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湿地保护法出台,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公益时报 Author 皮磊
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宝库”“天然水库”,其对地球生态的作用不言而喻。
湿地拥有卓越的碳汇能力,是重要的“储碳库”和“吸碳器”,是气候变化的“缓冲器”。湿地类型多样,包含沼泽地、泥炭地、湖泊、河流、海滩和盐沼等,在抵御极端天气,缓冲、减少洪涝灾害,缓解干旱以及吸收、储存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湿地中的沼泽地特别是泥炭地储存了大量的碳,在有效缓解温室效应、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相比而言,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却姗姗来迟。
198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并经过1998年、2009年和2019年三次修订。
有关海洋保护的法律颁布实施则更早。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3月1日开始施行,1999年进行修订,并在2013年、2016年、2017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因此,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强湿地生态保护修复。2016年11月,国办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各省相继出台省级实施方案。“十三五”期间,全国新增湿地面积达300多万亩。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湿地保护率达52%以上。在《湿地公约》第十三届缔约方大会上公布的全球首批18个国际湿地城市里,中国有六个城市名列其中。
于广大社会组织而言,湿地保护也是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专业价值的重要领域。湿地保护法的出台,也为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这一重大社会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共七章、六十五条。其中,第七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提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二十七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近年来,社会组织在上述领域发挥的作用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也非常显著。
如,一直以来,关注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保护都是中国绿发会的工作重点。2020年7月,中国绿发会成立“中国绿发会湿地保护地·洪湖”,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会志愿者的参与下宣传湿地生态保护,发动更多人一起保护洪湖湿地生物多样性。
对于该法的出台,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表示,该法在公众参与方面有几个亮点,“一是参与湿地保护的主体比较广泛,二是公众参与形式多样,三是参与湿地保护有了更多保障。破坏湿地、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即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
马勇告诉记者,“除了条文中提到的参与途径及方式,作为社会组织,中国绿发会可以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也可以发挥公募基金会的作用,通过接受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图片来源:人民网
2015年7月23日,自然之友诉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泊填埋破坏湖泊湿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一案,在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该案是新环保法生效后北京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因此在当时也引发一定社会关注。
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宣传湿地保护、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成为民间公益机构参与湿地保护最为直接且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王鑫一谈道,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态价值,但湿地保护法出台前涉及湿地保护的规定只能在水法等部分法律里找依据,保护力度明显不够。
“湿地保护法出台是针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的专门法,包括湿地管理、保护、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对于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后续能够依据湿地保护法,尽快出台湿地名录及管理的配套规定,尽快制定湿地修复相关标准以及指南,从而让湿地保护法真正有效落地。”王鑫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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