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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风凭借力 | 掀起保健食品企业并购大时代

王维众 陈淳 中伦视界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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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内消费升级及国人健康意识的提升,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增势迅猛,各年龄段人群对保健食品的需求愈来愈多。早在2014年,全球知名的咨询公司波士顿咨询(BCG)就曾发布《从洞悉到行动——掘金中国保健食品消费市场报告》预测未来中国保健食品消费市场规模将以每年10%-11%的速度增长,而到2020年整体市场规模将增长两倍。相关数据显示,2010至2015年间,中国营养保健食品产业实现年均增幅10%-15%。[1]根据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发布的2017年中国营养保健食品进出口贸易情况分析,2017年中国营养保健食品进出口额达到35.6亿美元,同比增长12.2%,创历史新高。[2]


与保健食品市场增长态势相呼应的是保健食品行业并购热潮的掀起。这些并购活动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保健食品企业之间的并购,主要表现为现有保健食品企业,尤其是一些保健食品龙头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实现增长,收购其它保健食品企业(甚至包括国外保健食品企业),如2015年合生元收购澳大利亚Swisse股权、2016年西王食品收购加拿大Lovate。


另一类为保健食品相关的跨界并购,主要表现为非保健食品行业的企业(如医药企业)通过并购现有保健食品企业进入到保健食品领域,如2017年飞鹤乳业斥资收购美国保健品公司Vitamin World、2018年初哈药集团哈药股份认购美国GNC公司股份,此类并购一方面与企业加快自身多元化的战略需求相关,另一方面也与保健食品行业蕴藏的巨大市场潜力息息相关。随着“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相信保健食品行业的市场潜力将会进一步被激发,同时也会催生更多保健食品领域的并购活动。本文将结合保健食品领域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生产、代工、销售、进出口、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并对保健食品企业并购方式的选择进行对比分析。



一、保健食品企业常见证照


并购保健食品企业,首先需要对保健食品的整个流通过程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每一环节所需的证照有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解。以下总结了在保健食品的每一流通环节所需的常见证照:

1、注册/备案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生产和进口:(a)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 (b) 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以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2)

生产和进口:(a) 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和 (b)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应当依法进行备案以取得保健食品备案号。


未取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号的“保健食品”不得自称为保健食品,难以对外宣称具有保健功能,更无法以保健食品的名义在市场上进行宣传、推广。


2. 生产和委托生产

(1) 保健食品的生产: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的生产应当申请相应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几类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 保健食品的委托生产:对于本身不生产保健食品而希望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的,相关保健食品企业首先须确保其委托的第三方生产企业具备上述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次,2013年9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布《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该征求意见稿,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实行备案管理。该征求意见稿后续并未正式出台,在实践中各地监管部门也要求不一,部分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如青海、陕西等)出台地方性规定要求就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而有些省市(如北京、上海等)则不做此要求。


3. 销售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其中,特殊食品销售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前述规定,保健食品的销售应当取得包含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 进出口

保健食品进口系指国内企业自国外企业进口保健食品再在国内销售的行为。与直接境内销售保健食品的情形相同,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境内企业应取得包含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另外,值得企业进一步注意的是,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注册后,其食品方可进口至中国境内。现行《目录》中列明的食品就有部分涉及保健食品(如燕窝)。因此,如果涉及到进口《目录》内的保健食品,还应注意确认该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经获得注册。


针对保健食品出口,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备案,否则其产品不予出口。因此,保健食品出口企业应完成该备案。


5. 广告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事先提出申请以获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此外,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进一步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与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内容一致,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发布保健食品广告须先向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此外,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药品进行功效对比,亦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宣传。


二、保健食品企业并购:

股权并购vs资产并购


在策划一项并购时,首先需要明确并购模式,采取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对整个交易的目的实现、税负等均有重大影响。对于保健食品企业的并购而言,鉴于保健食品企业涉及的证照较多,相关证照的申请要么申请费时,要么难以获批,尤其是上文提及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此,在选择并购模式时,如何尽可能保留被收购方现有的证照是选择并购模式的重要考量之一。以下将分别就股权并购以及资产并购模式进行简要分析对比:


股权并购,顾名思义,一般指通过直接或间接购买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来收购目标公司,通常情况下目标公司除直接或间接股东会发生变化外,其它一切照旧。


而资产并购,系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以获得新的生产线、经营能力、新产品、客户群体、特定的知识产权等等,再以购得的资产为主要出资重新设立一家新的公司。该模式下,新设立的公司可能仍在原公司的地址从事类似甚至相同的业务,但已经是一家完全独立于原公司的全新公司。


两种并购模式的前述区别决定了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并购。


如上所述,保健食品相关证照申请相当费时。因此,对于一家保健食品行业的企业而言,上述证书的价值是巨大的,可以归类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就保健食品企业并购交易而言,在收购完成后是否能够继续持有这些有价值的证照自然也是收购方需考虑的重中之重。由于在资产并购模式下,收购方仅限购买目标公司的一些生产资料,并会成立一家完全独立于原目标公司的新公司,而原目标公司所持有的所有证照是无法转让予新公司的,新公司如需继续开展保健食品的相关业务,其需重新申请相应的证照。因此,从证照延续性角度而言,通过股权并购的模式收购一家保健食品企业比资产并购模式更为可行。

 


综上所述,保健品企业由于其行业特殊性,其在各个流通环节所受的监管较为严格,而其证照的申请流程也较为耗时和复杂。因此,在并购保健企业时,考虑到证照保留和利用的最大化,采用股权并购不失为较为可行的模式。



注:

[1] 《特殊食品“新年新政”之营养保健食品篇——红利释放开拓战略机遇 野百合迎来春天》,《中国医药报》2017年1月12日第005版“食品周刊”,徐亚静

[2]《营养保健食品进出口贸易形势向好》,《中国医药报》2018年4月26日第007版“产经观察”,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张中朋、李桂英、何春红

特别鸣谢黄翼洺律师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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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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