成消费者混。


证据26.(2020)京正阳内民证字第4847号公证书,拟证明:即使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天猫商城“蓝月亮居家日用旗舰店”销售的纸巾包装改为仅使用第1146423号“”商标,仍然会造成消费者混滑。


证据27.《报送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清单》,拟证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已对深圳蓝月亮公司的第1146423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


证据28.蓝月亮纸巾官方旗舰店在拼多多商城的店铺简介的时问截证书及截图,拟证明:略。


证据29.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天猫、京东商城持续经营被诉侵权商品的网页截图,拟证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一审判决前后仍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销量巨大,恶意明显。


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质证认为:1.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篇文章仅是作者个人的观点,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是不同的主体,其字号也并非“蓝月亮”,仅凭该篇文章所提及的“蓝月亮”,不能认定蓝月亮的商标及字号延续使用至今,更不能证明蓝月亮商标或者字号在1996年12月9日前已驰名。2.对证据2,确认复印件和原件无异,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便真实,也无法证明蓝月亮商标或者字号在1996年12月9日前已驰名。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蓝月亮实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其股东是谁并不能否定其成立时间;3.对证据4-6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1)该等证据中包含蓝月亮文字及图形元素的商标资料(部分商标与“蓝月亮”无关),仅能证明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是该等商标的商标权人或者申请人,并不能证明“蓝月亮”商标的知名度,且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注销,不可能持续使用“蓝月亮”商标;(2)从证据第144-148页可以看出,该商标与本案诉请保护商标均不相同,转让时间为2001年,也晚于被诉第1146423号商标的申请及注册时间。4.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等文书系单方制作,不确认已实际执行。即便真实,也只能反映诉请保护商标在2009年之后才使用。5.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1)该等产品的销售单位为“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无关;(2)仅凭个别票据中记载的“蓝月亮”、“兰月亮”字样,不能确定具体的商标使用图样,更加不能认为是对本案诉请保护商标的使用;(3)该等果据的销售金额小,不能证明在1996年12月9日前已驰名;(4)该等证据本身存在如下问题:个别票据明确标明作废,有些票据根本无法看清内容,大量票据没有“蓝月亮”字样,不清楚销售的产品的品牌是什么,大量票据标注“兰月亮”字样,与本案无关。6.对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1)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是不同的主体,该公司的销售行为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无关;(2)仅凭个别票据中记载的“蓝月亮”,不能确定具体的商标使用图样,更加不能认为是对本案诉请保护商标的使用;(3)该等票据的销售金额小,不能证明商标和字号在1996年12月9日前已驰名;(4)该等证据本身存在如下问题:有些票据根本看不清内容,大量票据没有“蓝月亮”字样,不能确定销售的是什么品牌的产品,更加无法确定产品的商标图样。7.对证据10-1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1)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及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为不同的主体,其销售行为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无关;(2)仅凭个别票据中记载的“蓝月亮”,不能确定具体的商标使用图样,更加不能认为是对诉请保护商标的广告;(3)该等票据的销售金额小,不能证明在1996年12月9日前已驰名;(4)该等证据本身存在如下问题:部分看不清或不知款项内容,有些不是广告费或仅部分为广告费,没有显示广告的内容或品牌。8.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1)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及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为不同的主体,其销售行为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无关;(2)仅凭个别票据中记载的“蓝月亮”,不能确定具体的商标使用图样,更加不能认为是对诉请保护商标的保护;(3)该等票据的金额小,不能证明在1996年12月9日前已驰名:(4)该等证据本身存在如下问题:部分看不清楚或不知道是何款项,某些票据不是销售发票,部分无法确定销售产品的品牌。9.对证据13-1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该两公司的注册地和本案无关,不能证明已购买的产品在当地销售,更加不能证明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申请第1146423号商标具有恶意.10.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1)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及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为不同的主体,其销售行为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无关;(2)仅凭个别票据中记载的蓝月亮”,不能确定具体的商标使用图样,更加不能认为是对诉请保护商标的保护;(3)该等票据的金额小,不能证明在1996年12月9日前已驰名;(4)该等证据本身存在如下问题:部分凭据看不清或不知是何款项,部分票据明星不是广告费,没有显示广告的品牌。11.对证据16-17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该等证据不能证明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申请第1146423号商标具有恶意。12.对证据18-2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能否取得注册是是否享有专用权的问题,不是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深圳蓝月亮公司是“”商标的商标权人,对该商标的显著部分进行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13.对证据22-26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1)大量评价是说产品质量好,而不是品牌好;(2)个别体现误认的发言者身份无法确定;(3)印便真有个别消费者产生误认,也是商标分类注册制度所导致,不构成侵权。14.对证据2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既然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已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第1146423号“”商标是否恶意注册,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应当由商标确权行政程序解决,不应在本案中审理。15.对证据28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第1146423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是1996年,此时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均未成立、诉请保护商标亦未申请注册,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没有故意误导公众。16.对证据29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反而证明金八马公司、深圳盐月亮公司使用“”“”标识没有主观恶意。


理文公司质证认为,略。


本院将结合全案情况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以下事实:


1.2019年9月4日,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一审的证据交换程序中明确其本案主张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深圳蓝月亮公司企业字号使用了“蓝月亮”字样。2020年4月22日,在一审法院正式开庭程序中,经审判员询问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未变更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三仍然为请求判令深圳蓝月亮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月亮”字样的行为。


2.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为,被诉侵权纸巾商品与诉请保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有重合交叉,两者都属于日化用品,在市场中摆放位置都是日化类,都是消费者日常需要购买的产品,具有很高的关联度。其在二审庭审中确认本案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节点为深圳蓝月亮公司成立时间即2016年7月7日。


3.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明“蓝月亮”字号知名度的证据与证明含“蓝月亮”字样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为同一套证据。


4.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本案中明确请求以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其一审提交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公证处(2019)粤广黄埔第9684号公证书对纸品行业上市公司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内容进行公证。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年报显示该公司2016年毛利率为31.7%,2017年毛利率为29.7%。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年报星示该公司2016年纯利润率为18%,2017年纯利润率为19.1%,且该公司2017年收入为19825031人民币千元,除所得税前利润为4960598人民币千元,将除所得税前利润除以收入得出毛利率为25.02%。


5.2019年8月26日,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书证提出令申请书》,请求一审法院责令金八马公司提交其销售被诉产品的财务账册和总销售数据;深圳蓝月亮公司提交其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财务账册和总销售数据;理文公司提交其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的财务账册和总生产数据。2019年9月4日,一审法院在证据交换庭审中明确要求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应在此日证据交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数据:(1)两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全部为涉案的被诉产品,有无其他的产品在销售;(2)两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3)两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产品确定的销售金额,如果涉及到不同的单价,一并提交;(4)两公司核实是否有相应的正式年度审计报告,如果有请一并提交,并指出相关获利利润率的部分,如果没有年度审计报告,请结合证据提交被诉产品相应的利润率;(5)核实线上、线下销售被诉产品的销售商的数量;(6)就涉案商标对产品的贡献率问题陈述意见。以上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9月4日。同时,一审法院明确要求理文公司应在此日证据交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数据:(1)委托理文公司生产被诉产品的具体时间段;(2)理文公司生产被诉产品的数量及其获得的对价,如有合同,一并提交:(3)核实生产的产品是否全部向深圳蓝月亮公司交付。2019年9月17日,理文公司向一审法院寄交《关于重庆理文生产蓝月亮产品的说明》称,理文公司贴牌生产涉案蓝月亮产品的时间段为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共生产贴牌产品数量为384990件,理论重量为3394.53吨,合同价款为3294.11万元;所有产品均向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交付。2019年9月27日,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逾期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称,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除经营“蓝月亮”纸巾外,还生产、销售“钻典”纸巾:产品销售总额正在审计过程中,待取得审计报告即提交法院;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此前没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现已委托审计从成立至2019年8月底的经营情况,待取得审计报告即提交法院;被诉侵权产品线上销售包括京东旗舰店、京东纸品店、京东自营店、拼多多、苏宁易购、淘宝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线下销售包括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新花海商贸有限公司、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丽日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华南区广东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一大润发、华东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一大润发;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从成立至今属于亏损状况,没有利润,被诉侵权标识对产品利润没有任何贡献率。2019年10月25日,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由深圳鹏盛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自2016年至2019年8月31日总资产持续减少,综合收益为负数。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就深圳蓝月亮公司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深圳蓝月亮公司的上诉。该院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清洁制剂、洗衣剂、抑菌洗手液”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状态;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虽然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但是均为日常生活用品,在基本功能、实际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在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基本相同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在购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时,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商誉,可能会使蓝月亮实业公司对其驰名的引证商标享有的利益受到损害;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7.2021年1月22日,蓝月亮实业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第1146423号“”商标无效,目前未有处理结果。


8.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二审提交拼多多蓝月亮纸巾官方旗舰店的网页截图、淘宝天猫蓝月亮居家日用旗舰店的网页截图、京东蓝月亮纸巾旗舰店的网页截图,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确认上述网页内容的真实性。拼多多蓝月亮纸巾官方旗舰店的网页截图取证时间为2021年1月28日,显示蓝月亮纸巾销售量较大,其中仅“【蓝月亮18包装】高品质竹”产品(单价为28.6元)总售就达3.6万件,京东蓝月亮纸巾旗舰店的商品介绍中使用了“为什么都选择蓝月亮”“相信品牌的力量”等宣传语,且“品牌故事”中称“蓝月亮是国内引进西方技术大规模竹浆本色纸的企业”。在该店的商品评价区,2020年6月3日“jd.小萱萱京”对产品进行评论并附上图片显示产品使用了被诉标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各方的上诉理由与答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被诉“”“”“”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本案是否有必要认定诉请保护商标为驰名商标;2.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竟争行为;3.若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对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判赔数额是否过高;4.理文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以及一审法院对其判赔数额是否过高:5.本案能否一并审理“蓝月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的侵犯并据此禁止该商标继续使用。


一、关于被诉“”“”“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本案是否有必要认定诉请保护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金八马公司、深圳望月亮公司使用“”注册商标、“”“”标识构成侵害其诉请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并请求在本案中认定诉请保护商标为驰名商标,认驰的时间节点为2016年7月7日深圳蓝月亮公司成立之时,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关于被诉标识与诉请保护商标构成近似的认定均无异议,但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对于一审法院认定被诉纸巾商品与诉请保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洗手液、洗涤剂等构成类似商品均提出异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上诉主张,“”商标属于在先注册商标,享有在先权利,“”“”标识是对注册商标“”核心识别特征的衍生使用,均不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本案二审对于商标侵权问题的审理焦点在于,其一,纸巾与洗手液、洗涤剂等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其二,能否在本案中认定“”注册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并据此判令禁止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其三,“”“”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其四,本案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一)关于类似商品的问题


虽然被诉“”商标注册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而诉请保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3类,但是,商标授权程序所依据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仅是商标侵权案件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而非直接依据,本案不能筒单以区分表的划分为由认定案涉两种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清的商品。此乃对于两种商品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类似商品的司法评判标准。本案中,被诉卫生纸、纸巾商品与诉请保护商标核定使用的洗手液、洗涤剂等商品均具有日常清洁和擦拭等功能,两者在用途上存在高度关联,且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交叉或者高度重合之处,加之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诉请保护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被诉商品与诉请保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使用了近似的蓝月亮标识的前提下,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故此,应认定两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类似商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蓝月亮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针对该问题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上诉主张如果认定被诉纸巾商品与诉请保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则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与纸巾商品的类似商品洗手液、洗涤剂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蓝月亮商标,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认定两种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仅仅是认定被诉标识与诉请保护商标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清的因素之一,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还需结合诉请保护商标的知名度等其他重要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上述主张缺乏理据。


(二)关于能否在本案中认定“”注册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并据此判令禁止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本案事实表明,“”商标于1996年12月9日由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申请注册该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经过两次转让,于2016年2月20日转让给金八马公司。2017年4月6日,金八马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深圳蓝月亮公司。没有证据显示上述转让存在不合法之处,对其法律效力应予认可。该商标在2013年和2016年均经过国家商标局的搬销审查程序,均维持有效。因此,深圳蓝月亮公司作为该商标的现权利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上诉主张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申请注册“”商标系复制、摹仿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驰名商标,在申请时已具有傍“蓝月亮”品牌的主观恶意,其申请具有不正当性。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系于1996年12月9日申请注册的商标,而本案诉请保护商标第3208026号“”商标于2002年申请注册,第7613055号“”商标于2009年申请注册,均晚于被诉“”商标的中请注册时间。因此,不能认定“”商标系为复制、摹仿诉请保护商标而形成的注册商标。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上诉还主张,在“”商标申请注册前,由其关联企业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该商标权益最终由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承继,其本身所附的商誉和知名度延续至本案诉请保护商标,故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中请注册“”商标构成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先商标权的侵犯。对此本院认为,同一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故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中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当然延续为本案的诉请保护商标。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任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均应以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注册人为准,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仅归属该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即便发生继承事由,亦应依法申请并由商标局对注册人进行变更,重新核发新的商标注册证。经查,“”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仅在2001年转让给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从未经商标局依法变更为“蓝月亮”商标的权利人,故对该商标不享有合法权益,其上诉主张对该商标依法承继,于法无据,本院不子支持。况且,“蓝月亮”商标早已于2003年因到期未续展而注销,能否认定该商标在1996年12月9日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在本案的商标侵权纠纷中,仅应对诉请保护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是否需要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审理。更何况,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本案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节点系2016年7月7日,大大晚于“”商标注销之时,故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明“”商标在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申请注册“”商标时就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据与本案的审理不存在关联性,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即便如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上诉所述,商标注册人广州市道明化学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最终由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承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因侵害在先注册商标的权益而具有不正当性、应否被禁止继续使用,并不属于本案商标侵权纠纷的审理范图,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事实上,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已于本案二审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宣告“”无效。在“”商标未经行政和司法程序最终确定为无效之前,深圳蓝月亮公司作为商标权人有权将该商标规范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因此,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本案中以商标侵权为由请求判令禁止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继续使用注册商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本院须指出,知识产权保护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深圳蓝月亮公司通过合法方式受让“”注册商标,该商标相较于诉请保护商标而言,属于在先商标,在该商标未被宣告无效之前,深别蓝月亮公司享有的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其明确的权利边界,任何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均存在越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可能而受到司法机关的负面评价,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本案提交的证据显示,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除少量规范使用该注册商标外,还存在不规范使用的越界行为。一旦越界,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的商标即会因与知名度极高的诉请保护商标构成近似并造成相关公众混清而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深圳蓝月亮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金八马公司日后对“”注册商标的继续使用必须是规范使用,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的重复侵权而被苛以更重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经查,“”标识于2015年12月17日由深圳蓝月亮公司申请注册于第16类商品,经过商标异议程序和商评委复审,该商标未获核准注册。2020年8月20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不予注册的决定。“”标识于2016年11月23日由深圳蓝月亮公司申请注册于第16类商品,经过商标异议程序和商评委复审,该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目前,关于该标识确权争议的行政诉讼尚在二审阶段。上述事实表明,“”“”的使用属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诚然,经营者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本不为法律所禁止,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上诉亦主张其对上述两标识的使用系对注册商标“”的核心识别特征的衍生使用。但是,任何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均应遵守诚信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对他人注册商标予以合理避让,如果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跨越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所划定的边界,造成相关公众混误认,影响他人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功能的正常发挥,则应另当别论。本案中,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诉请保护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被诉商品上使用“”“”标识,该标识字体的艺术处理与诉请保护商标高度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清,误以为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除了生产洗手液、洗涤剂外,还生产纸巾、卫生纸等关联商品,直按影响诉请保护商标识别商品木源功能的正常发挥,具有不正当性。一审法院认定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被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本案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必要的问题


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在已认定诉请保护商标和其企业字号在2015年以前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的前提下未认定诉请保护商标驰名,存在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沙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依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第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适用按需认定原则,如果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竟争行为的成立不需要以认定原告诉请保护商标为驰名商标为前提的,则不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据此,本案并不能因为认定了诉请保护商标和“蓝月亮”字号在2015年前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就认定诉请保护商标驰名,仍须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分析是否存在认定驰名的必要。如前所述,本案可认定被诉纸巾商品与诉请保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此前提下,完全可以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被诉标识“”“”以及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商标权益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不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一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上诉主张,深圳蓝月亮公司并非造纸企业,以“蓝月亮”作为字号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滑,且其使用自有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正当理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查,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本案诉请判令深圳蓝月亮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月亮”字样,理由为该行为既侵害其诉请保护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竟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处理”的规定,审理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作为企业名称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混清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的证据星示,诉请保护商标以及“蓝月亮”字号在2016年7月7日深圳蓝月亮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蓝月亮”属显著性强的臆造词,相关公众凭借对“蓝月亮”品牌的知名度和企业的影响力的了解,内心已将“蓝月亮”字样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建立起特有固定联系。此时,深圳蓝月亮公司若生产,销售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洗手液、洗涤剂等商品类似的商品,在商品包装上标注出品方身份并使用包含“蓝月亮”字样的商标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误以为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亦生产、销售卫生纸和纸巾产品,虽然截至目前,深圳蓝月亮公司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不属于同业经营者,但基于“蓝月亮”品牌的知名度和企业的影响力,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作为企业名称字号,在客观上仍然容易造成混滑后果。再从行为的主观性分析,2015年12月17日,金八马公司即申请注册与诉请保护商标近似的被诉标识“”,此时该公司尚未从案外人处受让“”注册商标。金八马公司对于为何中请注册“”商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主观上难谓善意。在此背景下分析金八马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出资90%设立深圳蓝月亮公司、将“蓝月亮”作为该公司企业名称字号的主观意图,明显具有傍“蓝月亮”品牌的主观恶意。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竟争。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上诉称其使用自有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正当理由,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令深圳蓝月亮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月亮”字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一审法院对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判赔数额是否过高的问题


如前所述,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制造、销售侵害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诉请保护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且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构成举证妨碍,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本案主张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持续侵权,其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直至2020年6月,使用被诉标识“”的纸巾产品仍在线上销售。因此,本案的被诉行为构成持续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于201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本案关于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为法律依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以2019年4月23日修订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十七条为法律依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主张以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鉴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并非生产纸巾、卫生纸的企业,其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其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于法有据,应子支持。其主张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目前收集到的线上销售数据,并推算线下销售数据与线上销售数据一致计算出总销售额,再以同一行业的案外人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纸品产品毛利率、理文公司的毛利率和纯利率的中间值估算毛利率最低为25%,纯利率最低为19%,最后将含“蓝月亮”的被诉标识对其产品销售的贡献率估为50%,计算出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毛利润和纯利润,两个利润均远超其主张的1000万元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责令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提交案涉产品的财务账册和销售数据。本院认为,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作为非生产纸巾、卫生纸产品的企业,对其提出的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的主张,已穷尽举证手段。在此前提下,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作为掌握侵权获利直接证据的一方,应积极履行其举证证明责任,使相关事实得以查清。然而,在一审法院已经明确举证期限的情况下,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逾期提交情况说明并声明存在亏损,在没有年度审计报告的前提下未依照一审法院要求提交证明利润率和线上、线下销售数据等证据,反而委托审计机构作出一份事后形成的审计报告证明其存在亏损事实,本院认为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未尽诚信举证义务,其提交的审计报告有专门应付本案诉讼之嫌,不足为信。故此,一审法院认定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构成举证妨碍,并无不当。


由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举证妨碍,本案关于侵权获利的确定数额难以查清,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已经提供具体计算方式及的定参考因素,并详细说明了计算方式的合理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可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侵权获利,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根据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的主张和举证,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应计算为4年,即从2016年7月7日深圳蓝月亮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使用被诉标识“”的纸巾产品持续销售至2020年6月止。


关于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根据理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说明确认生产的产品全部为蓝月亮产品,以及一审证据显示的截至2019年3月线上销售金额为71205838.42元,该数额除以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共计21个月,大致得出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线上每月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金额为3390754.21元。再乘以48个月,大致得出4年线上销售金额为162756202元。根据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对于其线下销售规模的陈述,应认定其线下销售规模亦较大,故推定其线上、线下销售金额相当。在此基础上,得出其4年线上,线下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总金额约为325512404元。


关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侵权期间的所获利润。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提交理文公司的年报数据,纸品同行业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年报数据以及中国产业信息网《2018年中国造纸行业盈利能力分析》一文中提及的2017年造纸行业整体毛利率证明本案计算侵权获利的合理利润率。经查,2017年造纸行业整体毛利率为27.77%;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记载毛利率为29.7%;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记载纯利润率为19.1%,收入为19825031人民币千元,除所得税前利润为4960598人民币千元,将除所得税前利润除以收入得出毛利率为25.02%;理文公司2017年年报记载收入为25836884千港元,除税前盈利利得税支出为6323175千港元,年度盈利年报记载为5040292千港元,将除税前盈利利得税支出除以收入得出毛利率为24.47%,年度盈利除以收入得出纯利润率为19.5%。上述数据表明,2017年造纸行业整体毛利率以及维达国际控服有限公司、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理文公司的毛利率在24.47%至29.7%之间,比较接近;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理文公司的纯利润率均接近20%。故上述数据对于计算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侵权期间的所获利润具有重要的考量价值。理文公司上诉主张该公司除生产生活用纸外还生产工业用纸,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不属于同行业公司,理文公司利润率不能作为计算本案侵权获利的依据。但是,理文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生产、销售生活用纸产品的确切利润率,且其2017年的毛利率和纯利润率与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毛利率和纯利润率非常接近,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前提下,本院认为理文公司2017年的毛利率和纯利润率可以作为本案计算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所获利润的利润率依据,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仅以亏损为由拒不提交确切利润率数据构成举证妨碍,本院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判断,对其有关卖场返点高等抗瓣理由不予采信,对其销售被诉纸巾、卫生纸商品的合理利润率和获利金额从以下两种思考路径进行分析:一是虽然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还销售其他非“蓝月亮”品牌的纸巾商品,但欠缺除理文公司之外其他生产商生产以及在市场上实际销售的确齿证据,而理文公司亦向一审法院确认其全部生产的产品均系“蓝月亮”品牌商品,同时,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公证取证的被诉侵权商品销售情况显示,被诉侵权商品大量使用被诉标识“”“”以及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故此可认定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在被诉侵权的4年间基本在实施侵权行为,理文公司、维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的毛利率可以作为计算侵权获利的合理利润率。以数据中最低的理文公司24.47%毛利率乘以上述销售总金额,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4年所得合理利润高达79652885.3元。二是以理文公司、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纯利润率作为依据,以数据中较低的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9.1%纯利润率乘以上述销售总金额,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4年所得纯利润亦高达62172869.2元。况且,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并非上市公司,经营成本低,并依靠搭“蓝月亮”品牌便车,势必在广告宣传等销售成本上少于其他同行业公司,故其纯利存在更高的可能性。综上,无论采用哪种路径和计算方法,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获利金额均非常巨大。


关于“蓝月亮”品牌贡献率的问题。在案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诉请保护商标及“蓝月亮”字号在被诉行为持续期间具有相当高的知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保证理文公司免受知识产权追责,故其不构成帮助侵权;即便构成侵权,判令其对1000万元的赔偿数额在300万元范围内予以连带赔偿,该数额亦过高。


经查,理文公司作为一家从事生产加工生活用纸等产品的上市企业,在生产前仅核验过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出示的“”商标注册证,但对其余两个被诉标识在生产前均未获得商标注册证之事未作审查,且其采纳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提供的包装图案及LOG0样式时并未审核注册商标“”是否存在不规范使用的情形,均难以表明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虽然理文公司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对产品包装上的知识产权负责并保证理文公司免受知识产权迪责,但双方之间厘清日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相关责任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免责条款不能成为理文公司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此,理文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帮助侵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至于理文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综合考虑理文公司系实际生产商,其与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等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定理文公司的责任比例为30%,即对1000万元的赔偿数额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贵任,不存在不合理之处,可予维持,理文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合同向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追责。


五、关于本案能否一并审理“”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的侵犯并据此禁止该商标继续使用的问题


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上诉还主张,禁止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继续使用注册商标“”,除了基于该商标的中请注册系侵害其享有的在先商标权益外,还基于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对其关联企业在此之前享有的“蓝月亮”字号权益有承继的权利,“”商标的中请注册系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的侵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商标申请注册时所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2007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竟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故此,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的侵犯的问题,应作为不正当竟争纠纷进行审理。然而,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本案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一审庭审笔录内容均表明,其并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上述主张,上述主张无法归入本案任何一项诉讼请求当中,一审法院在归纳争议焦点时,针对诉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仅归纳了深圳蓝月亮公司使用蓝月亮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竟争。况且,金八马公司是通过合法渠道从案外人处受让在先注册在卫生纸商品上的第1146423号“”商标,没有证据显示该合同行为存在无效情形,且该商标原申请人合肥市观音庙造纸厂并非本案当事人,本案不能对该厂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进行审理。综合上述分析,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的“”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的侵犯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二审新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已对“”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故其二审中才提出的上述主张完全可通过行政投权确权案件得以解决,并非没有救济渠道。在“”商标未经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之前,该商标现权利人深圳蓝月亮公司对于其通过合法方式受让的“”商标有权继续使用,但其必须规范使用、诚信经营,防止产生市场混清和冲突。


综上所述,蓝月亮实业公司、蓝月亮中国公司、金八马公司、深圳蓝月亮公司、理文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部分错误之处,但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00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元(已交纳),深圳金八马生活用纸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月亮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1800元(已交纳),重庆理文卫生用纸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晓明

审判员    肖少杨

审判员    叶  丹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田  青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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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红  律师

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育背景同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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