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接受基金会资助,不用开票!| 赠书
作者:张以勋(公益慈善论坛联合创始人、主编)
这些年,经常在公益慈善论坛读者群和各地公益组织的伙伴聊天,我发现有件事儿让大家感到很困惑,甚至很为难。
按伙伴们的说法,公益组织在接受基金会资助时,基金会一般都会要求他们开具捐赠票据;如果实在开不出捐赠票据咋办呢?基金会那边会说:那就开发票呗!
也就是说,同一种业务,竟然可以使用两种不同性质的票据作为财务凭证。这不仅匪夷所思,也让人十分凌乱啊!说好的财务规范呢?所以我今天就当块引玉的砖,以我粗浅的认知试着为大家捋一捋:发票和捐赠票据有何不同?捐赠和资助有何不同?为什么公益组织接受资助时没必要开票?提供哪些凭证就足够了?也欢迎大家指正不足之处,交流经验,各抒己见。因为只有把这些问题捋清楚了,我们才能不犯迷糊,从此摆脱困扰。
发票和捐赠票据有何不同?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购物还是住酒店、乘坐交通工具,我们都可以索取发票,作为报销或售后服务的凭证。在我们向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捐款捐物时,也可以要求开具捐赠票据,作为捐赠证明,甚至可以依法扣除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过,可能是因为缺乏了解或习惯使然,不少人会将捐赠票据误称为发票,甚至在基金会的捐赠票据管理制度中也使用“发票”一词。但无论如何,发票和捐赠票据是两种不同场景下使用的财务凭证。
发票,是组织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用于会计核算、审计、税务检查等。我国现行税制下,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由税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发票作为一种商事凭证,组织可以用来做账和缴税,个人可以用来报销。
当然,如果是政府、企业、基金会、个人向公益组织购买服务或产品,公益组织自然有义务依法开具发票。比如某基金会在某地举办徒步筹款活动,向当地某公益组织购买服务,委托其负责现场安全、医疗等后勤保障工作,活动结束后该公益组织按事先约定的收费标准向基金会开具发票,双方各取所需,合作愉快。
捐赠票据,全称为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公益性单位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捐赠票据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同时也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公益组织需要先找民政部门开具自己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证明文件,再向财政部门申领捐赠票据,并按规定使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公益组织领不到捐赠票据。
对比之下,我们便知发票和捐赠票据各自的适用业务是完全不同的,其开具和使用都应该依法规,不能乱开乱用。公益组织收到基金会无偿提供的资助款项并用于公益事业,并不属于销售之类的商业经营活动,根本不应该开发票给基金会。当公益组织用基金会资助的钱来购买开展公益项目或活动所需的物资和服务时,从相关单位获取发票用于做账、审计等,自然是没问题的,基金会也可以审核相关的账目和发票等凭证是否合规。
捐赠和资助有何不同?
公益组织接受基金会资助时,该不该给基金会开具捐赠票据呢?如果开了,意味着资助被定性为捐赠了;如果资助不是捐赠性质,还能开吗?自然是不能开的,开了就是犯错。为便于大家理解捐赠和资助有何不同,我做了一张图,大家可以结合后面的内容来看。
何为捐赠?在《慈善法》中,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的定义也和《慈善法》类似,只是明确受赠方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并明确了政府可以接受捐赠的情况。
从财产权属转移的角度来看,当个人、企业等将自己的私人财产或集体财产捐赠给慈善组织后,财产的性质发生变化,成为既定用途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公共财产,且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何为资助?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定义。但在《慈善法》中,多处使用了“资助”一词,甚至与“捐赠”并列使用。现将《慈善法》中有关“资助”的情形列举如下:
01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第五十一条);
02
政府资助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第五十四条);
03
受益人获得慈善组织的资助,并按协议使用慈善财产(第五十九条);
04
民政等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第七十条);
05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信息(第七十五条);
06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第十五条、第一百零四条)。
实际上,《慈善法》使用“资助”的情形也与现实中的使用情形基本一致。综合来看,以下情形应属于资助范畴:
1、慈善组织根据资助标准和流程向受益人无偿赠予财产。获得资助的受益人,可以是陷入困境的自然人(也称救助),也可以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自然人或非营利法人,甚至是遭遇生存危机的小微企业(如2020年疫情期间,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无偿资助佛山市顺德区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2亿元,用于纾缓其在租金、人工等方面的短期资金压力)。
2、政府以补助或补贴等形式无偿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如每年的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各地政府财政或福彩公益金支持的公益创投项目以及为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提供的补助。
从财产权属转移的角度来看,当慈善组织或政府无偿资助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个人或组织时,权属转移后的财产仍然属于公共财产;当用于资助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小微企业时,财产性质则由公共财产转变为私人财产或集体财产。
可见,捐赠和资助属于两种不同形式的财产权属转移方式,不宜混为一谈。
接受资助时该提供什么凭证?
在了解了发票与捐赠票据、捐赠与资助的不同之后,我们应该明白,当慈善组织接受基金会或政府的资助时,因为对方并没有从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或产品,所以不符合应当开具发票的条件;也不能开具捐赠票据给对方,因为这是资助,不是捐赠。如果不顾实际情况开出发票或捐赠票据,属于不按要求开具和使用票据的违规行为。如慈善组织A为捐赠人B的一笔捐款开具捐赠票据后,又将该笔捐款用于资助慈善组织C开展公益项目,并要求慈善组织C为自己开具捐赠票据,结果便是同一笔捐款被开了两次捐赠票据。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腾讯公益、淘宝公益等平台上,很多非公募机构通过与公募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筹款,即由公募机构认领非公募机构的项目,以项目发起方的名义接受社会捐赠,非公募机构作为项目执行方开展传播与劝募活动,并反馈项目进度,披露财务信息,提交结项报告……;公募机构根据项目预算和合作协议拨款给非公募机构,然后审核查验项目执行相关的账目和发票等原始凭证,正常来说应该是这样,大家合作很愉快。
但是,有些公募机构会要求对方开具捐赠票据甚至发票,比如非公募机构通过腾讯公益平台为项目筹了10万元,认领项目的公募机构会要求非公募机构开具10万元的捐赠票据或发票,这种操作既不合理又不合规,除了自愿作妖,不讲武德,没法解释得通。因为,合作募捐不是捐赠也非资助,而是公募机构以自己的公募资格做背书,帮非公募机构代收代付公众捐赠的善款,而且又收了管理费,那就应该认真承担起监督审核的责任,所有流程都要合规,毕竟出了问题打的是自己的脸啊!所以,公募机构为所认领项目的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之后拨给非公募机构的善款用于执行公募机构自己名下的公益项目,根本没必要让非公募机构再开一次捐赠票据给自己。那些要求非公募机构开发票给自己的公募机构,是觉得自己从对方购买了什么服务和产品吗?再说了,不管非公募机构有没有开捐赠票据甚至发票,公募机构还是有义务审核非公募机构的账目,查验项目执行费用相关的各种凭证,为什么就不能像自己执行的项目一样处理呢?
言归正传,既然慈善组织接受基金会的资助时发票、捐赠票据都不用开,那拿什么作为财务凭证做账呢?实际上,双方签订的资助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普通收据或受益人签名表,足以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来证明收付款业务已经发生。其实理解起来并不难,只是有些人已经形成了思维定势,觉得记账就得有发票或捐赠票据,好像没有这两种票据就没法做账一样。但你想啊,如果基金会拿出善款资助贫困学生、大病求助者等时,会让受益人给自己开捐赠票据吗?一般签个名就够了,照样可以做账。可当受益人从个人变成了公益组织,为何非要让人家开捐赠票据甚至发票给你呢?同样的业务,换个主体就不知道怎么做账了?
遗憾的是,这些年中国的公益界就像形成了潜规则一样,基金会为其他公益组织提供资助时,基本都会要求对方开具捐赠票据。但现实中很多公益组织根本开不出捐赠票据,于是基金会不得不退而求其次,让大家开发票。因为,基金会的财务人员觉得,要做好账,要通过审计,要么有发票,要么有捐赠票据,这些都没有?这账没法做呀!当违规开具和使用票据的情况普遍存在,并被大多数人默认,规范财务管理便成了空话。甚至,在公开发布的行业标准中,资助协议被当作捐赠合同的一种,将资助方称为捐赠人,这是无视《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的概念界定?
错误坚持再久,也是错误。坚持做对的事情,中国公益才有更好的未来。
作者:张以勋,在广州的青海人,中级社工,素食者,自媒体平台“公益慈善论坛”(公众号ID:loongzone2006)联合创始人、主编,致力于公益慈善资讯传播与常识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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