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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荐|德尔图良:《护教辞》选文(杜昌忠 译)

2017-07-17 Tertuliano 黄灿然小站



德尔图良①大约于公元160年出生在北非的迦太基城,其父是罗马的一名百夫长,职任总督。他是教外法庭律师,熟悉罗马法律诉讼程序及其他法律条文。德尔图良早年持有许多反基督教的偏见,中年皈依基督教,具体皈依时间无以考证,但他至少于197年已经是基督徒。现存的作品包括最早写于197年的护教学主要作品《护教辞》,其矛头可能是针对卡利斯图斯(Callistus)教皇(218年后)。


① 德尔图良(Quintus Septimius Florens Tertullian,约160年—约225年):早期罗马基督教著作家和护教士;主要作品:《护教辞》、《论戏剧》、《论冠冕》、《论忏悔》。

 

公元206年之后,德尔图良的生涯发生了一个重大的转变。此时,他加入了孟他努教派,并且在211年前后明确脱离教会。他当时攻击教会的文章比以往驳斥异教徒的批评和迫害的文章更为尖刻。孟他努主义以严谨的道德规范著称,同时也十分注重对圣灵的直接体验。不少批评家认为,孟他努主义似乎与灵恩运动的种种现代形式有些相似,虽说这种相似性因对孟他努主义运动的起源和发展缺乏完整的理解而仅仅属于猜测。

 

德尔图良对基督教思想和文学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为他熟悉古罗马的传统遗产,并将其用来为基督教信仰服务。他的法律知识背景使他明显感到有必要向罗马的非信徒阐明基督教思想模式,尤其是为基督徒的生活方式进行辩解。因此,身为护教士的德尔图良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这一点自然顺理成章。下面,我们将对此作进一步的介绍。

 

 

选文:护教辞


早期基督教的一个最有趣的文学类型就是“辩护文”(apology)。这个词很有可能使人产生误解。在现代英语中,它有“道歉”的意思。从它的古义来看,这个词源自希腊词“apologia”(意为“辩护”),指的是基督教信仰为应对它的批评者而进行的一种辩护。这种辩护为了防止产生一些危险的误解,采取了严密讲解基督教生活主要特征的形式;比如,基督教提到的“爱筵”被误解为纵饮,而“吃基督的身体”则常常引起人们对同类相食的恐惧。辩护的另一种形式包括对世俗哲学,尤其是对柏拉图哲学的运用,将之作为一种阐释基督教教义合理性的辩护工具。我们可以在殉道者查士丁(约公元100—165年)的作品中,尤其是在他的《护教辞》和《与推芬对话》(Dialogue with Trypho)这两部作品中见到他对这种哲学工具的运用。

 

公元197年,德尔图良发表了一个短篇演讲《致殉难者》和他的两部伟大的护教学著作《论国家》和《护教辞》。前一本著作常被看作是后一本的纲要,但是认为第二部著作另有其意旨也许更为确切些。然而,两部著作明显有许多相似之处:两本书都描述了许多相同的事情,相同的论点往往以相同的方式阐述,用相同的例子作为注解,甚至连辩护用语也是一样的。

 

德尔图良对这种重要文学类型的发展也做出了贡献。古希腊反对基督教往往只停留在理论上,而早期罗马世俗评论家们针对这种宗教的批判却具有现实性与社会性的特征。《论国家》的目标是反击某些针对基督徒的猛烈抨击。德尔图良为护卫基督教、反击那些批评者提供了以下的辩护。首先,他认为他们的许多抨击是基于对基督徒的偏见与厌恶,这些人认为基督徒的过错就在于他们拥有“基督徒”这一其实应被看作是荣誉称号的头衔。此外,也没有证据可以表明他们是有罪的。其次,德尔图良反驳了一些反对基督教的个别指控——比如对弑婴和乱伦。他问道,基督教怎么能被认为是地震、洪水与饥荒的起因呢,这些灾祸在基督教出现之前老早便有了。

 

德尔图良对异教徒做出强烈的、有时并不很成熟的回应。他在此基础上进而演绎出针对帝国统治者和法官的更为系统的《护教辞》。他修改前的作品只是抨击了大众对基督教的偏见以及那些针对信徒的谣言。德尔图良后来的新作显然是以已经由说希腊语的基督教作家研究拓展的护教学为模型,并有一个更具策略性的重要目的——通过修改法律和改革法律的实施途径以获得对基督徒待遇的改善。

 

下列《护教辞》节选内容为该作品的前四章。

 


第一章

 

罗马帝国的统治者们,如果你们位居万民之上,高坐公堂秉公办事,在众目睽睽之下,不敢公开地在世人面前调查探究那些针对基督徒们的指控的真相;如果单在这件事上你们惧怕或耻于行使权力进行谨慎公正的公开调查;如果人民近来在秘密审判中遭受严酷的极刑使我们不能来到你们面前为自己申辩,那么你们肯定不会禁止他们通过小报告的形式悄悄告诉你们事情的真相。她没有恳请你关注她的状况,因为她不会因为你的关注而感到惊喜。她知道她只不过是世间的一个客旅,在一群陌生人中间,她自然会有仇敌;而且,她原先的出处、她的居所、她的希望、她的补偿和她的荣耀都在天上。同时,她也渴望世间的统治者能行一事——不让她无声无息地受审。如果给她一个解释的机会,这对举国至高无上的法律又有何妨呢?不,就这方面来说,即便在她申诉之后,绝对至高无上的法律对她裁决岂不更显得开诚布公吗?但是,如果未经审讯就宣判她有罪,这样的判决不仅会被认为手续不公正,而且自然也会受到怀疑,因为你们不愿意听到那些你们也许听不到也不能指责的事情。我们在此向你们陈述,首先是因为我们认为你们对基督徒这一称号的憎恨是不公正的。这是因为那个似乎为不公正(我指的是无知)开脱的理由本身同时加剧并证明了它的不公正性。还有什么能比憎恨一件你一无所知的东西更不公平的事呢?即使它理应遭憎恨。憎恨只有在人们知道它应得的时候,才是应得的。但如果连这些知识都没有,公正又从何谈起?因为那些东西正是需要证明的,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有人反感就妄加否定,而是应该首先去了解这件事。人们屈服于一种厌恶心理,只是因为他们对所反感事物的本质一无所知,这难道不可能恰好是他们不应该厌恶的事物吗?因此我们坚持认为,他们憎恨我们,而且继续陷入毫无道理地恨恶我们的愚昧之中,他们的恨恶之心与甘当愚昧之辈都是无知的,二者互为因果。他们曾经因为无知,一方面责难基督徒,一方面又对自己的不公正做出解释,其证据就在于那些曾经由于对基督教一无所知恨过基督教的人,一旦了解基督教便立即放弃了敌意,从恨恶基督教的人变成了它的信徒。他们一经了解基督教,就开始憎恨以往的行为,并且要接受他们之前所憎恶的基督教;这些人与那些指责我们的人一样众多。指控者抗议说,全国上下到处都是基督徒——在田野,在城堡要塞,在大小岛屿;不论男女老少,不分贫富贵贱,就连达官贵人都纷纷前来接受基督教信仰,他们为此感到悲痛,仿佛基督徒是灾祸一样。然而从整体上来说,他们的心灵还未觉醒,还没有想到他们所忽视的事物其中好的方面。他们不允许在心中出现更多的怀疑;他们并不希望进一步的深究。人性中的好奇心在此还处于沉睡状态。他们满足于无知,虽然对他人来说知识即为天赐之福。阿纳卡西斯曾指责粗人竟敢批评有学问的人;这些全然无知之辈竟敢对那些知识人品头论足,说不准他们还要遭到阿纳卡西斯严厉几倍的谴责呢!因为他们已经有厌恶感,所以也不想去了解。他们对自己所不知道的事物持有偏见,但是他们一旦对它有所了解,就不再厌恶;如果他们经过调查并没有发现有何值得厌恶的地方,那么他们毫无道理的厌恶感当然就会消失;但是一旦它的劣性清楚地暴露出来,他们的憎恶非但不会减少,他们反而会更加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憎恶立场,即使法律部门出面也无法制止。但有人会说,一事物不因为许多人都喜欢它就成为好的;因为有多少人从本性上就倾向于恶!又有多少人误入歧途呢!这么说当然不错。然而对一个完全邪恶的事物,就连那些被它所吸引的人也不敢将它说成是好的。人的本性为所有邪恶事物罩上了一层恐惧的面纱或遮羞布。比如说,你会发现罪犯很希望把自己藏匿起来,不敢在公共场合中露面;当他们被抓住时,会显得惊恐不安;当他们被指控时,总是否认自己的罪行;甚至当他们被送上绞刑架时,也不轻易地认罪;当他们所定的罪已确凿无疑时,他们则痛悔自己所犯的罪行。他们在自省时承认自己是被罪性所驱使,但他们却将其归咎于倒霉的运气。他们承认那是一件坏事,所以不愿意承认那是他们自己的行为。但是,这事如果发生在基督徒的身上又会怎样呢?他惟一感到耻辱和遗憾的就是没有早一点成为基督徒。如果他被检举出来,他会很高兴;如果他受指控,他不会进行反驳;如被盘问,他会自愿坦白;如被判刑,他会献上感谢。到底这是什么样的罪行,它竟没有罪性所具有的各种基本特性——恐惧,羞耻,规避,后悔,痛苦?这是怎么回事!这是一种令罪犯欢欣鼓舞的罪行吗?被人检举是他的热切愿望,而受惩罚是他最大的幸福吗?你不能称之为疯狂,只因你对此一无所知。

 

① 阿纳卡西斯(Anachrsis):传说中的古代锡西厄国王子。号称七贤之一,留有大量警句格言,被尊为原始美德典范。

 


第二章

 

再说,你们如果肯定我们是最邪恶的人,那么为什么把我们与我们的同伴——其他罪犯区别对待呢?只有平等地对待相同的罪行才可称之为公正。如果有人用指控我们的话来指控别人,被指控的人必须有权自己开口辩护也可以雇用辩护人来证明他们的无辜。他们完全有权利申辩;任何未经审讯答辩的判决实际上都是违反法律的。惟有基督徒被人禁止为维护真理、协助法官做出公正判决而为自己辩白。你们所关心的只是为了满足公众仇恨的要求——要我们承认基督徒的称号,而不是你们对指控的调查:在你们一般的司法调查中,对于一个人就犯下的谋杀、渎圣、乱伦、叛国等罪的坦白,就拿我们被指控的数罪为例,你们并不满足于立即定罪——你们只有在彻底调查了认罪的情况才可以这么做——例如,犯罪的特点是什么,犯罪的频率、时间、地点、手段,有无知情人和谁是同谋等。而关涉我们的案子却不是这么处理的,虽然有关我们的谣言本应该也进行同样的调查,这样也许能发现我们每个人吃过多少被杀儿童;每个人借夜幕掩护犯了多少乱伦的罪;有哪些厨子和哪些狗目击了我们所犯下的罪行。哦,要是哪个统治者能够揭露出某个基督徒吞噬了一百名婴儿,他该是多么伟大呀!但是,你们不仅没有这么做,我们倒是发现甚至对我们案件的调查都被人禁止。当小普林尼(Pliny)还是一个省的长官的时候,虽然处死了一些基督徒并且也动摇了一些人的意志,他还是恼于基督徒数量众多,最后就如何处置剩余的基督徒的问题向当政的皇帝图拉真(Trajan)征求意见。他向他的主子解释道,这种宗教除了坚持不愿献祭之外,他发现基督徒的这种宗教仪式只不过是在大清早向基督与上帝吟唱圣诗,在生活中严禁杀人、奸淫、欺诈和其他罪行以表示对宗教信仰的虔 46 33320 46 15536 0 0 3545 0 0:00:09 0:00:04 0:00:05 3545。对此,图拉真在回信中写道,绝不应该去追捕基督徒;但如果他们被带到他的面前,他们就应受到惩罚。哦,多么可悲的解救呀!——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真是自相矛盾!禁止追捕基督徒是由于他们的无辜;而惩罚他们却是因为他们有罪!这真是既仁慈又残忍,既饶过了他们,却又要惩罚他们。哦,天哪,你为何让人们捉摸不透你的意思?如果你要将他们定罪,为什么不调查一下呢?你既不调查,为什么又不放过他们呢?各省军事岗哨密布是为了追踪抢劫犯。全民皆兵是为了对付卖国贼和敌人,甚至连他们的同党同谋也不放过。只有基督徒不可追捕,尽管基督徒可以被带到法官面前接受指控,追捕基督徒除了表面目的之外好像另有其他意图。因此,当这个你不愿有人追捕甚至现在都还不足以因为所犯的罪而受惩罚的人被带到你面前时,你却给他定罪,因为虽然不允许搜捕他,他还是被找到了。而且,你们在这种案子里也不用一般对待罪犯的司法程序来对待我们,因为在其他案子里当罪犯不认罪的时候,你们严刑拷打他们使之认罪——而你们只对基督徒施以酷刑,为了逼他们否认自己是基督徒;然而,如果我们真犯下了什么罪,我们当然会予以否认,而你们理当用酷刑逼我们认罪。你们并不应该仅仅因为我们承认是基督徒便以为我们犯有什么罪行,所以无需作上述案例调查——你们对此习以为常,尽管你们明明知道谋杀是怎么回事,你们却仅仅根据杀人犯的口供便从中推断出犯罪的整个过程。因此,你们认定我们因为承认基督的名便是承认自己的罪行,你们这种做法更显得蛮不讲理。你们严刑拷打我们,使我们屈打成招,因而跌倒否认基督的名,因为只要否认基督的名就等于否认我们当受审的罪。我认为,虽然你们认定我们是人类的极恶败类,但你们并不希望我们灭亡。因为,毫无疑问,你们已习惯于唆使杀人犯否认罪行,命令将犯有渎圣罪的人送上绞架,如果他坚持承认自己有罪!难道不是这么回事吗?但是如果你们不把我们当作罪犯来处置,你们就等于宣告我们是无罪的;要是我们是无辜的,你们就会担心我们不坚持承认自己是基督徒,因为那样,你们就不能依法,而只能依照情势定我们的罪。这人喊道:“我是一个基督徒。”他告诉你他是什么人,但你们却希望从他嘴里听到说他不是那种人。你们利用自己的权力地位来扭曲事实,使尽全身解数要我们说出谎言。他说:“我就是你们要我照实说的那种人。你们为什么要逼我犯罪呢?如果我承认自己是基督徒,你们会送我上绞架。要是我否认对我的指控,你们会怎么做?”当然,如果别人否认被指控的罪状时,你们不会马上相信他们。但我们否认的时候,你们就立即相信。但愿你们的肆意妄为能够使你们看到在这个案子里有一种潜在的力量在影响着你们,使你们一反常态,不顾公众的正义性,甚至违背法律条例本身。这是因为除非我的想法大错特错,否则法律理应责令将罪犯查找出来,而不是把他们藏匿起来。他们规定凡是犯有一项罪行的人都要被定罪,不可判其无罪。元老院的法令,即你们上级的命令,已将这规定得清清楚楚。你们为之效劳的权力机构是百姓的政权而非暴政。对待暴徒确实要以严刑拷打作为惩罚的手段,而在你们手中,这些惩罚手段却减轻到只剩下一些盘问。在这些案例中,在罪犯尚未认罪之前还是坚持照常执法吧;如果认罪还面临拷打,那将永远不可能有人认罪:判决需要被通过;罪犯也必须依法交去服刑,而不是被释放。照这样做,谁也不愿意被判有罪;这种愿望是不正常的,因此谁也不觉得有必要承认自己的罪责。那么,你们认为基督徒集万罪于一身,是众神的敌人,皇帝的敌人,法律的敌人,良善美德的敌人,是一切天性的敌人;可你们却逼他否认这些罪责,以便判他无罪,他若不否认自己的罪行,你们便无法替他开脱罪责。你们这是玩弄权术。你们希望他否认自己的罪行,这样你们就可以甚至在违背他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证明他是无辜的,并将他从过去所有的罪责中解脱出来!你们这是哪门子怪事呀?你们认为自愿坦白并不比被迫抵赖更值得称道,你们也不想一想,当一个人被迫抵赖时,他的抵赖是否出于诚意,当他被无罪开释时,是否会在审判结束后当场嘲笑你们对所有基督教的敌意,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由于你们对每件事的处理都把我们与其他罪犯区别对待,一心只想把我们的称号拿走(实际上,如果我们做了基督徒从不做的事,这个称号就不再是我们的了),非常清楚,在这个案件里没有犯其他的罪,而仅仅是关于一个称号的问题;这是某个充满敌视态度的制度违背真理一直在清剿的称号,其目的主要是确保人们不想去了解那些他们全然不知的事物。所以情况就是这样:他们相信那些对我们毫无根据的指责,他们也不愿进行调查;他们宁可盲目相信这些指控,免得调查结果证明这些指控完全没有根据;还有就是那种敌对势力对基督教的名称十分反感,以至于只要承认基督徒的称号就可以定罪——这些罪行只是臆想出来的,而不是已经被证实的。因此,如果我们承认是基督徒就将遭受拷打,如果我们坚持不愿改口就将受到惩罚,如果我们否认是基督徒就将被无罪开释,因为所有的争辩都只是在于一个称号的问题。最后,为什么在你们的名单上只看到某某人是一个基督徒,为什么他不也是个杀人犯?如果他是个杀人凶手,为什么不说他是个犯有乱伦罪的罪犯,或其他你们认为我们也犯有的其他恶劣罪行呢?在我们的案子里,你们要么羞于提及,要么不愿提及我们的确切罪名——如果被称作一名“基督徒”并不意味着任何罪行,那么当这一名称被当作一种罪行时,这个名称一定十分可恨。

 


第三章

 

有许多人十分盲目地反对基督徒的称号,他们要是见到谁有好的行为,便将它与对基督徒称号的滥骂搅和在一起。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一个人说,“该犹·塞尔斯是个好人,只可惜他是个基督徒。”另一个人附和说,“我觉得真奇怪,像卢西乌斯这样的聪明人竟然突然变为一名基督徒。”我们没有必要仅仅因为基督徒的称号就认为塞尔斯不是个好人,或卢西乌斯不聪明;或者因为一个人的聪明或善良就认为他是个基督徒。这些人赞许他们所认识的人,辱骂他们自己不认识的人,他们用自己的无知灌输进自己的头脑;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根据所知判断无知,而不是根据无知判断所知。另外有些人在遇到一个接受基督徒称号之前就是以放荡、卑鄙、邪恶著称的人的时候,就往这人头上贴上他们自己所赞许的一切美誉。在他们盲目的仇恨中,他们所仇视的东西就与自己赞许的观念产生了冲突!“她曾经是个什么样的女人!她多么淫荡!多么放肆呀!他曾经是个多荒淫好色的年轻人呀!——他们现在都成了基督徒!”这样一来,他们所嫉恨的称号便送给了洗心革面的人。还有一些人如果在家里能摆脱他们痛恨的目标,甚至不惜代价,甘愿受伤。如今妻子是纯洁的,丈夫现在也不再嫉妒他人,却要将她赶出家门;如今儿子很孝顺,父亲过去曾十分耐心,现在却取消了他儿子的继承权;如今仆人是忠实的,主人过去脾气很温和,但现在却命令他不要再出现在他眼前;靠着那个可恶的称号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都是一项重罪。仇视基督教比良善更有价值。那么,好吧,如果你们厌恶这个称号,你们又能指出这个称号的哪些过错呢?除了基督徒这个字眼听起来野蛮或不幸、下流、不贞之外,你们还能怎么指责这个称号呢?但是,就基督徒这个词的意义而言,它是从“受膏”(anointing)派生出来的。是的,甚至当基督徒被你们误念成“几度图”(Chrestus)的时候(因为你们甚至还没有弄清楚被你们所憎恨的这个名字是怎么写的),它还是跟“甜蜜”与“仁慈”联系在一起。因此,你们平白无故地憎恶这一清白无辜的名字。但是对于这一教派仇恨的特殊原因就是它含有其创立者的名字。在宗教派别中,让信徒们挂上主人的名字,这有什么好希奇的呢?难道不是有很多哲学家都是以他们学术体系创始人的名字来命名的吗?——如柏拉图主义者、伊壁鸠鲁主义者、毕达哥拉斯主义者。难道斯多葛派学者与怀疑论学者不也是以他们所聚集的地方来命名的吗?难道医生的称呼不是以埃拉西斯特拉图斯(Erasistratus)来的吗?语法学家的称呼不是从阿里斯塔克斯(Aristarchus)的名字来的吗?厨师不是以埃庇丘斯(Apicius)来命名的吗?然而这些与创始人的名字相关联的意义并没有冒犯任何人。毫无疑问,就教派和它的创始人来看,如果经证实该教派是邪恶的,而且其创始人也一样邪恶,这倒是会证明这个名称也是邪恶的,理应受到我们的厌恶。因此,在厌恶这个名称之前,你们必须先要从创始人来看教派或从教派来看创始人。但是现在,你们并没有对二者进行任何调查或具备任何相关的知识,就开始指责这个名称,攻击这个名字,只是一听到这个名称便谴责这个教派和它的创始人,而你们对于这两者却一无所知,仅仅是因为它(他)们有如此这般的名称,而不是因为这个教派或它的创始人犯了什么罪。

 

① 基督徒的原词是Christus,罗马人由于不熟悉这一名称,常将它误与作Chrestus。Chrestus是他们用于称呼奴隶的名称。

 


第四章

 

因此,我在以上作为序言的评论中,通过事实的真相解释了公众憎恶我们的无理性。现在我将站在我的立场为我们的清白无辜进行辩解;我将不仅驳斥那些反对我们的理由,也会驳斥反对者们,以便让所有的人都清楚地知道基督徒没有犯下在反对者中间司空见惯的罪行,同时也让他们因为对我们的指责而感到害羞——我不会说他们的指责是最坏的人对最好的人的指责,但我现在只是说,正如实际所证明的那样,他们的指责是坏人对同类的指责。他们指控我们在背地里犯下各种罪行——我们发现这些正是他们在光天化日之下所犯下的罪行;而且他们认为由于这些罪行我们应当被看成是邪恶、愚蠢的,同时该受惩罚和该被人嘲笑。对此我们必须予以反驳。但是当我们的真理将你们所有的指控都驳回去的时候,你们把法律的权威作为最后的盾牌搬出来抵挡真理,所以你们要么就说法律的裁决是最有说服力的,要么就说,不论人们多么不情愿,都必须不顾真理来服从法律。在这件关乎法律的事上,我首先要和你们,就像和法律所挑选的保护神决战那样,一决高低。第一,你们在判决中严酷地写道:“你们的存在是不合法的”,然后立刻严厉地责令执行。如果你们否认这是合法的,仅仅是因为你们希望它不合法,而不是因为它理当是不合法的,那么你们所体现的就是专制君主暴政统治的暴力与不公。但是,如果因为你们自己觉得它不应该是合法的,就说它是不合法的,毫无疑问,这将不容许危害人们的法律的存在;事实上,凭这一理由,就已经决定了任何有益的东西都是合法的。如此说来,如果我发现你们的法律所禁止的东西是善良的,就像我们所得出的上述结论那样,这条法律岂不是失去了阻止我得到这良善东西的权力吗?假如这件东西是邪恶的,法律就会理所当然地禁止我得到它。如果你们的法律出了毛病,我认为根本的问题是出在人身上;这未必是从天而降。人们在制定法律时出错,然后又恢复了理智起来拒绝执行它,这不是很好的事情吗?难道斯巴达人没有修订利库尔戈斯亲自制定的法律,从而使法典的作者遭受痛苦,致使他自闭门户,最后让自己活活饿死吗?你们自己不是每天都在努力挥舞帝国诏书和法令这些新战斧,砍伐你们的法律这座原始粗犷的森林,给古代的黑暗带来光明吗?塞维鲁这位最果敢的统治者岂不是在昨日废止了那荒唐的帕福斯法律?该法律强迫人们在朱利安(Julian)法律允许签订婚约之前就生儿育女,虽然这些法律还有年龄方面的规定。在古时候还有这样的一些法律,该法律规定败诉的一方可以被债主碎尸万段;但是后来经由大家同意,法律中的残酷条例已被删除,该极刑也成了耻辱的标记。人们更希望通过没收债务人货物的方式,使血液涌上面部令人感到害羞,而不是把人杀死让血肉横飞!还有多少我们看不见的法律需要改革呀!法律受到赞誉既不是因为它制定的时间长久,也不是因为它的制定者位高职赫,而是由于它的公正性;因此,当法律显出它的不公正性时,就该受谴责,即使它是用来给别人定罪的。为什么我们说它是不公正的呢?不,如果它惩罚的只是称号,我们完全可以说它不理智。但如果它惩罚的是行为,为什么在我们的案子里,它仅因为一个称号就惩罚行为,而在其他的案件中,他们所要的证明却不是那些罪名,而是罪行本身呢?(他们说)我是乱伦者,为什么他们不去调查?说我是弑婴者,为什么他们不对我施用酷刑要我说出真相?又说我犯有渎圣罪,反对凯撒。我能证明自己无辜,但他们为什么不允许我为自己辩护呢?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对法律所禁止的罪行进行调查,因为法官如果不确信一个罪犯已犯罪,他绝不能在犯人身上伸张正义;如果一个公民不知道受惩罚这件事的实质,他不会真正服从这个法律。法律公正还不够,法官信服法律的公正性也不够;被指望顺从法律的人也应该有这样的信服。不,一个不愿意被检验与证明的法律很值得怀疑:一个未经检验的法律,一个残暴对待人民的法律,肯定是邪恶的。


① 利库尔戈斯(Lycurgus):传说中古代斯巴达的立法者。现未确定是否实有其人,且难以确定哪些法是他所立的。

② 帕福斯(Paphos):古代塞浦路斯一古镇,相传为古希腊崇拜爱神阿佛洛狄特的中心,故而又称淫乱之城。


选自《基督教文学经典选读》,麦格拉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录入:梓悦

预读/校对:yiyi、zzj、陈涛、俱言

整理:陈涛

执编:郑春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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