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传承 | 与其子孙奔波受苦,不如提前立份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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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江苏新闻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继承公积金,先证明我爸是我爸!男子遇“史诗级难题”好抓狂》一文,总结一下文章的内容:江苏淮安市民钱先生的父亲病逝,他打算把父亲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取出。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他到公证处对继承这笔款项进行公证;淮安市公证处则要求他证明“我爸是我爸。”为什么在继承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屡屡要求继承人开具“我爸是我爸”这样的尴尬证明呢?笔者总结一下,原因有二:
一、防止骗取财产
天上掉下个林妹妹是好的,突然出现的“继承人”,主管部门心里是怀疑的,万一“继承人”是个骗子,怎么办?
二、防止侵害其他法定继承人权益
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分割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等。算下来,人真的挺多的,您说继承就继承,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法定的继承顺序
第一
顺序
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
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
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进入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以前,许多人提起各种各样的奇葩证明,往往会抱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无理要求?”但是今天笔者想在此为各个主管部门伸个冤:在继承的过程中要各种证明,也是主管部门的无奈之举。主管部门需要各种证明,究其根本原因,是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造成的信息缺失,简单说:主管部门没有您的家庭成员信息,也就无法确认法定继承人。
那么,没有这些信息,是否就只能依靠开各种奇葩证明呢?
笔者给您推荐一个好方法,立遗嘱。上文已经分析了,要求“奇葩证明”的原因是信息缺失,那么,遗嘱就能够很好的为主管部门提供这些缺失的信息。为什么这么说,笔者以一份简单的遗嘱为您举例说明,请见下图:
可以看到:遗嘱中有被继承人的信息、继承人的信息、亲属关系、财产信息、分配信息等,一目了然。把遗嘱给到各主管部门,就从根本上弥补了“信息缺失”。
小结
提前立遗嘱,不仅有利于避免身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产生矛盾,也能够避免“法定继承”所必然面临的各种繁琐证明手续。所以笔者在此建议大家:与其子孙奔波受苦,不如提前立份遗嘱。另,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遗嘱,因此,条件允许的话,最好同时安排做遗嘱公证。
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求不同,其中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是有难度的。因此,笔者建议大家最好还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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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上海办公室 公司部
合伙人 上海办公室
业务领域:税法与财富规划,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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