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号文重磅落地,审批制革故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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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下称“33号文”)开启了工程建设项目改革试点,2018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下称“36号文”),在33号文基础上,通过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强化监督管理、统筹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具体措施,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落地。
根据36号文,本次审批制改革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改革后,北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可归纳为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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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36号文,建设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
社会投资项目包括三类:
1.内部改造项目:是指符合正面清单,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以合法建筑为计算基数),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项目,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现状改建项目:是指符合正面清单,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但改变建筑外轮廓或用地内建筑布局的项目(包括位于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物外部装修工程),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新建扩建项目:是指内部改造和现状改建以外的其他项目,应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上述改革举措对建设项目参与主体可谓重大利好,尤其是以下措施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
第一,改革招标监管制度。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招标的以外,不再强制要求建设工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与工程有关货物)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该举措与今年6月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下称“16号令”)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下称“843号文”)相匹配,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结合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及规模标准进行判断。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招标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层级不一、规定有别的状况,16号令和843号文的出台统一了必须招标项目的界定。
但需要指出的是,36号文将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并规定,“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从字面理解是指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并不涵盖使用国有企业资金的项目,那么,此类项目是否会纳入“社会投资项目”?如果纳入,此类项目的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显然与36号文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达到法定规模标准必须招标的规定不符,有赖政策制定者进一步释明。
第二,取消施工合同备案。
该举措延续了33号文的改革要求,但33号文出台至今,北京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实践监管中仍然要求施工合同备案,36号文实施后,我们期待这一举措的真正落地。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同备案制度被取消,但改革后的审批流程并未取消招标文件备案环节,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仍会要求使用北京市示范文本进行招标,招标文件中包含了合同条款部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从广义解释的角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除了主要条款的一致性外, 还包括应采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因此,即便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为防控风险、减少争议,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我们建议建设单位:①沿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②在招标启动前即开展合同审查工作,尽量完善合同条款;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结合招投标文件落实招标时尚未确定的合同条款,并确保合同标的、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主要条款与招投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
此外,按照上述审批流程,36号文提出2018年的改革目标是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为实现这一目标,36号文给出了各部门的改革事项清单,相信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的规范性文件将会集中清理和修订,我们将持续关注,并期待政策制定者给市场投资主体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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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丽娜 律师
北京办公室
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张文靖 律师
北京办公室
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部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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