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0个典型(32):在不能确定专利侵权的情况下,巴赫厨具对苏泊尔大规模商业诋毁,赔300万
一、一审原告苏泊尔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2.在“康巴赫官网”(www.chinakbh.com、www.kbh.com.cn)、“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羊城晚报》A3版、“羊城晚报”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声明,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
3.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涉案专利基本信息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杭州中院):
1.巴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康巴赫官网”(www.chinakbh.com、www.kbh.com.cn)、“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其中《羊城晚报》A3版整版刊登一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不少于十五日;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一审法院将选择媒体择要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巴赫公司负担);
2.巴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3.驳回苏泊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浙江高院):
1.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康巴赫官网”(www.chinakbh.com、www.kbh.com.cn)、“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其中《羊城晚报》A3版整版刊登一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不少于十五日;声明内容需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该院将选择媒体择要刊登本判决内容,费用由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2.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3.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4.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即立即删除新浪微博平台上“康巴赫官方微博”主持的“#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3个微博话题以及微博昵称为“美食日志”于2019年10月21日17:30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微博昵称为“美家生活记”于2019年10月21日17:20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微博昵称为“wuli生活志”于2019年10月21日18:00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微博昵称为“请叫我新闻君”(现更名为“极品报姐”)于2019年10月26日20:35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删除网易直播平台上“见证原创 康巴赫专利维权发布会”文字直播内容;
5.驳回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浙江高院):
巴赫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理由:本案中,苏泊尔公司指控巴赫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的行为具体为:1.在《羊城晚报》刊登整版“感谢信”;2.在官网发布《声明》;3.在“康巴赫”微信公众号转载《羊城晚报》照片;4.在“康巴赫官方微博”发布九宫格图片,包括8张海报及一张《羊城晚报》照片;5.通过“康巴赫官方微博”主持“#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三个微博话题,雇佣微博大V和小号参与话题讨论、内容互动;6.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进行网易直播;7.向媒体记者提供新闻报道素材。对于上述行为,巴赫公司主张微博大V和小号参与话题讨论,发布相关信息系微博用户独立的行为,并非出于巴赫公司的授意,巴赫公司对其他行为系自行或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实施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该34个微博博主集中在一个时间段内直接发布内容基本相同的微博,其中包含的话题和九宫格图片的排列顺序与巴赫公司“康巴赫官方微博”发布的微博内容完全相同,但该34个微博博主发布的图片均无“康巴赫官方微博”的水印,且个别微博的发布时间早于巴赫公司“康巴赫官方微博”的发布时间。若如巴赫公司所述,上述行为系因相关微博用户关注巴赫公司和苏泊尔公司的纠纷而自行转发,那么不可能出现提早发布的情形,且根据新浪微博发布他人微博内容的设置,一般情况下都会带有原微博博主的水印。巴赫公司将此解释为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不慎流出了相关图片,显然与常理不符,反而印证了上述34个微博用户用于发布微博的图片来源于巴赫公司。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微博博主直发行为通常为有偿行为,上述微博博主均有直发报价,价格在几千到数十万不等,且上述微博博主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有助于扩大巴赫公司发起的话题和相关微博内容的影响范围。故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巴赫公司实施了推动微博用户和营销号参与话题讨论的炒作行为。
对于巴赫公司辩称其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系出于维护自身专利权,没有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对此,本院认为,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而虚伪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正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的行为。特别重要的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可分为真实、虚假和未定论三种状态,如果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首先,从巴赫公司发布的涉案信息内容来看,其在《羊城晚报》刊登的广告中称“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的九宫格图片和新闻发布会现场均多次使用了“模仿”二字。巴赫公司辩称模仿系中性词汇,但结合其公司官网发布《声明》中所称“苏泊尔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沾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其微博发布的九宫格图片中“模仿即山寨”以及新闻发布会现场的“霸凌侵权”等用语,其表述指向明确,实质即为苏泊尔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系侵害其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但巴赫公司在发布上述信息时,并无相应的客观证据支持,即“侵权”这一事实并无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所支撑,事实上,巴赫公司在实施了上述行为之后才向一审法院对苏泊尔公司提起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诉讼,故巴赫公司在发布涉案信息时的单方面的判断不属于事实。
其次,从巴赫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来看,其受让的专利权系方法专利。专利侵权判断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除了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在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不相同的情况下,还需进行是否等同的判断,同时还要考虑现有技术的问题,而方法专利的侵权比对又较为特别,系通过具体实施步骤来比对认定,不能简单的以产品来推断是否侵权。巴赫公司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并无证据表明其已知晓苏泊尔公司实施的具体方法步骤,进而满足侵权比对的判断条件。巴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后,是通过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的方式来查明被诉侵权方法。且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巴赫公司的专利权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该院判决撤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故根据在案证据,巴赫公司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尚不具备得出苏泊尔公司侵权的肯定性结论。
最后,从巴赫公司实施的行为对象和范围来看。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行使维权行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巴赫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所涉内容并非单独向其认为的侵权人苏泊尔公司或苏泊尔公司的合作方发出,而是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行为对象为广大的不特定公众,巴赫公司应当具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除了直接作出了“模仿”“盗用”“霸凌侵权”结论外,还使用“浑水摸鱼者终究只是跳梁小丑”等夸大的表述方式,其发布的信息内容具有贬损对方的情绪渲染和煽动性,已经逾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显然不具有维护自身权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明显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经营者可以在市场中进行自由竞争,但正当的市场竞争是经营者通过必要的付出而进行的诚信竞争,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巴赫公司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宣称苏泊尔公司模仿其专利,误导公众对苏泊尔公司产品品质产生误解,造成苏泊尔公司商誉贬损,已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巴赫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合议庭:王亦非、李臻、郭剑霞
裁判日期:2021.6.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民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 de la Tour 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荷花路23号(武义迅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第3幢)。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琼华,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荷花路23号(武义迅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内第2幢)。
法定代表人:周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泊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郑金晶,上诉人巴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潘琼华,被上诉人中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泊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巴赫公司、中康公司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巴赫公司、中康公司共同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巴赫公司尚未停止第三方主体以巴赫公司名义、为巴赫公司利益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目前各家媒体微博以及微博大V发布的微博内容仍然广泛存在于互联网上,一审法院以无证据表明巴赫公司实施新的商业诋毁为由,不再处理苏泊尔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2.巴赫公司与中康公司经营范围一致,共用同一办公场所、同一工商联系电话、同一套员工,两者表征人格的因素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巴赫公司的营销炒作行为预谋已久,主观恶意明显,且侵权规模巨大,传播量达上亿,应当全额支持苏泊尔公司要求赔偿15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考虑上述因素及苏泊尔公司的品牌价值和知名度,确定赔偿300万元数额过低。二审庭审中,苏泊尔公司明确其一审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删除新浪微博平台上34位微博用户(详见附件)发布的商业诋毁信息的相关微博和“#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微博话题,删除网易直播平台上“见证原创 康巴赫专利维权发布会”的文字直播内容。
针对苏泊尔公司的上诉请求,巴赫公司辩称,1.巴赫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前提是巴赫公司起诉苏泊尔公司侵害其发明专利权,该行为与无中生有的商业诋毁有本质的区别。2.巴赫公司在发表被诉相关言论之前已经对苏泊尔公司进行了暗访,在掌握了初步证据认为苏泊尔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才做了相关的宣传。3.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苏泊尔公司所主张的股票价格波动与被诉侵权行为没有关联性。综上,苏泊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针对苏泊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中康公司辩称,同意巴赫公司的答辩意见,且中康公司与巴赫公司虽是关联公司,但是相互独立,苏泊尔公司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请求驳回苏泊尔公司的上诉请求。
巴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泊尔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由苏泊尔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巴赫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系出于维护自身专利权的目的,并不具有商业诋毁的故意。巴赫公司已拍摄到苏泊尔公司制造商生产车间内的视频,确定被诉侵权方法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交了初步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巴赫公司不能确定苏泊尔公司的制造方法侵害其专利权属事实认定错误。2.巴赫公司的被诉行为没有对苏泊尔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被诉侵权行为所涉内容大多系真实情况的客观描述,不会对苏泊尔公司商誉构成损害。其他媒体、微博大V和小号参与话题讨论、内容互动,该些用户发布相关报道与转载系独立行为,与巴赫公司无关。个别网友的评论和股价仅一天的小幅下跌及巴赫公司业务销量的增加不能证明苏泊尔公司商誉受损。3.本案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错误。4.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一审法院认定巴赫公司花费巨额炒作费用、被诉侵权行为导致苏泊尔公司股票下跌、巴赫公司应当对微博网页中所有媒体报道的效果负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苏泊尔公司主张的维权费用亦超出了合理范畴。
针对巴赫公司的上诉请求,苏泊尔公司辩称,1.巴赫公司将未决事实描述为既定事实,构成商业诋毁;2.苏泊尔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微博大V、小号发布相关信息均系巴赫公司推动;3.一审法院并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适用法律正确;4.巴赫公司的炒作费用有事实依据,苏泊尔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巴赫公司的炒作费用可以推断超过500万元。综上,巴赫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中康公司同意巴赫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苏泊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巴赫公司、中康公司:1.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2.在“康巴赫官网”(www.chinakbh.com、www.kbh.com.cn)、“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羊城晚报》A3版、“羊城晚报”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声明,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3.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苏泊尔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主张商业诋毁,具体指控的侵权行为为:(1)2019年10月21日《羊城晚报》A3版“感谢信”;(2)巴赫公司官网发布的《声明》;(3)“康巴赫”微信公众号转载《羊城晚报》照片;(4)“康巴赫官方微博”发布九宫格图片,包括8张海报及一张《羊城晚报》照片;(5)“康巴赫官方微博”主持“#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三个微博话题,雇佣微博大V和小号参与话题讨论、内容互动;(6)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定代表人在会上做不当言论,并进行网易直播;(7)向媒体记者提供新闻报道素材。苏泊尔公司还明确,要求巴赫公司和中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为二者构成人格混同。
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
苏泊尔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17日,注册资本为82108.386万元,经营范围为:厨房用具、不锈钢制品、日用五金、小型家电及炊具的制造、销售、技术开发;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电器安装及维修服务。苏泊尔公司2016-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以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记载,2019年半年度营业收入约为98.35亿,2018年年度营业收入约为178.51亿,2017年年度营业收入约为141.87亿,2016年年度营业收入约为119.47亿。澎湃新闻网站(thepaper.cn)于2019年5月7日刊登的“BrandZ2019年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排行榜”一文中,载明“苏泊尔SUPOR”品牌位列第80名。微信公众号“厨电行业资讯”于2018年7月12日发布的微信文章中提及苏泊尔连续7年上榜BrandZ™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品牌价值10.25亿美元,位列家电行业第5位;苏泊尔在2017年度中国轻工业五金行业十强企业榜中位列第一。2018年12月,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煮饭器和用于煮饭器的盖体组件”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
巴赫公司成立于2012年7月3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股东为周和平、阮贵南、严卫星,其中严卫星为2019年9月5日新增股东,持股比例0.01%;周和平任执行董事兼经理,阮贵南任监事,经营范围为:金属制厨用器皿、餐具及厨房电器的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中康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5日,注册资本为6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和平,股东为周和平、阮贵南,周和平任执行董事兼经理,阮贵南任监事,经营范围为:金属制厨用器皿及餐具的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汽车配件及摩托车配件的制造、销售(以上凡涉及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凭相关有效证件经营)。
巴赫公司在第7、8、11、2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康巴赫”“KBH”等多枚商标。中康公司在第3、8、11、20、21、35等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康巴赫”“台巴赫”“中巴赫”“印巴赫”等多枚商标。巴赫公司为www.chinakbh.com、www.kbh.com.cn网站的主办单位。根据(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9905号公证书的记载,中康公司为“康巴赫家居旗舰店”天猫网店的登记经营者。
二、关于被诉侵权事实
2019年10月21日星期一《羊城晚报》A3版面刊登整版广告,内容为:“苏白尔:感谢你,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专利号:ZL201310089292.6KBH康巴赫 10月23日广州香格里拉大酒店见分晓扫码见证原创”,附有一个二维码。扫描上述《羊城晚报》版面底部所附二维码,跳转至www.kbh.com.cn/notice/网页,显示为一份《声明》,内容包括“我公司发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沾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其他厂商或个人,生产、推广、销售含有‘蜂窝不粘专利技术’的产品,均已构成侵权”“令人遗憾的是,作为国际巨头赛博集团的子公司,苏泊尔却在未经康巴赫许可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粘专利技术’,并围绕该专利技术生产、销售了一系列的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苏泊尔CC32JA1套装),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康巴赫敬告苏泊尔,请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召回涉嫌侵权的所有产品;同时,康巴赫保留追究苏泊尔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落款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1日”。
巴赫公司发布有《媒体邀请函》,载明:“我们一直被模仿,但从未被超越”“2019年10月23日下午2点,我们特邀请您参加‘见证原创’的新闻发布会”,落款为2019年10月16日。
根据(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9905号公证书的记载,2019年10月22日,在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提示公证员使用公证处华为手机进行操作,在微信界面搜索“康巴赫”,选择点击“康巴赫”进入该公众号界面,点击查看该公众号账号主体信息,显示账号主体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返回“康巴赫”公众号界面,点击查看该公众号发布的一篇名为《感谢你,苏白尔》文章,其内容为2019年10月21日星期一《羊城晚报》及其A3版面的照片,阅读量5510,在看99。
根据(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9904号公证书的记载,2019年10月22日,在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提示公证员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操作,进入weibo.com“微博”网站,在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感谢你苏先生#”,进入相应微博话题页面,话题背景为“见证原创德国康巴赫起诉苏泊尔专利侵权巨额索赔百亿损失|新闻发布会10月23日中国•广州”,导语为“10月21日,德国锅具品牌康巴赫于羊城晚报登报高调向‘苏先生’宣战”,声称是蜂窝不粘锅的原创发明者,这一波搞事情的节奏,到底孰是孰非?10月23日,揭晓内幕”;在上述微博话题#感谢你苏先生#页面,点击话题主持人“康巴赫官方微博”,进入该微博账号页面,显示微博认证为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查看该微博账号发布的内容,10月19日17:22发布“#感谢你苏先生#猜猜看苏先生是谁?#康巴赫的反击#我们为什么要反击?到底在反击什么?倒计时5天!”,10月19日17:35发布“明天就周日了,大家有什么计划安排呢?说出来给所有人参考一下吧。不过,这个周日对我来说,是离真相又近了一步,倒计时4天!#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10月19日17:46发布“黎明即将来到,真相也将逐步揭晓。#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10月20日10:51发布“距离‘感谢信’公布,还有4天#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10月20日10:53发布“我们接下来要做的事,其实是……#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10月21日16:39发布“#感谢你苏先生#@苏泊尔#康巴赫的反击#”,转载103,评论55,点赞302,并配有九宫格图片,包含8张海报和一张《羊城晚报》及其A3版面的照片,8张海报中大字体载明“李逵专利李鬼模仿?真假难辨?咱们用产品品质说话!”“模仿即山寨”“听说有人模仿我的锅?”“再惟妙惟肖也只是模仿”“真假美猴王难分真伪?任凭你模仿得再像,也逃不过如来的法掌”“别用虚伪的包装混淆大众的视线”“浑水摸鱼者终究只是跳梁小丑德国康巴赫坚决维护原创专利的正义反对任何变相模仿”“我才是原创不服来战”,10月22日00:23发布“#蜂窝不粘锅宣言#加油,等着见证”;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康巴赫的反击#”,进入相应页面,在上述微博#康巴赫的反击#微博话题页面,话题背景、导语与#感谢你苏先生#话题中相同,话题主持人为“康巴赫官方微博”;在上述两个话题页面的“热门”项下查看相应微博,显示微博博主“王尼玛”“馋嘴小橙”“万能的大熊”“神店通缉令”“当时我就震惊了”“赤道少女”等发布微博,微博正文中均包含了“#康巴赫的反击#”“#感谢你苏先生#”话题字样,并使用上述相同的九宫格图片。
根据(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9910号公证书的记载,2019年10月22日,在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提示公证员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操作,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羊城晚报”并点击进入该微博页面,显示微博认证为羊城晚报官方微博,粉丝1114万左右;该微博于2019年10月21日20:50发布“康巴赫感谢信?#感谢你苏先生#内容引人深思到底是谁在模仿?谁在打擦边球?这感谢信的背后,隐藏的真相究竟又是什么?10月23日,敬请期待!#康巴赫的反击#”,配图为与上述相同九宫格图片。
根据(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9980号公证书的记载,2020年9月23日,在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提示公证员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和网络查看“#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微博话题页面,话题主持人为“康巴赫官方微博”,阅读972.9万,讨论166万。
根据(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10507号公证书的记载,2019年10月23日,在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提示公证员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和网络对“网易直播见证原创康巴赫专利维权发布会”页面(live.163.com/room/213235.html)进行录屏,录屏1:06:32显示,一声称为国际金融报的记者提问关于苏泊尔与康巴赫事件的始末、康巴赫是什么时候发现侵权行为、发现的时候有没有与苏泊尔进行及时沟通、苏泊尔的反映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会在现在召开这个发布会等提问;介绍为周和平的人回答,“2019年4-5月份在天猫京东发现中小企业在模仿,9月份的时候发现行业巨头也进入了,名字都是一样的‘蜂窝不粘’,产品做起来以后就发现来模仿了”等内容。直播观看人数显示为24万左右。
根据(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9979号公证书的记载,2020年9月23日,在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提示公证员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和网络对“好看视频”2019年10月25日发布的新闻视频“蓝朋友报到:德国康巴赫发起维权起诉索赔百亿损失”及“中国蓝TV”平台上的相同视频进行录屏,录屏7:38中新闻旁白陈述“发布会当天康巴赫表示已经正式提起对国际知名炊具品牌涉嫌侵权的诉讼,指后者今年新上市的某款产品涉嫌严重侵权德国康巴赫蜂窝不粘锅专利技术”。
2019年10月28日23:16,“人民日报|国际金融报”刊载报道《独家|康巴赫诉苏泊尔侵害专利一案已正式立案,维权大战正式开启》,载明10月23日的发布会上康巴赫董事长周和平声称“大概是今年4、5月份的时候,我们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发现大量中小企业在模仿我们的蜂窝不粘锅,随后,我们又发现苏泊尔也在大量、恶劣地模仿康巴赫的产品,此时,我们才意识到应该维护我们正当的合法权益”。
2019年11月13日,巴赫公司官网(kbh.com.cn)及“康巴赫”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德国康巴赫勇夺双十一三连冠,蜂窝锅C位出道》文章,载明“据悉,德国康巴赫以蜂窝锅原创发明者的身份在双十一前夕召开发布会,号召行业和消费者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共创健康有序的行业秩序。虽然事件本身并未有司法层面的论断,但双十一的销售额数据也充分说明消费者对于‘原创发明者’称号归谁这一问题早在心中有了论断”。
2019年11月23日,巴赫公司官网(kbh.com.cn)上发布《康巴赫诉苏泊尔百亿专利侵权案进展:康巴赫守住蜂窝核心专利》文章,载明“虽然目前针对专利维权的案件暂未得出司法上的判决结果,但康巴赫在无效案件中的取胜,其实已经预示着品牌在专利维权案中,占据上风的局势越发明朗”“康巴哈尔蜂窝锅销售额也超过苏泊尔、爱仕达等传统锅销售额”“双十一的销售数据也从侧面说明消费者对于‘原创发明者称号归谁’这一问题在心中有了论断”。
巴赫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认可苏泊尔公司在本案中所指控七项被诉侵权行为中,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与微博中发布的信息为自行实施,其他均由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实施。
三、关于被诉侵权规模及损害后果
(一)新浪微博端传播情况
2019年10月21日,新浪微博平台上超过30位微博大V发布微博,内容包含“#康巴赫的反击#”“#感谢你苏先生#”话题,配图为与上述相同的九宫格图片,具体包括:微博博主“当时我就震惊了”,微博认证为微博知名创意人,粉丝2945万左右,于10月21日18:50发布微博,转发228,评论233,点赞261;微博博主“神店通缉令”,微博认证为知名评论人,粉丝1054万左右,于10月21日17:40发布微博,转发786,评论930,点赞600;微博博主“HIGH购生活”,粉丝216万左右,于10月21日18:30发布微博,转发532,评论480,点赞741;微博博主“美食日志”,微博认证为知名美食博主、美食视频自媒体,粉丝847万左右,于10月21日17:30发布微博,转发895,评论850,点赞2194;微博博主“科技狂想家”,微博认证为科学科普博主、泛科普视频自媒体,粉丝118万左右,于10月21日17:25发布微博,转发361,评论362,点赞637;微博博主“王尼玛”,微博认证为《暴走大事件》主持人主编视频自媒体,粉丝1692万左右,于10月21日18:00发布微博,转发1277,评论816,点赞3347;微博博主“吃货秘籍”,微博认证为知名美食博主、微博知名美食账号、微博故事红人、头条文章作者、微博签约自媒体,粉丝1357万左右,于10月21日16:55发布微博,话题,转发1074,评论1311,点赞2733;微博博主“杭州热门生活”,微博认证为本地资讯博主(杭州),粉丝442万左右,于10月21日16:35发布微博,转发312,评论151,点赞365;微博博主“IT科技尾巴”,微博认证为数码博主,粉丝636万左右,于10月21日17:20发布微博,转发682,评论475,点赞1280;微博博主“趣闻黑科技”,微博认证为数码博主,粉丝419万左右,于10月21日19:01发布微博,转发610,评论482,点赞1100;微博博主“美家生活记”,微博认证为视频自媒体,粉丝21万左右,于10月21日17:20发布微博,转发155,评论157,点赞874;微博博主“王牌搞笑特工”,粉丝125万左右,于10月21日18:20发布微博,转发408,评论297,点赞606;微博博主“轻奢生活行”,粉丝214万左右,于10月22日11:03发布微博,转发209,评论89,点赞587;微博博主“小布的生活日常”,粉丝317万左右,于10月21日18:05发布微博,转发351,评论300,点赞728;微博博主“精致理想家”,粉丝212万左右,于10月21日18:10发布微博,转发561,评论478,点赞880;微博博主“WULI”,粉丝218万左右,于10月21日18:00发布微博,转发660,评论429,点赞762;微博博主“全球头条新闻事件”,粉丝1312万左右,于10月21日17:55发布微博,转发1007,评论722,点赞545;微博博主“馋嘴小橙”,粉丝612万左右,于10月21日17:30发布微博,转发1038,评论1127,点赞3698;微博博主“生活狂想家”,粉丝121万左右,于10月21日17:30发布微博,转发574,评论308,点赞598;10月22日10:59发布微博,转发201,评论252,点赞528;微博博主“路人乙半仙”,粉丝117万左右,于10月21日17:25发布微博,转发391,评论348,点赞642;微博博主“万能的大熊”,粉丝254万左右,微博认证为电商专家、微博签约自媒体,于10月21日17:50发布微博,转发206,评论126,点赞286;微博博主“生活小智慧”,粉丝449万左右,微博认证为知名设计美学博主,于10月21日17:50发布微博,转发289,评论66,点赞468;微博博主“赤道少女”,粉丝606万左右,微博认证为微博知名作家,于10月21日17:55发布微博,转发605,评论662,点赞508;微博博主“互联网就那事”,粉丝419万左右,微博认证为互联网资讯博主,于10月21日17:20发布微博,转发1047,评论552,点赞1203;微博博主“机智的何先生”,粉丝707万左右,微博认证为微博2018人气大咖盛典粉丝最喜爱博主,于10月21日18:15发布微博,转发4363,评论8003,点赞12667;微博博主“学霸科技”,粉丝320万左右,微博认证为数码博主,于10月21日18:00发布微博,转发579,评论542,点赞960;微博博主“热门资讯榜单”,粉丝318万左右,于10月21日17:35发布微博,转发621,评论483,点赞819;微博博主“美食环游”,粉丝1292万左右,微博认证为知名美食博主,于10月21日17:55发布微博,转发1577,评论1422,点赞3817;微博博主“Yoho生活志”,粉丝318万左右,于10月21日17:20发布微博,转发807,评论426,点赞961;微博博主“极品段纸姐”,粉丝122万左右,微博认证为知名搞笑幽默博主,于10月21日17:20发布微博,转发330,评论291,点赞581;微博博主“羊城晚报金羊网”于10月21日21:00发布微博;微博博主“爱吃芒果娱乐”,粉丝201万左右,微博认证为娱乐博主,于10月21日17:24发布微博,正文仅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转发89,评论110,点赞58。
2019年10月22日,“中国周刊”“重庆商报”“江南都市报”“西安晚报”微博号以简讯形式报道康巴赫登报称苏泊尔模仿蜂窝不粘锅事宜,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羊城晚报》A3版照片。
根据(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10825号公证书的记载,2019年11月8日在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提示公证员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和网络进行操作,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搜索“康巴赫”,点击“康巴赫官方微博”进入查看微博内容及评论内容,该微博于10月23日13:02发布“#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发布会将在下午2:30准时开始,线上同步直wei播guan通道欢迎大家移步我们微博主页”,于10月23日14:44发布“#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发布会正式开始,直播地址:网页链接”;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搜索“光明财经”,点击查看“光明财经”微博内容及评论,微博认证显示为知名财经博主,粉丝167万左右,于10月23日19:30发布与康巴赫召开发布会相关的微博内容,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发布会现场四人敲碎“霸凌侵权”字样的照片,转发251,评论154,点赞575;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搜索“瞭望财富”,点击查看“瞭望财富”微博内容及评论,微博认证显示为知名财经博主,粉丝162万左右,于10月23日20:50发布与康巴赫召开发布会相关的微博内容,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发布会现场四人敲碎“霸凌侵权”字样的照片,转发199,评论144,点赞399;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搜索“南风窗”,点击“南风窗”微博内容及评论,微博认证显示为南风窗官方微博,粉丝442万左右,于10月22日18:09发布与康巴赫刊登感谢信、召开发布会相关的微博内容,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羊城晚报》及其A3版面照片,转发32,评论29,点赞19;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搜索“凤凰周刊”,点击查看“凤凰周刊”微博内容及评论,微博认证显示为凤凰周刊官方微博客,粉丝1922万左右,于10月22日21:55发布与康巴赫刊登感谢信、召开发布会相关的微博内容,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羊城晚报》及A3版面照片,转发133,评论130,点赞290;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搜索“都市快报”,点击查看“都市快报”微博内容及评论,微博认证显示为《都市快报》官方微博,粉丝963万,于10月22日17:59发布与康巴赫刊登感谢信相关的微博内容,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羊城晚报》及A3版面照片,转发27,评论34,点赞27;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搜索“东方今报”,点击查看“东方今报”微博内容及评论,微博认证显示为“《东方今报》官方微博,新浪微博社区委员会专家成员”,粉丝604万左右,于10月23日20:54发布与康巴赫召开发布会相关的微博内容,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发布会现场四人敲碎“霸凌侵权”字样的照片,转发43,评论2,点赞101;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搜索“南都周刊”,点击查看“南都周刊”微博内容及评论,微博认证为南都周刊官方微博,粉丝881万左右,于10月23日19:17发布与康巴赫召开发布会相关的微博内容,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发布会现场四人敲碎“霸凌侵权”字样的照片,转发2,评论4,点赞11;在“微博”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搜索“请叫我热门君”,点击查看“请叫我热门君”微博内容及评论,微博认证显示为“知名互联网资讯博主”,粉丝1275万,于10月26日20:35发布与康巴赫事件相关的微博内容,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包含发布会现场四人敲碎“霸凌侵权”字样的照片,转发132,评论160,点赞169。
根据上述第10825号公证书记载,微博评论区包含以下内容:“苏泊尔这回是跌了,我站康巴赫”“专利技术不容侵犯,这要是在美国,苏泊尔这下子就完了”“没想到苏泊尔竟然抄袭康巴赫的技术,买的锅竟然是山寨锅”“315打假的漏网之鱼,康巴赫早站出来说就好了”“看康巴赫敢专利维权,应该是真的”“特意买了两口锅对比了一下,除了表面上花纹不一致其他的都一样。如果从专利侵权的角度,苏泊尔很显然输了”“据说康巴赫发布会上说索赔百亿,专利被抄了这么多年,损失应该很大,要是我我也气” “这种技术还是要相信原创吧,仿造的毕竟是仿造的,假的真不了”“康巴赫专利维权也是好事,正好打击一下没有实力、侵权别人专利,破坏市场良性竞争的公司”“苏泊尔现在主场在小家电市场,两相对比下,炒锅生产实力应该是不如康巴赫的”“康巴赫的专利是真的,就是说苏泊尔真的侵权了”“在中国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仿不出来的”“被抄了专利技术这么多年,销量也值上亿了吧,怪不得康巴赫火了”“是该维护原创,人家辛苦研制的发明,拼什么让你们享受”“不能拿模仿当创新,这一点要清楚界定”“别人发明的就不要去模仿,自己发明创造一个”“外国对维权意识还是蛮强的”“真的么感觉苏泊尔挺强大的呀还会侵害别人的专利?”“现在盗用专利的产品太多了,支持原创”“一直觉得苏泊尔的东西还不错,没想到居然是偷取别人的概念,支持康巴赫维权”“中国的企业能不能有点原创意识,做自己的产品就那么难吗?”“苏泊尔近年来好像官司不断啊,还没有长记性吗?”“支持原创,拒绝山寨”“苏泊尔要倒霉了,摊到事了这下!输了就要赔那么多的亿啊”“苏泊尔真的山寨别人吗?”“山寨真的挺烦的,最烦一样的钱买回家发现是山寨”“是真的就办他”“苏泊尔这样的话就有点不道德了哦”“一直用着苏泊尔的东西,感觉还不错啊,真的有侵权吗?”“康巴赫真是一不小心就为他人做了嫁衣裳了”“大品牌的东西怎么这么容易就被别人模仿呢”“之前还那么信任苏泊尔,真的是不应该”“苏泊尔真的侵权了吗?有点不敢相信我的眼睛”“我的天哪,苏泊尔都那么长时间了,现在才说侵权”等。
除此之外,2019年10月23日,“东南快报”“南都娱乐周刊”“南京晨报”“东方卫报”微博号也发布了与康巴赫召开发布会相关的微博内容,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发布会现场四人敲碎“霸凌侵权”字样的照片。
2019年10月26日,“财经国家周刊”微博号发布《苏泊尔涉嫌侵权,康巴赫称百亿损失,到底谁理亏?》文章。2019年10月26日,微博博主“请叫我新闻君”发布与发布会相关内容的微博,粉丝1427万左右,微博认证为知名互联网资讯博主,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发布会现场四人敲碎“霸凌侵权”字样的照片,转发2558,评论1166,点赞2913;微博博主“请叫我热门君”发布与发布会相关内容的微博,粉丝1634万左右,微博认证为知名互联网资讯博主,正文包含“#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配图为发布会现场四人敲碎“霸凌侵权”字样的照片,转发132,评论160,点赞168。
截止2019年11月5日,#康巴赫的反击#话题页面显示阅读1.3亿、讨论3.1万,#感谢你苏先生#话题页面显示阅读4200.9万、讨论2.1万。
(二)网页端传播情况
2019年10月21日-10月29日,环球网、新浪网、澎湃新闻、新浪财经、今日头条、腾讯网、搜狐网、界面新闻、一点资讯、百家号、国际金融报、股吧、同花顺财经、东方财富网、股吧、中华金融网、中国金融观察网、中国经济网、东方经济网、中华网、重庆晨报、东方财富网、重庆商报、全球财经网、中国财经时报网、新华资讯、创物智、家电生活网、慧聪家居网、大众财经网、家电联盟、口碑家电网、第一家电网、人民品牌网、太平洋财富网、顶尖财经网、大财网、华财网、中国财经时报网、财经社、天下金融网、家电消费网、中视财经网、家局装修、理好财、家居在线、泛家居网、家居装修、东方财富快讯、钱讯网、上游财经、中网咨询、凯狄快讯、每日经济、金融界、魅途咨询网、金儿子网、内黄投资新闻网、139新闻网、北方财经资讯网、因斯达新闻、强军师、小鸟配资、财经时报、永年资讯、中正新闻网、好家居网、搜狐网、大行情、圣和科技网、十堰日报秦楚网、学好搜狐号、沧州在线网、中财网、手机中国网百家号、MM配资、长安金融网、知乎、繁荣传媒、溧阳市资讯网、258商务网、禾丽医美、麦知网、泾阳果品、桓台农业网、南昌科技信息、福清志编网、知产宝典、家电消费网、广东利天下集团、家电生活网、溧阳市资讯网、商业快报、东方财富证券、壹微百应、家电生活网、大通天成、恒益知识产权、广东利天下集团、龙商网、千惠知识产权搜狐号、股市消息网、快资讯、云财经等网站发布或转载《康巴赫“感谢苏白尔”到底发生了什么?》《康巴赫宣战苏泊尔,八大宣言打响维权之战》《专利被侵权?康巴赫怒怼苏泊尔索赔百亿为哪般》《10月21日,德国康巴赫在羊城晚报登报称“苏白尔”模仿其蜂窝不粘锅》《康巴赫蜂窝不粘锅维权的幕后,真相到底是什么?》《侵权还是碰瓷?苏泊尔被德国康巴赫起诉索赔百亿元》《是侵权还是碰瓷?德国康巴赫高举维权大旗宣战苏泊尔》《今天,德国康巴赫召开专利维权新闻发布会》《康巴赫宣布将正式起诉苏泊尔涉嫌专利侵权称百亿损失到底谁理亏?》《蜂窝不粘锅原创者发起维权德国康巴赫起诉涉嫌专利侵权者索赔百亿损失》《康巴赫诉苏泊尔侵害专利案已立案维权大战正式开启》《康巴赫怒怼涉嫌专利侵权者德国康巴赫索赔百亿损失》《康巴赫诉苏泊尔侵害专利案已立案维权大战正式开启》《苏泊尔被德国康巴赫起诉索赔:蜂窝不粘技术涉嫌侵权》《事件内幕揭秘:苏泊尔被德国康巴赫起诉索赔:使用蜂窝不粘专利技术涉嫌严重侵权》《德国康巴赫起诉涉嫌专利侵权者索赔百亿损失》《被德国康巴赫申述索赔:运用蜂窝不粘专利技能涉嫌严峻侵权》《德国锅具品牌康巴赫起诉苏泊尔涉嫌专利侵权,造成百亿损失提出巨额索赔》《德国康巴赫把苏泊尔告上法庭,提出巨额索赔!》《康巴赫求全谴责苏泊尔涉嫌侵权其专利产物,损掉达百亿》《苏泊尔涉嫌侵权康巴赫称百亿损失到底谁理亏?》《苏泊尔因侵害发明权专利被康巴赫起诉》《专利被侵权原创发明者德国康巴赫索苏泊尔赔百亿损失》《苏泊尔因侵害发明专利被康巴赫起诉》等上百篇文章。
2019年11月19日,北京林克艾普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函》,载明:截止2019年11月18日,网络媒体报道、转载链接共计1821条,其中普通新浪博主微博464条、新浪大V博主微博57条、企业博主微博55条、非微博网络报道1245条。
(三)其他事实
另查明,2019年6月28日,新浪财经头条发布的文章《羊城晚报社党委书记、社长:刘海陵:媒体融合快人一步》载明:“《羊城晚报》品牌价值突破400亿元,稳居全国晚报类第一名,巅峰时期最高日发行量160多万份,全国报纸媒体融合传播力第五名,排在省级纸媒首位。”2018年5月9日,金羊网(ycwb.com)发布的文章《羊城晚报:为广东打造一张响当当的“岭南文化名片”》载明:“《羊城晚报》连续三十余年发行量破百万,广告刊例价位列全国报纸前茅。”金羊网中“广告服务”栏目发布的《羊城晚报工商广告价目表》载明:“《羊城晚报》2019年4月1日起A3版面全版彩色的价格为61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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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广州云自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云自媒”(www.myunmei.com)平台显示,微博博主“当时我就震惊了”的硬广直发价格为31920元,微博博主“美食日志”的硬广直发价格为5538元,微博博主“科技狂想家”的硬广直发价格为5190元,微博博主“王尼玛”的硬广直发价格为16.2-17.6万元,微博博主“吃货秘籍”的硬广直发价格为6344元,微博博主“杭州热门生活”的硬广直发价格为1572元,微博博主“IT科技尾巴”的硬广直发价格为10625元,微博博主“趣闻黑科技”的硬广直发价格为9163元,微博博主“王牌搞笑特工”的硬广直发价格为5362元,微博博主“轻奢生活行”的硬广直发价格为6890元,微博博主“小布的生活日常”的硬广直发价格为7063元,微博博主“精致理想家”的硬广直发价格为7069元,微博博主“wuli生活志”的硬广直发价格为7241元,微博博主“全球头条新闻事件”的硬广直发价格为4488元,微博博主“馋嘴小橙”的硬广直发价格为3660元,微博博主“生活狂想家”的硬广直发价格为4440元,微博博主“路人乙半仙”的硬广直发价格为5013元,微博博主“万能的大熊”的硬广直发价格为6000元,微博博主“生活小智慧”的硬广直发价格为4840元,微博博主“互联网就那事”的硬广直发价格为9490元,微博博主“学霸科技”的硬广直发价格为7063元,微博博主“热门资讯榜单”的硬广直发价格为7235元,微博博主“美食环游”的硬广直发价格为11500元,微博博主“yoho生活志”的硬广直发价格为7746元,微博博主“请叫我新闻君”的硬广直发价格为3422元,微博博主“南都周刊”的硬广直发价格为1.6-2万元。
案外人苏州研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媒介圈”(www.meijiequan.com)平台显示,微博博主“当时我就震惊了”的直发价为78233元,微博博主“神店通缉令”的直发价为18300元,微博博主“王尼玛”的直发价为147665元,微博博主“全球头条新闻事件”的直发价为3070元,微博博主“中国周刊”的直发价为18400元,微博博主“重庆商报”的直发价为6130元,微博博主“江南都市报”的直发价为6130元,微博博主“南都周刊”的直发价为51100元。
根据(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4881号公证书,在同花顺软件中查询显示,“苏泊尔002032”在2019年10月24日当天股价为75.97,下跌1.49%;同日上证指数为2940.92,下跌0.02%;同日“家用电器885543”板块指数1563.96,下跌0.29%;同日“白色家电881131”板块指数2575.37,下跌0.27%;同日“小家电884115”板块指数1124.86,下跌0.12%。“苏泊尔002032”项下“新闻”栏目中,10月24日来自国际金融报和重庆商报、10月27日来自财经国家周刊、10月28日来自界面关于康巴赫维权或索赔的相关报道被标注为“利空”。
2020年5月20日,用户“cninfo640900”在“互动易”(irm.cninfo.com.cn)平台中提问苏泊尔公司,“康不粘锅起诉公司案件何时能开庭,公司对侵权事件如何看待”。
根据(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9981号公证书的记载,2020年9月23日在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苏泊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晶提示公证员使用公证处华为手机和无线网络进行操作,在“微信”界面搜索“康巴赫”,点击相应选项,进入“康巴赫”公众号界面,查看“康巴赫”公众号账号主体信息;进入“康巴赫”公众号历史消息界面,查看2019年11月13日发布的《德国康巴赫勇夺双十一三连冠,蜂窝不粘锅C位出道》文章,载明“德国康巴赫销量同比去年双十一期间增长336%,开售一小时就已经破千万,双十一当日总销量更是高达2867万,共销产品93353件。德国康巴赫旗下主力产品蜂窝不粘锅系列占品牌总销量的95%,总销售额2724万,成为品牌最大爆款”;查看2020年6月21日发布的《618战报:乘风破浪的康巴赫,它来啦!》文章,载明“2020天猫618厨房烹饪用具店铺销售额第1,相比去年618增长300%,超去年双十一50%”。
四、关于巴赫公司和中康公司抗辩所依据的事实
涉案专利ZL201310089292.6
专利号为201310089292.6的“一种不锈钢或复合钢的不粘锅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证书载明:专利权人叶雪霞,发明人严卫星,2013年3月19日申请,2015年5月27日授权公告。该专利2018年8月2日由叶雪霞转让肖进,2019年10月15日由肖进转让至巴赫公司。针对该专利,案外人管自英、樊绍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第42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巴赫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利用“雕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以及仅引用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2无效;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权有效。无效申请人管自英、樊绍勇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5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利用“化学蚀刻方法”形成预定图案凹凸纹路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遂判决撤销前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019年10月25日,该院受理该案,巴赫公司起诉苏泊尔公司、武汉苏泊尔炊具有限公司、浙江赤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嘉利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恒辉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凡臣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201310089292.6号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浙01民初3842号。该案中,巴赫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各被告停止实施侵害发明专利的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苏泊尔公司在官方网站上赔礼道歉;起诉状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该案审理过程中,巴赫公司申请该院进行证据保全,即对浙江赤诚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嘉利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恒辉工贸有限公司处涉嫌侵害前述专利的过程进行固定。该院根据巴赫公司的申请,前往三公司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
2019年10月18日“苏泊尔002032”当天股市收盘价为75.41,涨幅5.15%;2019年10月25日“苏泊尔002032”当天股市收盘价为74.63,涨幅-1.03%;2019年11月1日“苏泊尔002032”当天股市收盘价为77.88。
五、关于维权开支
2019年11月18-19日,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向苏泊尔公司开具公证费发票,金额总计为17500元。2019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向苏泊尔公司代开打印装订发票633.6元。2020年6月12日,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向苏泊尔公司开具公证费发票,金额为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苏泊尔公司所作行为指控是否成立;二、若指控成立,苏泊尔公司所主张的民事责任是否合理,其要求中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本条所称商业诋毁需要具备如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主体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行为要件:该经营者实施了编造、传播行为;(3)客体要件:所编造、传播的信息为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4)结果要件: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该院逐一分析如下:
1.巴赫公司为与苏泊尔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根据已查明事实,苏泊尔公司与巴赫公司均为市场经营者,且均主要经营厨房用品。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2.巴赫公司实施了被诉行为
苏泊尔公司在本案中指控构成商业诋毁的行为包括7项:(1)在《羊城晚报》刊登整版“感谢信”;(2)在官网发布的《声明》;(3)在“康巴赫”微信公众号转载《羊城晚报》照片;(4)在“康巴赫官方微博”发布九宫格图片,包括8张海报及一张《羊城晚报》照片;(5)通过“康巴赫官方微博”主持“#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三个微博话题,雇佣微博大V和小号参与话题讨论、内容互动;(6)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进行网易直播;(7)向媒体记者提供新闻报道素材。
本案一审庭审中,巴赫公司认可前述行为中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与微博中发布的信息为自行实施,其他均由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实施;但否认雇佣微博大V和小号参与话题讨论、内容互动等运营微博话题的行为,认为总阅读量系微博用户自发性地蹭热度所致。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1)(2)(3)(4)(6)(7),以及(5)中的主持微博话题行为,若属巴赫公司自主实施,则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无疑;若由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直接实施,则该第三方显然系以巴赫公司名义、为巴赫公司之利益而行为,巴赫公司直接获得相应行为所带来的利益,自应承担相应法律结果。
对于微博平台上的转发、讨论、互动等,该院认为:首先,根据苏泊尔公司的举证,转发并参加相应话题讨论的微博“大V”数量较多,且均带上了“#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等微博话题字样;多个微博所发布内容一致,为相同排列方式的9张图片(中间一张《羊城晚报》所刊登“感谢信”照片,周围8张大字体海报)。其次,前述大量微博的发布时间集中于2020年10月21日傍晚至晚上。可以说是这些微博的发布使得“#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微博话题提升了热度,而非这些话题形成热度后再发生了上述转发、讨论。再次,在案事实表明,名为“杭州热门生活”的微博于16:35即发布了前述内容,比“康巴赫官方微博”的发布还早4分钟。显然不属于巴赫公司所称其他博主自主转发。综上上述因素,根据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该院认为已足以认定前述大量微博转发与讨论的内容并非完全由博主自愿参与,至少有多个博主的转发系基于巴赫公司的推动。即巴赫公司实施了炒作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前述信息构成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巴赫公司所发布一系列信息的核心含义为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具体而言,前述被诉行为所传递的信息中,《羊城晚报》广告称为“模仿”;巴赫公司网站上称为“盗用”“仿造、销售侵权产品”“生产、销售了一系列的侵权产品”;微博中所发布的8张海报图片中,分别载明“李逵专利李鬼模仿?真假难辨?咱们用产品品质说话!”“模仿即山寨”“听说有人模仿我的锅?”“再惟妙惟肖也只是模仿”“真假美猴王难分真伪?任凭你模仿得再像,也逃不过如来的法掌”“别用虚伪的包装混淆大众的视线”“浑水摸鱼者终究只是跳梁小丑德国康巴赫坚决维护原创专利的正义反对任何变相模仿”“我才是原创不服来战”;新闻发布会现场称为“模仿”;网络媒体报道《独家|康巴赫诉苏泊尔侵害专利一案已正式立案,维权大战正式开启》一文中载明10月23日的发布会上康巴赫董事长周和平声称“我们又发现苏泊尔也在大量、恶劣地模仿康巴赫的产品”。
巴赫公司并无证据表明上述信息发布时,已有司法裁判或行政决定认定苏泊尔公司构成对巴赫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在案事实表明,巴赫公司系在上述信息发布后方在该院提起针对苏泊尔公司等被告的起诉,指控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害。该院注意到,巴赫公司所享有ZL201310089292.6专利权系方法专利,其侵权判定一般需在掌握被控侵权方法的具体步骤后与专利方法进行比对方能确定,不能简单通过产品比对得出结论。巴赫公司并无证据表明其在发布上述信息时已经知晓苏泊尔公司自行实施了相应方法,以及该方法的具体内容,进而可以完成比对并得出侵权结论。事实上,巴赫公司在提起针对苏泊尔公司等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时,也并未提交证据表明被诉侵权方法的具体内容,而是通过申请该院进行证据保全的方式来查明被诉侵权方法,且其申请保全的对象并不包括苏泊尔公司本身,而是其所指控的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制造商。这反映出,巴赫公司发布前述信息时,并不能确定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遑论已可确定该方法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巴赫公司知晓苏泊尔公司并未自行实施相应制造方法,而是相应制造商在实施相应被控侵权方法,至于苏泊尔公司与各制造商之间的关系如何——属提供技术方案型委托加工,抑或苏泊尔公司仅为销售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销售者不明。在此前提下,巴赫公司即发布上述信息,缺乏事实依据,易对相关公众形成误导,使人误认为苏泊尔公司侵害巴赫公司专利权已属既定事实。巴赫公司所发布上述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误导性信息。
巴赫公司在抗辩意见中称其相应行为为正常维权行为。对此该院认为,巴赫公司若欲维权,应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等法定正当方式,而不是在起诉或投诉之前即通过各种渠道公开宣称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且即使通过法定渠道维权,在维权过程中亦应注意自身行为,避免“维权”过度造成竞争对手合法利益损失。维权不能成为侵权的借口。巴赫公司此项抗辩主张该院不予采信。
4.巴赫公司前述行为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
首先,相关公众可以知晓巴赫公司所发布信息针对的对象为苏泊尔公司。巴赫公司在《羊城晚报》上所发布“感谢信”对象写为“苏白尔”,与苏泊尔公司的字号仅一字之差。考虑到苏泊尔公司的知名度及双方均经营厨房用具的事实,相关公众看到此“感谢信”显然会知晓其所针对对象为苏泊尔公司。在扫描“感谢信”所附二维码后跳转的网页中,则更是直接指明苏泊尔公司身份。在微博话题中,虽然所使用的是“苏先生”一语,但结合其海报内容和对《羊城晚报》照片的转发,相关公众亦可直接知晓所针对的对象即为苏泊尔公司。其次,巴赫公司在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通过线上线下、传统媒体与自媒体、自有平台与第三方平台相结合的形式,大面积对外公开传递苏泊尔公司侵害其专利权的信息,甚至直接使用“虚伪”“跳梁小丑”“浑水摸鱼”“恶劣地模仿”等贬义性词汇。此举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苏泊尔公司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凭借自身实力攫取他人智力成果,苏泊尔公司产品为侵害专利权产品的印象,进而使得相关公众对苏泊尔公司的产品品质产生怀疑,显然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综上,巴赫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了对苏泊尔公司的商业诋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针对巴赫公司涉案行为,苏泊尔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经向该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该院已据此作出裁定责令巴赫公司立即停止相应行为。本案诉讼过程中,苏泊尔公司确认巴赫公司已删除自主平台上的相应信息。在无证据表明巴赫公司实施新的商业诋毁前提下,苏泊尔公司诉讼请求1已无必要,该院不再处理。
商业诋毁行为的直接损害对象为被侵权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而会间接地影响到消费者对其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选择,导致销量下降、利润降低等负面结果,而这种负面结果往往会持续一定时间。因此,关于商业诋毁的救济,应从商誉修复与损害赔偿两个角度进行。而关于商誉修复,既需责令加害方积极采取措施修复,也需考虑受害方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时所支出或需要支出的成本;修复方式与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害的方式与范围大致相当。关于损害赔偿,既需考虑已经造成的利益损失,也需考虑因商誉难以完全修复所可能造成的潜在利益损失。
具体到本案,巴赫公司进行商业诋毁的渠道包括纸媒、自媒体、新闻发布会等。结合苏泊尔公司的诉讼请求,该院在巴赫公司加害范围相当的范围内责令其采取商誉修复措施,以为苏泊尔公司消除不良影响。即巴赫公司需在《羊城晚报》A3整版刊登声明,并将声明内容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中发布。
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本案中,该院考虑到如下因素:1.巴赫公司为实施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投入了大量成本进行炒作,其获益应不低于成本投入。关于巴赫公司为涉案商业诋毁进行的成本投入,苏泊尔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羊城晚报》A3整版广告标价逾61万元;参与巴赫公司话题的大V账号达数十个,各博主直发转发报价自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不等;巴赫公司还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第三方媒体发布相应消息,均需支付费用。2.涉案商业诋毁行为发生后,相应消息被标记为利空,苏泊尔公司股价下跌1.49%,高于同期白色家电板块、小家电板块、家用电器板块跌幅。考虑到巴赫公司商业诋毁行为所形成的热度,苏泊尔公司股份市值蒸发与巴赫公司商业诋毁行为应具有因果联系。虽然巴赫公司提交证据表明后苏泊尔公司股份回涨,但不能改变因涉案商业诋毁导致苏泊尔公司市值蒸发的事实。3.巴赫公司商业诋毁行为针对的为其称之为“蜂窝不粘锅”的细分产品,难谓对苏泊尔公司其他产品销量产生影响。4.巴赫公司的营销炒作行为导致大量微博、网站中都留有涉案商业诋毁内容,难以彻底清除,其后续影响仍将持续。5.苏泊尔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了大量公证取证,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支出文印费等各项费用。综上考虑上述因素,该院确定巴赫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300万元。
苏泊尔公司主张中康公司与巴赫公司人格混同,应当对巴赫公司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中康公司与巴赫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存在重合,经营地址相近,经营范围存在重合,表明二者在人员与业务上存在交叉,但并无任何证据表明二者财务上发生混同。考虑到在所查明事实中,中康公司所实施的行为仅包括开办天猫网店、申请注册相应商标的行为,而各该行为与涉案商业诋毁无关,该院对苏泊尔公司要求中康公司对巴赫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一、巴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康巴赫官网”(www.chinakbh.com、www.kbh.com.cn)、“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苏泊尔公司消除影响(其中《羊城晚报》A3版整版刊登一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不少于十五日;声明内容需经该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该院将选择媒体择要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巴赫公司负担);二、巴赫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三、驳回苏泊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由巴赫公司负担70080元,由苏泊尔公司负担46720元。
二审中,苏泊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百度指数存证证明,拟证明巴赫公司因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不正当地提升了“康巴赫”品牌知名度,侵权获利巨大,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
巴赫公司、中康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显示,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段巴赫公司的百度指数没有任何变化,发生变化的时间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一个多月后,故该证据不能证明巴赫公司因实施被诉商业诋毁行为而受益。
巴赫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巴赫公司诉苏泊尔公司专利侵权诉讼案件【(2019)浙01民初3842号】档案;2.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拟证明上述专利侵权案件立案时,巴赫公司即已提交了自行暗访所拍摄的视频证据,能够确定苏泊尔公司产品的具体制造方法,巴赫公司实施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有客观依据。
苏泊尔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案指控的是巴赫公司发布的虚假言论,无论其有无技术比对或暗访,都不影响本案的侵权认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缺乏原件核对,且时间发生在被诉侵权行为实施之后,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中康公司对上述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中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苏泊尔公司的股价截图,拟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苏泊尔公司的股价波动较小,其自称因被诉侵权行为造成商誉降低的情况不存在。
苏泊尔公司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2019年10月18日涉案商业诋毁行为还未实施,故对其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认可。巴赫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苏泊尔公司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显示的巴赫公司搜索指数明显上升的时间远晚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的时间,故该证据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巴赫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1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该材料中缺少视频内容,不能证明巴赫公司已获得了被诉侵权方法,且相关照片所涉公司并非苏泊尔公司,该案起诉时间亦晚于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时间,故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聊天对象不明,且该记录显示的获取视频时间亦晚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时间,不能证明巴赫公司实施被诉行为的正当性,本院亦不予认定。关于中康公司提交的证据,因苏泊尔公司股价波动的情况,一审法院已作为事实查明,二审不再重复认定,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另查明:经苏泊尔公司和巴赫公司双方确认,截止到2021年5月24日,在新浪微博平台上参与“#康巴赫的反击#”“#感谢你苏先生#”话题的34个微博用户(详见附件)中,已有30个微博用户删除了其发布的涉案诋毁信息的微博内容。苏泊尔公司确认还有微博昵称为“美食日志”“美家生活记”“wuli生活志”“请叫我新闻君”(现更名为“极品报姐”)的4个微博用户尚未删除其发布的涉案诋毁信息。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综合苏泊尔公司、巴赫公司的上诉理由、请求以及中康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巴赫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二、如果构成商业诋毁,一审法院未支持苏泊尔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不当;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四、中康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院认为,商业诋毁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苏泊尔公司指控巴赫公司构成商业诋毁的行为具体为:1.在《羊城晚报》刊登整版“感谢信”;2.在官网发布《声明》;3.在“康巴赫”微信公众号转载《羊城晚报》照片;4.在“康巴赫官方微博”发布九宫格图片,包括8张海报及一张《羊城晚报》照片;5.通过“康巴赫官方微博”主持“#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三个微博话题,雇佣微博大V和小号参与话题讨论、内容互动;6.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进行网易直播;7.向媒体记者提供新闻报道素材。对于上述行为,巴赫公司主张微博大V和小号参与话题讨论,发布相关信息系微博用户独立的行为,并非出于巴赫公司的授意,巴赫公司对其他行为系自行或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第三方实施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该34个微博博主集中在一个时间段内直接发布内容基本相同的微博,其中包含的话题和九宫格图片的排列顺序与巴赫公司“康巴赫官方微博”发布的微博内容完全相同,但该34个微博博主发布的图片均无“康巴赫官方微博”的水印,且个别微博的发布时间早于巴赫公司“康巴赫官方微博”的发布时间。若如巴赫公司所述,上述行为系因相关微博用户关注巴赫公司和苏泊尔公司的纠纷而自行转发,那么不可能出现提早发布的情形,且根据新浪微博发布他人微博内容的设置,一般情况下都会带有原微博博主的水印。巴赫公司将此解释为其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不慎流出了相关图片,显然与常理不符,反而印证了上述34个微博用户用于发布微博的图片来源于巴赫公司。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微博博主直发行为通常为有偿行为,上述微博博主均有直发报价,价格在几千到数十万不等,且上述微博博主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有助于扩大巴赫公司发起的话题和相关微博内容的影响范围。故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巴赫公司实施了推动微博用户和营销号参与话题讨论的炒作行为。
对于巴赫公司辩称其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系出于维护自身专利权,没有商业诋毁的主观故意。对此,本院认为,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而虚伪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正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的行为。特别重要的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可分为真实、虚假和未定论三种状态,如果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首先,从巴赫公司发布的涉案信息内容来看,其在《羊城晚报》刊登的广告中称“要不是你的模仿,无人知晓蜂窝不粘锅原创发明者是我”,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的九宫格图片和新闻发布会现场均多次使用了“模仿”二字。巴赫公司辩称模仿系中性词汇,但结合其公司官网发布《声明》中所称“苏泊尔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沾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其微博发布的九宫格图片中“模仿即山寨”以及新闻发布会现场的“霸凌侵权”等用语,其表述指向明确,实质即为苏泊尔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系侵害其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但巴赫公司在发布上述信息时,并无相应的客观证据支持,即“侵权”这一事实并无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所支撑,事实上,巴赫公司在实施了上述行为之后才向一审法院对苏泊尔公司提起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诉讼,故巴赫公司在发布涉案信息时的单方面的判断不属于事实。
其次,从巴赫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来看,其受让的专利权系方法专利。专利侵权判断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除了专利权的效力问题,在被诉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权不相同的情况下,还需进行是否等同的判断,同时还要考虑现有技术的问题,而方法专利的侵权比对又较为特别,系通过具体实施步骤来比对认定,不能简单的以产品来推断是否侵权。巴赫公司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并无证据表明其已知晓苏泊尔公司实施的具体方法步骤,进而满足侵权比对的判断条件。巴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后,是通过申请法院证据保全的方式来查明被诉侵权方法。且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巴赫公司的专利权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该院判决撤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故根据在案证据,巴赫公司在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尚不具备得出苏泊尔公司侵权的肯定性结论。
最后,从巴赫公司实施的行为对象和范围来看。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行使维权行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巴赫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所涉内容并非单独向其认为的侵权人苏泊尔公司或苏泊尔公司的合作方发出,而是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行为对象为广大的不特定公众,巴赫公司应当具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除了直接作出了“模仿”“盗用”“霸凌侵权”结论外,还使用“浑水摸鱼者终究只是跳梁小丑”等夸大的表述方式,其发布的信息内容具有贬损对方的情绪渲染和煽动性,已经逾越了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显然不具有维护自身权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明显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经营者可以在市场中进行自由竞争,但正当的市场竞争是经营者通过必要的付出而进行的诚信竞争,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巴赫公司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在没有相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宣称苏泊尔公司模仿其专利,误导公众对苏泊尔公司产品品质产生误解,造成苏泊尔公司商誉贬损,已超出了正当维权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巴赫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
苏泊尔公司主张巴赫公司在新浪微博平台上通过“康巴赫官方微博”主持的“#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三个微博话题、雇佣的34个微博博主发布的涉案诋毁信息,以及网易直播平台上“见证原创 康巴赫专利维权发布会”的文字直播内容目前仍然存在于互联网上,巴赫公司尚未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如前所述,巴赫公司的上述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巴赫公司已经删除了上述部分微博博主的相关微博,对于巴赫公司尚未删除的微博话题和微博内容,以及网易直播平台上的文字直播内容,巴赫公司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已经作出行为保全裁定为由不再处理苏泊尔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苏泊尔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巴赫公司主张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有误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情况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苏泊尔公司二审明确主张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主要依据系其股价下跌的损失以及恢复商誉所需要的成本。对此,本院认为,股价涨跌会受诸多因素影响,与经营者的商誉是否受到诋毁不具有唯一因果关系,故苏泊尔公司股价下跌的损失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依据。但不可否认的是,经营者的负面信息会对其股价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之一。苏泊尔公司主张的恢复商誉所需要的具体成本亦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1500万元损失数额依据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本案被诉行为发生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被诉商业诋毁行为的规模和影响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新浪微博平台参与传播的微博用户粉丝量总计超过3亿,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总计均超过2万,“#康巴赫的反击#”“#感谢你苏先生#”话题阅读量超过1.7亿,讨论量超过5万;在网页端各家媒体发布或转载的相关文章上百篇,各类媒体报道、转载链接总计上千条;在网易平台的现场直播观看人数约24万;《羊城晚报》发行量上百万。被诉商业诋毁行为传播渠道涵盖了传统媒体和互联网领域,侵权地域范围较广。2.被诉商业诋毁行为具有设计性、组织性,主观恶意明显。从巴赫公司2019年10月16日向新闻媒体发送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邀请函》,到同月19日-22日“康巴赫官方微博”创设相关话题并开始倒计时,10月21日通过《羊城晚报》和新浪微博发布《感谢信》、九宫格图片,再到10月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10月24日多家媒体对发布会进行了全面报道,至此涉案商业诋毁信息在全网广泛传播,整个侵权行为有明确的舆论节奏,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恶意明显。3.苏泊尔公司预期需要支出恢复商誉的成本。各类传播渠道对诋毁信息的转发给苏泊尔公司造成的商誉损害影响深远,仅苏泊尔公司取证到的负面评论就已有数十条,苏泊尔公司需要支出费用修复其商誉。4.苏泊尔公司的相关品牌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对其进行商业诋毁,容易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5.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后,巴赫公司商业诋毁的相关新闻报道被标记为利空,给苏泊尔公司股价造成了不良影响。综上,结合本案被诉商业诋毁行为的影响规模、恶劣程度、预期需要支出恢复商誉的成本、苏泊尔公司的知名度、维权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一审法院确定的300万元赔偿数额尚在合理范围内,应予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
本院认为,公司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系二者是否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的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苏泊尔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仅表明中康公司与巴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股东、经营范围情况存在一定重合的情形,但没有证据证明巴赫公司、中康公司在财务上和经营行为、交易方式等存在混同的情形,且本案中无证据显示中康公司参与了被诉侵权行为,故苏泊尔公司关于中康公司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苏泊尔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巴赫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未判决巴赫公司停止侵权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A3版(整版)、“康巴赫官网”(www.chinakbh.com、www.kbh.com.cn)、“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其中《羊城晚报》A3版整版刊登一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不少于十五日;声明内容需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该院将选择媒体择要刊登本判决内容,费用由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三、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即立即删除新浪微博平台上“康巴赫官方微博”主持的“#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3个微博话题以及微博昵称为“美食日志”于2019年10月21日17:30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微博昵称为“美家生活记”于2019年10月21日17:20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微博昵称为“wuli生活志”于2019年10月21日18:00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微博昵称为“请叫我新闻君”(现更名为“极品报姐”)于2019年10月26日20:35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删除网易直播平台上“见证原创 康巴赫专利维权发布会”文字直播内容;
五、驳回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1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由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负担7008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00元,由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负担30800元,由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亦非
审 判 员 李 臻
审 判 员 郭剑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天齐
书 记 员 王莉莉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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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红 律师
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