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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冲突典型案例 | 北京爱奇艺 VS 台州爱奇艺

2017-11-22 马远超 中伦视界

案情介绍

案例评析

一、企业名称与企业字号保护有何差异?

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如何认定?

三、企业字号冲突的解决规则

律师建议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爱奇艺”字号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号:(2017)浙民终480号,中伦合伙人马远超律师代理权利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要求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爱奇艺字样,并且需要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发布消除影响声明。这是一件典型的字号冲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爱奇艺公司”)于2007年成立,以运营“爱奇艺”视频网站知名。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互联网销售: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建材;工艺品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自有媒体广告发布;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服务。2013年10月,台州爱奇艺公司的天猫旗舰店正式上线,在“品牌文化”栏目中突出使用了“爱奇艺电商”字样以及下图所示标识。该天猫旗舰店主营衣帽架、花架、茶几、妆台等产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公司的“爱奇艺”字号经过使用及广泛宣传,在台州爱奇艺公司成立前就已享有相当高的市场知名度,台州爱奇艺公司的经营领域为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务等,和北京爱奇艺公司同属互联网行业。台州爱奇艺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使用“爱奇艺”、在销售中使用“爱奇艺”、在销售咨询中自称公司是“爱奇艺”,这些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商品或误认为台州爱奇艺公司与北京爱奇艺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台州爱奇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州爱奇艺公司作为当地电子商务促进会会员,台州爱奇艺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当地电子商务促进会会长,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理应了解“爱奇艺”字号的知名度但对知名度较高的“爱奇艺”字号仍未合理避让,主观恶意明显,台州爱奇艺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一、企业名称与企业字号保护有何差异?

企业名称是企业之间的区别标识,构成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要素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版)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及其司法解释,企业名称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是他人擅自使用企业名称达到“引人误认”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该解释确立了企业字号也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仅对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给予保护。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字号”是对“企业名称”的扩大化解释,即原本法律仅保护“企业名称”,不保护“字号”,但是,当“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时,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也给予“企业名称”保护待遇。


由此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版)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与“字号”的保护存在扩大化解释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版)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仅有“引人误认”的要求,并没有“知名度”的要求。当两个企业名称在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上十分类似,如处于同一行政区划、同一行业、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受害人主张保护其企业名称的,对该企业名称没有知名度的要求。但当两个企业名称在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上存在较大区别,从而导致难以判定两者构成近似时,如果两者“字号”存在近似性,且受害人的“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可纳入“企业名称”的扩大化保护范围中。因此,受害人主张保护其企业“字号”的,对该“字号”有“知名度”的要求。


本案中,北京爱奇艺公司企业名称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而台州爱奇艺公司的企业名称为“台州爱奇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两者在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行业名称上有所差别,但两者均使用了“爱奇艺”字号。北京爱奇艺公司请求对其“爱奇艺”字号进行保护,因而其提供了大量关于北京爱奇艺公司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证据,包括权威的数据统计中心、主流媒体等主体发布或报道的网络视频领域、视频市场份额、视频网站用户规模、视频网站品牌渗透率等排名,获得的众多业内认可的奖项,举办的多项大型活动的新闻报道等,以证明在台州爱奇艺公司成立前,“爱奇艺”字号经过北京爱奇艺公司的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就已经获得相当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爱奇艺”字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4日审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版)对企业名称、字号的保护规则做了一定的修正,其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名称、简称、字号受保护的门槛都必须达到“有一定影响”的标准,混淆的范围包括了“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与“存在特定联系”两种情形。一方面提高了企业名称的受保护门槛,另一方面扩大了混淆的认定范围。


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如何认定?

不正当纠纷案件关键之一在于认定涉案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但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给出明确适用规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初期,法院一般以“同业的竞争对手为争夺交易机会”的标准来判断涉案主体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将“竞争关系”认定范围扩大。从法院判决来看,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根据实际经营范围判断。

在烟台开发区鲁蒙防水防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鲁蒙公司”)与鲁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蒙控股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上诉案【(2016)鲁民终814号】中,二审法院认为,“鲁蒙控股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虽不含有‘防腐防水材料’内容,但其在实际经营中声称自己‘主营防水防腐涂料’以及‘您身边的防腐防水专家’,可以证实鲁蒙控股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涵盖‘防腐防水材料’领域,其与开发区鲁蒙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该案中,虽两企业核准经营范围不同,但原审被告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宣传用语表明该企业也从事与原审原告企业相同业务,法院据此认定两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第二种观点是根据核准经营范围判断。

在成都好房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房通科技公司”)与成都市好房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房通经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成知民初字第123号】中,法院认为,“(被告)好房通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系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原告)好房通科技公司虽未直接进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但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包括了房地产经纪业务,并且其实际从事的业务包括了房产O2O市场、房地产经纪营销管理系统软件等房地产经纪周边业务。同时基于商标此前又被用于‘好房通ERP’房地产经纪营销管理系统软件上,好房通科技公司现系商标权利人等事实,好房通科技公司应属于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相关经营者。因此,好房通科技公司与好房通经纪公司之间存在间接竞争关系。”该案中,原被告虽然实际经营业务有所差别,但是原告核准经营范围包含了被告所从事的业务,原告从事的业务中也有与被告业务相关的周边业务,构成被告市场的相关经营者,因而认定原被告构成竞争关系。


第三种观点是根据是否存在利益的损害和攫取判断。

在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小拇指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小拇指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中,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小拇指公司从事汽车维修行业,而杭州小拇指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汽车维修类,且其无证据证明自己为合法的汽车维修行业的经营者。因此,杭州小拇指公司与天津小拇指公司在汽车维修行业并不存在具体的竞争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杭州小拇指公司本身不具备从事机动车维修的资质,也未实际从事汽车维修业务,但从其所从事的汽车玻璃修补、汽车油漆快速修复等技术开发活动,以及经授权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所包含的车辆保养和维修等可以认定,杭州小拇指公司通过将其拥有的企业标识、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其直营店或加盟店使用,使其成为‘小拇指’品牌的运营商,以商业特许经营的方式从事与汽车维修相关的经营活动。因此,杭州小拇指公司是汽车维修市场的相关经营者,其与天津小拇指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该案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直接损害对象看,受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利益。” 该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或具体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山东黄金金斯顿男子篮球俱乐部(以下简称“金斯顿篮球俱乐部”)以山东金斯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斯顿服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5)济民三初字第5号】中,法院也明确指出,“对竞争关系的要求也并非狭义上的仅限于经营同类商品或替代商品的竞争对手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而是只要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在谋取或破坏竞争优势的过程中可能损害了竞争对手,也可能损害了竞争对手之外的经营者,只要经营者在从事或者参与经济活动中损害了竞争秩序,就应当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本案的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在于被告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而不取决于被告和原告是否从事同一行业。”


在本案中,尽管北京爱奇艺主营业务是作为视频平台向用户提供视频观看服务,但同时也提供开发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服务,开办商城进行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务服务,台州爱奇艺公司虽然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家具,但是其在天猫旗舰店中为生产商提供广告服务、提供互联网销售平台,从事电子商务。二者不论从实际经营范围还是核准经营范围均有重合。二审法院分别列举了北京爱奇艺公司与台州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比后据此认定两者在广告、互联网销售、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存在竞争关系。


三、企业字号冲突的解决规则

经过工商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取得、使用不意味着必然合法,因此,包含与他人相同字号的企业名称即使经过核准登记也不意味着可以持续合法使用。实践中,企业字号的冲突往往表现为一是企业字号之间的冲突,二是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


对于企业字号之间的冲突,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需要考量以下因素:1. 双方企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 保护在先权利,即原告的企业字号应当早于被告的企业字号进行使用;3. 原告的企业字号应当具有一定知名度;4. 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发生误认。


本案中,北京爱奇艺公司作为互联网企业,使用“爱奇艺”字号在先,一经使用便迅速、广泛地传播,“爱奇艺”字号享有极高知名度;台州爱奇艺公司成立在后。另一方面,“爱奇艺”一词属于臆造词,该字号由北京爱奇艺公司创设,具有突出显著性,不存在被告使用巧合的可能性。两审法院均认为,台州爱奇艺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公司与北京爱奇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理应了解“爱奇艺”字号的知名度,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进行合理避让,台州爱奇艺公司的行为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北京爱奇艺公司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一般会同时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问题。较为常见的情形是在先注册商标权与在后注册的企业字号之间的冲突。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佳案例”之一的上海国福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凤公司”)诉被告宁波龙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龙凤公司”)等主体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龙凤公司在第30类的汤圆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87059号“龍鳳”商标在先,宁波龙凤公司成立在后。上海龙凤公司的“龙凤”品牌获得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宁波龙凤公司在商品包装袋上标注企业名称时,突出标注“宁波龙凤”字样,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宁波龙凤公司以“龙凤”为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品牌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据此判决宁波龙凤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龙凤”字样。


现实中,也存在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企业字号之间相同但合法共存的情况。在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王阁公司”)与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宁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保宁公司基于历史因素使用“保宁”字号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证据证明保宁公司存在攀附滕王阁公司注册商标“保宁”的故意,也无证据证明两公司商品可能发生混淆,据此维持一审驳回滕王阁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在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的侵害商标专用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27号)】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的法律原则,判决杭州张小泉与上海张小泉两企业合法共存,公平合理地解决了本案争议,以促进“张小泉”这一民族传统品牌和老字号的健康发展。


律师建议

在信息化时代,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检索与注册商标检索更加简便、快捷,这不仅更有利于新设企业在选择字号时避让他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也更有利于知名企业及早发现“山寨企业”的存在。


新设企业在选择字号时应当更加谨慎,不仅需要在本地域、行业内充分检索他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还需要扩大检索范围,在全国范围、相关行业领域检索他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对他人显著性、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企业字号进行合理避让。


知名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发律师函、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商标侵权诉讼等多种方式,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对搭便车的“山寨企业”进行打击。在举证方面,知名企业需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己方企业字号达到“知名度”要求,举证证明知名企业与“山寨企业”存在竞争关系,该“知名度”的范围及于该知名企业与“山寨企业”共同市场中的相关公众,举证证明“山寨企业”明知或者应知该知名企业的字号,仍不采取合理避让,因而说明该“山寨企业”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对于前述竞争关系的证明,可根据两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核准经营范围以及竞争利益多角度地进行论证,例如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此消彼长的利益冲突,或“山寨企业”攀附知名企业字号的影响力从而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等。如果“山寨企业”或其员工曾经与知名企业产生投资、雇佣、交易、合作、磋商等关系,该事实更有利于法院认定“山寨企业”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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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远超  律师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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